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10-12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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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物权法》复习资料
《物权法》课程期末复习资料 一、客观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例1.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 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同意。甲将该套书交付给乙的方法为( ) A.简易交付 B.指示交付 C.占有改定 D.现实交付 ★考核知识点:占有改定 考核知识点解释: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让与人继续占有,这样,在让与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2.甲不慎丢失贵重首饰后,在媒体上发布悬赏广告,称“若有归还者,给付酬金1000元”。乙拾得首饰并归还给甲。几天后,乙看到甲此前发布的悬赏广告,遂要求甲支付酬金1000元,甲拒绝。根据物权法规定( ) A.甲没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因为归还遗失物是乙的法定义务 B.甲没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因为乙归还首饰时未提出此项要求 C.甲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因为悬赏广告对甲具有法律约束力 D.甲有义务支付乙的保管费用,但没有义务支付承诺的酬金 ★考核知识点: 拾得遗失物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例3.2006年,韩玉庭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张绵 布,上面写着 “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祥,1938年7月5日”。王天祥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7月8日被日寇杀害。该500块银元() A.应归韩玉庭所有 B.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所有 C.应归王大水所有 D.应由韩玉庭与王大水共有 ★考核知识点: 发现埋藏物的归属 考核知识点解释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判断题 例1.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考核知识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例2.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考核知识点: 流质条款 考核知识点解释: 流质条款,是指质押人与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我国《物权法》禁止订立流质条款。《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例3.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 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核知识点: 预告登记制度 考核知识点解释: 我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 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主观题部分 (一)名词解释 例1. 物权请求权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保护 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 ,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的或潜在的妨害,从而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 例2.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通过承包而取得的对农村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例3. 地役权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地役权,是指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通过约定取得的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权利。 例4. 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例5. 质权 ★考核知识点: 担保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6. 动产质权 ★考核知识点: 担保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7. 权利质权 ★考核知识点: 担保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标的设定的质权。 例8. 直接占有448 ★考核知识点: 占有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易言之,占有人与物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 例9. 善意占有 ★考核知识点: 占有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例10. 恶意占有 ★考核知识点: 占有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例11. 预告登记 ★考核知识点: 不动产登记 考核知识点解释: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 例12. 物权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涵义 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例13. 担保物权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客体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14. 共有 ★考核知识点: 所有权类型 考核知识点解释: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例15. 共同共有 ★考核知识点: 所有权类型 考核知识点解释: 共同共有,是指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例16. 按份共有 ★考核知识点: 所有权类型 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共有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例17. 善意取得 ★考核知识点: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考核知识点解释: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而第三人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则该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例18. 有权占有 ★考核知识点: 占有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如果占有人是基于本权对物进行的占有称为有权占有。 例19. 自主占有 ★考核知识点: 占有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称为自主占有。 例20. 他主占有 ★考核知识点: 占有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非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称为他主占有。 例21. 占有 ★考核知识点: 占有制度 考核知识点解释: 占有是指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 例22. 间接占有 ★考核知识点: 占有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不直接管领物,而是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享有对物的间接支配关系。 例23. 无权占有 ★考核知识点: 占有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无权占有,是指占有人不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 例24.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核知识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例25. 相邻关系 ★考核知识点: 相邻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就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发生的相互给予便利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26. 最高额抵押权 ★考核知识点: 抵押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例27. 动产浮动抵押权 ★考核知识点: 抵押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动产浮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例28. 征用 ★考核知识点: 物权变动 考核知识点解释: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例29. 征收 ★考核知识点: 物权变动 考核知识点解释: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性地取得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例30. 宅基地使用权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类型 考核知识点解释: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 (二)简答题 例1.简答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内涵。 ★考核知识点: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包括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法表现出来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即便事实上并不存在或者内容有所欠缺,但是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展现出来的物权并以之为标的进行交易的人,法律上依旧承认其进行的物权交易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的原则。 例2. 简答预告登记制度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不动产登记 考核知识点解释: 预告登记制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实现物权”。(2)预告登记的内容为以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为目的的请求权。(3)预告登记具有从属性。(4)预告登记可以依据当事人的协议进行,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 例3. 简答所有权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所有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有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即具有完全性。(2)所有权具有弹力性。(3)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例4.简答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考核知识点: 征收、征用制度 考核知识点解释: 征用与征收的区别: (1)对象不同。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 产;征用的对象可以说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适用的条件不同。征收与征用虽然都是由于公共利益,但征收基于公共利 益的需要并不一定是非常紧急的;而征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非常紧急的。 (3)法律效果不同。征收的结果导致不动产原所有权消灭,国家取得所有权;征用只是剥夺原所有权人的使用权。 (4)补偿不同。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例5. 简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表现为:(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所有权。(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性。 例6.简答相邻关系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相邻关系 考核知识点解释: 相邻关系的特征主要必须为:(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他物权人或占有人。(2)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且该不动产是相邻的。(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相邻权人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4)相邻权的行使须以相邻权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 例7. 