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模拟B卷卷二答案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2011司法考试模拟B卷卷二答案

卷二模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答案:C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答案:D解析: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对于A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规定在刑法257条2款。2款所说的结果加重是指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重伤不构成结果加重。对于B项:261条遗弃罪没有加重量刑档次,(和侮辱诽谤罪一样,也没有加重量刑档次),所以不构成结果加重。对于C项: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加重,规定在237条2款,是情节加重(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的),不是结果加重。对于D项:鼻子被冻掉属于重伤,260条虐待罪的2款规定了结果加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属于结果加重)3.答案:B解析:(1)甲构成叛逃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的修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本题中甲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在境外叛逃,因而构成叛逃罪(《刑法》第109条)。(2)甲接受N国一个收集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指派潜回中国收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构成间谍罪。间谍罪(刑法第110条)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显然,甲受雇于N国间谍组织并受其指派潜回中国购买军事情报的行为,是完全符合间谍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任务以后又实施了刺探、收买、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择一重罪论处,实行并罚。(3)选项D中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个罪,只有军人才可能构成,本题中甲不属于军人身份,因此选项D错误。4.答案:B解析:刑法修正案第8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上述行为定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用足以使人误认为是装有合艾滋病毒血液的注射器随意乱扎,便属于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故而构成本罪。选项A、C、D均有干扰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目的是为了寻求性刺激,满足不健康的性欲,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为了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显然,本案中王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泄不满,报复社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因而应定为后罪。《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中没有包括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方式,因而王某的行为不应定为寻衅滋事罪。5.答案:D解析:《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对犯罪主体并没有特殊要求,而其他几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本题中非法出租、出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6.答案:C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题中的ABn两项,虽然存在杀人的故意,但劝清晨在马路上跑步、劝雨天在树林里散步,都不是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迷信犯是用迷信的方法以为能致人死亡,但其实并非如此。这是思想上的恶,但并不能造成犯罪结果。所以C项正确。D项中甲在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将其妻乙杀死,虽然他的杀妻行为是因为迷信所导致,但是他仍然要对他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7.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适用死刑的情节。原《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中可以适用死刑的这两种情形,而选项D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仍然保留着死刑的规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8.答案:B解析:选项A,盗窃之后归还赃物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归还赃物只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B项中,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中,归还所挪用资金不是一个法定量刑情节;D项中,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答案:C 解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06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该罪是一选择型罪名,客观方面有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1)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3)威胁利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但“教唆”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包括在内(306条)。所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就如何毁灭、伪造证据进行出谋划策、提供物资条件、精神资助等行为。但当事人没有毁灭、伪造的犯意,而由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指使毁灭、伪造证据的,则不能视为帮助行为,对之,应直接以毁灭、伪造证据论。在本案中律师丙在甲某没有伪造证据的犯意时,“教唆”甲某秘密伪造了多份“甲写给乙的求爱信”,对此不能视为“帮助行为”,所以律师丙应定伪造证据罪(307条)。而不能按照“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罪”处理。选C。10.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解释:“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本题中,甲、乙携带管制刀具抢夺,应当以抢劫罪论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类犯罪的区分。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中的“秘密”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的性质。故题中甲的行为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12.答案:B解析:侵占罪与盗窃等罪名的区别。侵占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题中乙的存折并没有交给甲保存,同时乙的办公室属于乙的实际控制范围,故此存折也不属于遗忘物,更不属于埋藏物。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以A项不选。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乙的存折放在其实际控制的办公室内,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存折取走,且在乙的追问下仍称不知,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此B项当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让被害人自动交出自己控制的财物。本案中甲获得的存折不是乙因为被其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的真相所迷惑,“自动”交出的存折,因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项不选。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n13.答案:C解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并使用构成盗窃罪,而拾得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4.答案:B解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夺罪。本题的关键是抢劫罪中的财物是否可以包含欠条。公民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作为确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虽不是直接的财物,却是有价的债权凭证。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其行为属通过违法手段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构成抢劫罪。选项A错误。甲殴打乙致其重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另行成立故意伤害罪。选项C错误。甲持凶器闯入乙家,属于入户抢劫情形,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选项D错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夺罪的暴力行为一般针对物,但也包括对人的轻微暴力。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15.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共同犯罪的认定。本题“甲、乙共谋行抢”,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共谋抢劫,故不能以共同抢劫作为判断标准。甲乙二人没有形成抢劫的共同故意,此时认定为抢夺的共同故意更合适,属于共犯中“过限行为”,也就是说甲属于在共同抢夺中单独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乙没有使用暴力的共同故意,仍属抢夺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16.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已明确甲的职务为卸货,而甲将客户托运的摄像机带出公司大院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排除B项。甲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因该摄像机价值一万元,符合盗窃罪的数量要素,故甲构成盗窃罪,排除AD项。17.答案:D解析: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第9条。D项内容未在该解释中作出规定,因而定罪处罚于法无据。