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4-09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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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现代企业地知识资料产权战略
//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战略前言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则是科学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大至国家,小到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可能被动挨打。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必将更广泛地融入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企业在竞争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当前,一些跨国公司已经开始频频就各种专利侵权问题向我国企业提起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践而言,企业专利战略是其策源领域和相对较为成熟的组成部分。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立和健全专利战略,是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企业必须尽快把握国情,掌握规则,规避风险,掌握专利保护这个防身之术和制胜之道。因此本文首先就企业专利战略做个全面介绍。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企业的技术基础始终处于革命性的发展变化过程之中。技术创新的突破与渐进式积累往往带来企业的观念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一系列重要的变化。在现有的法律保护和激励手段中,专利权的取得、维持和保护是企业技术竞争力得到最为安全持久、可靠有效保护的基础性措施。专利战略的定义可以简单地将专利战略定义为:所谓专利战略,就是与专利相联系的法律、科技、经济原则的结合,用于指导科技、经济领域的竞争,以谋求最大的利益。专利战略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环境,主动地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及其种种方便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并充分利用专利情报信息,研究分析竞争对手状况,推进专利技术开发、控制独占市场;为取得专利竞争优势,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总体性谋划。n//专利战略目标和作用专利战略的目标万变不离其宗,是打开市场、占领市场、最终取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占领市场是专利战略目标的核心内容。专利战略与科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密切相联系。对一个企业来说,专利战略是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方面运用专利战略,可以有力对抗和排挤竞争对手,以较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能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方面,可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并能及时掌握技术的最新发展,从中借鉴寻找出自己的技术创新的出路。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研究,节约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宝贵时间。在面临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严峻形势下,我国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中求生存、图发展,积极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专利战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竞争型经济。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容置疑地充当了市场竞争的主角。企业间的市场竞争,表现为产品竞争,产品竞争的背后,实质上是技术的竞争,技术竞争就是抢先创新并取得新技术所有权的竞争,即取得专利权的竞争。(二)有利于推进技术创新,专利战略推进技术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大技术创新的源泉;专利战略作为一个动态的战略过程,其第一步是激励发明创造战略。先有发明,后有创新,发明是创新重要源泉。激励发明创造战略,使得技术创新的源泉不断增大、永不枯竭。2.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保护企业其技术创新的成果不被假冒伪劣所侵占。2.有利于加强技术创新的环境建设,专利战略要求政府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要求政府制定有关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金融、关税等优惠政策,以及进一步加强宣传,培养创造意识,建立综合性全方位的服务机构,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信息网络,提供重要的市场信息、技术信息等。这些都大大推动了技术创新环境的形成。4.把“战略“理念引入技术创新。技术战略的选择比具体的技术的选择更重要,对专利战略的专利引进、追随性战略以及国家级战略的研究,可能给我们回答技术创新中带有战略性的问题以启发,即引入”战略“理念,实行战略管理。n//(三)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市场竞争的主要体现在于产品质量和成本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进而是知识产权的竞争。从当前专利保护日趋国际化、实施统一的专利保护标准、并将提高到一个很高水平的发展趋势看,专利保护在未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要具备国际竞争力,必须生产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科技附加值的产品。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将有更多的外资和跨国企业涌入上海。上海的地区专利战略和在上海的企业的专利战略要站得更高、看得更远。近年来主要依靠政府政策与资金支持“催生”出来的“专利高产量”可能不是“可持续”发展的,只有激发出企业的主体创新动力才是根本之道。正如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中共上海市委举行的2005年第一次常委学习会上指出的: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的战略模式及战术库从不同的角度,可对专利战略的战略模式进行归纳。例如为应对竞争而采取的专利战略,有基本专利战略、外围专利战略、引进专利战略、文献公开专利战略等;为适应市场变化需要而采用的专利收买战略、交叉许可战略、专利与商标相结合的战略、专利与标准相结合的战略、专利权投资与产品输出战略;为谋求企业自身发展而采取的专利协作战略、共同开发战略、专利回输战略、基本专利终了战略和国外专利战略等。详细介绍如下:(一)专利基本战略实施专利战略的起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认识:第一,没有发明创造就没有专利,专利战略也就无从谈起;第二,不是任何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后就能身价百倍而独占市场,关键在企业是否准确地选定了开发目标;第三,只有依据本国、本企业的实力和基础,选择适当的技术开发战略,才能加速通过技术将资源转化为产品或服务,光有专利而不加以创造性地运用,是不能取得经济效益的。在专利战略的起始阶段包括激励发明转略、开发目标选定转略、技术开发战略:1.激励发明战略及战术:激励发明创造,需要国家级战略和企业级战略的配合。国家级激励发明创造战略,以日本最为典型和成功。企业级激励发明创造战略,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1)建立合理的奖励制度;(2)增加研发投入;(3)在企业建立鼓励合理化建议制度;(4)建立专利战略时代的研发工作规章和规程;(5)加强国内外技术引进工作,尤其是加强从国内高校和研究所的技术引进工作,做好产学研合作开发的专利管理工作。日本三菱公司的对员工发明的终生多次奖励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的:在申请专利后到获准之前,只要是好的发明,不论获准与否,三菱公司给予“优秀发明表彰”,颁发奖金和奖状。如果这项发明获得专利并在公司内部实施,三菱公司会给予发明人“实绩补偿”。每年最少3万日元,实施至何时即给到何时。如果这项发明被许可给其他公司实施,三菱公司也会依所获得的权利拨出一定比例作为发明人的“实绩补偿”n//。如果一项发明同时在公司内外实施,则发明人的“实绩补偿”一年最高可以拿到日币100万元。发明人离职后仍能领取“实绩补偿”。甚至死亡后其继承人也可以续领,直到公司不再使用或不再许可他人使用这项专利为止。此外,三菱公司还设有累计专利件数的“登记表彰”,员工所获的国内专利件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即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各厂、事业本部和三菱公司的社长也设有“工场和表彰”、“本部长表彰”和“社长表彰”,奖励方式由厂长、本部长和社长自行决定。2.目标选定战略:企业在目标选定战略阶段的专利战略主要表现在利用专利文献的情报价值上。通过专利分析,可以准确了解到:(1)现有技术所处成长阶段;(2)新技术的发展动态和可能的应用领域;(3)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4)竞争最热的技术领域;(5)竞争对手的研发动态;(6)新产品的可能寿命、潜在市场和经济价值。在选择技术开发目标时,对于一些开创性的专利技术,其市场预测有独特的规律。对那些前所未有的技术和产品,消费者对它一无所知,不能对其进行市场调查和预测。因此,对于专利技术的开发目标来说,有些主要依赖于技术预测;有些只能在产品做出来以后,通过向潜在的买主宣传其真正的价值,开辟新的市场;并且因为预测工作本身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可能带来风险,从而会影响企业的成败,因此,发明、设想或者建议可能从基层提出,也可能要经过有各个单位负责人和专家参加的会议讨论后提出,但最后决策的仍是企业的最高领导人。3.技术开发战略:技术开发战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开拓型技术开发战略,其成果多属于基本专利;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追随型技术开发战略,其成果多属于改进专利、应用专利等外围专利。后者具有起点高、成本低、风险小等优点。我国企业目前的技术水平,在多数领域还是落后的,因此,应采用追随性战略,紧紧跟着国外同行的研发工作,及时了解国外同类企业的研发动态和最新成果,适时引进新技术、并尽快加以消化吸收,然后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自主创新,研发出更好的技术或者产品,并适时申请专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技术成果。(二)专利申请战略与战术对于企业开发出的技术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或其他方式取决于企业专利战略和经营战略的需要。通常企业应建立一种制度,由企业的管理、技术、法律、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机构来评价企业作出的发明创造,并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一旦决定申请,应对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进行分析。一般采用“市场导向”申请战略,即优先选择市场最大或人口最多的国家申请专利。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属于高技术范畴,如微电子、遗传工程等,只有极少数企业能够生产这种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导向”申请战略也许并不是最好的。此时则应考虑“生产导向”n//申请战略,即在竞争对手从事生产经营的国家申请专利,一旦发生侵权,专利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在原产地扣押侵权产品而不论其将要行销的国家。对于有高度发达的工业又有广阔市场的国家,可以同时应用这两种战略。总之,企业应当考虑在有潜在市场或潜在竞争对手的国家申请专利,以保护自己在这些国家的市场利益和竞争优势。专利申请战略,主要要回答三个问题:(1)是否所有的发明创造都要申请专利?(2)何时申请专利?(3)申请什么样的专利?1.权利选择,有的技术成果不必申请专利、以技术秘密(Know-how)来保护更为有利,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企业的技术秘密,至今已经有100多年;有的发明可以一部分技术申请专利、另一部分作为技术秘密保密;或者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掩盖一部分技术诀窍。2.申请时机的抉择:(1)对于基本发明,一般要等其应用研究和周边研究大体成熟后,再提出专利申请。防止其他企业在基本发明的基础上,作继续改进性研究,或抢先申请应用发明专利,而造成对自己基本发明的封锁保护;(2)竞争对手很多,或者市场需求量大,或者是容易被模仿的技术,应尽快申请专利;(3)对本企业领先的不易被模仿的技术,可以在竞争对手快要追上的时候再申请专利,一方面延长了保护期,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技术过早地公开而给对手可乘之机。申请类型的选择:(1)申请基本专利(基本专利战略),基本专利是独创性非常高的发明,它具有广泛应用的可能性和获取重大经济效益的前景。基本专利有以下特征:a.竞争对手无法绕过基本专利而模仿;b.在实用化时,它还需要解决一系列的技术问题,从而可衍生出大量的相关专利;c.开发周期长,费用大,需要社会技术力量的支持;d.发展前景大,有的基本发明对产业活动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甚至引发新的工业革命。申请基本发明专利,需在申请前、后高度重视外围专利保护,形成专利保护网;对产生基本专利的技术要进一步贮存技术,取得改进专利,以便在基本专利到期后,仍能够起到保护作用。(2)申请外围专利(外围专利战略),外围专利又称改进专利。外围专利战略是日本企业最擅长的战略。所谓外围专利战略,指在只依靠基本型专利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时候,采用具有相同原理并围绕基本专利的许多不同专利来加强自己,与基本专利权人进行对抗的战略。在核心专利周围布署改进专利、下游专利可以帮助本企业获得核心专利权人的交互授权。例如,台湾富士康、台湾鸿海、韩国三星跟踪国外企业的核心技术,大量布署外围专利,也创造了可靠的杀手锏。a.在先申请制国家或条件下,当已经知道对手也在研发同一技术项目,且已经接近成功时,则先以基本专利广泛地控制核心技术,然后在其周围不断地、逐步地申请应用、改进专利,最后构成以基本专利为中心的专利网;b.n//尽可能将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同时申请,以避免先公开基本专利后引起其他企业申请外围专利的竞争;c.当本企业的产品无法绕过他人的基本专利时,可对基本专利作改进产生应用发明,申请外围专利,在基本专利的周围形成一道墙(专利保护网),使基本专利权人在此领域丧失活动余地,使其动辄侵权,迫使基本专利权人放弃竞争,或者向本企业提出专利许可谈判。(3)申请防卫专利,有的发明虽然是本企业暂时不实施的,但作为一种技术储备或将来实施更新发明的基础,应当申请防卫专利,以免被其他企业抢先申请而形成对自己的限制。(4)申请迷惑专利,在同行之间竞争异常激烈时,为了不让对手清楚地掌握本企业的技术发展方向,故意将一些并非本企业所需的技术申请专利,让对手无法跟踪自己的发展。还可以在专利“授权人(assignee)”一栏隐匿真实身份。这是国外公司惯用的竞争策略。很多西方大企业往往用100多个名称充当本企业拥有的专利的授权人,有些公司甚至用300多个名称给自己的技术申报专利。例如,Aventis拥有2.9万多项专利,其中仅仅约1%的专利在授权人中包含Aventis这个词。这些用其他名字秘密部署的专利,使竞争对手无法了解自身真正的实力,相当于埋藏了一些专利地雷。(三)专利利用战略,包括对本企业申请获权专利的利用和对其他企业专利的利用及其他企业利用本企业专利三个方面。具体战略的选择、运用、组合应科学分析本企业与竞争对手或者合作方的企业规模、企业类型、企业业绩、企业信誉、企业技术实力、企业品牌实力、企业信息能力、企业发展策略等多方面因素,在实践中灵活地选择和实施。1.专利独占战略,对任何国家的企业都不授予许可实施权,只追求专利权企业独家利益。但该企业要能承担开拓市场的风险和具有投资的条件。2.许可实施战略,许可其他企业实施本企业专利,收取一定的费用,该战略在本企业无条件实施的情况下采用。3.许可使用战略,自身生产能力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可许可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专利,收取一定使用费用的战略。