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国家司法考试模拟C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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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司法考试模拟C卷答案

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教育2011年万人网络大测试(A卷)2011年全真模考卷全国模拟考场万人大测试A卷卷一(考试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C解析: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充分借鉴和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治理念的重要来源,故A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包括马克思、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基础,故B项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故C项正确,当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体系,故D项错误。2:D解析:解析: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理论体系主要是由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部分组成。马克思主义的这三个组成部分,不仅包含着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方法论,而且包含着人民主权思想、法的本质和功能的思想,法律权威的思想等,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和源头。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故选项A、B、C项正确。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不断升华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故D项错误。3:B解析:解析: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包括四个方面:(1)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2)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制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同意。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故A项正确,B项说法错误。(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故C项说法正确。(4)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故D项说法正确。4:D解析: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故B项说法正确。(2)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故A项说法正确(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执法为民还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是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一执法机关本身并不具备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它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损害人民利益。故C项正确。及时、高效应该是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尺,故D项说法错误,当选。5:A解析: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无论是对立法还是执法司法都有明确的要求。对立法的要求是:坚持科学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体系完备。故A项说法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故C项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彻底的人民性。其含义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故BD说法正确。6:c解析:解析: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A项错误。在我国判例虽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它对法院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影响力,可以被视为是法的非正式渊源。B项错误。党的政策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有一定的影响力,也可以被视为是法的非正式渊源。D项错误。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根据我国一些法律的规定,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比如:《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款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7:D解析:解析:解答本题需要了解法制与法治的相关概念和理论。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法治是指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绝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取代其他调整手段,A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制约不同,而不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而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因此B项的说法也不适当,而D项的说法正确。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并未涉及实施效果,因此实现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说法也不适当,故C项不正确。8:c解析:解析: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是广义的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早期,法与宗教规范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都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法与宗教逐渐分离,形成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法只规范人们的行为,退出了对人们精神领域的调整。而宗教却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还控制人的精神。在当今社会,除了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法与宗教都严格分离,只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法的渊源。因此A、B、D项正确,C项错误。故本题选C项。9:A解析:解析: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2)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新旧法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进行历史解释的目的,主要是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某一个条文、制度乃至某一部法律是如何被规定进法律体系中来,立法者是基于哪些价值作出决定的。(3)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中联系不同法律条文对三权分立的解释即为体系解释,故选择A。(4)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即法律从被颁布之日起,就有它自身的目的。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一个内在于法律的目标。用来决定法律目标的时间点是裁判时。(5)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法是探求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6)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即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法律解释结果。对于中国这样的大规模地移植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10:c解析: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本题中考察的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是对大家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的一种预测,所以,C项当选。11:c解析:解析:法律部门是依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对于同类法律规范的划分,因此它与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效力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不一样的,或者可以说,它是一个横向的区分,所以法律中、行政法规中和地方性法规中均有行政法部门的内容。另外,行政法规不一定都属于行政法这个法律部门,所以A正确。B选项表述了一个法律常识,必然正确。D选项的正确之处在于,该法规必然对于该省范围内的不特定主体一律适用,因此必然具备普遍性。12:B解析:解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性质上不是国家机关,而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我国实行一院制,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与实行两院制的西方国家两院中的上议院不同,不能行使立法权,也不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附属机构。所以只有B项正确。13:C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6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又依第47条第1款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可知,C项错误,当选。14:A解析:解析:《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注意:国务院对此只能提出意见,而非“裁决”,故C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A项。15:C解析:解析:C项的错误在于: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1975年宪法没有规定宪法的实施监督机关,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他三个选项说法均正确。16:D解析:解析:唐代自首原则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如果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之为自新。而现代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与唐代自首十分相似;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唐律自首大不同,因此A项正确。唐律中规定对谋反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因此B项正确。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做“自首不尽”。对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处,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因此C项正确。唐律还规定,审问他罪时能自首其他罪行的,可以免除其他罪行,因此D项不正确,当选。17:B解析:解析:A项中的《大明律》符合上述条例中的④,但其不符合①,所以不选;C项中的《大清会典》是从康熙朝开始集合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守、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的一部“五朝会典”,与上述所述条件也不符合,因此不选。D项的《明大诰》也不符合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的条件,因此也不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18:D解析:解析:萨维尼的观点是: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可知D项错误。19:B解析:解析:“秋冬行刑”始于汉代。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后汉书?章帝纪》载,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综上可知B项错误。20:C解析:解析:罗马法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A项正确。议会制定的法律也是罗马法渊源之一,而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和平民会议,因此B项正确。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高级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渊源之一,C项中丢掉了“高级”的前提,因此错误,当选。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是罗马法渊源之一,D项正确。21:C解析:解析:《德国民法典》是在资产阶级和容克地主妥协的基础上,帝国国会作了若干修改,于19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包括:(1)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2)规定法人制度。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3)保留浓厚的封建残余。(4)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的民法典之一,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本题中四个选项中唯有C项为《德国民法典》的特点,A、B、D项均为《法国民法典》所独有的特征。所以C项当选。22:A解析:解析:《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条规定可知,BCD均构成混淆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23:D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条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注意这里的销售者指的就是乙厂。24:A解析:解析:《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更换行长只须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无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A项符合题意。25:C解析:解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福利彩票中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故A、B、D项均不正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万到5万的部分,30%;5万以上的部分,40%。)故C项当选。26:C解析: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此,A、B、D项中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合同。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27:D解析:解析:原则上,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进行建设,但是《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几个例外,即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题中某村民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属于上述3条规定的情况,因此,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的解决方式只有一种,那就是转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使其转变为国有土地然后用于建设用途,故D项正确。28:C解析:解析:环境标准:(1)国家环境标准: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检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2)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联系:(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内涵: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程序: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适用: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可见环境质量标准并不是包含国家和地方两种,地方标准只是对国家环境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作出规定,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补充关系。所以A项错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严的标准而不是不得制定地方标准,而制定的地方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不是批准,所以B、D项错误。C项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29:B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对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以及其是否构成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存在不同看法。较为广泛接受的观点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其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一般法律原则”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相比,是次要的国际法渊源。30:D解析:解析:国际法上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中尽管有些已经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但它对解决国家间的领土争端仍然意义重大,所以应当了解和掌握,尤其应注意各种方式所适用的条件,若条件不具备,则不能发生领土取得的法律效果。本题中,案例里突出强调了“40年”,“未武力收复”等,表面上似乎符合了时效取得的要件,但千万不能疏忽题目中所透露的其他信息,诸如“至今一直主张”,“不断抗议”,从这些字眼判断出乙国的占领未能满足“不受干扰的”这一要件,所以不能实现领土取得的法律效果。国际法上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共有五种,分别是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每一种均有其适用条件,本题旨在结合案例考查考生对时效这种领土取得方式条件的理解和判断。31:B解析:解析:各国对于下列罪行或非法行为享有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1)海盗行为。包括私人船舶和飞机,被控制的民用船舶、飞机和军舰、政府船舶和飞机,只要其为私人目的,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和财物从事任何的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均视为海盗行为。(2)非法广播行为。任何船舶或设施违反无线电有关的国际章程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信息,干扰任何国家正常的无线电讯号的行为均为非法广播行为。(3)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的行为。故A、C、D项都是各国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的行为,而B项未包含在上述内容中,因此B项当选。32:C解析:解析:由于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顾某在甲国出生,故不能取得丙国国籍,但可取得甲国国籍;由于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顾某父母又分别具有其中一国国籍,故顾某还将取得乙丁两国国籍。33:D解析:解析:国家行使外交保护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1)一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人的行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行使外交保护。(2)受害人自受害行为发生起到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必须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这称为“国籍继续原则”。(3)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包括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在这些手段用尽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即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该原则适用于国民或法人权益的被侵害的一般情况,不适用于国家本身权益受侵害或国家之间有另外协议的情况,根据题干,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只有D项,因此D项当选。