18.答案:A解析: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作为职业的活动。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甲虽然没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她没有反复、继续、私自为他人戒毒治疗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反复实施这种行为,故不能认定甲在从事非法医疗业务,因而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只有A正确。19.答案:B解析:明知他入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走私的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20.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界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罪与其他三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犯罪客体的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客体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法庭秩序。本案中,甲扰乱的是审判法庭,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法庭秩序,应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处罚。故选C。21.答案:C解析: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刑诉法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以及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但是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对于C项,其姐姐为人民检察院的现职人员但是为其近亲属,因此可以担任其辩护人。22.答案:Bn解析: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原则,故B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A项仅体现直接原则中的直接采证原则,不符合题意。C项体现的是集中审理原则。D项体现的是审判公开原则。23.答案:B解析: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是相对而言的,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主要事实是指是否发生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为谁所实施,间接证据则相反;原始证据是与传来证据相对而言的,二者以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相反则为传来证据。本题中,只有“证人听到被害人哭泣的证言”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24.答案:C解析:发现新罪,需要另行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25.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6.答案:A解析:《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据此可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因此,A项正确。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因此,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而可知,并非法院审理的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是存在例外情况的,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不能进行调解。因此,C项说法不严谨,不选。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入笔录。因此,D项错误。27.答案:C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1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2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在5日内安排会见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第120条第2款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由此可知①②③④均正确,应选答案C。28.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8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29.答案:C解析: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故B项说法正确。30.答案:A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31.答案:C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据此可知,王某自行回避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选项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n  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可知,刑讯逼供罪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因此,王某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可知,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选项D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4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32.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故A项错误,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错误。33.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34.答案:D解析:《刑诉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35.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答案为A。36.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99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所以A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0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所以B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1条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C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3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所以D项说法错误。37.答案:B解析: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是有着独立的诉讼地位的,一般而言,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但是法定代理人不得为被代理人承担与其特定人身有关的诉讼义务,如不得代替被代理人进行供述、辩解等,因此应该排除C。同时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38.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注意:此处将犯罪地分为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的基础条件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故A项错误。第1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错误。第7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错误。n39.答案:D解析:只有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才能够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的规章均不能设定任何许可,A错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修改都可以成为行政机关废止行政行为的合法理由,B错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规定有关公务员处分的事项,C错误;规章一般称作“办法”或“规定”,不能叫做“条例”,D正确。40.答案:C解析:行政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而行政委托组织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区分行政授权还是行政委托,并不在于字面表述,而要看权力的真正来源,授权组织权力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委托组织的权力则源于行政机关,本案中的文字表述虽然是“宁湖区卫生局授权该区内的沃尔玛超市”,但因为权力源于宁湖区卫生局,所以仍旧属于行政委托,而不是行政授权。41.答案:A解析:公务员申诉控告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因此A正确;公务员可以先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原机关提出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再向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是同级人事处理机关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申诉,B错误;公务员既可以对行政机关对其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复核和申诉,也可以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其他人事争议提出复核和申诉,C错误;受理复核的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但受理申诉的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还可以适当延长,D错误。42.答案:D解析:省建委作为颁发许可证的市建委的上级机关,可撤销下级机关违法颁发的许可,因此A错误;如果甲公司在申请许可证时有行贿、胁迫或是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省建委撤销甲公司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不应对甲公司予以赔偿,B错误;撤销许可证不适用听证,只有吊销许可证才适用听证,C错误;省建委拒绝听证申请的行为,以及省建委撤销该公司许可证的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正确。43.答案:D解析: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作出,A错误;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和做出决定的人员都可以是一人,B错误;只有50元以下的罚款才能够当场收缴,C错误;即便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也必须出具书面的处罚决定书,因此选项D正确。