加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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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管理办法

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加班规定 第二条 加班原则 ‎ 1.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 2. 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而增加的工时,不计加班。‎ 3.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 4.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5. 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6. 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的,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第三条 加班申请 1. 工作日加班: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 2. 双休日加班:员工需在星期五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 3. 节假日加班: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 4. 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 ‎ 5. 加班打卡:所有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如有缺失一项记录者不计加班。 ‎ 第四条 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 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 2.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 3. 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7.5小时以外工作的; ‎ 4.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 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6. 其他情况。‎ 第五条 加班补偿 ‎ 1. 加班的补偿方式有两种:调休、加班补贴 ‎⑴员工平时零星加班、周末加班、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原则上都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⑵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采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 1. 因员工个人请假(事假、病假、学习假、婚假等)原因,在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申请的加班只能采取补休的方式进行置换。‎ 2. 调休或补休的假日自加班次日起一年内有效,员工可自行申请或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3. 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补贴,反之因员工个人的原因,则有效期一年之后无效。‎ 4. 所有申请加班补贴的需提交申请经部门、行政部审批后方可发放,当月加班超过20小时的加班补贴申请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 5. 员工平时加班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20小时,每月超过20小时的加班只能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6. 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时一律扣除1小时的就餐休息时间。调休时间计算: ‎ ‎⑴零星加班累计时间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⑵周末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 ‎⑶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2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7. 加班补贴计算: ‎ ‎⑴零星加班按时薪*150%*共计小时,计算加班津贴(时薪=工资基数/21.75/7.5);‎ ‎⑵周末加班按时薪*200%*共计小时,计算加班津贴;‎ ‎⑶节日加班按时薪*300%*共计小时,计算加班津贴; ‎ 8. 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不计加班工时,可适当安排补休。‎ 第一条 加班罚则 ‎ 1. 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算加班,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 2.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并扣除指定加班时间2倍工资处罚。 ‎ 3.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4.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 5. 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100元罚款。 ‎ 第二条 附则 1.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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