4.专利与产品相结合的战略,持有基本专利的企业,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自己的专利,但作为交换的条件,把本企业的产品强加给对方以提高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5.专利与商标相结合的战略,商品投放市场后,为了更大利益,可以将专利权和相关商标权捆绑在一起出让或者许可。商标的作用很大,可为了商标在市场上站住脚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资。为了减少商标的广告投资,可以采用强制使用商标作为使用专利权交换条件的战略。6.专利投资战略,以专利技术入股,与当地资本联合逐步在各国设立合资公司或合营公司,在该公司利用本企业的专利技术,从而掌握其支配权。美国的杜邦公司擅长采用此战略。7.n//交叉许可战略,随着技术的复杂化、复合化发展趋势的加强,即使是大企业,也不可能独占技术,于是出现将各自拥有的技术互相靠拢,签订以相互的专利权交叉实施许可合同的战略,从而形成联合技术优势。另外,在与同行也的其他企业的技术十分接近、甚至权力归属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为了防止混乱,也可采用交叉许可战略。可以是同类技术交换,也可以是不同的技术相互交换来弥补自身的薄弱环节。8.专利协作战略,各企业将相互拥有的专利权拿出来合作,是一种协同合作的战略。多以生产合作的形式出现,以防止出现专利纠纷。9.引进专利战略,本企业自身不搞技术开发,专门引进其他企业优秀专利技术的战略。10.专利收买战略,将竞争对手的专利全部买下,从而达到独占市场的战略,与引进专利战略不同,收买专利的目的不限于引进技术,最终是为了独占市场,专利收买战略要适可而止,否则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11.专利出售战略,当本企业专利闲置,成为虚价值或者低价值资产存量时,可将专利权当作普通商品出售,达到盘活企业资本的目的。12.专利回输战略,国家和企业均可采取专利回输战略。13.专利与标准相结合的战略。美国每年花费7亿多美元用于研究和制定技术标准。这些标准大都捆绑了大量的美国专利。相反,中国每年仅仅用8000多万人民币研究和制定技术标准。由于我国每年要签发约4000个技术标准,因此每个标准能够获得的研究和制定费用仅约2万元。目前,许多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和产业联盟都力求将自己的专利技术提升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条件下国际竞争的新游戏规则。标准的实质和特征就是技术体系中对于技术的知识产权,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和排他性,一旦这种标准得到普及,会形成一定形式的垄断,尤其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它会排斥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只将符合自己标准的产品奉为嫡传,从而达到排斥异己的目的。这就是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关系的关键所在。我们要与现在国际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政策的游戏规则相接轨,并制定出自己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政策相结合的最佳方案。近年来,我国也已经开始在一些重大领域投巨资研究和制定技术标准。例如:我国实施了三大领域(数字电视、EVD、等离子显示屏)的标准战略,清华大学、上海交大获得了国家3亿多元的拨款用于研究和制定数字电视的技术标准;在激光视盘机领域,我国信息产业部对北京阜国公司EVD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提供了大力支持;在等离子显示屏领域,我国东南大学获得了较大的支持。我国近年来还公布了无线通讯方面的加密技术标准。在制定上述技术标准的过程中,均要捆绑我国企业的专利,尤其是核心专利。在标准中推行专利战略的措施有:力争将自有专利技术纳入标准体系;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参与标准的制定;适度使用专利标准等技术壁垒。Phillips公司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系统标准特许部”,负责技术标准管理工作和专利许可工作,形成了具有自己企业特色的“专利许可的特色套餐”。n//(四)专利防御战略,在其他企业进行专利改进,或者其他企业的专利妨碍了本企业,为保护本企业,使本企业不受损失或使本企业所受损失减少到最低,需要采用专利防御战略,上一节简单介绍了几种防御战略,详细叙述如下:1.专利地图战略,在选定专利技术开发目标阶段,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制成专利地图等工具,分析、了解其他企业的专利情况,将产品开发引导到不侵犯他人专利的方向上,然后,还要密切注意其他企业专利的动向和最近进展,将此工作作为日常工作;2.文献公开战略,当没有必要取得独占权但若被其他企业抢占在先申请专利又不妥当时,可抢先将技术内容在杂志上公开,虽然自己未能取得专利,但也达到了防止其他企业取得专利的目的;3.异议干扰战略,对其他企业申请专利权可以采取经常性的妨碍活动,提异议,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在中外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受理的337个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都会反诉对方专利无效。这些案件中,相当多的专利会被无效掉。例如,我国台湾的一个制伞专利文献构成在先技术,而且被我国大陆专利审查员漏检了。针对后来的侵权诉讼,反诉相关专利无效的策略获得了成功。在中国大陆,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每年受理的约4000件专利无效案中,大约2000多件会被宣告无效。也就是说,中国专利局签发的数百万件专利中,可能有一半会被漏检的外国专利、各国期刊论文,以及其他事实和规则予以推翻。通过商业检索、分析提高自有专利的质量,或者了解他人专利的杀伤力,这对于各类企业都非常必要。其实根据创造性要求、实用性要求、书面描述要求、可实施性要求、实施例要求等“专利性要件”提出的专利无效请求也有很大的胜算。英美一些专利分析公司往往对专利文献,甚至非专利文献进行深加工,以帮助企业更顺利地打赢无效案件。例如,美国Wisdomain公司按照自己独自发明的“平行检索”策略加工原始专利文献,以帮助企业发现类似技术。很多发明、产品往往是产业成熟后才有一个较为统一的名称。在此之前,其名称极富多样性。有些核心电子配件发明在专利文献中竟有上百个不同的名称。仅仅用上述统一名称实施“主题词检索”,人们根本无法在统一技术主题上检索到全部,甚至会漏掉主要的在先技术(包含在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中)。当针对的是外国人在我国的专利申请时,应尽量使专利局拖延批准专利。日本文献报道说,日本对美国在日本的专利申请的批准,拖延10年到14年是不足为奇的。最典型的是日本对美国德州仪器公司的半导体专利申请推迟了30年才批准。4.异议获取技术信息战略,以异议获取更多的技术信息,对他人申请获权的基本发明进一步研究,作出更具先进性的改进发明,或对基本发明作表面上的改动,申请大量外围专利,迫使对方交叉许可,或者形成对抗的局面。5.外围专利战略,在竞争对手已经获得授权的基本专利的基础上开发质量更好的改进专利,或者申请大量的外围专利。6.绕开权项战略,绕过对方专利权项,开发不相抵触的技术。7.权项落空战略,当无法绕过对方专利权项时,应认真研究对方的权利要求书,看本企业的产品是否在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如若不在,提出证明。8.n//先使用权战略,若本企业的产品在对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时,可提出自己的先使用权。9.引进、收买、取得实施许可专利战略,引进、收买对方的专利,或取得对方的专利实施许可。10.期满使用战略,有些基本专利无法突破,该基本专利若很快到期,可等到期满后再使用。如果本企业的专利技术被竞争对手侵权,应采取下述措施:向侵权人发出警告;要求对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转让合同;通过新闻媒体对侵权行为进行曝光;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同样也可以有自己的专利权。以前我国很多企业引进国外的生产线,经过努力在控制方面、在提高效率方面都有很大提高,但很多中国企业都不知道将这些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去申请专利,不能变为自我的知识产权,无法进行交叉许可。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工业技术几近空白,现在众多的日本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所向披靡,其重要原因就是其企业大量购买国外专利技术,并消化吸收、自主创新,再就自己的新技术在国内外申请专利,一改被制约者为制约者。开始时因为日本企业的高技术,多数引自美国,美国公司尤其注意日本企业的动向,一旦发现侵权,立即提出起诉。美国公司在电子、电器技术方面已先后把雅马哈等20多家企业送上了法庭,迫使东芝、日立等公司与其实施许可合同,弄得日本企业胆战心惊。面对美国公司企业发起的一次又一次的专利诉讼战,日本企业不得不“俯首称臣”,“割地赔款”。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美国霍尼威尔公司诉日本美能达公司侵犯其照相机“自动聚焦”专利。起初,美国人没有告美能达,等到美能达赚了大钱时,霍尼威尔在1986年把美能达推上了被告席。那场官司持续了6年,最终以美能达败诉、赔偿霍尼威尔6000多万美元而告终。而美能达为能够继续使用该专利,还支付了3000多万美元的许可费。这些日本企业并没有倒下,在付出高昂的学费后,逐渐地成熟起来,也开始充分利用专利武器。目前,日本富士通有一支400人之多的专利人员队伍。自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2003年3月1日生效以来,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不断向前推进。2003年6月,以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为部长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公布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案。该计划案着重提高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工作效率,并从法律、制度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着手筹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计划,主要内容有:为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而加快对专利审查的立法,并创设“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解决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提高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效率;还准备专门设立可阻止国内专利被国外仿冒之产品进口的“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委员会”。n//商标战略前言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与市场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商标战略在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的地位逐步上升。主要是因为:1.在信息化社会中,信息量急剧增大,甚至出现所谓“信息爆炸”、“信息过剩”的情况,并且在许多产品处于买方市场的格局中,消费者的注意力资源越来越成为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经济资源,即称为“注意力经济”。在聚集消费者注意力的各种企业标识中,商标是受到法律有效保护的居于核心地位的要素;2.在以价格竞争为主导的市场竞争中,产品的性价比取决于技术因素,专利战略在技术性因素中的作用,我们在“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一——专利战略”一文中作了专门介绍。但是在产品性价比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企业的非技术竞争能力及商标战略的作用就凸现出来了,在此情况下,商标战略的重要性与专利战略的重要性并驾齐驱;3.我国多数企业管理组织模式中,专利管理由技术开发部门负责,商标管理由市场营销部门负责,而在现代知识产权体系要素一体化情况下,这种部门壁垒式的职能划分的局限性和弊端越来越明显。由于商标不仅表征着商品来源,而且表征着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与市场信誉度,这种非技术要素与技术要素的不可分割的、天然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设计和运作走整体强化之路。从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上,我国的专利管理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管理部门是国家工商管理局,现在出现了要将两者统一到一个局委管理的呼声,当然还需要公安部、科技部、商务部等协作管理。一般而言,商标战略是制定者为了自身的长远利益和发展,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在非技术性因素竞争和市场竞争中谋取最大经济利益、并保持自己非技术性竞争能力优势的整体性战略观念与谋略战术的集成总和体。专利战略和商标战略均成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两大支柱。本文就企业商标战略做个全面介绍,企业专利战略另文介绍。n//商标战略有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也有不同的级别:一级是注册商标;二级是地区(市、省)著名商标;三级是国家驰名商标。从商标战略所涉及的经济领域来看,有整体商标战略,即各行各业商标战略的总和;有产业或行业商标战略,如:工业商标战略,农业商标战略,商业贸易商标战略,餐饮商标战略,交通运输商标战略,通讯邮电商标战略,金融保险商标战略,建筑工程商标战略等;有产品或项目商标战略,如:汽车商标战略,家电产品商标战略,电子产品商标战略,服装商标战略,化妆品商标战略,粮食产品商标战略,水产品商标战略,家庭服务商标战略,企业中介服务商标战略等等。从商标战略涉及的范围来看,有世界商标战略,国家商标战略,地区(省市)商标战略、企业商标战略等,本文侧重讨论企业商标战略。商标战略的定义可以简单地将商标战略定义为:商标战略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基本战略,它是指企业为获得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以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各种手段,达到树立企业形象、促成产品或服务占领市场的总体性规划。企业商标战略是一个集经济、法律、管理、文化等多学科为一体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商标战略必须以企业自身的各种具体实际为基础,通过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的市场目标、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商标的开发、设计、使用、保护和推广以达到消费者购买的目的。企业商标战略的制定必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把战略制定工作建立在切实的调查与研究之上。商标战略的作用我在“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一——专利战略”一文中指出,跨国公司正在加快步伐,通过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的方式来实现其以标准制胜的专利战略。与中国企业有关的,著名的温州打火机案、DVD专利收费案、思科诉华为案、移动通讯专利许可、3G标准、WAPI标准之争、INTEL诉东进公司等都反映出跨国公司通过专利技术标准化的方式追求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利益。与此同时,跨国公司通过驰名商标的超高附加值来实现其商标战略。在贴牌生产、贴牌设计中,同样是中国制造,甚至是同一企业制造,质量相当,价格悬殊,跨国公司由此获得商标的超高附加值。一些外商独资企业还不断强化及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而一些合资企业则淡化和排斥本地商标的使用。在本文的前言中,我也提到,技术是创新能力的体现,商标是市场占有的体现,没有“权利”就没有市场、没有利益。而中国的企业在商标战略上似乎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这些问题不仅应引起企业重视,也应引起研究机构、政府和消费者的共同关注。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商标战略的作用,要注意以下几点:n//1.