34:C解析:解析: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法院成立以来尚无判决被拒绝履行案例。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判决之日起不超过10年内提出。35:D解析: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项当选。36:B解析:解析:根据《海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A、C项错误,B项正确。本案中涉及的是运输合同纠纷,关于运输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本题并没有指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是否选择了法律,因此D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37:B解析: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该公民侨居于甲国,去乙国只是作短暂旅行,所以其经常居住地应为甲国,因此有关该公民的动产的法定继承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应当适用甲国法,B为正确选项。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请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虽然对将继承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大致的思路没有变化,大家注意到由“住所”到“经常居所地”的变化即可。38:C解析: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至263条的规定,关于司法协助的根据和范围,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请求进行司法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由于甲国和中国既没有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存在。故甲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应予驳回,解决的唯一方法是该当事人向中国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该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39:A解析: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A只规定了北京的仲裁机构,北京的仲裁机构不唯一,因此不能视为已选择了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可知,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B项正确。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因此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由上可知,D项正确。40:B解析:解析:我国《海商法》第14章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以下规定: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1)关于船舶所有权,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故B项当选。(2)关于船舶抵押权,根据第271条的规定,船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3)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41:B解析:解析: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故A、C、D项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故B项正确。42:C解析:解析: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即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才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一点不同于公约,公约对缔约国当事人只有被当事人明确排除才不适用。所以,贸易术语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因此C项当选。43:C解析:解析: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依据。当提单被转让给善意第三方时,提单是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的绝对证据,承运人须严格按照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履行义务,即使承运人对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有疑问,并能提出有效的证据,也不能推翻提单的记载。因此承运人承担交货与提单不符合的责任,C项当选。44:A解析:解析:银行审单付款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本案中,单证不符,银行没有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交单人或者寄单行。虽然后来受益人不交了单据,但由于已过有效期,因此银行有权拒收,所以此时银行无付款义务,A项当选。45:C解析:解析: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的,该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未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C项是海关估价的方法,不正确,当选。46:C解析: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成员国私人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成员进行投资时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的险种主要有:货币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违约险、战争内乱险。其中第11条第3款所确定的“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并且投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根据本机构条例订立的担保合同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未能执行。故本题答案选择C。47:B解析:解析:世界贸易组织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有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小组、上诉复审、补偿和交叉报复等方式,其中专家小组是核心程序。专家小组通常由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其职责是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作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48:B解析:解析:C项中法律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包括了其他的法律职业人员。法律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区别就在于其更具有规范性和更强的约束力,它往往和法律职业责任相联系,所以A和D项错误。49:C解析: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50:C解析:解析:我国《法官法》第44条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法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第47条规定,对法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故依照上述两条的规定,选项C不正确,在法官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符合题意,当选。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51:ABCD解析:解析:“三个至上”从三个方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在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界线,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奠定了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三个至上”,必须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各个方面,必须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必须落实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个环节和全部工作之中。“三个至上”的提出,肯定了宪法法律至上这一现代法治文明的合理内核,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和探索执政规律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党在思想认识上完成了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在实质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乃是一个有机统一体,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方我法治建设的必要要求。故A、B、C、D项均为正确答案。52:ABC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法律上与当事人并不处于平等的地位,法院对乙公司强制执行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A项不正确;法院在诉讼中与两公司的法律关系是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即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因此,B项不正确。甲、乙两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关系地位,因此甲、乙公司作为诉讼的原被告是横向(平权)法律关系,C项错误。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D项正确。本题A、B、C当选。53:AC解析:解析:首先,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即可以被看作是法律监督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法的遵守行为。因为,守法不仅指法律主体依照法律履行义务的活动,而且也指其依照法律行使权利的活动,故A项正确。其次,法的实施只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三种活动,不包括立法活动。而修改法律的活动,也属于立法活动,B项错误。再次,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施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正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故C项表述正确。最后,执政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它进行的法律监督不属于国家监督,而属于社会监督。54:ABCD解析:解析: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排除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选A、B、C、D项。55:ACD解析:解析:辩证推理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其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A项中的两种利益形成了相互冲突,因此处理时必须通过适当的法律推理来作出利益选择。因为生命利益大于道路通行利益,张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这正是运用了辩证推理作出选择的结果。A项说法正确。而B项对刑罚轻重的判断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因此B项是辩证推理,因此B项是辩证推理,而不是演绎推理。C、D项说法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项。56:ABD解析:解析: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违法行为、违纪行为(从根本上说仍然是违法行为)和既没违法也没违纪而由法律规定为承担责任的行为三类,因此A项错误。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基础,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法律制裁,但是有法律责任未必一定有法律制裁,对有些责任人可以免除法律制裁,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B项错误,C项正确。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中都有金钱惩罚的方式,但是违宪制裁中没有。违宪制裁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撤销违宪的法律、法规,一是罢免违宪的领导人,因此D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57:ABD解析:解析:根据效力的不同,法律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法律渊源与非正式法律渊源。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正式法律渊源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正式法律渊源是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如正义标准、理性标准、公共政策、习惯等。正是因为非正式法律渊源的存在,所以正式的法律渊源并不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唯一依据。为了保证法官判决的公正性,基本的正义观念、社会习俗等准则来源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过程。但是,这些准则来源显然与成文法不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这些因素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直接约束力。虽然法官无法从这种法律渊源中获得合法性与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可以作为证明判决具备实质合理性的基础。法官的判决必然建立在正式法律渊源之上,而对于非正式法律渊源而言,虽然法官同样需要在判决中予以考虑,但是这种考虑并非必然。因此,A、B、D项正确。58:AD解析:解析:A项说法正确,唐律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即“据状断之”。B项考查的是宋代翻异别勘制度,但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并不需要由御史台指定,御史台自古只是掌管监察事项的,不负责案件审理,因此B项错误。C项《洗冤集录》产生于南宋,因此也不正确。D项说法正确,当选。59:ABD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属于知识性记忆。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因此A、B、D项正确,当选。C项是南北战争后美国法改革的表现之一,不符合题意,不当选。60:ABD解析:解析: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等特点,而其具体表现在A、B、D三项的表述中。至于C项,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在于面对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问题时,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而具体调整则是通过各个具体部门法来调整,因此C项的表述“与社会实际调整功能强弱是成正比的”是错误,不当选。61:ABD解析:解析:《宪法修正案(三)》第12条、第13条、第16条明确规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是1993年八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所以答案是A、B、D项。62:ACD解析: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所以,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C、D项。63:BCD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在我国,人身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畴,对其进行限制需要依据法律进行。题中各项均属于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只有A项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B、C、D项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题意,B、C、D当选。64:AD解析: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65:BCD解析:解析: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D项正确。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A项错误。第1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B项正确。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C项正确。66:AB解析: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中乙厂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B项中甲汽车厂的行为虽然有损乙钢铁厂的名誉,但是由于甲汽车厂和乙钢铁厂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C、D项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7:BD解析:解析:《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因此,A、C项不符合题意。该条第2款又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项芬河公司占市场份额的3/4×1/9=1/12因此,B、D项为本题正确答案。68:AC解析: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可知B项错误,C项正确。电视台播放的是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结果,不具有恶意,只是报道客观事实,不侵犯该公司的名誉权,故D项错误。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故A项正确。69:ABCD解析: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据此,可知A、B、C、D项应全选。70:AD解析:解析: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本题A、D项为正确答案。71:BD解析:解析: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故A项错误,B项正确。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C项不正确。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项正确。72:BCD解析: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据此,B、C、D项涉及的所得均应纳税,为正确的选项。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二)项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税。据此,A项涉及的所得是免税的。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73:BC解析: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知,本题B、C项为正确答案。故A项条件不足,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也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合同;D项属于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本题答案为B、C项。74:ACD解析:解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4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可知,B项正确,不选;A、C、D项当选。75:BCD解析: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所以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200公顷,从事林业生产的建设用地项目无需国务院批准,A项错误。依据该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B项中的荒滩应属于第三项“其他土地”的范围,因此征用集体所有的荒滩100公顷,需要国务院批准,故B项符合要求。D项中需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0公顷,已经超出该条第(二)项规定的“三十五公顷”的起点,因此也需要报国务院批准,故D项也符合要求。该法第44条第1、2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由此可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属国务院批准范围,C项符合要求。76:ACD解析:解析: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对于该种纠纷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是请求环保部门处理,另外,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们法院起诉,故A项错误,当选。该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于环境污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实行举证责任分配倒置,由被告对法定免责事由和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污染者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受害人过错,所以,B项正确,不选;D项错误,当选。