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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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基本规定

审计工作基本规定(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1(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审计工作,明确审计部门及人员的权利和责任,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控制审计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内部审计准则》和《1章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相关审计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素质,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本单位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各类审计项目。第五条对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社会审计机构除应遵循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外,亦应符合本公司相关制度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审计机构及职责第六条\n集团公司本部设立审计委员会,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二)审议内部审计制度;(三)审查批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监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四)根据内部审计意见,审议需上报集团公司党组的重要审计报告或签报,并对重要审计事项和重大审计问题予以定性和提出处理建议;(五)审议批准集团公司聘请社会中介审计事项及审计费用,检查监督其工作质量和信息披露;(六)讨论决定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第七条在集团公司本部审计委员会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的基础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适时可根据需要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中设立董事会的单位应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号)的相关规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开展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按照《1章程》规定,在总经理和协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在总审计师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对总经理和协管副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集团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n(一)接受国资委、审计署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协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公司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促进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二)拟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对经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促进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对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评估公司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四)对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资产经营责任进行审计,维护公司系统经济信息和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五)对集团公司任命的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集团公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六)对集团公司重大基本建设、技改、大修工程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实行关口前移,对在建工程的概算执行情况、合同签订及执行、工程价款结算、设计变更控制、物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或重点专项审计;(七)对集团公司系统经营管理过程中领导或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依据;(八)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九)统一部署集团公司重大审计项目并组织实施;\n(十)根据内部审计成果,对重要审计事项和重大审计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审计委员会;(十一)拟定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处理意见,并上报审计委员会批准。第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内部核算单位应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相关部门配备熟悉业务的专职审计人员。分公司及一类企业如审计与其他业务部门合署办公,原则上部门负责人员有一名应由审计专业人员担任。各单位审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指导。对分(子)公司及一类企业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为利于内审工作开展,加大审计力度,根据需要,设立独立审计机构的单位,可考虑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第十一条从促进增加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及有利于整合内部审计力量资源,有利于审计成果的整改落实等目的出发,集团公司根据需要,适时考虑试点设立审计派出(驻)机制。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行使下列权限:(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本单位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资料,并要求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三)\n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检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生成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查阅和经济或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度、或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六)提出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措施;(八)单位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在业务及人员方面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第三章审计人员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单位在配备审计人员时,应按工作需要确保满足以下要求:(一)审计部门应以财会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为主,并可以根据发电企业生产特点,按照审计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的需要,适当配备运行、燃料等相关专业人员,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n(二)各单位应确保配备的人员符合集团公司规定的审计从业资格,包括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有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具有较好的交往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并完成审计任务等;(三)审计机构负责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比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身体力行,以胜任能力对审计业务进行实质性的指导,具备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四)审计人员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同时,还应自觉加强业务理论知识学习,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巩固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对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集团公司审计部及各有关单位均可提出撤换建议。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工作,集团公司首先立足在系统内培养、选拔审计人才,对个别系统外特别优秀人才,经考查后,按集团公司规定有计划引进。第十五条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包括:(一)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若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做到独立、客观、诚信、勤勉和廉洁。必须遵循保密性原则,慎重地使用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本企业利益和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n第四章审计计划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审计部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审计工作规划是集团公司战略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集团公司总体战略发展规划制定。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依据审计规划和集团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工作重点制定,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核心业务、重点项目和关键控制环节应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年度审计计划包括计划的编制说明和计划项目表,计划项目表包括项目名称、组织单位、实施单位、执行单位、审计对象、实施时间、审计内容、工作目标及措施要求。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确定本单位年度审计的重点,编制本单位年度审计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审计部批准执行。第二十条审计计划一经批准后,各级审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和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编制调整计划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审计准备阶段(一)收集有关资料。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时间安排,收集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如财务报表、计划、合同、批准文件等,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前调查研究。\n(二)拟定审计方案。研究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后,拟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批准后实施,重大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应报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审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审计项目名称;2.审计目标、范围、内容、重点、实施步骤;3.审计方式(就地审计或委托审计);4.人员分工;5.审计时间;6.其他应准备的事项。(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包括项目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调查通知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单位人事部门委托,其他审计项目按年度审计计划规定执行,特殊审计项目根据集团公司领导的批准进行。一般项目审计应在审计实施5个工作日前以电传或邮寄方式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要求的项目审计和经济案件的核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查单位。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名称,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3.要求提供的资料及被审计单位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n5.审计组的其他工作要求;6.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并提供自查报告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和报告要求、期限。一些内容单一、业务简单的例行审计或检查,如对财务、资产的清查盘点、内部控制的测试、经济合同和工程决算的签证审计等,可以不下达审计通知书。第二十二条审计实施阶段(一)听取情况介绍。审计组进入现场后,首先应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举行会议,通过直接沟通方式集中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生产和基建情况、重要投资活动、贷款和还本付息、税利上交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二)审计人员合理分工。