商标战略推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商标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有序化,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都是商标战略不断追求的制高点。高新技术产品、节能产品、生态平衡产品或绿色产品,都应该是商标战略着重开发的新领域。2.企业要摆正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与商标的关系。商标战略是企业品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企业的品牌战略又同其广告战略紧密结合在一起。商标的巨大作用勿庸置疑,企业在推销产品、推广服务的工作中,以商标为核心制定市场营销、广告策略以宣传产品或服务进而达到塑造企业形象。实施商标战略是必不可少的,但我们不能改变商标战略的性质和地位,商标战略和策略应当是建立在货真价实、不怕推敲的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的,这才是企业发展的战略之本。只有品质过硬,企业才敢理直气壮,牌子也才能誉满天下。如果中小企业超越自身的承受能力,过度依赖商标战略,甚至为创造轰动一时的品牌效应,盲目投放巨资进行品牌宣传,不仅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举例来说,从1995年到2005年,在央视的广告招标大战中已经有11届“标王”称雄。其中第一届“孔府宴酒”,第二、三届“秦池”的命运就是过度依赖商标战略、甚至为创造轰动一时的品牌效应、盲目投放巨资进行品牌宣传的前车之鉴。1994年11月2日,在首届中央电视台广告竞标中,后起之秀孔府宴酒一举击败自家兄弟孔府家酒,以3079万元夺得1995年“标王”桂冠。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喝孔府宴酒,做天下文章”的央视广告,让这家名不见经传的企业家喻户晓。夺标当年,“孔府宴”就实现销售收入9.18亿元,利税3.8亿元,主要经济指标跨入全国白酒行业三甲,成为国内知名品牌。但“孔府宴”并没有做好自己的文章。决策失误、结构调整不力和盲目扩张使得企业很快陷入困境,加之自1996年国家对白酒行业实施的控制,2002年6月“孔府宴”品牌最终被零价转让给山东联大集团。1995年11月8日,“孔府宴”与“孔府家”之争在第二届标王竞标会上达到高潮,当时两者的出价都超出了6000万元,却不料黑马杀出,秦池酒以6666万元抢摘“王冠”。原为山东临朐县一县属小型国有企业的秦池“称王”后,1996年收入高达9亿多元。1996年11月8日,秦池又以3.212118亿元天价卫冕“标王”成功。但秦池老板“每天开进央视一辆桑塔纳,开出一辆豪华奥迪”的梦想并没有随之变成现实。由于没有及时将经济效益转化为发展后劲,“勾兑事件”在1997年初遭媒体曝光后,对危机攻关的乏力使得秦池销售一落千丈。此后,关于秦池被“拍卖”n//的消息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事实上秦池酒厂至今仍然在维持生产,只不过当年的辉煌已是过眼云烟。因此,国内企业在有效、充分利用商标进行竞争的前提下,必须客观冷静地摆正产品或服务质量与商标的关系,不能片面夸大商标的作用。尤其是中国的中小企业应认识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商标战略的运用,但它仅仅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2002年底,马志平以1.0889亿元让市场表现平平的熊猫手机成为2003年度央视广告的“标王”,熊猫手机虽然借此一举扬名,并带动了销售的提升,但在竞争激烈的手机市场中却未能胜出。由于缺乏核心技术,熊猫手机在巨额广告与薄利销售的矛盾中,掉进了债务的无底洞。2005年3月14日,熊猫移动的控股方南京熊猫一纸公告斩断了与它的关系。7月28日,熊猫手机前掌门人马志平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被批捕。3.在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战略下,也应该推进商标形象革新,实施商标的国际化战略。入世后的今天,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席卷着我国许多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如何迎接这样一个机遇与挑战,已经成为国内许多企业家制定发展战略的重要因素,商标的国际化战略也应该是早已经提上日程。对企业来说,要注意:商标的国际化战略首先要考虑自己产品或服务的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和民族风俗,以避免在中国可以注册的商标在国外却不能得到注册,使得在国外要重新打造一个品牌;还要及时甚至抢先在自己未来的出口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商标,以防止其他国家的企业抢先注册。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一大批优秀民族品牌急需走出国门参与全球范围内的经济竞争。但是很多企业往往忽视了商标权的保护,商标纠纷案件也在呈不断上升趋势,其类型复杂,涉及的领域广泛,给许多知名企业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据国家商标局统计,仅2004年一年间,“因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案件总数就有1952起,涉案金额比2003年增长了234.60%,高达2742.95万元。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行业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总体发展规划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竞争力,必须在日常发展中,落实高效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这个角度来说,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多管齐下保护企业商标,制定商标战略使商标有效地为企业服务,是各个行业企业特别是知名企业都面临的现实课题。商标战略的实施和分类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涉及到许多方面,无论是品牌商标的形成和创造,还是品牌商标的发展和扩张,或是品牌商标的推广和保护,都有许多具体的实施战略,这些具体的实施战略构成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体系:(一)商标选择战略n//一个好的商标是一个企业形象的代表,一个企业的精神风貌。要塑造一个好的商标品牌,在选择与设计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商标的个性魅力与精神内涵。商标的个性是商标价值的核心,要获得商标价值就必须塑造出鲜明的商标个性。一件设计精巧、富有新意的商标就如一幅美丽动人的图画一样使人赏心悦目,也只有这样一种带有强烈情感作用的东西,才能真正唤起许多潜在的消费者。例如BENZ汽车那个构思巧妙、个性突出的圆形汽车方向盘似的特殊标志,就塑造出消费者心中豪华优质高档车的典范。商标的精神内涵主要体现商标的精神导向作用。有远见的企业家,应当有效地发掘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财富,让其成为企业商标独自的精神内涵。我国许多的老字号,就是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精神的载体,历史上瑞蛾祥和同仁堂就是它们的代表。在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的过程中,大型企业的优势在于其强大的企业规模、雄厚的资金实力、悠久的历史渊源、良好的品牌效应等,中小企业虽然在上述方面无力与大型企业一比高低,但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商标选择战略。许多知名大企业都是从小企业成长而来的,如果认为在企业发展壮大之后再考虑商标战略,那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想。“海尔”的成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海尔”的前身是青岛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冰箱制造厂,今天成长为世界著名的电器集团,其成功的秘诀正是实施了包括商标选择战略在内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发展战略,这对中国众多的企业无疑具有极其深刻的启示。1.选择商标的法律条件:选择商标当然要考虑到法律上的有效性,能获得注册、受到保护。商标须具有合法性、显著性、新颖性特征。所谓“合法性”,即指商标名称和图形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商标的构成不含有商标法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图形(《商标法》第8条);所谓“显著性”,即指商标对于商品来源的区别能力;通用标志,无法区别商标来源,同时商标的构成应简洁醒目。特别繁杂的画面和多种称谓的图形,给人的印象不深,概念模糊,不能作商标;过于简单的对象,如点、线、图以及普通文字书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者两个以下的字母,没有构成图形的也不认为具有显著性,不能作商标;所谓“新颖性”,即指商标名称或者图形不得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2.选择商标在贸易方面的要求:当一个企业是以创立驰名商标为商标战略时,必须从贸易、市场、消费者方面考虑,这方面的要求有:(1)简洁明了,易读易懂易记;(2)构思巧妙、不落俗套;(3)文化含量高,以文化制胜;(4)易于进行广告宣传;(5)名牌商标应具有国际性,避免因国别不同而引起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不同造成的误解。下面将商标设计从商标选择中独立出来,专门谈谈商标的设计战略。n//(二)商标设计战略实施商标战略要从商标设计开始。商标设计不仅仅是艺术形式的构想与再现,搞商标设计,既要熟练地掌握美术技能、技巧,又要了解商标法律知识、考虑到能否获得注册。商标设计还是企业文化、精神风貌和经济技术水平的反映。商标设计应给人以强烈的标志感、艺术感和象征感。具体要注意以下问题:1、名称的选择。2、商标图形的艺术特征。3、商标的形象感觉。4、商标的色彩感觉。5、商标图案的艺术构想。6、商标形象的艺术处理。7、商标的要求和表现形式。8、商标图案的形式规律。9、几何形商标的变化。10、文字商标的构成。11、创造形象和改造形象。(三)商标使用战略在商标使用战略中,有以下几种情况:1.无商标战略,对于一些大众化商品(如毛巾等),顾客对其商标无特殊要求,而且在仓储式商场多见。2.商标归属战略,产品商标的归属有三种:制造商商标、中间商商标、制造商商标和中间商商标各采用一部分的混合商标。3.单一商标战略,比如说,美国的3M公司生产的产品种类繁多,从计算机产品到厨房用品到技术含量较高的光学产品,无论是对高科技产品还是普通民用品,该公司都使用“3M”这个商标。4.同类产品同一种商标战略,采用该模式的大多是生产或者经营不同种类产品的企业,在其同类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5.一种产品一个商标战略。采用该策略的有生产跨行业的完全不同种类的产品或者同种类但有差别的产品的企业,如联合利华公司。该公司每推出一种商品,就用一个新商标。现在号称是世界上拥有商标数量最多的公司。这种战略的特点尤其表现在对即使是类别相同但相互有差异的产品也采用不同的商标,例如美国的宝洁公司针对成分、功效不同和市场营销定位不同的洗发液分别使用“潘婷”、“海飞丝”、“飘柔”等不同商标。6.主副商标战略,采用此战略的主要是大型企业,而且这种战略运用的经验主要是由日本大企业获得的,日本的丰田、东芝、日立、索尼等大公司均采用这种战略。其特点是在同一产品上使用两个商标,其中一个是适用在各类产品上的体现企业形象的主商标、另一个则是专为某种特定产品设计使用的副商标(或者称“从商标”)。例如,和路雪公司在每种冰淇淋上通常都使用“和路雪”这个主商标和另一个专用于该产品的副商标,如“百乐宝(PaddlePOP)”、“顶点(TOPTEN)”等等。(四)商标宣传(广告)战略n//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品牌产品是必不缺少的手段。如果说质量、技术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主体、根本和动力,那么广告就是实施商标战略的翅膀,是品牌成名前腾飞的重要武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利用广告手段进行宣传,就不可能提高消费者对你的品牌商标的认知度,也不可能成为名牌。企业在实施广告战略时,一定要注意三点:一是广告要真实,不说过头话,不做虚假广告,要实事求是地宣传自己的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二是要考虑经济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承受能力的广告形式,在扩大广告效果的同时,努力节约广告投入成本;三是要突出重点,主题明确,语言精炼,形象生动,恰到好处。(五)商标保护战略企业不仅要实施商标战略,而且要实施保护战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当前我国许多企业在商标的管理上仍然存在这样一种思想,那就是商标在制定之后就万事大吉了,这是十分错误的。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缺乏专门的商标管理部门,没有从事商标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更谈不上制定相应的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在对商标的保护防范上,企业也缺少相应的维权机构,保护意识相对滞后。商标管理保护观念的落后,不仅导致商标的滥用、从而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还容易发生一些商标纠纷、商标违法事件。据不完全统计,仅2002一年,我国工商管理系统查处的涉及商标违法案件就达39100起。商标保护战略主要包括:1、注册商标保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法律认可和法律保护。2、申报著名、驰名商标保护。国家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是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工作。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一种荣誉,也是提高产品、商标及企业的知名度,更重要的是这些商标将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3、企业对品牌商标的自我保护:(1)管理与不断创新。(2)创新对品牌商标的保护。(3)积极开发和应用防伪技术。(4)运用法律武器参与打假。(5)法律对品牌商标的保护:一是立法保护;二是司法保护。从企业内部来看,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企业要建立自己的商标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品牌战略目标的制定和实施、商标设计和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商标自我保护和法律保护、聘请商标法律顾问或商标代理人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商标工作落到实处,为培育和创立驰名商标打下坚实基础。2.依法保护:法律是保护商标的最好武器,我国《商标法》是商标保护的依据。我国《商标法》对企业合法注册的商标依法进行保护,所以企业必须首先做好商标的注册和续展注册工作。我国《商标法》主要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只要他人没有注册,任何人都有权以同一商标注册。如果企业的商标先使用而后注册,则容易被他人抢注。我国商标法还规定:“n//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这就要求我们还必须及时申请商标续展注册,而实际上每年我国都有很多商标到期,但办理续展注册的只是少数企业,大部分商标都因所有权人没有意识到老商标的重要性而放弃了商标权。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在2003年的商标验证工作中发现,上海市尚有1055件商标由于到期后没有及时续展,随时有可能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抢注。3.使用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种相互近似的商标注册后,不一定都使用,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防御商标则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该种商标称之为防御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此种商标尚无明确规定,按照国际惯例,此种商标一般难以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当前我国一些大企业都采用这两种方式进行商标保护。(六)对外商标战略我国许多企业商标缺乏国际化意识,一方面,许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由产生之后就一直沿用,甚至百年不变,难以跟上时代的步伐,其产品或服务自然会被消费者所抛弃,这也是许多企业在市场中失利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商标设计之初都是针对国内消费者,其知名度与影响力较为有限,企业难以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当然这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力所能及的,但这确实是导致我国缺少一些国际驰名商标的主要原因。