根据该条还可知,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而不是5年,故C项错误。77:ABC解析:解析:对于一国如何通过其国内法来履行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一般并无明确要求,是一国自己的事。国际法所关注的是国际义务的最终履行,即无论国内法如何规定,只要其最终没有履行国际义务,则依国际法,该国均须为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国际责任。78:AC解析:解析: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原则,主要规定在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和1977年关于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中。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自其被俘起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规定的合法待遇的相关权利。其中主要包括:①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②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③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留,但不得没收。④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不得以生活上的苛求作为处罚措施;保障战俘的医疗和医药卫生。⑤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⑥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⑦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拘留国对战俘的刑罚不得超过对其本国武装部队人员同样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禁止因个人行为而对战俘实行集体处罚、体刑和酷刑。对战俘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⑧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⑨不得歧视。战俘除因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因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不同加以歧视。⑩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A、C项分别符合上述第③项和第②项规定,为正确选项。D项中将战俘安置在不安全地区,违反上述第①条规定,故错误。B不符合上述第③项规定,故错误。79:ABC解析:解析:庇护在广义上泛指一国对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保护的行为。一国除非受其承担的有效国际义务的约束,原则上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对请求避难的人予以庇护。本题中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关于引渡和庇护的任何条约,乙国没有义务对兰某进行庇护。故A项错误。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无论纳某是否为乙国公民,乙国领事馆均无权对纳某进行域外庇护。故B项错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馆没有领事裁判权。因此乙国领馆不能行使领事裁判权,在对纳某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后交由甲国予以执行。故此C项错误。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的,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A、B、C当选。80:AB解析:解析:准据法作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具有如下特点: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指定的法律;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法;准据法是依据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并结合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法律。因此A、B项正确。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援用的实体法律,它本身并不属于冲突规范范畴,因此C项错误,D项错误。81:AD解析: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关于此处的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但是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由于该法并未进一步明确,建议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来确定法律适用。根据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0)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本题中双方若未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而融资租赁合同最密切联系地是承租人住所地,故承租人住所地巴基斯坦法律。所以答案选AD。82:ABC解析:解析:《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2)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4)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者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据此,A项正确。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故B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5条规定,采用本规定第3条第1款第(5)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C项正确,D项错误。83:BD解析:解析:FOB,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就完成交货。在FOB中,卖方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单证;办理出口手续;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通知对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包括: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者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及时间给予卖方充分通知;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改变其效力。”故A项错误;FOB合同中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故应由乙公司订立,C项错误,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84:BCD解析:解析:根据《公约》的规定,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受要约人的拒绝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默示的拒绝主要表现为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对原要约内容的改变称为反要约。A项不正确,注意区分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在要约撤回的情况下,要约从来没有生效过,因此也没有失效的问题。本题应选B、C、D项。85:ABC解析:解析:根据2002年11月2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与反倾销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另据《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与反补贴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向国务院主管机关提出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有关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此符合题意的选项应为A、B、C项正确。86:ABC解析:解析:某些商品的专营并不意味着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故A项错误;进口成员可以选择适用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法或者替代国价格或成本,如果中国的企业不能证明该产品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可以不使用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法,而不是就不能使用,故B项错误;中国向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视为专向性补贴,所以C项错误;D项的说法符合《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D项正确,依题意本题A、B、C项当选。87:AC解析:解析:《检察官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A、C项正确。但是党政职务不受此限制,检察官也可以兼任人大代表。故B、D项错误。88:ABCD解析:解析:依《律师法》第8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A、B、C、D项正确,当选。89:ABCD解析: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44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六)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B、C、D项均是对以上法律规定的违反,A项则违反了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的规定,因此A项也当选。90:ABD解析:解析: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所以A错误。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机构不是隶属于司法机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所以B和D项也不正确。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91:D解析:解析: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分离的。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恶法亦法”,而非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坚持“恶法非法”。A项不正确。B项实际是认为“恶法非法”,因此是非实证主义者的观点,B项错误。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并不绝对排除对方,因此C项说法也错误。自然法是对法律本质的研究,即对于“法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研究。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的自主性,认为法就是法,并不受制于法以外的其他更为高级的标准,无论这些标准是“事物的本质”、“神意”还是“人的理性”。因此,即使实在法与上述标准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其实是对于“法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的研究。因此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92:ABD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的价值种类。一般认为法的价值包括自由、秩序、利益、正义。1.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显然,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满足自由需要,实现自由欲望,达成自由目的。这体现在法律上,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以主体的自由行为作为联结主体之间关系的纽带(例如民法上常言的“意思自治”)。可以说,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2.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因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3.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乃是各种利益。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的。法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利益表达;第二,利益平衡。4.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故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但不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而自由处于法律价值的顶端。因此C项不成立,而A、B、D三项成立。93:C解析:解析: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下级人大在选举上级人大代表时,候选人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而且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是其他级别的人大代表。所以,不论张某是否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其所属自治州的人大代表,他都可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故本题应选C项。94:C解析:解析:两艘不同国籍的船舶在乙国发生碰撞,在我国法院审理需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乙国法,而乙国法如何规定需要查明,本题考查的正是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题案例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不属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故应由人民法院查明乙国法的内容。而法院查明的途径,《民法通则意见》第193条规定的很清楚,“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所以A、B、D项错误,C项正确。必须澄清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考生如运用该《规定》的知识来做这道题,就会得出错误答案。原因在于,该《规定》第9条的规定,只是适用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而本案中的纠纷是船舶碰撞的侵权纠纷,所以不应该适用该《规定》。95:BD解析: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交货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在凭文字与图样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如果表示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和大小、长短、粗细等可以标准化、规格化,则只需在合同中注明商品的等级标准规格,不必凭样品成交,故A、C项错误,B、D项正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检验权分三种:(1)以货物离岸时的品质、重量为准;(2)以货物到岸的品质、重量为准;(3)以装运港的商检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保留对货物再行检验的权利,其检验结果作为买方是否接受货物并进行索赔的依据。本题的检验权属于第一种情况。96:BD解析: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继承问题。国家继承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条约继承:人身性、政治性条约不继承:和平友好、军事同盟、共同防御;非人身性条约要继承: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本题中A项认为所有条约均不继承的看法错误,不选。B项正确,因为大陆架划定的条约属于非人身性条约,应予继承。(2)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要继承;地方债务、恶债、主体一方为私人的债务不继承。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称为地方化债务。所谓的“恶债”,即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或战争债务等,原则上也不予继承。D项中的侵略所负债务属于恶债,故可以不予继承,因此D正确。(3)档案的继承:有关国家间协商解决,无协议,则根据与所涉领土有关联原则确定归属。继承国有权复制原始档案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但但无权要求原始档案归属国补偿。(4)财产的继承:—是财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而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二是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凡是与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其所处地理位置,都应转属继承国。C项中该动产原属于戊国,虽然丁盗走放在自己国家的领土上,仍应当属于戊国。所以C项错误。97:AC解析:解析:依《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故A项错误。第45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对于中止的调查,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而非“可以”,故C项错误。第41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B、D项表述均符合法律规定。98:C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工资和休息时间的规定。A错误,应当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是《劳动法》第48条第2款。B错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依据是《劳动法》第50条。D错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是《劳动法》第51条。99:C解析: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对6个月内的试用期的长短进行约定,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劳动合同中延长试用期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行规定,因此,该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26条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100:C解析:解析: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规章与有效劳动合同内容有冲突时,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不能排除劳动合同的效力。”森林大酒店和小毛约定了小毛的月工资3000元,就具有法律效力,森林大酒店不能以其长年的经营习惯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既然森林大酒店和小毛劳动合同有5年期间,在这5年期间,除非出现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森林大酒店应依约支付小毛月工资3000元,其降低工资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见,本题应选C项。众合教育2011年万人网络大测试(A卷)2011年全真模考卷全国模拟考场万人大测试A卷卷二(考试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D解析: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在悬挂中国国旗船舶上的犯罪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因此,适用管辖权的根据是属地原则。2:C解析:解析:肖某作为幼儿园的教师,对王某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所以存在过失,不属于意外事件。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事先对于行为的结果有无预见,如果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肖某只是想把王某扯开,没有预想到将王某摔倒,因此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3:B解析:解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实质理解:在具体场合不法侵害人对被害人的威胁是否消失。这里涉及到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区别问题,虽然刘某的强奸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李某仍在刘某的控制中,不能完全排除刘某继续加害的可能性。李某也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刘某或许会继续挟持自己进行猥亵、强暴,甚至杀人灭口。这时,应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李某仍存在反击的紧迫性。4:A解析:解析:按照《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郭某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曾多次尾随多名个体户,寻找实施抢劫的机会,因条件不利而没敢下手,即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犯罪,因而其行为仍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应定抢劫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知,应选A项。