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试模拟A卷卷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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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司法考试模拟A卷卷三答案

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卷三模拟题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答案:B2.答案:D3.答案:D4.答案:A5.答案:D6.答案:C7.答案:C8.答案:C9.答案:D10.答案:D11.答案:C12.答案:B13.答案:D14.答案:D15.答案:D16.答案:A17.答案:D18.答案:B19.答案:D20.答案:C21.答案:C22.答案:A23.答案:B24.答案:A25.答案:A26.答案:D27.答案:C28.答案:A29.答案:A30.答案:B31.答案:A32.答案:D33.答案:A34.答案:C35.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故D选项的说法最符合法律规定,为应选项。36.答案:A解析: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故A选项正确。根据《证据规定》第27条第2款:“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所以,只有当无法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才能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所以,B选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所以,并非所有视听资料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C选项错误。根据《证据规定》第79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所以,并非所有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均应阐明,而是存在例外情形,故D选项错误。37.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所以A选项的情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不应当选。被告下落不明,并不是撤销财产保全的事由,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判决能够执行,跟被告人去向无关。所以,B选项的情形,不应当撤销财产保全,应当选。《民诉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所以,C选项的情形应当裁定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不应当选。原告在财产保全期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这就说明没有了财产保全的必要,所以,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所以,D选项不应当选。38.答案:B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A选项中,对于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A选项错误。B选项中,罚款必须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的说法正确,B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13条规定:“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拘传其到庭。”拘传应当直接送达被拘传人而不适用留置送达。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民诉意见》第119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D选项中可以连续适用的说法错误,D选项错误。39.答案:B解析:《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第54条第1款规定:“第9页共9页n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由此可知,A选项中,甲申请丙出庭作证的,不受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内提出的限制,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相应的,D选项中,王大林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2日内提出,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B选项中李芬芳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不受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的限制,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应入选。《简易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此可知,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C选项中王某和文某确定的18日举证期限是错误的,C选项不符合题意,不应入选。40.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19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但是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不应当准许,A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只能依法改判,不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B选项错误。根据《审判方式改革》第36条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因此C选项中,关某在答辩中,要求补充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C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中原告又增加独立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故D选项错误。41.答案:D华夏考资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法定的理由,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之内提起。A选项中,对于据以作出该判决的生效裁判被依法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再审。所以,A选项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B选项中,当事人因审判人员在诉讼中接受贿赂导致财产分配不公而申请再审,只是针对的财产而不是婚姻关系,所以,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B选项不应当选。C选项中,李四未经过传票传唤,法庭就进行了缺席判决,符合申请再审的理由,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C选项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此可知,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有证据证明该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时才能申请再审,如果是拒绝履行调解书,则不能申请再审。所以,D选项符合题意,应当选。42.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9页共9页n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所以,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中国人对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判的上诉期均为30天,且可以申请延长。A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民诉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如果外国人需要委托律师的必须是中国的律师,但是可以委托外国律师以非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所以,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审限的限制。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30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解除外。”专属管辖只是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是仲裁机构,也就是说不是法院“专属主管”;对于专属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的仲裁机构。D选项中,只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并不明确是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所以,并不是我国涉外专属管辖的情形,不一定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所以,D选项错误,应当选。43.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审理第一审的案件,其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上诉期经过才生效的问题。A选项错误。B选项中,在二审中,因和解而撤诉,撤回的是起诉,而不是上诉,已经撤回了起诉,一审判决就当然无效了。B选项错误。在我国,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诉。公示催告程序的判决作出即生效。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生效判决是第一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其再审适用的是第一审程序,也就是说,其再审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仍可上诉。D选项错误。44.答案:B考点: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解析: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题中,A市是被告住所地,C市是侵权行为发生地,D市是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些地方所在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B市是原告住所地,其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45.答案:D解析: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丙的房子是其生活所必需的东西,所以不应当执行,A选项错误。《执行规定》第68条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在代位执行中,不能够再强制执行丙对丁的到期债权。所以,B选项错误。《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9页共9页n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人民法院不应当对第三人的异议进行审查,C选项中,人民法院对丙的异议进行审查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乙已经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到期债权也无法执行,所以,应当中止执行。D选项正确。46.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损害赔偿同时提出,不得在请求损害赔偿之诉之后,再单独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47.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ABC选项都不在此范围内,D选项属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民事调解书,所以D选项正确。48.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结合本案,在诉讼中,李四突然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其继承人李小四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权利义务。被继承人李四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李小四有效。再根据《民诉意见》第167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在人民法院准许李小四继续参加诉讼后,本案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李小四和张三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因此,AB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49.答案: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二)(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A选项是第(五)项的情形,C选项是第(二)项的情形,法院裁定中止诉讼是正确的。所以,A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B选项中,甲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须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因为正当的理由,没有到庭,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是正确的。B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D选项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不是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变更被告即可,无须诉讼终结。D选项错误,应当选。50.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因此,A选项中,对于该财产不得查封的说法是错误的,A选项错误。该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B选项属于未发表的著作,因而不能对其采取扣押措施。B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2条规定:“第9页共9页n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因此,C选项庭长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是错误的,C选项错误。该规定第15条规定:“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D选项中,赵某对于刘某的轿车是无偿借用,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赵某交轿车交人民法院保管。D选项正确。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51.答案:CD52.答案:ABCD53.答案:BC54.答案:ABC55.答案:CD56.答案:ABD57.答案:BC58.答案:BCD59.答案:ABC60.答案:CD61.答案:ABD62.答案:AD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47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据此,AD为正确选项。BC属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63.答案:ABC解析:详见《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64.