目前的情况是:在国外,我国企业的大量商标被抢注;在国内,大量商标被外国公司“吃掉”。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统计,国内有16%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科龙在新加坡都相继遭遇了商标被抢注。在每年超过200起的商标国外抢注案件中,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中国品牌商标进入国际抢注高发期。1.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原因有自身商标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抢注者企图抢先注册以谋“高利”的原因,还有商标制度本身的特性等原因。例如:博世&西门子在德国注册的“hiSense”商标侵犯海信的商标权案,与此类似,西门子在德国另一控股公司欧司朗公司在明知“fire-fly(萤火虫)”为东林电子的商号及商标的情形下,在德国将该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鉴于东林电子与西门子欧司朗之间激烈的反倾销诉讼,鉴于目前在德国市场上未见西门子欧司朗公司的“firefly(萤火虫)”品牌节能灯产品销售,西门子欧司朗公司申请注册“firefly(萤火虫)”n//商标绝非偶然巧合,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将东林电子的自创品牌抢先注册从而遏制“firefly(萤火虫)”产品进入德国市场。2.我国企业应采取的反抢注策略:企业设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及时防患、及时办理商标国外注册,了解国际惯例、尊重他国的法律。还要注意的是,商标国际注册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商标国际注册仅限70多个国家,并不包括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像老挝、越南,甚至加拿大都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如果要进入这些国家市场就必须到各国逐一注册。目前我国知名企业的商标在美国注册的最多,其次是欧盟、日本等,但在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以及其他国家都甚少注册。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目前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在该国和该地区注册商标,谁就拥有商标的专用权。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的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此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因此,不论被抢注商标的企业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抑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降低市场份额。总而言之,我国的企业要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可以象专利预警一样建立一个自我品牌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外商在我国实施商标战略的主要手段包括:1.广告宣传,中央电视台的2005、2006年“标王”被宝洁夺得,就是一个例证,这可能仅仅是外商转变广告策略、加大宣传的一个序幕。据新华社的消息,2004年11月18日,宝洁以3.85亿元的中标额成为央视广告招标以来的首个“洋标王”。而这笔投给央视的巨资不过是宝洁在中国整体营销策略的一个部分。2003-2004财政年度,宝洁全年销售额为514亿美元,位居《财富》杂志全球500最大工业/服务业企业的第86位。素有“品牌教父”之称的宝洁成为“标王”,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国际品牌在中国媒介策略的转型。2005年宝洁等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遭遇了一系列新麻烦,但这并没有阻止宝洁大举进发的脚步。据悉,宝洁旗下拥有300多个子品牌,而投放中国市场的只有10%,面对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其他子品牌进入只是时间问题,因此“2005年央视夺标不过是个前奏”;而在中央电视台2006黄金资源广告招标会上,宝洁以3.49亿元的投标总额成功蝉联了今年央视广告招标标王的宝座。2.提供赞助,在国际体育盛会(比如奥运会)、文化活动、慈善事业上都常常看到跨国公司的身影;3.合资经营,上海家化的“美加净”是上海的一个知名品牌,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初期占中国护肤市场的五分之一,在与庄臣公司合资后,也许是由于外方不善于经营“美加净”品牌,也许是因为外方“雪藏”该品牌,使得合资企业从原来“美加净”销售额3亿元/年,在合资后降至6000万元/年,中方又不得不用“重金”赎回“美加净”。目前,“美加净”的销售额已经有了较大的增长,但是还未达到最辉煌的时候的市场占有率。上海家化的“美加净”、“六神”n//分别已经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美加净”、“六神”、“清妃”、“佰草集”已经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4.外商还有收购、代理、专营、商标特许等手段,在中国实施其商标战略。究其原因,主要与中国企业商标意识淡薄、企业资金短缺、难以与外商抗衡、国内法制法规不健全等因素有关。面对国外商标的围追?(七)名牌商标战略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也是市场经济更加深化发展和名牌经济的时代。在名牌经济更加发展的21世纪,名牌商标战略具有愈来愈重要的意义。名牌商标战略的直接目标是创立、发展和保护企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的象征和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名牌商标战略将更加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也同样将为企业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注入无限的生机。从上海的情况来看,目前,上海已有50项中国名牌、422项上海名牌、40件中国驰名商标和318件上海著名商标。还有8项列入了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上海有效注册的商标已经达到8.7万件。2005年11月29日,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联合推出了《上海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行动方案》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上海实施品牌战略的发展总体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培育形成5个左右在世界上有一定影响的著名品牌,10个左右体现上海城市活力和魅力的区域性品牌,50个左右在国内领先的知名品牌。“宝钢集团、上汽、上海电气、江南造船、振华港机、上海广电、中芯国际、海立集团、上海化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被授予“先进制造业十大品牌”。 (八)商标CI(CI即企业形象)战略1.企业形象(CI)与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企业要实施商标战略,应重视应用CI技术。近年来,在工商企业界出现了一种新的经营管理技术—CI(CorporateIdentity),即“企业形象”。它以企业作为经销对象,设计并建立“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CorporateIdentitySystem),塑造出反映企业特色的企业形象,并通过在社会上的传播,在消费者、社会公众以至同行业中树立起这个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n//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是将企业的经营活动以及运作此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理念,通过传播媒体来增进社会认同的符号系统。确切地说,企业形象识别系统以商标的造型与色彩设计为核心,运用综合的市场营销的传播技术,特别是视觉传播技术,将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特色、社会使命感、产品包装风格与产销策略传达给企业内外的公众(包括企业员工、社会大众、政府机关及其他团体等),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使他们对企业产生一致的认同感和价值观。通过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赢取社会与消费者的依赖与肯定,从而实现产品销售的目标,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经营绩效。建立企业形象识别系统,首先应将企业的经营思想和企业文化,形成明确而统一的概念,然后运用综合的传播媒介系统,将它传达给与企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作为市场竞争中的一种识别体系;同时借助设计系统设计出表现企业个性和精神的视觉形象,使消费者产生一致的深刻的认同感。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一些大企业就应用过此项经营技术,效果是比较显著的,很快也就受到了各国企业界的重视,纷纷采用,作为加强市场营运的一项有力的战略武器。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也逐步认识到企业形象的重要作用,也有不少企业开始研究和应用CI技术。2.商标战略与CI战略(1)两者的关系:CI战略起源于商标的使用。20世纪初,德国的AEG电器公司不仅把商标适用在其系列化产品上,还用到包装、海报、便笺、信封、名片、橱窗上,形成统一视觉识别的雏形。标志、标志字和标志色是视觉识别系统和整个CI系统的核心。商标是最重要的企业标志。在企业形象设计中,商标作为一种视觉识别符号,有它独特的视觉语言特征和功能:a.识别性,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b.同质性,商标是企业理念的具体体现,是经营思想、精神、产品特质的综合反映。消费者对商标的认同其实是对企业和产品的认同,商标所蕴藏的丰富内涵就是企业形象的内在特质;c.表现性,商标是一种视觉符号,因此具有视觉形式的表现特点,具有直观性、艺术性、表意性的抽象图形都是构成商标的元素。这些形式的优劣与否直接影响企业信息传达的效果和企业形象的树立;d.主导性,商标是企业CI体系的核心,在推行CI过程中,商标具有决定性的作用;e.适应性,一种形象具有多重意义。这种抽象的形态,使商标的内涵进一步得以更大的扩展,外延的辐射变得更丰富;f.联想性,商标的真正意义在于,采用一对一的对应方式,把一个复杂的事件用简单的形式表现出来,由于商标本身具有联想性,代表了一定的意义,在产品和消费者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2)CI战略中的商标策略:CI战略对商标设计、商标使用、商标宣传等都有严格要求,许多CI专家提出了许多整套的策略。但是大部分与我们本文中讨论的商标战略相似或者相同。(九)商标与专利相结合的战略n//1.捆绑许可战略:商品投放市场后,为了更大利益,可以将专利权和相关商标权捆绑在一起出让或者许可。商标的作用很大,可为了商标在市场上站住脚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投资。为了减少商标的广告投资,可以采用强制使用商标作为使用专利权交换条件的战略。在著名的DVD知识产权许可中,面对国外专利权人所实施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国际竞争策略,面对专利权人累计近20美元/台的收费要求,我国企业及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许可制度方面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经验,加上法律法规也有不够健全的地方,不得不与6C、3C等专利许可组织签订了许可协议。由于国内企业不掌控DVD机的任一项核心专利技术,一台均价500元的DVD,有6C、3C等12家外资企业伸手要钱,总共每台需要交纳各项专利费用20美元。专利权人在实施联合专利许可的同时,还强制性地要求被许可人必须使用特定的标识(LOGO),其费用为2万美元,其授权主体为DVDFORUM。在联合实施专利许可的同时,进行标识(或者商标)的捆绑许可,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被许可人为进行DVD的生产,不得不无条件地接受。拥有DVD音频专利(AC-3)的美国杜比公司,一直要求所有取得其许可的产品必须在显著位置使用其商标“DOLBY”以及双“D”标识,并对专利和商标共同收费,否则就不能通过其许可和认证。以Philips为代表的部分国外企业,在DVD+RW的许可上,已在美国海关对未取得专利许可的产品,以未获得标识名义边境扣留措施。目前,生产传统DVD,不是微利,而是无利,对企业而言,普通DVD已没有经济价值,大家尚未完全停止其生产的原因,是要保住原先的市场份额,为后继产品创造空间。可以看出,虽然中国DVD播放器的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70%-80%,但核心技术仍严重依赖国外的研发成果。中国DVD产业整体处于加工状态,需要向国外厂商支付巨额的专利使用费。专利使用费目前已占单机成本的40%,这使主要依靠低价位来争取市场份额的中国厂商十分被动。目前国际通行的DVD两大标准为:以索尼松下为代表的蓝光标准、以东芝为代表的HD-DVD标准。我国计划开发基于HD-DVD标准的自主DVD格式,中国政府研究机构——光盘国家工程中心已向国际DVD论坛工作组提交计划,希望能基于HD-DVD标准开发一种只面向中国市场的DVD格式。具有这种格式的产品预计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前推向市场。这种新格式的DVD在结构上与目前通行的HD-DVD相同,不同的是纪录层厚度为0.6毫米,物理层略有改变,视频应用层有所简化。因此,中国格式的DVD与HD-DVD不兼容。虽然不能彻底解决我们在DVD行业被国外技术牵制的局面,但我们毕竟拥有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在行业内有了一定的发言权。n//2.商标的外观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专利法的保护。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观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它和商标都是置于产品的表面或者商品的包装上,都可以由某种图形组成,对产品起到美化和促进作用。在产品上设计一个图案,既可以作商品的商标,又可以用作产品的外观设计。所以,企业如果暂时不能或者不愿意申请商标注册,则可以考虑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运用专利法来保护自己的未注册商标。但是,这种情况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该图案必须附置于外观设计产品上,是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而不能游离于外观设计之外;b.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必须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c.保护对象只能是商品商标,而不适于服务商标。3.企业制定商标战略时,应尽量同时用商标权和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商标设计。中国消费者报(2005-11-21)报道了“黄毕山”白酒外观设计专利权侵犯“黄华山”白酒商标权事件。黄华山是福建省建瓯市的旅游景点,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在1980年之前就将“黄华山”注册为白酒类商标,2003年“黄华山”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5年5月16日,福建省南平市工商局发现,邵武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毕山”牌白酒外包装装潢与建瓯黄华山酿酒有限公司的“黄华山”牌白酒的色彩、装潢图案、文字颜色搭配组合及整体图案布局排列等完全一致,直观感觉上极易造成混淆;尤其是商标“黄毕山”与“黄华山”的构图比例和写法观感差别甚微,极易使公众造成误认。但是“黄毕山”白酒的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在2004年10月6日获得专利证书,也是一种合法的权利。南平工商局遂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邵武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商标法》第52条规定,侵犯“黄华山”注册商标专用权。