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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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余杭区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

XX区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5号)、《关于印发XX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9年度)的通知》(X财预〔2018〕XX号)、《关于印发的通知》(X政办〔2018〕XXX号),结合我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际修订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备案 第二条 在XX区范围内农作物上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组建,经工商登记注册,有明确的法人主体,符合植保、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控、有害生物防控、植保社会化服务或统防统治服务经营范围的植保、农业、农机、粮食等专业合作社及其他企业。‎ ‎(二)具有与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相配套的办公、仓储条件和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咨询、交流、培训的场所。办公、会议与培训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储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 ‎(三)具有与植保社会化服务面积相适应,并相对稳定的服务队伍。服务队伍可以根据服务区域分布,由1个及以上的植保员和若干个田间作业人员等组成。田间作业人员中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病虫草害防治工资格的田间作业人员不少于3人,且当年年末年龄均不超过70周岁,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相关用品;植保员不少于1人,具有农民技术员或助理农艺师及以上职称,能在区、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植保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田间病虫调查和防控效果检查。‎ ‎(三)具有与植保社会化服务面积相适应的高效植保器械,能够在1个有害生物防控周期内完成防控工作。一般要求每150亩配置1台背负式机动喷雾机,或300亩配置1台担架式机动喷雾机,或450亩配置1台喷杆式喷雾机与大型风送弥雾机,或600亩配置1架植保无人飞机,以及其他高效植保器械。‎ ‎(五)具有健全的人员、财务、机械、服务、安全生产、档案等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条 服务组织应向服务农作物所在镇(街道)申报开展所属地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并向区植保部门备案,申报和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组织章程;‎ (三) 营业场所挂牌照片,房屋产权或租用证明;‎ (四) 人事、服务合同、财务、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田间作业规程和档案记录等管理制度;‎ (五) 主要负责人(包括组织负责人、植保员、安全负责人)名册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 人员、设备清册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 拟采用的植保社会化服务方案;‎ (八) 拟服务对象面积清册;‎ (九) 植保社会化服务与安全生产承诺书复印件;‎ (十) 植保社会化服务安全生产告知书复印件;‎ (十一) 其他说明材料;‎ 跨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开展服务的,应分别向各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申报开展服务。‎ 备案材料应在社会化服务方案实施前15个工作日,经服务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审核后提交区植保部门。‎ 第一条 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二条 区植保部门应当将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主要负责人、防控方案等信息在本部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异议,区植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异议人。‎ 第三条 植保部门应当为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必要的有害生物识别、调查方法、发生规律、防控技术等培训指导,协助对服务组织、作业人员和农户开展技术培训。‎ 第四条 发生突发性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防控预案时,服务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应急防控行动。‎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五条 服务组织应在主要服务区域,设立服务作物主要有害生物监测点;每增加1万亩作物面积增设1个监测点。‎ 第六条 服务组织应为监测点配备必要的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设施设备,配备专人进行有害生物监测。‎ 第七条 监测点按国标技术规范和区植保部门要求进行主要有害生物发生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监测和调查(附件1),并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区植保部门。‎ 第一条 服务组织应在主要有害生物发生时段(水稻全程不少于3次,小麦和油菜不少于2次),对服务对象农作物进行普查(附件2),了解有害生物发生态势,分类指导防控。‎ 第二条 服务组织普查的农户农田,每次不少于服务户数的1/3,普查的农田应具有区域、品种和种植模式的代表性,并将普查结果汇总分析,同时报送所服务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和区植保部门。‎ 第三条 服务组织应对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服务的农户进行有害生物识别、调查、防控、药械使用、安全生产等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次。‎ 第四条 服务组织应根据区植保部门发布的防控指导意见、推荐药方,结合当地主要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种植品种特点,科学制定植保社会化服务方案。‎ 第五条 服务组织应对拟采用的药械进行小范围试验和示范,确保效果和安全性。‎ 第六条 服务组织应根据防控方案,与有农药批发资质的农资销售或生产企业签订农资供应协议,实名购买;其他防控物资也应从正规渠道采购。‎ 第七条 未经区植保部门同意,不得变更防控方案中的农药品种。‎ 第四章 防控服务 第八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农户(企业)应当积极采用生态调控、农业防治、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等绿色防控措施,结合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科学开展有害生物防控。‎ 第一条 服务组织应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形式和内容,与服务对象签订《XX区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协议》(附件3),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条 ‎《XX区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协议》应完整填写单位名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农户姓名、联系方式,作物名称,品种名称,种植面积,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收费标准等信息,并由所在村(社区、或农林集团分公司)盖章,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条 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的农田应集中连片,便于操作管理。