5:C解析: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47条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因此A选项胡某成立该罪名而并非组织卖淫罪共犯;《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罪”,即“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B项中李某即构成此罪名,而非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共犯;C项某市建筑公司与建材公司共谋进行合同诈骗,构成共同犯罪。D项中王某触犯《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6:C解析: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赵某的行为符合了牵连犯的构成要件。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赵某潜入李某家,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即抢劫财物行为,因此,只能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7:A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题中,B、C、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程序性没收。8:A解析:解析: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就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7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9:B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甲在2001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7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因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据此,应选B项。10:D解析:解析: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履行公务期间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构成叛逃罪,其后来参加间谍组织并接受间谍组织指派的任务构成间谍罪,叛逃行为与一年后的间谍行为是两个单独行为,应当数罪并罚。11:C解析:解析: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中情形符合这一规定,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而乘车人乙指使肇事人甲逃逸,致使被害人丁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C项正确。12:A解析: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不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本题中,虽然甲未将生产的假药投放市场还只是处于储存状态,但已构成构成生产假药罪。13:B解析:解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求对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不合理使用等非法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认定为犯罪,刘某未将其公开,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14:B解析:解析:聚众淫乱罪是纠集三人以上群奸群宿或进行其它淫乱活动,但如果没有侵害公众对性的感情,则不构成本罪,因此A项说法不正确。《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女性的自由权,破坏社会正常的性行为秩序的行为,就不再属于《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行为,而应作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范围,所以B项正确,D项不正确。根据《刑法》246条的规定,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C项甲男的行为不具有公然性,所以不构成侮辱罪,C项说法不正确。15:B解析:解析:依据《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6:A解析:解析: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因此A正确。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B应定抢劫罪而不是招摇撞骗罪。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C为敲诈勒索罪。D项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7:B解析:解析:王某趁他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虽然其假借熟识被害人的口吻,但是不能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使用的也是公然夺取的手段,应当以抢夺罪论处。18:B解析:解析: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具体包括以下要点:(1)伪证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2)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3)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包庇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证据,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本案中乙女作假证明的目的是为了使甲男不受法律制裁,是典型的包庇行为,故B项当选。乙女没有窝藏甲男,也没有帮助他毁灭、伪罪证据,因此,C、D两项均错。19:B解析: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包括这些人员。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村委会工作人员也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B解析:解析: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虽然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也有些犯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其犯罪主体也可以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选项B不正确。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渎职罪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因为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有些职权行为还相当重要,所以这些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之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显然正确。21:D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盗窃案的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行使,超市无权对顾客行使。超市的正确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说明对李某怀疑的理由,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对李某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超市非法拘留顾客并搜身,不仅侵犯了公安机关依法享有的侦查权,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22:A解析:解析: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并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的询问、质证。同时,证人如果有意作伪证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证人有权查阅询问笔录并要求依法加以修正或补充,有权要求对其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等。证人也有义务出庭作证,以及如实陈述其知道的有关案件情况等。因此,被告人的近亲属只要了解案情并且有认知能力就有资格作证人。综上所述,故A项正确。23:C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据此,可知本题A、B、D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不正确。24:B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题中,被害人乙未成年,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故B项正确。而被告人甲已成年,就应当自己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而不得由其母代为行使。故A项不正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无权提出回避申请,故C、D项不正确。25:D解析:解析: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说刑事诉讼代理是针对自诉案件而设立的制度是不准确的。D项错误。刑事辩护人的产生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两种方式,而刑事诉讼代理只有被代理人委托一种方式。因此C项正确。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而刑事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进行诉讼;刑事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诉讼代理人承担抗诉职能,因此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同。A、B项不当选。26:B解析:解析:鉴定结论,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的书面结论。应当注意的是,被害人自己到医院所作的有关伤害情况的诊断书、鉴定书,不属于鉴定结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27:D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据此,本题中甲的父母和妻子因无固定收入来源,不能作为他的保证人。因乙是甲的同案犯,属于“与本案有牵连的人”,也不能作为甲的保证人。而甲已成家立业的姐姐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可以作为甲的保证人。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28:C解析: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项正确。该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B项正确。该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被害人对刑事判决部分不服,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但不能上诉,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29:C解析: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故C项正确。30:B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错误,B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0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故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项。31:D解析:解析:本题考查绝对不起诉的情形问题。所谓法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此,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包括:(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法第246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故C项不正确;该法第268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故D项正确。32:D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1)就法院级别而言,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2)就案件类别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独任制不能适用于人民陪审员,故选项A、B、C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33:C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由此可见C项正确。34:A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此B、C、D项均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只有A项不受此限,应选A项。35:A解析: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8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选A项正确。36:D解析: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12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37:A解析: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39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38:D解析:解析: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决定》第22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开宣布,并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所以A项错误。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所以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是“一般应当分案起诉”,但是也存在着例外情形。第24条规定:“对于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同时移送人民法院。”所以C项是错误的,同样存在着例外情形。第27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当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39:C解析:解析: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能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A项村委会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它行使职权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其行为对外法律责任也不是由本身承担,而是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该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B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是国务院的办事机构,不享有行政主体资格。C项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规定的有关程序中始终以自己名义而不是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进行裁定,并能作出最终裁定,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个独立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D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是作为复议机关(市政府)的内设机构设立的,它是专门办理有关复议事项的一个办事机构,在办理复议案件时,只能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因此不是行政主体。故本题当选C项。40:C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本题中,公务员李某受到降级处分,属于申诉的范围,对于具体的程序,A项表述不正确,C项表述正确,C项当选;B项“接到复核决定”与“通知复核决定”是两种不同的时间概念,因此B项表述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91条规定:“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D项表述错误,不当选。41:B解析:解析: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具体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能够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不能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1)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2)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3)调整不特定多数的人和事;(4)能够反复适用;(5)表现为规范,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来实现目的和作用;(6)接近于立法程序。本题中,A、C、D项属具有普遍效力并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B项为本题正确答案。42:C解析: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9条规定,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B项正确。同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A项正确,C项错误。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故D项正确,根据题干,C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43:D解析: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A、B、C三个选项符合法律规定。D项的5%应为3%,根据题意,D项当选。44:D解析:解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需向复议机关说明理由,由复议机关审查才可撤回。A项表述错误。依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B项错误。又依据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可知,C项错误,D项正确,依题意,D项当选。45:B解析: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符合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条件,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机关作出的拒绝颁发这些行政许可证或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题中,船长职务证书属个人的执业执照,适航证则属于飞机、船舶的营运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则是演出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上述三种证照,涉及某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公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选项B是本题的正确答案。46:D解析: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47:B解析:解析:物理所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对规划局的决定起诉,故A项正确。同时,周某与规划局的决定之间有利害关系,该规划局的决定可能会影响周某的利益,因此周某有权起诉,故C项正确,B项错误。物理所若起诉,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D项正确。48:D解析:解析:依《行政赔偿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故A项正确。第17条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故B项正确、D项错误。另依《行政赔偿规定》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故C项表述正确。依题意D项当选。49:B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故C项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还应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故A项也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故D项也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B项事项,个人可以查询,但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正确答案为B项。50:D解析:解析:《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2009年2月10日,王某因涉嫌诈骗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4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因此,拘留的最长时限为7天,本案存在拘留超过刑事诉讼法的情形。同时,由于王某最终被判决认定无罪,因此,对王某的拘留部分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第(一)项该予赔偿的情况;同时,对检察机关对王某批准逮捕后,最终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罪,对王某逮捕部分也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款第(二)项该予赔偿的情况。