n//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认定是否正确?两种权利冲突原因何在?如何避免冲突的发生?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企业在制定专利战略时,为避免此类冲突的发生,要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同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就可以同时获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2)专利权和商标权并不存在完全意义的相互侵权行为,因为必然有一个在先权利存在。从时间顺序看,如果申请的专利在商标之后,则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如果商标申请在后,则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为无效的商标,这具体要看到底是谁在模仿和抄袭,因此,重要的是分析在先合法权益的获取;商标注册不得侵犯在先权利有5年的时效,当外观设计专利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时,5年内必须及时行使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否则两者只能共存。当商标被抢注为外观设计专利时,虽没有时间限定,但也要及时保护企业在先权利,随时发现随时撤销其专利权;(3)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允许注册立体商标,使得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更为常见和复杂,因为这不仅使得同一商品外形既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可能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且更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平面商标一般都符合非功能性的条件,但立体商标则很难完全避免功能作用,或多或少会有一点实用性,例如:可口可乐的包装瓶是一个著名的立体商标,其独特的外形除了有助于人们将其与其他饮料相区别,另一方面也是饮料的容器,有令人舒适的手感,当然,可口可乐包装瓶商标只保护其曲线形这一标志,并不保护包装瓶,否则将会对其他饮料生产者极为不利;现在更容易发生冲突的是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以往立体仅仅作为外观及版权雕像来保护,并没有要求立体的外观也可以申请商标,现在这样的冲突更直接了,企业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外观专利;在没有申请下来之前,还可以做版权登记;在专利保护期间达到了识别商品的作用,则可以注册为立体商标,进一步保护。与此稍微有些差别的另一个案例是“京大沙拉酱”案例,即天津高院判决王文君诉益友苑食品公司商标侵权案(该案详情见后面)。该案要旨:生产者在生产的产品前冠以生产者的简称,是为了突出和区别生产者,在市场上以该种方式称谓商品名称,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商品命名方式,不具有显著性,一般不能作为商品的特有名称予以保护。只有当该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在相关领域被认同为著名厂商字号时,才可以将厂商字号与其后的一般商品名称联系在一起,整体作为商品特有名称予以保护。如果生产者名称不能认定为著名厂商字号,进而以自己名称的简称所命名的商品名称也不能认定为商品特有名称;当然也不应适用我国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规定。“京大沙拉酱”案简要案情如下:2001年1月10日,深圳市源德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京大JINGDA”商标。2002年3月21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1734695,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同日,深圳市源德丰食品有限公司与王文君签订《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并于2003年3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备案。1998年8月,案外人北京市京大食品制造中心(以下简称京大中心)申请“京大”图形和文字组合商标。1999年12月14日,经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证号为第1344239号,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9类:水果色拉,蔬菜色拉。2000年11月10日,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友苑食品公司)与京大中心就该商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于2000年11月30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该合同约定:京大中心许可益友苑食品公司使用第1344239号商标,且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2002年9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京大中心将该商标转让给益友苑食品公司。n//案外人京大中心和益友苑食品公司自1998年起生产销售瓶装“京大沙拉酱”,并在瓶贴上使用第1344239号商标,同时在瓶盖和包装箱等处显著标明“京大”字样,并在销售中以“京大沙拉酱”为商品名称在北京、天津等地销售。李英多年销售益友苑食品公司生产的“京大沙拉酱”。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沙拉酱”为第30类16群组中的“蛋黄酱”系调味品,不属于第29类商品。王文君认为益友苑食品公司和李英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认为:益友苑食品公司受让的第1344239号“京大”图文商标的原所有人京大中心,早在1998年就已开始在沙拉酱包装上使用该商标的图形和文字。后益友苑食品公司又与京大中心签订《商标使用合同》及买断京大中心全部资产的《协议书》,均涉及第1344239号“京大”图文商标,直至2002年9月21日益友苑食品公司受让第1344239号“京大”图文商标。所以应认定在王文君的第1734695号“京大JINGDA”商标获准注册之前,益友苑食品公司已经在其生产销售的沙拉酱产品上使用第1344239号“京大”图文商标。所以,应确认“京大沙拉酱”已成为益友苑食品公司的商品名称,益友苑食品公司使用的京大沙拉酱瓶贴为其产品的包装装潢,在王文君所有的第1734695号“京大JINGDA”注册商标获准注册之前,益友苑食品公司对“京大沙拉酱”这一商品名称及其包装装潢已经享有在先权利。所以,益友苑食品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并没有侵犯王文君的商标专用权。该院判决驳回王文君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文君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理由如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是,被上诉人益友苑食品公司在先使用的带有“京大”字样的商品名称和带有该字样的瓶贴等包装装潢,对上诉人注册的1734695号商标而言,是否享有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一、被上诉人益友苑食品公司虽在沙拉酱瓶贴上使用“京大沙拉酱”名称,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京大”字样,但并没有作为商标使用。“沙拉酱”是一种“蛋黄酱”,系一种调味品的通用名称,被上诉人益友苑食品公司在沙拉酱前冠以“京大”二字,显然是案外人“京大中心”n//的简称,是为了突出和区别生产者,而在市场上以该种方式称谓商品名称,是一种普遍采用的商品命名方式,一般不能作为商品的特有名称予以保护。而当该商品的生产者名称在相关领域被认同为著名厂商字号时,才可以将厂商字号与其后的一般商品名称联系在一起,整体作为商品特有名称,予以保护。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案外人“北京市京大食品制造中心”,不能认定为著名厂商字号,进而被上诉人益友苑食品公司使用的“京大沙拉酱”名称不能认定为商品特有名称,不应适用我国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规定。被上诉人益友苑食品公司长期在产品瓶贴、瓶盖等商品装潢设计中使用“京大”字样,只能证明其使用在先,但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不能对抗上诉人的1734695号注册商标。故被上诉人益友苑食品公司在同类商品瓶贴及其他包装装潢显著部位上使用与上诉人注册商标主要部分的文字相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被上诉人益友苑食品公司是否在包装装潢上使用“京大”二字,不影响其包装装潢的使用。二、鉴于本案上诉人王文君不能证明其注册商标的已实际使用和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并考虑被上诉人益友苑食品公司侵权系法律上的误认所致等情节,故酌情判决被上诉人益友苑食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上诉人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李英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如下:天津高院终审判决:一、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三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上诉人在沙拉酱产品瓶贴及包装上停止使用“京大”字样文字;被上诉人李英停止销售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带有“京大”字样瓶贴及包装的沙拉酱。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上诉人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王文君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四、驳回上诉人王文君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均由被上诉人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n//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和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还比较短,人才也十分缺乏,管理效率和管理职能也显得很薄弱,因此,在“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一-专利战略”、“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二-商标战略”两篇文章的基础上,本文专门讨论现代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企业知识产权组织的架构模式在加入WTO后的国内和国际竞争环境中,任何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并且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事务经验的专家,没有专门处理和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机构和组织,将无法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最终取胜。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是现代企业整个有机体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内外各种企业中,企业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有三种架构模式,简要说明如下:(1)隶属研发部门(比如技术服务部),优点是易实施与研发密切系的知识产权管理、易了解专业技术知识及其动向,缺点是无法直接掌握、难以针对企业整体作管理、有关资讯不易直接传给决策层。(2)隶属行政体系下(比如设置法务部或知识产权部),优点是利于实施订定契约、排除侵权、诉讼程序及有关之业务交涉,缺点是不易掌握研发动向、专业知识及有关建议、无法直接掌握决策,难以针对企业整体作管理。(3)直属决策层(比如总经理室),优点是较易掌握企业的决策、较易推动相关的制度,缺点是研发现场的资讯难掌握、需多方协调研发部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作具体分析如下:(1)技术部门末端型。即:总经理室下设研究开发部,研究开发部向总经理负责;研究开发部下设研究室和技术管理科,各个研究室、技术管理科向研究开发部负责,各个研究室与技术管理科并列;在技术管理科下设专利组或知识产权组,专利组或知识产权组向技术管理科负责。n//这种模式中,知识产权组或专利组由企业的研究开发部门(如研究所)中的技术管理科或技术成果科管理,该小组实际上仅仅负责为本企业的科研成果办理专利申报事务。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所能发挥的作用受到很大局限,因此该结构模式是一种原始、初级的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设立方法。由于在我国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和意识均很薄弱,因此,该结构模式在很多中国的企业里却十分常见。(2)研究开发部门型。即:总经理室下设研究开发部,研究开发部向总经理负责;研究开发部下设研究室、技术管理科和知识产权科(或专利科),各个研究室、技术管理科和知识产权科(或专利科)向研究开发部负责,研究室、技术管理科、知识产权科(或专利科)相互并列;研究室、技术管理科、知识产权科(或专利科)向研究开发部负责。在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科(或专利科)与研究开发部门内的各个研究室和其他科室并列,都由研究开发部门的负责人领导。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事务人员较易影响研究开发部门的负责人(领导人),参与或者辅助各个研究室或者其他科室的决策和工作;缺点就是知识产权事务人员不易参与企业的决策、也不易管理企业生产部门中的有关问题。(3)企业直属型。即:总经理室下设研究开发部和知识产权部,研究开发部与知识产权部并列,研究开发部与知识产权部均向总经理负责。在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部或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直属于总经理,其地位与该企业各个分厂、各个研究所平行。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部门可以直接掌握企业负责人的方针和总的经营情况,可以根据方针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知识产权政策或专利政策,采取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将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该企业当时最为重要的技术创新、开发和产品生产结合起来,这样便于发挥知识产权人员的参谋、管理职能。该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部或管理人员的地位较高,不利于各分厂或各个研究所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日常知识产权事务处理。可以通过在各个分厂或各个研究所设置各自的知识产权科(专利科)或小组来弥补这一缺点。国外很多大企业的做法是:由直属于企业总经理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利部门)对各个分厂或者各个研究所下属的知识产权部门(专利部门)实行双重领导。这样,就能形成企业内部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结构模式。直属于总经理的知识产权部门可以下设专利科、商标科、情报科、涉外科、事务科、计划科等等分部门,专利科包括与其他部门共管的各个专利小组。n//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组织的四种基本模式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组织的设置与运作,进一步作具体分析如下:(1)直线形组织结构: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下设若干下一级的管理层,各个下级管理层又下设若干个执行层,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型结构,每个层次均从事综合性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该结构模式具有机构简单、权责分明、命令统一、决策迅速、智慧及时、高效率管理等特点和优点。