按照审计力量和被审计企业和单位业务情况对审计人员合理分工,实行审计责任制。(三)实施现场审计。审查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2.办公会议纪要、董事会议纪要;3.各项经济技术资料;4.有关生产、基建和经营的协议(合同),预算等文件资料;5.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保护实物资产的方式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对实物资产的实存情况进行核实;6.审查被审计企业和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n。主要审查是否有严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不相容职务是否由不同人员担任,重要业务的关键控制环节是否有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重要经济业务是否必须经过审核批准程序和授权。(四)在现场审计过程中,必须运用相应审计技术实施以下审计程序并严格控制审计工作质量:1.认真做好审计记录。认真核实重要审计事项,做好详细准确的审计记录。2.取得必须的审计证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取得有关审计证据,可根据需要进行记录、复印、拍照或录音。复印的审计证据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并要求由有关人员和有关部门签章,注明复印件的出处;谈话记录作为审计证据应有谈话人的签名;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访问,须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签名或盖章的证明材料。未取得签名或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取证时要注意采取适当方法。对需要取证的审计事项进行外调时,审计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要保证审计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证据应经过分析筛选,选取有用证据,作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附件。3.准确编写审计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编制,应以审计记录、审计证据为支持,按照问题重要程度顺序编号\n。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正确确定问题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一并写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组长审核后交由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五)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或重大资产损失,审计人员应及时上报审计部门负责人或审计委员会处理。第六章审计报告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实施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正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第二十四条审计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生产和基建情况,重要投资活动,贷款和还本付息,税利上交情况等;(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其有效性;(三)重要审计发现,包括须揭示的重要经营管理异常事项,存在问题及其性质;(四)重要经营风险提示;(五)审计处理意见及建议。第二十五条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前1个工作日,审计组组长应将初步审计结果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汇报,如有重大审计发现,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n一般审计项目,审计小组应在现场审计结束时提出审计报告初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组长签署征求意见书,送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正式书面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被审计单位返回的意见,如有必要应对审计报告做出修改。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将修改定稿的审计报告报审计部门进行审核。第二十七条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部务会议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应就重要事项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审计报告连同审核意见呈报审计委员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第七章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第二十八条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已实施审计项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对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活动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三)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四)对重要经营管理异常事项的揭示,对重要经营风险的提醒;(五)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及建议。第二十九条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问题的主要情节;(三)问题性质及其定性依据;\n(四)要求自行纠正和整改的事项及意见;(五)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主要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六)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报告整改结果的要求。第三十条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报请审计委员会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附送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对有关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一般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情况和对问题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审计调查报告和专案报告一般不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经理(厂长)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及结论性意见向集团公司协管领导汇报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人事等相关部门。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当结合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在单位内部每半年进行一次审计公告,每年均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汇报。第三十二条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时安排后续审计,促使审计成果得到落实和有效运用。第三十三条\n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涉及的重要问题应进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一般可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规定的执行期限终了后半年或一年以内进行,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的情况和效果,查看审计结论有无偏差,了解有无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或有无新的问题发生,及时掌握情况和研究问题。第三十四条根据审计部门提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单位应该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以及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做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的处理、处罚决定。第八章质量控制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以及审计人员,应建立审计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审计项目责任制,采取严格的审计程序和适当的审计手段和方法,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审计质量控制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在审计各个阶段,都要采取有效方法严格检查和控制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管理和信息处理电子化工作,促进审计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第三十六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部门整体工作质量控制负责,通过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价、奖惩等措施控制审计部门整体工作质量。第三十七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负责。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利仔细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对重要审计发现要及时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实行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对审计报告复核和研究,复核主要内容是:(一)事实表述是否清楚;\n(二)数据是否正确;(三)审计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充分;(四)问题定性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制度等是否正确;(五)审计结论和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六)审计建议是否可行;(七)按照重要性原则,未列入审计报告的问题是否属于遗漏的重大问题。第九章内部管理第三十九条审计部门应不断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责任追究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了解、参与单位的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从而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益。第四十条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提出年度审计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组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内审人力资源计划和审计部门及审计项目经费预算。第四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作为监督、检查、评价、考核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内部激励制度,组织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奖惩的建议。第四十三条\n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公司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负责选择和推荐由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并监督、控制其工作质量和效果。第四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定期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向主管领导呈报。主要报告期内完成的审计项目及取得的成果,工作措施和建议;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共性的、倾向性的、重要性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重要经营管理异常事项、内部控制的改进、重要经营风险控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报送半年审计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一般应在半年或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抄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每年安排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中每年每人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通过后续教育,更新并充实新知识保持审计人员适应工作的能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审计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注重更新知识。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应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系统的、完整的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应按审计项目立卷。审计项目完成后,该项目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实施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审计证据应按顺序整理、立卷归档,由专人定期或长期保管,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第十章附则\n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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