因此,从王某拘留开始到其被解除羁押,即5月10日,县公安局根据县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一期间的损失均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D正确。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51:AB解析: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怍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本题中D选项只是一种扩大解释,不是类推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52:AB解析:解析:明知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间接故意犯罪。C项属于过于自信过失。间接故意通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违法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关键在于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时放任的、反对的、容忍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但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预料到危害结果会发生,故D项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53:ABC解析: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故A项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抢的司法解释,对于抢劫罪的加重犯,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他加重情节均有既、未遂形态,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C项属于抢劫罪加重犯的未遂;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本罪即属于所谓的行为犯,只要实行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既遂。D项不属于犯罪未遂。54:BC解析:解析: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的,应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55:CD解析:解析:死缓是死刑的执行方式,不是刑罚种类。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一定都实际服刑终身。如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获减刑、假释或者赦免。故C、D项错误。56:ABCD解析:解析:依照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A项情形属于累犯从重。根据刑法第353条第三款的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可知B项当选。依据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可知C项当选。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D项当选。故可知本题ABCD项为正确答案。57:AD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A、D项当选。58:ABD解析:解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59:ABD解析:解析: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即洗钱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里的规定,“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60:ABCD解析:解析: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题中,A项根据《刑法》第225条,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一)》第8条;C项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项根据《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61:ABCD解析:解析: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4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题答案为ABCD62:ABC解析:解析: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63:AD解析:解析:构成赌博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本罪的主体实际上由两种人构成,B项“赌头”,即开设赌场、聚集他人组织、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者,至于其本人是否参与赌博,不影响本罪的成立。C项“赌棍”,即以赌博为常业者。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凡曾参与赌注较大的赌博者并非一定是以赌博为常业者;赌场的所有雇员并非全是赌头,所以A、D不正确。64:AD解析: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65:ABCD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判决生效之前,其所侵犯的客体除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以外,主要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声誉。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起诉、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66:BC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最明显、最主要的差别,在于这三种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不同。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是犯罪和刑罚问题,核心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所解决的问题则与此无关。刑事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国家刑事法律,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则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民事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国家行政法律。所以本题选BC项。67:BC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因此,B、C项正确。68:BCD解析:解析:证人是以自己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人。鉴定人是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的人。翻译人员是为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翻译的人员。这三种人是中立的,既不属于控诉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而辩护人属于辩护一方,公诉人属于控诉一方。故本题答案为B、C、D项。69:CD解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该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本题主要考察专门管辖的相关规定。犯罪地点是作为地域管辖的一个判断依据,并不涉及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管辖主体种类区分的问题,王某在铁路上将李某杀害,故A项仍由地方法院管辖;张某在营区内盗窃军用枪支,属于第21条(一)的内容,故B项当选;李某入伍前犯罪,服役期内发现的,属于第21条(三)的范围,选择肢中并未体现需要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情况,所以C项当选;夏某属于第21条(四)的情形,盗窃军事秘密属于例外情况,所以D项不当选。故本题A、B、C项当选。70:BCD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据此,本题B、C、D当选。71:AC解析:解析:本题中选项B项为被害人陈述,D项为鉴定结论,所以两者均不是书证。而选项A属于书证,而非鉴定书论。因此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判断后所得出的书面意见,它和书证的区别在于内容和形成方式不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从选项A中我们无法推断该精神病医院是否是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而且也无法知道是否是省级人民政府所指定的医院。A选项和D选项的区别在于:(1)选项A用的是诊断书而不是鉴定意见书;(2)选项D鉴定意见书的制作主体是文物专家,而选项A的制作主体是精神病医院,所以可以推断出D中的专家是司法机关委托或者聘请的,但是却无法推断A中是否是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所以可以认为A为书证,D为鉴定结论。72:BCD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D项。A项表述属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故不正确。73:BC解析:解析: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因此,A、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B、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74:BC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刑诉解释》第176条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C项正确。另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一并处理,故A、D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了案件审结前已死亡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故B项正确。75:ABD解析:解析:一般而言,鉴定在侦查过程中是极为普遍的,一般的鉴定都会计入办案期限。除非法律明文规定某些鉴定所用时间将从办案期限中排除。《六机关规定》第33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见,应选A、B、D项。76:CD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证人没有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提供证言的义务,故A项不正确;渎职案件的侦查机关为检察院,所以B项不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77:ABCD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根据《高检规则》第31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A、B、C、D项符合第(五)项、第(七)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78:AB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C、D选项所列近亲属和辩护人不具有独立上诉权。79:BD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80:AB解析:解析: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等。此外,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条约、协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中有时也载有某些行政法规范,它们也应认为是行政法的渊源。A项表述属于政府规章,B项表述是司法解释,均为行政法的渊源。A、B项正确。C项表述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D项表述是一般规范性文件,均不是行政法的渊源。C、D项错误。81:ABD解析:解析: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海洋局是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邮政局属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新闻办属于国务院办事机构,因此A、B、D项当选。82案:ABC解析:解析:D项表述是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对其不可提起行政诉讼。B项表述属于海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C项的关键词是“查封”,是为调查取证、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常顺畅进行而采取的强制财产流通的行政强制措施。而A项公安机关的“收缴”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因此A、B、C为正确答案。83:ABD解析:解析:依《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本题中,A项不正确,作出许可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作为其上级机关的市政府都有撤销该许可的权力;C项正确,因为该办公大楼已经开始施工,一旦撤销施工许可,将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因此B、D项认为市政府可以撤销该项施工许可是错误的。本题A、B、D项当选。84:ABC解析:解析: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7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D项表述错误,依题意,A、B、C项当选。85:CD解析:解析:依《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诉时,应当考虑原告撤诉的原因是否有行政机关的威胁、恐吓等。如果原告迫于行政机关的压力而撤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撤诉。应当注意的是,法院也不能不予理睬直接继续进行行政诉讼程序,应当有一个准许或不准的裁定。C、D项错误,A、B项正确。依题意,当选C、D86:CD解析:解析: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A项错误。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即可,不必裁定驳回起诉。因此B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可知C项正确。87:BCD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B、C、D符合法律规定,而A项不必经过冻结可直接划拨,注意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区别。因此正确答案为B、C、D项。88:AD解析:解析:卫生检查队以市卫生局的授权作出的罚款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委托,因此卫生检查队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A项错误。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①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行政处罚;②当事人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律规范,此时存在多个处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同一种类处罚。本题中,冻肉厂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只触犯了一个法律规范,行政机关不得给予多次处罚。故市卫生局作出的责令停业的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B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可知D项错误。《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题违反法定程序,应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C项正确。依题意,A、B、D项当选。89:CD解析: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项不正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所以A项不正确。C、D项符合法律规定。90:BD解析: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消除影响必须在受到损害的特定范围内,消除影响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方式合并适用;恢复名誉的,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到损害,就必须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其名誉。此外,根据第34条的规定,所需费用由国家承担。故BD当选。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91:ABCD解析:解析:根据《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知B、C项属于对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第14条第(二)项的情形,D项属于第14条第(三)项的情形。故A、B、C、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92:C解析:【解析】:李某为走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化妆品,其行为已构成武装掩护走私罪,同时又和赵某合谋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因此应以武装掩护走私罪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数罪并罚,对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已经被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所吸收,所以不再惩罚此行为。选项C正确,当选。93:C解析: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题中,某区城管大队没有做出行政处罚,交通协管员只是告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是某区交通支队,执法站是交通支队的内设机构,因此,C项当选。94:ABCD解析:解析:《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全选。95:A解析:解析:本案中,王某是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但是他利用了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市建委主任赵某,将修建工程承包给李某,并且收受现金20万元。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定罪量刑。96:A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李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97:D解析:解析:李某原先并不认识王某,而在张某的撮合下,李某才与王某拉上了关系。正是因为张某的介绍行为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由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论张某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介绍贿赂罪都应成立。98:ABCD解析: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68条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据此,A、B、C、D项当选。99:ABCD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C项当选;第56条第2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据此,A、B、D项正确。100:AD解析: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批准逮捕,A、D项当选。众合教育2011年万人网络大测试(A卷)2011年全真模考卷全国模拟考场万人大测试A卷卷三(考试时间18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1:C解析: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结婚可以构成其他障碍的事由之一。本题中结婚这一法定事由虽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之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故诉讼时效中止。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2:A解析:解析:本题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方式问题。《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其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本题中的几次转让,均未登记,故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仍归甲所有。3:A解析:解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和业主管理权。根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单元楼的楼顶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用部分,个别区分所有权人无权处分。甲虽然是楼顶一套单元房的所有权人即区分所有权人,但是楼房房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甲一人,甲无权独自允许乙公司使用房顶,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区分所有权人对共用部分,有权按照一定比例分享其产生的收益。所以,A项错误,符合题意。