其不足之处在于:因为每个层次均要负责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求管理人员对各类知识产权均要相当精通,并且造成上下级的沟通和协调要经过多人多层次。(2)职能式组织结构: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下设若干个职能部门,包括专利部门、商标部门、著作权部门、商业秘密部门、企业法务部知识产权处等等。各个职能部门均具有对知识产权最低管理层或者执行层的领导权。该组织结构模式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以按照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别,做到有的放矢、责任明确地进行管理。其缺点就是,有可能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摩擦增加,出现多头领导的现象,难以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让知识产权最低管理层或者执行层感到无所适从;还有可能因为过分重视企业按照专项分工进行横向管理,却忽视了对知识资产在上述过程中的纵向管理,往往会使得一项知识产权的管理变得支零破碎、甚至导致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流失。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分工变细,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之间交叉性日趋增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权、利变得日趋模糊。(3)矩阵组织结构: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下设知识产权事务综合性协调组织,知识产权事务综合性协调组织下设若干个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并对这些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有领导权;此外,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个项目小组,这些项目小组也均对上述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有领导权。企业采取矩阵组织形式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是把以一个项目或产品为中心任务的横向直线型组织和传统的以单一职能为中心的纵向直线型组织进行交汇,打破“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上级领导”n//的传统组织原则,实行双元权责结构和制度。通过项目小组的跟踪管理,确保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及时性、严密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技术创新,并发挥基层人员参与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增强对技术的变化和市场的不确定性的适应能力;另一方面又按照职能分工,对公司职能部门内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监测和提供支持。该类型组织结构的优点还有:它使得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门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长远战略规划的制订、决策,并由综合性协调组织来综合、协调各个项目小组、各个知识产权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因此,该类型组织结构模式是一种最适合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结构模式。(4)弹性组织结构:企业知识产权最高管理层负责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的制定,具体由知识产权管理中间层和知识产权管理基层组织来执行,并有知识产权专家智囊团和知识产权管理辅助人员两支队伍合作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事务。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结构上,没有一个即定的模式,应根据该组织的性质和工作需要来确定,而该组织的性质和工作需要则取决于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的要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结构将从以往的典型的“金字塔”型向具有更强的适应性的弹性组织结构方向发展,因此,弹性组织结构模式代表着未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创新的趋势和方向。笔者曾经在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就是采取该模式管理,我所在的部门是的该公司知识产权最高管理部门,负责为该公司长远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决策提供依据,并负责综合和协调各小组、各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知识产权部负责日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召集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作班子协调工作。国内外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国外现代企业中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都有些共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知识产权管理属于组织战略核心部分;(2)组建一支人数可观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3)奖励机制的完善;(4)情报工作的沟通顺畅。详细分析如下:(1)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大同小异,其基本职责可归类分为10项:①专利情报管理工作;②发明挖掘工作;③申请专利工作;④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⑤管理专利权;⑥处理专利纠纷;⑦商标等其它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⑧发明奖励工作;⑨专利教育工作;⑩与专利事务所或律师进行联系。先以一家国内企业和一家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体系为例,分别举例说明其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结构模式,供我国企业对比分析、并可参考借鉴。例1是上海宝钢知识产权管理结构模式,简单叙述如下:宝钢主管副总经理下设技术部,技术部向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技术部下设知识产权室,知识产权室向技术部负责;知识产权室下设知识产权管理科、科技成果管理科、合理化建议管理科、科技工作考评科、科技信息管理科、科技贸易管理科;知识产权管理科的工作又分为专利管理、商标管理、技术秘密管理、软件著作权管理、科技保密审查、引进技术管理。n//例2是一家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结构模式,简单叙述如下:该企业设立知识产权部(专利部),知识产权部是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最高机构,知识产权部设部长1名和工作人员若干名、协调人员若干名;知识产权部下设专利管理统括组(由若干人组成)、申请组(由若干人组成)、专利信息组(由若干人组成)、专利纷争与合同许可证组(由若干人组成),专利管理统括组的按照工作内容又分为规划(专利战略、制定教育培训课程等)室、联系与调整室、发明奖金与表彰室、外部事务管理室、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保护室;申请组的工作又分为申请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与提出无效、异议程序;专利信息组又分为专利调查室和技术信息调查室;专利纷争与合同许可证组又按照工作内容分为侵权诉讼与纷争处理室、权力抵触调查室、专利/专有技术许可室、委托合同/共同研究合同室等。(2)在跨国公司的企业管理中,知识产权管理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以德国西门子公司为例,它在全球设有12个知识产权管理部,400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管理着该公司各类知识产权约15万项。荷兰飞利浦公司在全球设有10个知识产权办公室,也有约150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管理该公司的6.5万个专利和2.1万个商标。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一般直属总公司经理管辖,是企业中技术与经营两个部门的支撑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技术部、经营部共同组成企业的核心,与生产部、财务部共同组建成企业最高层组织管理机构。下面以美国IBM公司和日本三菱、东芝、佳能、日立公司以及德国拜耳公司为例,看看国外先进企业是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A.美国IBM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IBM公司的集权管理组织机构我们都知道,IBM相当重视研究开发,每年花费在这方面的经费不下数十亿美元,而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及其相关策略更是相当有系统。目前IBM对于IPR(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知识产权)的归属及管理是实行中央集中管理制,由总公司来集中管理此类事务。IBM公司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其职责是负责处理所有与IBM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产权事务,如专利、商标、著作权、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字型及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内设两大部:法务部和专利部。法务部门是负责相关法律的事务;专利部门负责专利事务。专利部下设5个技术领域,每一个领域由一名专利律师担任专利经理。n//由于IBM公司是一个跨国集团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美国本土主要设有研究所,在欧洲、中东、非洲地区、亚太地区设有其分支机构。若没有设置分支机构的国家,或是由该地区各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代理人管理;或是由邻近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如亚太地区未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国家,由日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管理。IBM知识产权总部对全球各子公司知识产权部门要求严格,除向总部做业务报告外,世界各地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分部要执行总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并接受总部极强的功能性管理。IBM公司的基本战略是确保其活动的自由,即在开发、制造、买卖产品的活动中没有阻力。依据这一战略思想IBM每年花费其总收入的一成以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年申请专利约有六、七百件;自1950年至今,IBM每月自行出版技术公报,在技术公报中公开未申请的发明专利就有8000件以上。一方面说明其申请专利采取有选择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说明其巧施文献公开的战略,以阻止他人申请该专利的目的。在IBM,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发部门的员工所完成的发明、著作及其他成果的IPR均归属于总公司所有,然后再由总公司负责处理有关授权事项。各员工和公司之间要签署一份“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其中规定,只要他是从IBM内部取得若干机密信息或是从以前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撷取若干信息来完成IBM的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果,以及其因执行职务或为公司业务而产生的成果,都应该将这些成果的IPR移转给公司。IBM各子公司都和总公司签署一份“综合技术协助契约”,依此,总公司替各子公司出研究开发的费用,子公司的研究开发工作如有成果,其IPR必须转移给总公司所有。这样,总公司不仅拥有其员工移转来的IPR,也有从全球公司移转来的IPR,然后总公司再集中管理这些IPR。进一步来说,当总公司与全球的其他企业缔结专利或其他公司签署IPR授权契约时,总公司也可通过再授权的方式,将相关技术提供给子公司。这种授权方式,使知识产权得以流通。当子公司制造、销售产品,侵害到第三人之知识产权并遭诉时,总公司也出资协助子公司进行抗辩。有关商标之使用,原则上是由总公司集中管理,各子公司要使用时再由总公司授权。对于总公司的上述各种授权,各子公司是以营业额中的一定数额支付给总公司作为使用费。IBM拥有庞大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IBMPublicLicense,IPL)来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是处理一切有关IBM业务的知识产权事物,如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字型及其他IPL的事务。至于法务部门则负责IPR以外有关法律的事务。由于IBM每年都必须花费其总收入的一成以上用于研究开发活动,因此IPL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适当保护其研究开发的成果,在确保其营业活动自由的必要范围内,持久地维护较好的专利财产。IPL的作用或者任务主要包括(1)申请专利,(2)寻找合适的发明,(3)授权契约的谈判,(4)IBM与其他公司所签订的开发契约、买卖契约、委托制造契约、合并契约等有关IPL条款的审核。n//在商业秘密的保护及管理上,IBM将机密分为四个等级来管理,分为绝密、限阅、机密、仅内部使用四种,标准是根据机密与IBM业务的关系、与IBM业务的施政方针的关系、有关业界竞争的影响度、是否为IBM产品技术上及收益上成功的关键等因素,将其依重要程度高低分类。然后再依其等级,决定其复印、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废弃、保管、资料传送时候的处理规定。举例来说,对外公开时,前三类的资料必须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复印资料时,前二类的资料只有原制作单位才印;传送资料时,前二类的资料必须转成密码才可传送。接受他人的机密资料也要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另外,未被指定为机密信息、以及未限定保密期的,如有碍于IBM的开发及销售,IBM都会再加批示修改。B.日本三菱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三菱公司由“知识产权总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特别之处在于其下分为“专利部”、“涉外知识产权部”和“策划处”三个部门,其中半数以上员工为法律背景,其他则为技术背景出身。 在三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专利部是和研究发展部门发明产出关系的单位,负责协助研究员和技术人员取得知识产权。专利部还设有驻外人员,负责驻在地的专利申请与诉讼事宜,目前在美国有二名、在德国有一名驻外人员。从专利部分离出来的“专利情报中心”目前至少有30人,三菱公司申请专利之前,都要先由该公司先行调查。这家公司每年约做6000~7000件专利事前调查的案子,但目前只能做到在专利之前做事先调查,未来要做到在进行研究开发之前即做好专利的事先调查。三菱公司知识产权总部下的涉外部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运用、对外交涉、诉讼与侵权协调事宜;策划处则负责制定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监督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及分公司和相关企业知识产权的支援等事宜。三菱公司的社规规定,员工所做出的“职务发明”权利一律归公司所有,“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则由公司根据需要与员工协调让度补偿。