‎ 第四条 服务组织应根据区植保部门病虫情报,植保员调查结果,结合作物生育期开展防控,做到方案、时间、药剂、技术、器械统一,流行性病害、爆发性虫害等单个有害生物防控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天。‎ 第五条 服务组织应在植保社会化服务田块旁醒目位置设立作业信息标牌,包括服务组织名称、面积、地点、队长姓名、电话等。‎ 第六条 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七条 服务组织开展防控时,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实施具有安全隐患的防控作业,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畜中毒和伤亡事故发生。‎ 第一条 服务组织应分作业队或区块建立完整的田间防控档案,详细记录地点、面积、天气状况、作物类型、生育期、用药时间、农药品种、防控对象、用药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方式等,并由作业队队长签字确认。‎ 第二条 严禁安排儿童、老人、体弱多病者或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配制农药。‎ 第三条 服务组织及田间作业人员按相关操作规程开展服务作业,并注意周边其它作物以及蚕桑、蜜蜂、鱼虾等的安全。‎ 第四条 服务组织应按相关规定安全储藏、配送农药和有关防控用品。‎ 第五条 植保无人飞机、上路行驶的喷杆式喷雾机等应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使用后的施药器械应做好维护和保养,农药废包装物、过期农药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不得乱丢乱放,防止人畜中毒、作物药害和污染环境。‎ 第七条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检查评估防控效果,对残虫量、发病率等仍超过防控指标的田块,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服务组织应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照片等台账一并整理归档保存,并保存2年以上;财务资料按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 第九条 服务对象应按防控要求做好正常的田间管理,以配合防控。‎ 第一条 防效、药害等质量事故责任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 (一) 使用植保无人飞机等植保器械的,应约定用液量等指标;‎ (二) 由于服务对象配合不到位,造成的防效不达标,其影响产量部分由服务对象自行承担;‎ (三) 因服务组织服务不到位,防控不当造成的药害等损失,由服务组织承担。‎ 第二条 防效、药害等质量事故双方协商未果的,应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第三条 为了防范气候、抗药性、生理小种等变化造成的有害生物发生风险,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的农作物须全部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 第六章 补助申报 第四条 服务完成后,服务组织应按《管理办法》和当年扶持政策要求,在当年10月底前按流程进行扶持资金申报,并附如下材料:‎ (一) 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协议;‎ (二) 服务面积清册;‎ (三) 农户缴款清册(含银行缴款单、对账单);‎ (一) 意外伤害或工伤保险险单;‎ (二) 农药施药服务组织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报告;‎ (三) 调查记录表;‎ (四) 普查记录表;‎ (五) 分作业队或区块田间档案记录;‎ (六) 农药等农资供应协议;‎ (七) 农药等农资进出台帐与记账凭证、发票(含清单)等;‎ (八) 培训台帐记录;‎ 第一条 村(社区、农林集团分公司)、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应对农户(企业)种植面积,服务组织服务面积、收费、调查、培训、防控等服务内容等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和公示。‎ 具体申报流程以当年粮油政策为准。‎ 第七章 扶持与奖惩 第二条 财政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专业化、规范化,具有一定规模,并且当年水稻服务面积超过1万亩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扶持,少于1万亩的不予扶持。‎ 第三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服务组织,扶持标准如下:水稻每亩30元,小麦、油菜每亩10元。‎ 第四条 对满足扶持条件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所服务的农户和种植企业同步进行补助,补助标准如下:水稻每亩40元,油菜、小麦每亩20元。‎ 第一条 扶持资金由所服务镇(街道)及区农林集团通过“一卡通”、服务组织银行账户发放。‎ 第二条 服务组织应合理使用扶持资金,用于农作物有害生物调查、监测、试验、示范、培训、农资、植保器械等方面。‎ 第三条 接受扶持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农业农村局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服务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服务对象,2年内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服务协议履行服务的;‎ ‎(二)违规使用农药的;‎ ‎(三)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四)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五)造成严重药害,及人畜中毒伤亡等生产事故的;‎ ‎(六)不接受监督指导的;‎ ‎(七)以胁迫、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取防控费的;‎ ‎(八)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 ‎(九)服务评价较差的;‎ ‎(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接受群众举报,并对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评价(附件4)。‎ 第二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评价评分前3名(且评分超过90分),在下列项目中优先予以扶持或立项:‎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示范性植保服务组织等荣誉称号;‎ ‎(二)购买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试验、示范、防控等社会化服务。‎ 对评分小于60分,且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其享受财政补助植保社会化服务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区境内开展农作物植保社会化服务的植保、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农业、农机、粮食服务组织和其他企业;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2017年出台的《XX 区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实施细则》(X农发〔2017〕XXX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由XX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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