44.答案:C解析:行政拘留的处罚不能申请听证,A错误;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只是其公安机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一项条件,被处罚人还必须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申请,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且被处罚人缴纳了担保金或是提供了合格的担保人,公安机关才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B错误;当事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C正确;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六个月,而不是2年,D错误。45.答案:B解析:公安机关因张某吸食和注射毒品而对其予以拘留的行为属于自由裁量权行为,在复议期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就此达成和解,选项A错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向复议机关提供书面的和解协议,且必须获得复议机关准许,选项B正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前,C错误;张某撤回复议申请后,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D错误。46.答案:A解析:李某要求公安机关对其邻居饲养宠物滋扰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处罚后,李某又要求其重新处理,公安机关做出的维持原处罚决定的书面答复系重复处理行为,当事人不服对此书面答复不能提起诉讼,A正确;乡政府发出的通告虽然表面看是规范性文件,但其影响到的却是本乡所有的啤酒生产企业,其影响到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能够确定,因此仍旧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仍旧可诉,B错误;外国人被海关处罚的,其性质与一般的行政处罚案件无异,并不属于国家行为,因此张某对该决定不服可以起诉,C错误;选项D虽涉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但并非《复议法》第30条规定的行政终局裁决案件,当事人仍旧可以提起行政诉讼,D错误。47.答案:Cn解析: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本案的被告,A表述正确;派出所不作为的案件,派出所是复议的被申请人,而复议机关既可以是派出所所属的上级公安机关,也可以是该公安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B表述正确;本案并不涉及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强制措施,因此管辖法院只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李某所在地的法院无权进行管辖,C表述错误;本案中李某起诉派出所不作为,如果在诉讼期间,派出所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则可视为派出所改变了原行为,D表述正确。48.答案:C解析: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和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是一律不予适用,而要进行甄别,因此A错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应暂停案件的审理,先将冲突规章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报国务院进行处理,B错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不能进行审查,C正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可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D错误。49.答案:B解析:此类案件并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A错误;市道路交通局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无权对赵某的货车进行扣押,B正确;对公民予以处罚,只有警告和50元以下的罚款才能当场作出,C错误;无法定依据进行处罚或是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处罚无效,法院应作出处罚无效的判决,并无确认不成立的判决,D错误。50.答案:B解析: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错误,国家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经常性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主要包括水电费用,机器维修费用,工人工资以及税费等,因此只有B选项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51.答案:AB解析: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刑法解释按照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52.答案:ABC解析:刑法的效力范围从《刑法》第7条、第8条可知,A、B、C项中的情形都适用我国刑法,而D项中的情形则不能适用我国刑法。本题主要考查了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此为本法的基本理论部分。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还有“属地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此部分知识点难度不大,比较清晰,考生只需识记即可。《刑法》第7条规定是刑法效力适用的“属人原则”。对于本知识点的掌握,应注意:(1)凡属于中国公民,不管其在国外何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其犯罪行为都应适用我国刑法。(2)掌握本条的关键技巧在于明确“一般”与“一律”的问题,即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或原则上都要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则是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前者有例外性的规定,这一例外性的条件是当其行为是轻罪时(法定的最高刑3年以下)。53.答案:BC解析:A项不当选,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为构成一般累犯的两种除外情形。B项当选,必须同时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才应当缓刑。C项当选,必须同时再符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才能免除前科报告义务。D项不当选,参见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和过失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无疑,但是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呢?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均为故意犯罪,因此过失犯罪不构成特殊累犯的说法也能够成立。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对于是否构成特殊累犯并未规定。笔者理解既然特殊累犯未作除外情形的规定,那么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特殊累犯。(2)刑法中关于特定年龄的特殊规范界定的标准有“犯罪时”与“审判时”的区分,注意准确理解识记。54.答案:AD解析:该题目是把单位犯罪的有关知识点综合起来考查,让我们来逐一分析各项。A项后半句没有错误,贷款诈骗罪只能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单位涉嫌贷款诈骗行为的定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200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B项没有错误,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此,行政机关是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n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可以是单位犯罪的主体。D项盗窃电力可能构成盗窃罪,这个罪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同时也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个同样不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且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故D中的说法错误。另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关于单位犯罪,只有刑法分则明确叙明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单位才可成为犯罪之主体。55.答案:ABC解析:参见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题干中“丙某还以借用为由,将乙某的手机拿走”是迷惑点,按照当时的情况,丙某明显是利用胁迫抢走财物,所以是抢劫罪。56.答案:AC解析:《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7条规定“【应用适用范围】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题B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刑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这里法律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或者“必须”,所以是不符合选择要求的。至于D项法律并无规定。57.答案:BC解析:追诉时效与共同犯罪。(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①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②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③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选项B是对的,选项D是错的。(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张某在1988年的盗窃数额为“数额较大”。所以张某在1988年盗窃罪已过追诉时效。故选项A是错的,选项C是正确的。58.答案:BD解析:见《刑法》第191条、第190条、第229条、第230条。其中第190条的逃汇罪,主体不限于国有单位,在客观上要求“数额较大”而不是“情节严重”。第230条的逃避商检罪还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59.答案: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选项A中,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选项A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仍然构成强迫劳动罪,而非协助强迫劳动罪,后面的这一罪名并不存在,选项B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选项C正确。