三菱公司的“知识产权总部”在知识产权观念教育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们隔月发行公司内部知识产权刊物(IPRNews)。并且三菱公司一年举办一次知识产权周活动,知识产权总部与其他重要干部巡回公司各单位,去讲授并沟通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C.日本东芝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n//东芝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隶属于其知识产权本部,其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属于分散型体制,在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权利的利用、纠纷处理、对外谈判等)下充分授权知识产权各个分部开展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业务。知识产权本部下设策划部、技术法务部、软件保护部、专利第一部和第二部、专利申请部、设计商标部、专利信息中心。策划部负责推动公司的中长期知识产权策略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务;技术法务部负责知识产权诉讼事务的处理;专利第一部和专利第二部负责统筹管理公司所缔结的授权契约以及技术合作等技术契约;专利申请部负责国内外专利申请事项;商标设计部负责商标的设计、登记和申请;专利信息中心负责专利信息的管理和电子系统的建立。D.日本佳能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佳能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隶属于其知识产权法务部,其知识产权法务本部至少有300名工作人员,主要业务是专利管理,直属于公司总经理之下。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是依据产品类别和技术类别来进行的,知识产权法务部相应地按产品和技术类别分项设置,因此具有行业管理的特征。比如,在产品类别上,设置了知识产权法务策划部、知识产权法务管理部、专利业务部、专利信息部。除了按照产品类别管理的这四个部门以外,知识产权法务本部另设专利第一部、专利第二部、专利第三部,直至专利第七部,按照事业本部采用技术要素的区别分别管理,这种按照技术类别管理专利的结构模式,有利于避免技术开发的重复进行,同时紧密结合事业部的产品策略开展专利管理。E.日本日立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日立公司的知识产权本部至少有300人,其中具有技术背景的有一半以上。比如:日立研究所的知识产权本部的管理人员中,23人负责业务管理,5人负责专利情报收集,1人负责专利办公自动化,还有一些人员负责工厂与知识产权本部之间有关专利管理的业务协调。F.拜耳公司是德国也是世界最大的化工企业之一。它设有专利委员会和专利处,二者是平行的组织机构。专利委员会由生产、科研、技术应用和专利处联合组成,其职责是:①分析判断哪些发明项目可以向国外申请专利;②去哪个国家申请;③对已获权的专利进行管理;④根据专利项目登记表,决定哪些项目的专利权需要维持,哪些可以放弃。专利处受公司总部直接领导,下设两个科,一个专利科,另一个是许可合同和技术协调科。专利科的主要职责:①申请专利直至授权专利的管理;②申请专利前和产品投放市场前的专利信息的调查,若发现相同技术,就设法买下他人的专利权;③处理专利纠纷,一是协商解决,二是通过诉讼裁决;④业务上与各级法院有联系。许可合同和技术协调科共有8人组成,负责许可合同工作,包括专利许可、技术秘密及技术合作。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①接待技术许可询价,组织许可谈判、签订有关合同;②技术合作,与需要使用拜耳公司技术的公司签订使用合同书。n//德国拜耳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特点是专利处将本公司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视情况经公司专利委员会研究确定向哪个专利局申请专利。这样既保证了专利授权的成功率比较高,又减少了侵权和无效请求;同时,由于专利的实施主要又是在本公司内部,处理专利纠纷的机率就相应降低。(3)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比较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三类:一类基本属于集中管理体制,如IBM公司;一类是分散管理体制,如东芝公司;另一类是按行列管理的体制,如佳能公司。其共性:不论是集中管理、分散管理还是行列式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都是处于总公司管理层的核心位置中,与技术部门、经营部门密切联系,将授权后的知识产权工作全部汇集在此统一管理,成为总公司的智囊部门。⑴集中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全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进行运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总公司的整体利益,在开发、制造、买卖产品的活动中能够工作顺畅,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移转、授权、再授权的管理方式上。也就是说研究开发的费用由总公司预付给子公司,专利权与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全部由总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如IBM公司。⑵分散管理体制的特点是:充分授权。充分授权的含义是在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下的充分授权。分散管理是针对各研究所和委员会而言,其优点是各事业部及研究所根据产品特性限制专利申请件数,决定知识产权的预算。但取得专利权后,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处理纠纷、对外谈判、提出异议等事务是由知识产权本部统一管理,如东芝公司。东芝公司除设有国内知识产权体系外,还设有海外知识产权体系,海外知识产权体系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华盛顿、西海岸设立专利事务所;一部分在欧美的子公司内设置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制定当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则,定期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本部则通过各委员会、研究会协调各事业部之间的联系,同时,对各事业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选有决定权。⑶行列式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按照技术类别、产品类别管理知识产权。实行按技术类别管理专利,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开发技术;配合各事业部的产品策略对专利进行管理。知识产权法务部集中管理授权后的所有事宜,包括权利的运用、谈判、争讼等。法务部通过派本部门人员参加公司内各事业部组成的产品法务会,或根据各项问题组成的作业部会议,了解技术、产品的相关情况,使法务体制贯串于产品开发至产品销售各个阶段,利用知识产权的法规,提高解决问题的效力。(4)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范围n//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主要集中在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教育等方面。由于各企业情况不同,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上各有侧重,值得借鉴。A.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遵守国际公约、各国专利法的基础上,各国公司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如IBM公司、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富士通公司等均采用签约或制定社规的办法,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a.签订协议:IBM公司与员工签署“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与各子公司签署综合技术契约。要求各员工只要从公司内取得机密信息,或从前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采撷的信息,或因执行职务(业务)而产生的成果,应将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移交给公司所有;对在日本的IBM分公司的员工,还要求填写发明转让同意书作为进入IBM公司的条件。由于总公司为各子公司提供研究开发费用,其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必须移转给总公司,总公司集中管理来自全球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并通过再授权的方式将相关技术重新提供给子公司使用,商标使用权也基本相似。各子公司要从营业额中向总公司缴纳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b.社规规定:日本公司制定的社规将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即便是离任后一年内的发明也应通告给公司,由公司决定产权的归属。如日立公司的社规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和职务外发明,权利均归本公司所有,业务外发明也必须向公司报告,根据需要决定要与否。若员工在岗位期间完成职务发明,而在离职后一年内取得专利权,也应通知公司,由公司决定是否使用该专利。三菱公司与富士通公司均要求员工将发明转让给公司。具体社规如三菱公司规定,员工作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权一律归公司所有,职务外发明和业务外发明根据公司需要与员工协调让渡。这一点我们前面也提到了。富士通公司则要求员工,凡是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发明或者研究计划时,产生的发明、与研究有关的专利或实用新型等权利,均应让渡给公司管辖。B.建立对发明人的激励机制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1999年全球100家申请专利最多的企业排名,其中半数是美国企业。这与政府实施科技政策、鼓励发明创造有关,同时,也与各公司实行的奖励制度密切相关。各公司依据发明人的成果,产生出相应的累积计分制、等级奖励制以及各种各样的表彰制度,如IBM公司、日立公司的激励政策各具特色,使得发明创造成为一种社会风尚。n//a.累积计分制:是IBM公司为激励发明人而设立的奖励方法。其奖金项目设立的特点,即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发明专利为3点,刊载在技术公报的发明,计为1点。点数累计为12点,给予美金3600元的发明业绩奖;发明人若是第一次申请专利就被采用,给予第一次申请奖,奖金1500美元;第二次的发明给予发明申请奖500美元。b.多种表彰:日本企业一般均设有第一次申请奖、发明申请奖、申请补偿奖、特别功劳奖等奖项。各公司针对本企业情况又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即重奖发明人。只要知识产权被使用,发明人就能得到奖金,即使人已故去或已离职均能得到奖励。如三菱公司、日立公司实行奖励直到权项的终止;富士通公司、东芝公司实行等级奖励制,最低奖金一件发明4000日元,最高奖金1年可达60―100万日元。富士通公司分为7个等级,东芝公司分为5个等级。在“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一-专利战略”中,笔者也介绍了三菱公司对员工发明的终生多次奖励政策和激励机制。C.知识产权的教育及培训在日本,知识产权教育有两层含义,一是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课程教育。二是针对知识产权本部门人员的培训。第一层次教育的课程包括专利知识入门教育、专利说明书写作知识等,如日立公司、三菱公司;富士通公司则针对公司各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教育,以便了解专利的理念及重要性。在进行知识产权教育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起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层次教育的课程内容包括商标、著作权、技术契约、案例研究、专利情报、专利的写作及专利管理等;并创造条件让员工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或选派人员去欧美专利事务所进行轮训和研习。(5)既要学习国外现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法,也要学习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我们介绍和分析国外先进企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方法,目的是为了学习和借鉴他们好的管理经验,提高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工作越发显得十分重要。针对国内企业,既不能让现有的无形资产因为我们对国际规则的疏忽而遗失掉;又要做好充分的知识准备以防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我国企业要借鉴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将国际共同遵守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纳入企业组织管理战略之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与此同时,国内也有一些企业,如华为、海尔等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管理制度的建设、管理效率的提高上,均做的比较出色。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可供其他国内企业学习和借鉴。对华为和海尔的知识产权管理简单介绍如下:n//华为公司在1995年成立了知识产权部,负责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商业秘密保护、科技情报、合同评审、对外合作、诉讼事务等。知识产权部与技术开发部、流程管理处、安全管理部、总体技术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了领导小组,协调运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与公司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领导的业务联系、信息沟通,并使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整个公司的技术研发、生产、服务、销售等全过程中,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化管理轨道。同时,华为公司还制定了《华为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关于接触尖端技术、商业秘密、管理核心机密的有关人员的规定》、《华为公司科研成果奖励条例》、《专利创新鼓励办法》等。海尔在1992年就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海尔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直接由集团总裁领导。各个事业部的知识产权部直接由开发部负责人领导,同时接受集团知识产权部门的监督管理。此外,在海尔集团的技术部门和各个事业部的开发部也分别配备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海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处于企业核心管理层面,专利管理又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体制中占据核心地位。海尔实行的是三级专利管理模式,设立集团、本部、事业部的专利管理体系。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行使总体管理职能。集团本部设立知识产权专管人员,集团本部分管的各个事业部设立专利管理专员,负责具体专利管理工作。n//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在现代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我国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的现象十分常见;其次,商业秘密保护相对专利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商标的保护,更为困难,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更加重要;第三,商业秘密侵权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审理难度更大,例如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由于侵权的隐秘性,存在调查取证难、法庭举证难;最后,我国司法界和企业界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上均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前面几篇文章的基础上,本文侧重讨论现代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战略。