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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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1674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2014-12-24发布 2015-05-24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 布 GB 16740—2014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 GB16740—199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产品分类; ———删除了基本原则; ———修改了技术要求; ———删除了试验方法; ———修改了标签标识的要求。 GB 16740—2014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保健食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保健食品 声称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 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原料和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 验 方 法 色泽 内容物、包衣或囊皮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内容物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取适量试样置于 50 mL 烧 杯 或 白 色 瓷 盘 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 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2 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GB 16740—2014 2 表 2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 验 方 法 铅a(Pb)/(mg/kg) 2.0 GB5009.12 总砷b(As)/(mg/kg) 1.0 GB/T5009.11 总汞c(Hg)/(mg/kg) 0.3 GB/T5009.17 a 袋泡茶剂的铅 ≤5.0mg/kg;液态产品的铅 ≤0.5mg/kg;婴幼儿固态或半固态保健食品的铅 ≤0.3mg/kg;婴幼 儿液态保健食品的铅 ≤0.02mg/kg。 b 液态产品的总砷 ≤0.3mg/kg;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砷 ≤0.3mg/kg。 c 液态产品(婴幼儿保健食品除外)不测总汞;婴幼儿保健食品的总汞 ≤0.02mg/kg。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 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和(或)有关规定。 3.6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29921 中相应类属食品和相应类属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无相 应类属食品规定的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 及限量 液态产品 固态或半固态产品 检 验 方 法 菌落总数b/(CFU/g 或 mL) ≤ 10 3 3×10 4 GB4789.2 大肠菌群(MPN/g 或 mL) ≤ 0.43 0.92 GB4789.3 MPN 计数法 霉菌和酵母(CFU/g 或 mL) ≤ 50 GB4789.15 金黄色葡萄球菌 ≤ 0/25g(mL) GB4789.10 沙门氏菌 ≤ 0/25g(mL) GB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 b 不适用于终产品含有活性菌种(好氧和兼性厌氧益生菌)的产品。 3.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7.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 3.7.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14880 和(或)有关规定。 4 其他 标签标识应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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