刑法修正案四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本罪是指雇佣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构成本罪的同时,还有以限制人身的方法强迫劳动或者造成其他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与本罪数罪并罚。选项D正确。60.答案:BCD解析:2005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n)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B项的行为构成聚众哄抢罪。61.答案:ABD解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认定,《刑法》第351条根据《刑法》第351条可知A、D明显是错误的,而C项是正确的。至于B项表述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法条中规定的是“免除处罚”,这二者是有区别的,免除处罚是以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的,因此,此项是错误的。62.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毒品犯罪。《刑法》第347、348、353、354条,走私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持有毒品、走私毒品的数量只对量刑有影响;婴儿还谈不上有自己的意愿,无所谓欺骗;对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63.答案:ACD解析:行贿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介绍贿赂罪只限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介绍贿赂人或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介绍贿赂行为和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4.答案:ABCD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单位过失犯罪。选项B说法错误。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实际就是单位的行为。选项C说法错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知,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65.答案:CD解析:A项,李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权力的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B项,国有商场的售货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C项,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要求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单位所有或者大多数成员。D项,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侵吞所在单位财务,无法确定主犯从犯关系的,定贪污罪。66.答案:AB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本题中,高某是被害人同时也是控告人,如果他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因此,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中,高某是被害人同时也是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对抢劫案件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高某。因此,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据此可知,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高某不服的,高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因此,D项正确。67.答案:AB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14条第2、3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被缉捕解押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直接选出答案AB。68.答案:ABCn解析:《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因此在法定条件下,韩某是可以拒绝为范某继续辩护的。69.答案:ABC解析:证明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根据上述证明责任的特点可知,ABC项正确。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从整体上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一个专属于控诉方的概念。但是,在少数法律推定其有罪的特点案件,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故D项错误。70.答案:ABC解析:《刑诉规则》265条规定,ABC均属于应当排除的证据。对于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并不在排除之列。故本题选择ABC。71.答案:BC解析:人民检察院对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一般应该做出两种处理决定:(1)批准逮捕的决定;(2)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同时通知公安机关。72.答案:ABCD解析:《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故ABCD均符合题意。73.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A项属于干扰证人作证,C项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B、D则不为法律禁止。74.答案:BD解析:A项,《六机关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据此,A项错误。B项,《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据此,B项正确。C项,《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不等同于法庭审判,其目的在于确定法院收到的公诉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是否能正式开始法庭审判,这一审查不涉及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等实体问题。与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修改:(1)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求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不再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审查后的处理方式中废除了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可以要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据此,C项错误。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据此,D项正确。75.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D项正确。76.答案:ABCn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无论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还是高级法院、最高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均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A项正确。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据此,一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B项正确。C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据此,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C项正确。D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4条第2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据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而非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D项错误。77.答案:AB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审查第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进行下列工作;(一)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核查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五)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据此,A项表述符合本条第1项的规定,正确;B项表述符合本条第2项的规定,正确;C项符合本条第4项的规定,正确;D项错误,因为根据本条第5项的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而不是必须听取被害人的意见。78.答案:ACD解析:告诉才处理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只在自诉案件中适用。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79.答案:BCD解析:各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于该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80.答案:BCD解析:A选项中甲乙两人责任相当,但公安机关对二人进行不同种类的处罚,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原则,因此表述错误;行政许可颁发后因法律或事实发生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可撤回行政许可,但撤回许可侵犯了相对人在法律上应受保护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补偿,B选项表述正确;《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结构共同办理,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办理”的规定,体现了行政法中的高效便民原则,C表述正确;担任行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是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D表述正确81.答案:ABC解析:行政许可的实施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或是其他组织和个人,A错误;行政许可申请的提出采取“便民”原则,《许可法》并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B错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C错误;申请人请求延续许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D正确。