答案:BCD解析: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第10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第9页共9页n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护范围的扩大,即从相同或类似商标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从用于商品扩大到用于企业名称、从作为商标扩大到作为商标名称、商品装潢、域名。本题选项A,因为作为文字商标的“向阳花”和“葵花”不具有混淆性,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司法实践中,抢注注册商标为域名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令抢注者停止使用、申请撤销或变更域名,以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65.答案:ABD66.答案:ACD67.答案:AC68.答案:BCD69.答案:ABC70.答案:AB71.答案:CD72.答案:BD73.答案:CD74.答案:ABD75.答案:CD76.答案:BD77.答案:ABCD78.答案:ABC79.答案:ABCD80.答案:ABD解析:支付令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异议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即债务人不必提供事实和证据来证明异议的成立。《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A选项不正确,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民诉法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王某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故B选项不正确,应当选。C选项正确,不应当选。同时王某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D选项错误,应当选。81.答案:A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部分事实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A选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上诉期间必须在判决书写明,因此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判决书出现笔误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进行补正,因此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D选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因此D选项正确。82.答案:ABD考点:反诉的条件解析:反诉时间具有特定性,《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出请求的,不能形成反诉,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要形成反诉,一个重要条件是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请求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也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实体请求。在本题B项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一事,与其欠乙货款并不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实体请求,而C项中甲提出的乙供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即符合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具有牵连性的要求,能够形成反诉。由此,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在D项中,甲于二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二审法院不能将此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否则势必剥夺了甲对反诉请求的上诉权。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ABD。83.答案:BCD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上述法条规定,A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第9页共9页n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审理期限应当是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而不是程序转变之日起算。B选项错误,应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8款第(一)项规定:“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上述法条,C选项的处理方式错误,不应当是驳回起诉,所以,C选项应当选。《简易程序规定》第13条第(一)项规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D选项的情形下,应当是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因此D选项错误,应当选。84.答案BD解析:《民诉意见》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此可知,A选项中,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遗漏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而不应当告知李某另行起诉。A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由此可知,B选项中法院的做法正确,B选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由此可知,C选项法院做法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C选项错误。《民诉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D选项中,张某赵某的离婚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D选项正确。85.答案:B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81条第2款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A选项中,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由中院审理,是正确的。A选项正确。B选项中,高院指令县法院再审,但是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所以,B选项的做法错误。B选项错误。D选项中,当事人应当向生效判决作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而不应当是原法院甚至是一审法院,所以,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C选项中,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即指令甲区人民法院再审。C选项正确。86.答案:BD解析: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A选项甲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而乙是实际经营者,因而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选。《担保法解释》第125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B选项中,债权人乙向债务人甲和保证人丙一并提起诉讼,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将甲和丙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所以B选项不必然引起必要共同诉讼,所以应当选。《民诉意见》第50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甲公司分立为丙和丁公司,并因分立前与乙公司的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所以,应将分立后的丙和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C选项是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当选。《民诉意见》第54条:“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第9页共9页n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D选项中,大儿子作为部分继承人起诉小儿子,本题没有表明甲的其他子女是否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这种情形不一定引起必要共同诉讼,所以,D选项应当选。87.答案:ABCD解析:《民诉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此处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案件的审理,但是分散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中的任何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仍然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选项中甲是一名文职军人,不适用民诉意见的特殊规定,应当适用于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原告住所地A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B选项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选项中,乙是对下落不明的甲提起诉讼,但是不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所以,不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一般原则。C选项错误,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所以,D选项错误,应当选。88.答案:ABCD解析:《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一般情况下,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但是证据较多或者复杂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组织交换证据。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选。《证据规定》第38条第1款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也可以人民法院指定,而不是“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自行决定”。B选项错误,应当选。《证据规定》第39条第1款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应当由审判人员主持,而不能由当事人自行进行。C选项错误,应当选。《证据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证据规定一般不超过两次,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超过两次,而不是“最多两次”。D选项错误,应当选。89.答案:ABD解析: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又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级别管辖异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符合题意,应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由此可知,B选项说法正确,符合题意,应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由此可知,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使受诉法院不具有级别管辖条件的,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接受异议的法院应当审查,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不应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由此可知,D选项说法正确,应入选。90.答案:BD考点:简易程序中诉讼文书的送达解析:《简易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第9页共9页n新起点备战2011司法考试 模拟考试A卷内部资料不得外传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可知选项BD为正确答案。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有一个以上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91.答案:B92.答案:BD93.答案:B94.答案:CD95.答案:ABCD96.答案:BC97.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的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中的莱德曼公司为美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莱德曼公司,并通知莱德曼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莱德曼公司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排除其他选项,D选项是正确的。ABC选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若涉外民事诉讼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则提出答辩的期间为15日。98.答案: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本题中的飞翔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运动鞋成品的质量重新鉴定,应属于该情形。并且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延期审理。延期审理不在裁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在人民法院遇到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应当通过决定的方式作出。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99.答案:A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可见,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应依法改判。《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故C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ACD。100.答案:ABD解析: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仲裁协议就具有瑕疵。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属于约定不明确,A选项正确,应该入选。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故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解释》第12条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飞翔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第9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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