4:D解析:解析:抛弃必须是财产所有人主动放弃其对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甲只有抛弃旧大衣的意思而没有抛弃5000元钱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该5000元钱不成立抛弃,乙也就不能主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故A、B项错误。该5000元钱为隐藏物而非埋藏物,根据《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乙应将该5000元钱返还给甲。故C项错误,D项正确。5:B解析: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抵押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4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本题中,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出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甲未办理变更手续,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归属于甲,而未转为公司财产。因此,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有效,且银行根据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取得抵押权。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6:D解析:解析:本题涉及房地产抵押问题。根据《物权法》第182条和《担保法》第36条规定可知,在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房地产抵押制度。本题中,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办公楼设定抵押,但未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也应列入抵押权效力范围。故乙银行对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7:D解析: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人的保全权问题。依《物权法》第193条、《担保法》第51条第2款和《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可知,甲将房屋设定抵押后,又将房屋出租给丙,因丙不慎导致房屋贬值,甲对此并无过错,故乙无权请求甲提前还款,或者请求甲将房屋拍卖并提存价款。BC选项错误。丙因不慎将承租房屋烧毁,对出租人甲负有赔偿责任,但其并无侵害乙之抵押权的意思,对乙不负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对于丙赔偿甲的2万元赔偿款,系抵押物房屋价值的转化,由于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故乙有权请求甲将该赔偿款予以提存。本题D选项正确。8:A解析: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将电脑设定质权属于处分行为,故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所占份额不足三分之二,故其设质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现乙拒绝追认,故该行为无效。但依《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应认为丙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故A项正确,B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项。9:B解析:解析:本题涉及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的法律后果问题。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属于抛弃时效利益,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这里的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委托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自身提供担保。本题中,王某在其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委托张某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属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故该债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此条规定是指在债务存在保证人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债务人擅自放弃其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不影响保证人的权利。本题中,王某的债务不存在保证人,故其放弃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不影响其他人的利益,而属于对自己利益的处分行为,应为有效。其通过委托他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导致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张某若承担保证责任,则可向王某追偿,故该放弃时效利益不影响保证人的权利,张某无权主张其不为保证人时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在张某提供保证的情况下,若王某的债务再次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且其放弃此抗辩,则张某作为保证人有权依据上述法条主张该抗辩,故D选项表述错误。10:D解析:解析:本题涉及合同成立问题。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题中,乙大学对甲厂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甲厂发来的耳机并不符合乙大学的要求,即甲厂对乙大学的要约也未作出承诺,因此,合同并未成立。既然合同尚未成立,则双方都没有违约。11:B解析:解析:本题中签合同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B项正确;定金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且在合同法领域,除强制性规定外,约定高于法定,所以P、Q两公司关于风险承担的约定有效,所以A、C、D项错误。12:B解析:解析:《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题中,家具店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王某表示同意,合同经协商一致而变更。后来王某又取消定作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8条之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此即所谓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可见,本案中王某作为定作人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但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3:D解析:解析: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其中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且不履行一方也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此题中,甲在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在履行期限(10月21日)届满之前将房屋出售给丙,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10月21日后不再向乙交付房屋,且乙有足够证据证明,符合默示预期违约的要件,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预期违约责任。14:D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故D项正确。15:C解析:解析:《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依据此条,甲可以提前还款,且还款的数额应是本金20万加上1年的利息即200000×10%=20000元,共计22万元。故本题选C项。16:D解析:解析:依《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D项正确。17:A解析:解析:《合同法》第276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监理合同应在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订立,故监理合同的当事人为某市市政公司和光明工程监理公司。18:B解析:解析:《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题中甲的死亡是因其自身健康原因引起的,因而A项错误,B项正确。C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况且让公司配备医务人员过分加重了公司的责任,没有道理。从第302条第2款中可以看出,D项的说法本身错误。19:B解析:解析: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管理人乙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乙事实上也进行了适当的管理,只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而造成牛的死亡,不可抗力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免责事由,因此乙无需对甲承担侵权责任。而乙因为在无因管理过程中取得的财产权利600元应当交还给甲,同时,乙也有权向甲请求返还为其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甲返还屠宰、销售费用100元。因此,最后,乙应当向甲返还500元。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项。20:A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星的遗产;另外,张明并非刘星的继承人,但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B、D项错误。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不分或少分遗产不同于无继承权,故A项正确。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非养父母子女关系,所以C项错误。故本题只有A项为正确答案。21:A解析: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题中,饭店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现吊扇扇叶脱落系安装不当所致,能否认为饭店对于扇叶掉落致人损害没有过错呢?答案是否定的。饭店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饭店内的设施尽到安全设置和维护义务,因其未尽此义务导致损害发生,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饭店承担责任后可基于其与装修公司的承揽合同向装修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装修公司与饭店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BC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22:A解析:解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题考查的是甲的伤害到底是不是由乙的花盆坠落导致的,该争议事实的举证,实质是谁的行为导致了甲的损害的举证,法律上的推定只是关于过错的推定,对于侵害行为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甲证明其受伤系乙的花盆掉落所致,故A选项正确。23:C解析: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由于双方没有进行约定,由此可知,该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归李某,故A、B项都错误。最高法院《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由此可知,金陵公司有免费使用的权利,故C项正确。而D项中金铃公司如果供公众免费下载,则侵犯了李某著作权,因此D项错误。24:C解析:解析:依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体现了民事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本题中张某与该所有明确约定,故从其约定,C项正确。25:D解析:解析: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并在首期出资缴纳后公司即可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对“有限责任”的理解较原“实缴实收”资本制复杂,要区分“实缴”和“认缴”。依据《公司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均是以“认缴”或“认购”的资本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故D项为正确选项。26:C解析:解析:本题考点为章程的变更。依《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根据第44条第2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是属于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职权,A、B选项错误。章程自股东会做出变更决议之日便发生效力,工商行政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所以D错误,C项正确。就公司章程变更的程序而言,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再次,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7:B解析: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A项正确。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故C项正确,B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根据在于《合伙企业法》第108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8:B解析:解析:依《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该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根据以上两条规定,A、C、D项分别符合第18条第(一)、(三)项和第16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不能公开发行债权。B项符合第16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影响其公开发行债券计划。故B项正确。29:B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因此,B项正确。30:C解析:解析:《企业破产法》第60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故A项错误。依该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可知B项错误。依该法第64条第3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可知C项正确。依该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和解协议草案)、第十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所以D项不正确。31:C解析: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本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上述法条可知,洪明属于恶意取得票据,而金贵为善意,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故正确答案为C项。32:B解析:解析: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甲已经获得5000元部分的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不必赔偿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的5000元赔偿金额。至于剩下的2.5万元,甲既可以请求乙赔偿,也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乙追偿2.5万元。故B项错误,当选。33:B解析: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由此可知,A项表述是正确的;注意:(1)复议不阻止原裁判的生效;上诉会阻止原裁判生效;(2)民事诉讼中可申请复议的五种文书: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书;罚款、拘留的决定书(上一级);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不准许的通知书(3日);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裁定书(10日,上一级)两审终审制的两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故B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45条、《民诉意见》第216条、第234条的规定,可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两类案件:(1)①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②按照简易程序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2)①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②按照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外全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③审理的非诉讼案件除以上两类案件可适用独任制外,其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即基层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均不得使用独任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有:(1)依职权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依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34:C解析:解析:依据当事人诉请法院裁判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诉分为三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一定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从而消除当事人对此所存争议的诉讼。依请求的目的性不同,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诉。履行特定义务的方式通常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判令改变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现存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本案中王大与王钢之间的诉讼为确认之诉。题中,原告王大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因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35:c解析:解析: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C项中所述的房屋租赁关系。与诉讼标的不同,诉讼标的物指的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A项中所述的房屋和租金。诉讼请求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向法院提出作出特定判决的请求,B项中所述是本案的诉讼请求。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答案:C36:D解析:解析:本案仍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迁出户籍问题只是在原告就被告原则里的一种特殊情况,没有其他任何别的管辖规定。《民诉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民诉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本题中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超过一年,故由被告居住地D县人民法院管辖。37:c解析:解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①标的额大;②案情复杂;③国外当事人人数众多;(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法院确定有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集中管辖——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权(管辖权下放: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本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2)仲裁: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撤销仲裁裁决;执行仲裁裁决;涉外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因为外国当事人人数众多,因此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8:C解析:解析: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从(二)、(三)可知,A、B项错误。《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知,C项表述正确。《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D项表述错误。39:D解析: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在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共同诉讼人如不参加诉讼,就会影响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中丙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在其不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其上诉权,不应直接追加当事人,应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所以,本题答案为D项。