82.答案:ACn解析:有关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范围,选项A正确;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征得权利人同意,但如果此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权利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也可以决定公开,选项B错误;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果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适用口头形式,选项C正确;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和邮寄等成本费用,其它费用一律不能收取,选项D错误。83.答案:ABC解析:公务员之间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中规定,此处还包括双方隶属于同一领导班子的,因此A违反了亲属回避;公务员担任乡级、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实行地域回避,此处的领导职务包括副职,B违反了地域回避;公务员之间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此C违反了亲属回避;但选项D中赵某虽然是行政机关的领导,但并不是他妻子的直接上一级领导,选项D正确。84.答案:BC解析: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因此选项A错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选项B正确;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选项C错误;正在怀孕的妇女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而不是从轻或减轻处罚,选项D错误。85.答案:ABD解析: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一方或是公司利益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A错误;本案的被告是市国入资源管理局,因此管辖法院应是市国土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国土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甲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其起诉期限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即2010年6月7日起起算,C正确;本案中乙公司对国土局的行为并没有不服,法院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D错误。86.答案:AB解析:本案中房产局作出过户登记时,顾某并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其起诉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但顾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相比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超过20年的,法律不再提供保护。本案中,顾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09年1月2日,故其起诉期限为2009年1月2日至2009年4月2日,顾某于2010年7月1日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法院不予受理,A表述正确,顾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保护期是20年,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即2006年6月1日起计算,B表述正确,而CD表述错误。87.答案:BCD解析:有权以股份制企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股东无此权利,因此BCD正确。88.答案:AD解析:本案中虹桥派出所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因派出所无此权限,因此陈某申请复议,复议的被申请人是A区公安分局,复议机关既可是甲市公安局,也可以是A区区政府,A表述正确;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的,法院可允许被告补充收集证据,B表述错误;本案中甲市公安局虽维持了原处理决定,但增加了其他重要证据,因此亦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的被告应是甲市公安局,C错误;黄某的证言是复议机关补充收集的,因此只能作为证明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合法的依据,不能用来证明派出所的原行为合法,因此D正确。89.答案:BC解析: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无需获得法院的准许,A错误;行政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必须获得法院的准许,选项B正确;当地居民属于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因此如他们对环保局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C正确;如果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原告再起诉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D错误。90.答案:ACD解析: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法院未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B表述正确,ACD表述错误。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有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91.答案:B解析:《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92.答案:Bn解析:根据《刑法》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因此,张义山涉案毒品的数量为50克纯度为60%的海洛因加上掺人的50克西药,共计100克。93.答案:A解析:李某虽与张义山共同故意进行犯罪活动,但两者故意内容不一致,张义山为诈骗,李某为贩毒,故不构成共同犯罪,应按各自行为符合的犯罪构成定罪。李某主观上有贩毒故意,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贩卖行为,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及假毒品)而未得逞,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94.答案:AB解析:刘巧化只是教唆张义山贩卖毒品,并未传授如何贩卖毒品,故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95.答案:AC解析:判决与裁定、决定适用的对象不同。裁定主要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决定是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的一种法院裁判形式,故AC项正确,BD项错误。96.答案:ABCD解析:一审程序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用改判,也就是说,在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判决,故A项正确。但要注意,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裁定和决定都可以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所以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或决定,BC正确。D项中,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所以处于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可以只有决定,而没有判决或裁定。故D项正确。97.答案:CD解析: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并不需要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A项错误。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可以上诉的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人民法院的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准上诉、抗诉,但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故C项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故D项说法正确。98.答案:CD解析:作为公平竞争权人,李某既可以对矿产局拒绝自己许可申请的行为起诉,也可以对矿产局批准张某的行为起诉,A错误;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才能判决变更,B错误;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起诉被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原告应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曾提出过相关申请,C正确;在本案中,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矿产局将许可颁发给张某,而没有办法给李某的行为的确违法,应作出撤销原许可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的判决。99.答案:BD解析:县政府并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错误;甲村是民事争议的权利人,如果县政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甲村可以在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届满后的9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正确;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向法院行政庭提交相关材料,而不是执行庭,C错误;在诉讼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执行,D正确。100.答案:A解析:按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判决前的羁押国家不予赔偿,因此自2005年12月6日至2009年7月2日的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B错误;判决后的羁押,国家只赔偿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缓刑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2009年7月2日至2010年5月3日间,因王某并未受到实质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C错误;由此,对于王某国家不予赔偿,A正确;此外,再审改判无罪的,即便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由作出原审生效判决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D错误。
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