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代理协议书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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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代理协议书v

期货交易代理协议书v 协议书号 ‎  甲方: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驻上海石油交易所 ‎  地址:上海漕宝路38号 ‎  华夏宾馆807-809房 ‎  代表:‎ ‎  邮政编码:200233‎ ‎  电话:021-4360100807,4729022‎ ‎  021-4726075,4722490‎ ‎  传真:021-4722490‎ ‎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  石油交易办事处 ‎  银行帐号:641-4292000143‎ ‎  乙方:‎ ‎  地址:‎ ‎  代表:‎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行:‎ ‎  银行帐号:‎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上海石油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 ‎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  九、协议的中止:‎ ‎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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