注意:二审中特殊情况的调解处理(《民诉意见》182-185):遗漏诉讼请求的、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调解、发回)、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的诉讼请求或一审被告提出反诉的(调解、告知另行起诉)、判决不准离婚的(调解、发回)。40:D解析: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生效判决书,所以不可以上诉,根据既判力原则,也不可以再次起诉。调解结案,一审程序终结,所以不可能采取A、B、C项所表述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所以D项应选。41:C解析: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可见,对有协助义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先予以罚款,只有在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对其拘留,所以C项错误,ABD项均正确。42:A解析: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根据题意李某作为第三人对张某的债权提出的异议是成立的,故选项A是正确的。43:C解析:解析:依《民诉意见》第153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本题应选择C项。考生应该注意用何种裁判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的,是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判决,原告不得再对被驳回的诉讼请求再提起诉讼;驳回起诉则不同,它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驳回的仅仅是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是指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被驳回。当事人仍可以就被驳回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4:C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为二审审理终结,则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A项正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C项不正确,依题意当选,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2条规定:“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也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D项正确。45:B解析: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现已改为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应选B项。46:D解析:解析:依据《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本题中,甲和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有效并已履行完毕,法院应作执行结案处理。D项正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表现,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甲就应当对化肥质量问题进行验收。发现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乙提出异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就按照执行终结处理。如果权利人再提出化肥质量存在问题,法院依靠执行程序是无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再恢复执行程序。所以A、B项表述错误。执行回转,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裁判文书依照法定程序被撤销,人民法院使已经被执行的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归还给被执行人使其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此题没有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形,不存在执行回转问题,故C项表述错误。47:B解析:解析:《民诉意见》第211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本题应选择B项。本题A项,由于已经存在一、二审程序,应当裁定将一、二审全部撤销而不能仅撤销二审判决,C项与D项不经调解直接采用撤销判决的做法也是错误的。48:c解析:解析:依据《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四)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故B项正确,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依据第6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故D项正确。依据本规定4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案件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行失效。”故A项正确。49:D解析: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故D项错误。50:D解析:解析:《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32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本题答案为D项。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51:AB解析:解析:《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故A、B项正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甲无权单方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故D项错误。52:ACD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或称决策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其中,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故A项正确。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机关,故B项错误。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基础是财产,财团法人并不设意思机关,故C项正确。法人本身是民法上的独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的机关则仅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而不是民法上的独立主体,没有独立的人格,故D项正确。53:BD解析:解析:张某多购500台彩电已构成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该部分合同效力未定,甲商场追认即可有效。A项错误。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张某以1900元价格购进彩电,并未损害商场利益,不构成滥用代理权。B项正确。C项如乙家电厂是张某的妻子所在的公司,由于公司是独立主体,故不构成自己代理。C项不正确。回扣属于附属利益,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均归被代理人享有,因此,张某应将回扣返还给甲商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54:BD解析:解析:《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此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自然要进行过户登记,而且在办理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此可见,甲的房屋在过户登记之前所有权不变,因而甲将房屋又卖于丙属于有权处分。而丙虽然签约在后,但由于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丙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无权向丙主张返还房屋,而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55:BC解析: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蒋某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与其合法占有的动产(这车货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蒋某有权留置这批货物,另《物权法》第233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担保法解释》第110条规定:“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即当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时,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全部。故A项错误,B项正确。货物还在运输途中,债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蒋某请求支付运费,某公司没有义务满足要求,蒋某也无权留置货物,故C项正确。依照《物权法》第236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债权人蒋某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不能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故D项错误。56:ABCD解析: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2条规定可知,债权转让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故A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否则质权不能设立,B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当事人无约定的,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D项不正确。根据《担保法》第24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故C项不正确,综上所述,应选A、B、C、D项。57:ACD解析:解析: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应为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即从2007年6月27日起2年。故本题A项正确,B项不正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本题中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清偿期,故应视为没有约定,丙的保证期间为从主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故本题C、D项正确。58:AC解析:解析:本题涉及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索赔权和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以及租赁物对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故A项正确,B项错误。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故C项正确。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故D项错误。据此,A、C项当选。59:BD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64条规定:“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本题中,应当认定卡车为主物,拖车为从物,且解除拖车的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可以就该拖车解除合同,但不能一并解除全部合同,因拖车解除合同,不影响卡车合同的效力,故B、D项正确。60:AC解析:解析:《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故A、C项正确。61:ABC解析:解析:《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夫妻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男有一弟,女有一妹。夫妻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即男之弟张德成、女之妹陈健分别继承。故A、B、C项正确。62:CD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故C项正确;而将该照片展览则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故D项正确。由于医院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另外患者是自杀身亡,很难将医院的行为确定为患者的死亡原因,因此,不能认定侵犯了生命权,而只能属于侵犯名誉权的加重情节。63:ACD解析:解析: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数人侵权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引起定性上的截然区别:若为直接结合,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若为间接结合,则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份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厂排污均符合国家标准,其排污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排污的污水混合后发生化学反应导致甲遭受财产损失,乙、丙、丁的行为间接结合,构成“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份责任。所以B项正确,A、C、D项错误,当选。64:BC解析:解析:依据《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故B、C项正确。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65:ABC解析: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作品载体,A项表述正确,应选。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无论是源于作品原件还是作品复制件,再现作品都属于复制。故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4条第1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情形,故江南电影制片厂应与宋某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本题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C项表述正确,应选。法定许可不同于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本题中所述情形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故D项表述错误,不选。该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66:ABCD解析:解析:依据《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故A项正确。依据该法第66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故B项正确。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依据该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故C项正确。依据该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故D项正确。67:AC解析:解析:依《商标法》第38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可知,C项正确。依该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故D项错误。商标注册人只能许可他人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故A项正确,B项错误。68:ABD解析:A选项考察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著作权和商标侵权的一审,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由“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选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1条第2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对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情形,使用人应支付相应的报酬。本题中所述情况显然是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侵犯了乙画家在先的著作权,故应适用上述规定,B、D应选。C项,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C项错误,不应选。69:ABCD解析:解析:依《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据以上规定可知,A、B、C、D项均为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中应注意: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被侵权者请求撤销的年限不以5年请求期为限。70:AC解析:解析:本题主要考点为决议机关。在公司经营中,某些事项需要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如果是由董事会通过则无效。A选项,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A中的表决是错误。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所以,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向股东投资的议案由董事会通过是可行的。C选项根据该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D选项考察累积投票制度。根据该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本题答案为A、C。71:ABC解析:解析:依《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该规定,本题选A、B、C项。72:ABCD解析:解析:A、B项错误,依《公司法》第103条第3款、第4款:“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C项错误,《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D项错误,《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73:AC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A项中,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例中,丙在入伙时,甲、乙仅口头同意,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因而丙的入伙不具备法定要件,并且丙也未能与其他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而对丙的入伙应认定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C项中,丙虽非合伙人,但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是经过甲、乙同意的,其行为可视为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因而丙所为的行为应认定有效。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74:ABC解析: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是:(1)投资人只有一个自然人;(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一般来说,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者个人管理,当然,投资者也可以委任或聘任他人管理。当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继续经营而必须解散时,还要通过清算程序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处理完债权债务,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其主体资格才正式消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者的确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由此可知,法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者可以是投资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联系本题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死亡,甲的继承人都放弃了对该企业的继承权,也就是不愿当该企业的管理人,因此,他们都不能成为清算人。在这种情形下,清算者的确定只能是第二种方式——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所以D项为清算人,则选项为ABC。75:BCD解析:解析: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可知,查理可以用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经审批机关批准用其在中国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出资,故A项说法错误,不选。根据该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可知,查理如果以机器设备出资,则该机器设备必须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B项正确。