简答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考核知识点: 留置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是:(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例8. 简答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考核知识点: 所有权的权能 考核知识点解释: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的权利。 例9. 简答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考核知识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1)物权的种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3)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例10. 物权排他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效力 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权排他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存在所有权(即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在一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所有权之后,不能再产生另一个所有权;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时,该物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即消灭。(2)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互不相容的物权。 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因此,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例11. 物权优先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效力 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权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为: 1.物权与物权之间的效力。(1)如果同一物上既存在所有权又存在某一他物权,由于他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因此当然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2)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即同一物上并存互不冲突的多项物权时,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设立在后设立的物权。如果设立时间相同,则两个物权之间的地位平等。 但物权与物权之间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2.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效力。同一物上,既存在某一物权,又存在以该物为给付标的的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但是“物权优先于债权”存在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例12. 简答地役权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的种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地役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加以利用的权利;(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3)地役权的客体是土地;(4)设定地役权的目的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效益;(5)地役权有期限性。 例13. 简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的种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具有稳定性。 例14. 简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的种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用益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具有法定性;(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 例15. 简答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 善意取得制度 考核知识点解释: 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2)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3)受让人是善意的;(4)财产必须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 例16. 简答用益物权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用益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用益物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其前提;(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3)用益物权主要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例17. 简答按份共有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共有的类型 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份共有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各个共有人对于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2)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3)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例18. 简答共同共有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共有的类型 考核知识点解释: 按份共有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存续为前提。;(2)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例19. 简答担保物权的特征。 ★考核知识点: 担保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担保物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限制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的换价权;(5)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先于无担保物权的债权而受清偿。 例20. 简答担保物权的属性。 ★考核知识点: 担保物权 考核知识点解释: 担保物权的属性主要包括:(1)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某特定的债权,以某债权成立为前提,因某债权转移而转移,因某债权消灭而消灭。(2)不可分性,是指在被担保物权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3)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赔偿金或其他物的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的替代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权人有权就该替代物行使担保物权。 例21. 简答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方式。 ★考核知识点: 物权的保护 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请求权,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3)消除危险请求权,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请求权,即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三)案例分析题 例1:李某与田某系朋友。2009年11月,二人各出资2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块玉石。二人约定:该玉石放在田某家,由田某负责保管;日后若对该玉石进行处分,须经二人一致同意,如一方擅自作出处分,则该玉石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012年3月的一天,田某的朋友许某到田某家做客,看到该玉石甚为喜欢,提出愿以市价8万元购买。当时因田某买汽车急需用钱,便自作主张将玉石卖给了不知情的许某,并当即将玉石交给了许某。次日,许某向田某支付了价款。李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转卖,要求许某退还玉石。 问题:(1)李某与田某对玉石的共有属于哪种类型的共有? 请阐明理由。 (2)许某是否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请阐明理由。 ★考核知识点: 共有的类型和善意取得制度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而第三人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则该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善意取得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2)转让人是无处分权人;(3)受让人是善意的;(4)财产必须是以合理价格转让的;(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法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 例2:钱某为购买设备与A银行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钱某以自己所有的价植30万的汽车作抵押,贷款20万元,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之后.钱某又和B银行签订一份抵押贷款合同,以同一辆汽车作抵押,贷款2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钱某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抵押汽车的所有权归B银行所有。”钱某和B银行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因钱某到期不能归还A银行的贷款,双方协商将汽车折价归A银行所有。A银行在办理汽车过户手续时 发现该汽车已抵押给了B银行,即要求撤销抵押物登记。此时,B银行的贷款也已到期,钱某亦不能偿还贷款,B银行即要求A银行返还汽车,以实现其抵押权。为此,A银行和B银行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中涉及哪些抵押合同关系?其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2)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考核知识点: 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实现 考核知识点解释: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下列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例3:甲公司于2011年10月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由该商业银行贷给甲公司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就贷款担保问题,双方约定由甲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宏达商城和宏达酒店一起抵押给商业银行,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2011年12月,甲公司向百威公司购买大批建筑材料,为担保付款,双方约定:甲公司以宏达商城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出质给百威公司。2012年2月,与宏达酒店相邻的某科学研究所因工作人员懈怠,未及时清理堆放在宏达酒店附近的化学垃圾,致使宏达酒店靠近化学垃圾一侧的墙体严重腐蚀,并有开裂现象。 问题:(1)百威公司能否有效取得质权?请说明理由。 (2)宏达酒店墙体严重受损,从物权保护角度,甲公司对科学研究所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3)作为抵押物的宏达酒店因受损价值降低,商业银行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以维护其债权? ★考核知识点: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保护方法、抵押权的实现 考核知识点解释: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不允许当 事人任意创设与法律不同的物权或协议改变物权的内容。 物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3) 消除危险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即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详细解释见简答题第21题。 我国《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