根据该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可知,查理如果以工业产权出资,必须保证该产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并且该出资作价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C、D两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C、D项。76:CD解析:解析:依《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故A、B两项错误。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D项。77:BC解析:解析:《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地第一款可知,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可知,D项错误。该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C项正确。78:AC解析: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61条、第68条、第69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故甲公司不得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丁银行的追索。另外,如果甲公司向丁银行付款,则其不可以再向乙公司追索。因为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付款后,只能向其前手再追索,而不能向其后手再追索;而且甲公司是出票人,在追索时承担最终的付款责任。故本题选A、C项。该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该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该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79:ABC解析:解析:本题考查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A项,没有法律根据,明显错误。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B项,《保险法》第6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B项错误。C项,《保险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如此可见,在曹某已经邻居处得到10万元后,即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C项错误。D项,《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第1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D项正确。80:ABD解析: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45条、《民诉意见》第216条、第234条的规定,可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1)①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②按照简易程序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2)①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②按照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外全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③审理的非诉讼案件。除以上两类案件可适用独任制外,其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即基层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和二审案件,均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故C项表述错误,D项正确。合议庭的组成:(1)一审: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2)二审:审判员;发回重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吸收陪审员)(3)再审:原来一审终结: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吸收陪审员);原来是二审终结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故A、B选项正确。81:ACD解析:解析:(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要依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或《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来确定,而上述规定中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有限的:(1)不是所有外国人、组织都享有豁免权,只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才享有;(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故A项错误。(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B项表述符合涉外管辖规定,不当选。(3)该法第24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可见,30日的期限并不是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而是仅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故C项错误。(4)依《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可知,对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才可以由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D项错误。82:BCD解析:解析:规范合同纠纷管辖的是《民事诉讼法》24、25、26、28条,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法院的确定方法和步骤为:(1)25条优先适用: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的,由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因为《民诉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本案管辖协议选择了两个法院,故无效。(2)其次适用26、28条:没有有效管辖协议的,如果属于保险合同和运输合同这两类特殊合同,则按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6条、第28条分别确定管辖法院。本题不属特殊合同。(3)24条最后适用:如果不属于特殊合同,则按一般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确定管辖法院,即只有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才有管辖权,但:首先,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故本题中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B项可选;其次,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辖权:①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根据《民诉意见》第19、20、21、22条确定。本题涉及的是财产租赁合同,故根据《意见》第21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故C区、D区是合同履行地;②合同履行地有没有管辖权,首先要看合同有没有实际履行,如果实际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没有实际履行,则要看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如果合同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则该履行地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则合同履行地没有管辖权。本题合同履行了,故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民诉意见》18条)所以本题应选B、C、D三项。83:CD解析:解析:(1)本案中丙公司参加诉讼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2)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独立行使的诉讼权利。该诉讼权利为一般性的诉讼权利,如提供证据、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进行辩论等权利。第二,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在诉讼进行过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第三,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两项诉讼权利,即上诉权与对调解的同意与签收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享有这两项诉讼权利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案件的民事责任。对此,《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民诉意见》第97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选项C与D是正确的。84:AB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解析:解析:我国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是法律要件分类说,即首先将民事实体规范分为:权力发生规范、权力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受制规范;其次,由原告就权利发生规范要件实事举证;被告就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受制规范要件实事举证。在本题中,由于原告甲某主张被告乙某拖欠其货款10万元,该主张属于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故其应对该权利主张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相对于选项A,属于被告乙提出的否定主张,实际上属于选项A所涉及事实的否定性事实,在本案中,该否定性事实无需作为证明对象,因此,被告乙对这一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D是错误的。此外,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乙提出自己已支付货款5万元的主张,也就是说,被告乙已履行了支付其中5万元货款的义务,该主张实际上属于被告所提出的消灭原告部分权利的主张,即被告的抗辩主张,因此,对这一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被告乙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B正确,而选项C是错误的。85:AD解析:解析:(1)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案件而设置的,其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A项正确。(2)法定代理人是一种全权代理,但与当事人存在区别,二者的诉讼地位有些是不同的,比如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名义起诉或应诉等。故B项错误。(3)法定代理人行为或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行为或事件的后果不完全相同,如在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法院予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当事人在身份关系诉讼中死亡的,诉讼终结;在非身份关系诉讼中死亡,如为原告,则由其继承人承担诉讼,如为被告,则诉讼中止,看有没有财产和义务承受人。由此可见,C项也错误。(4)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所以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D项。86:BCD解析:解析:(1)关于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的对象,不但包括法院地本国人,还包括本国人以外的其他国籍、无国籍人。所以A选项错误。(2)关于B选项,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执行解释》)第36条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所有B正确。(3)按照《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执行,而本身并不能采取其他措施限制当事人出境。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当事人出境的权力(当然,具体的程序还没有制度),同时,本考点的通知有关单位协助中的有关单位并不局限于公安机关,还应当包括机场等相关部门。故C正确。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4)关于D选项,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采取该措施的限制性实施时间,原则上可以采取到孙某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那么如果孙某确无执行能力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理论,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裁定执行中止或终止,然后对限制出境的措施进行相应的修改。本题中,并未提及孙某没有执行能力的,故D正确。87:ABCD解析:解析:依《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D项正确。依216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C项正确。依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B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11条第(二)项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可知A项正确。88:AD解析:解析: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1)向征信系统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一种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自己义务的措施,采取后并不一定能实现执行效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最重要的是法条原文规定的就是“可以”,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2)C选项中,甲公司存在没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不属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当向征信系统公布其不履行义务情况,故C正确。(3)征信系统作为一个记录企业、个人信用等级的平台,一旦有了不良记录,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删除不良记录的,这也是世界各国征信系统的惯例。故D错误。89:ABCD解析:解析:(1)根据《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可知,A、B两项都正确。35n35枫之狼持续努力相信自己(2)《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故C项正确。(3)《仲裁法》只规定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的裁决书存在法定情形时可以申请撤销(《仲裁法》第58条),并没有规定对仲裁调解书也可以申请撤销。故D项正确。90:ABC解析:解析:(1)《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这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故A、B两项当选。(2)和解协议在制作成裁决书之前,允许当事人反悔,如《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故C项当选。(3)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执行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书,但不能请求法院直接执行仲裁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因为和解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D项不当选。故本题选A、B、C。三、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91:ABC解析: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68条的规定,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的质量相同,乙公司交付的1000桶涂料中,有100桶低于样品的质量标准,属于部分履行不适格的情形,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A、B、C项均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因未约定违约金,故不得请求支付违约金。92:AD解析: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73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甲公司与乙公司设定抵押时,是为了担保100万元的价款的支付。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违约金,故乙公司的抵押权担保的范围不包括违约金,至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则在担保之列。所以,A、D项正确,B、C项错误。93:A解析:解析:对于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问题,若抵押权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的,依理论上的通说,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该抵押权虽属于可不予登记即成立的但当事人进行了抵押权登记的,则该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质权的效力,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说法错误,不合题意。94:A解析:解析:从题中所给条件可见交货地点在绿岛商场,而在运输过程中标的物灭失,是在交付之前,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其风险应由出卖人枫叶公司承担。依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运输公司对货物不可抗力的损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C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95:BC解析:解析:枫叶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卖方,枫叶公司与恒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独立的法律关系,无须经过绿岛商场的同意,故B项正确,A项错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绿岛商场有权请求枫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权向恒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故C项正确,D项错误。96:BD解析:解析:枫叶公司交付的服装只是部分不合格,绿岛商场无权解除整个合同,故A项错误;依据《合同法》第111、112条的规定,绿岛商场有权要求枫叶公司对此100套服装予以更换,并赔偿损失。故B项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题中绿岛商场所受损失为10万元,而双方约定违约金为50万元,过分高于所受损失,故枫叶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故C项错误,D项正确。97:D解析:解析:小龙因权益受到侵害而起诉应是原告,因为未成年人属无诉讼行为能力,但有诉讼权利能力。在起诉时小龙尚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其父李某是其法定代理人。司机张某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其责任由寰宇公司承担,应以寰宇公司为被告,故本题答案为D项。98:AD解析:解析:依据《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无独三参加诉讼,可以由其本人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被告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故本题A、D项正确。99:B解析:解析: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本题中,李某将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侵权责任,为变更诉讼请求,故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本题答案为B项。100:CD解析:解析:(1)上诉人是享有上诉权的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能成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一审判决虽然未涉及陈某的责任,但陈某作为第一审程序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作为被上诉人,故B项错误,不选。(2)原告小龙出生于1991年7月21日,至2009年7月25日时已成年,此时李某不再是小龙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上诉。由于他没有原告的特别授权,也不能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C项正确,A项错误。(3)依《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陈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判决未承担义务,其不享有上诉权,D项正确,应选。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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