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从国际上看,商业秘密保护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还不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点。到了1980年代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商业秘密保护当作了重点,写入了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我国1991年4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首次出现“商业秘密”的概念,并将其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并列在一起,在其在审理过程中所要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做了规定。1993年12月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秘密纳入我国实体法律保护范围。该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并对有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Trips协议中所述的“未经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我们讲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中的一部分。Trips协议第39条规定:凡是未披露的信息如果具有三个条件,就应当被当作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即:第一,它不是一般人可轻易获得的;第二,它具有商业价值;第三,权利人为它的保密采取了具体措施。其中,第一、第二两条主要是客观的,第三条主要与主观努力相关联。在我国,对于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除了国际上一般认为的这三个条件以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第四个条件,就是应“具有实用性”,这一条件在司法以及行政执法的实践过程中,容易被理解成:阶段性(未最终完成的)技术成果不受保护。“具有实用性”的规定可能对技术开发者是不利的。因此,我国技术开发者对自己的阶段性技术开发成果,要采取更加严密、更加完善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法律特点,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法律特点以外,还体现在“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实用性”“新颖性”n//等法律特点上。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作详述,感兴趣的可以查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书籍。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企业来说,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就是所谓的“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有技术”、“Know-how”等;经营信息就是所谓的“经营诀窍”、“贸易秘密”等。世界其他国家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出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趋势。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当前经济发展的三个特征:“科技迅猛发展、跨国公司作用越来越大、全球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由此总结出:经济全球化就是指以科技迅猛发展为动力、以跨国公司的全球运作为载体而进行的全球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其实质就是全球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全球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有一个特点就是全球产业或者产业环节向中国转移。目前,中国的“新型工业化”有两个含义:一是经济结构大调整,二是第二产业加速发展。其中,重工业又占了整个工业的60%。中国引进的外资70%是加工制造业,因而被称为“世界工厂”。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也大量增长,全球产业大量向中国转移,带来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一步突出,商业秘密纠纷趋多。尤其是我们国家在很多行业还要处于产业链的低端10-15年,将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将进一步加强,不管是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还是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我国企业面临的形势将更加严峻。我国企业能进入世界500强公司行列的还相当少,并且能进入500强里面的多数是采用政府行为重组而成的。哈佛商学院乔西·勒尼(JoshLerner)[《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TheImportanceofTradeSecrecy:EvidencefromCivilLitigation,第95-043号,(1994年12月)]研究发现,在对美国马萨诸塞州530家生产企业的研究显示,有40%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舍瑞·L·伯尔(SherriL.Burr.)[《保护商业秘密:新墨西哥制造康采恩的实验研究》,ProtectingBusinessSecrets:AnEmpiricalStudyofNewMexicoManufacturingConcerns,25N.Mex.L.Rev.(1995)]也认为,商业秘密对新墨西哥州的商业也起着相似重要的作用。实际上,执业律师们常常发现商业秘密诉讼远远多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诉讼。哈佛商学院乔西·n//勒尼在《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文中的数据表明,尽管商业秘密对于所有公司都很重要,但是对于在众多发展领域推进创新的小公司更为重要。小公司在商业秘密诉讼案上花费的诉讼费远远高于大公司,原因可能是因为大企业将巨额费用花在了专利诉讼上。目前,中国提出自主创新,“商业秘密诉讼对小公司尤其重要”这一研究发现,对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国企业无疑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大致可以将国外的商业秘密法的现状概括如下:a.世界各国均对商业秘密问题进行专门立法,这已经成为各国的发展趋势;b.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制度也在形成,很多国际性的多边的、区域性的、双边的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做出了规定;c.商业秘密在实践中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课题,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仍以判例法为主。(1)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秘密法。A.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商业秘密给予法律保护的国家,英国在这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两个特征:第一,信任关系的存在和合同法是目前英国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渊源;第二,扩大默示的保密义务和由判例法走向成文法是英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B.美国:美国在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上,有以下几个特征:a.美国是对商业秘密进行法律保护最充分的国家,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最具有代表性和借鉴性;b.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很多判例分别从不同方面确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后来法院裁处类似纠纷的参考或者依据;c.美国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分两级,一级是联邦立法,联邦立法为州立法提供框架和示范,二级是州立法,司法实践以州法为依据;d.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是美国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世界上第一步关于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在美国国内和国际上影响都很大;e.美国在商业秘密的双边的、区域性的、多边的国际保护上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很大,使得美国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其他国家受到有效的保护,维护了美国相关产业和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优势。对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这里不作详细介绍,可以查阅相关法律书籍。美国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所有形式和类型的财务、经营、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信息,包括样式、计划、编辑产品、程序装置、公式、设计、原型、方法、技术、工艺、流程或编码,无论有形或无形,无论是否或怎样得到物理、电子、会址、照相或者书写方式的存放、组织、存储,如果所有者对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并且该信息由于未能被公众所知、且未能用正当手段已经可以确定,因而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n//(2)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秘密法。A.德国: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德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其《不公平竞争法》,该法1909年就颁布了,1986年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四种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雇员利用雇佣关系,将其在业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第三人用不法手段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利用或泄露;竞争者引诱他人窃取、泄露别人的商业秘密;交易对方为竞争或谋利的目的,无正当理由地利用其在交易中所获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将其泄露给他人。B:日本:1993年修订的《日本不当竞争防止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指作为秘密管理的生产方法、销售方法以及其他对经营活动有用的技术上或者经营上未被公知的情报。《日本不当竞争防止法》确立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一要件说”,即:商业秘密只要求具有秘密性或者价值性,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仅限于方法和情报。该法规定有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以盗窃、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使用、披露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持有人)向自己披露的商业秘密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加以使用或披露的行为;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有关商业秘密存在瑕疵(如属于不正当地得来或不正当地披露)而仍然获取、使用及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3)相关国际性条约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将专利技术、经营标记与制止不正当竞争同列为工业产权的对象,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纳入知识产权范围,1993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强调缔约方遵守《巴黎公约》的有关条款,即确认反不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组成部分的规定,《TRIPS协议》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的保护问题,确认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在国际社会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经济、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已经形成《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三大与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商业秘密保护)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公约。企业商业秘密获取策略与竞争情报对于一个成熟的现代企业,无论是否明确地公示,它都必定有一个长远的总体目标和如何实现这个目标的系统的设想,这就是所谓的“战略”。比较典型的有:市场领先者战略与快速追随者战略、成本效益型战略、市场缝隙型战略、知识产权战略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战略,无论是商业秘密的管理和获取,很多时候是与竞争情报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笔者以前曾经工作过的单位是我国第一家图书情报联合体,也是我国最大的、实力最强的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之一,因此下面对情报和竞争情报、竞争者情报的概念、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与竞争情报的关系进一步分析如下:n//(1)情报、竞争情报与竞争者情报的概念、内容和作用:情报(intelligence)活动是指组织感知外部环境变化、并做出反应,使组织更好适应环境变化的活动。竞争情报(competitiveintelligence)是指组织为了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对竞争环境、竞争对手进行的情报研究,并由此得出提高竞争力的策略和方法。情报产品是指与内外环境有关,经过分析加工、为决策所需、为采取行动而用的信息。情报过程是指生产上述信息并使之运用于组织竞争决策的整个过程。竞争组织是指有组织保证的专门化工作及机构。总而言之,竞争情报是为了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全方位工作,直接与战略有关,往往将市场研究、环境分析包括在内,并包含对企业本身的分析。竞争情报的基本任务有:了解竞争发生在哪里、竞争对手是谁、竞争对手将会有什么动作、企业应该采取哪些对策等。从中可以看出竞争情报与企业战略、尤其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竞争情报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获取商业秘密,竞争情报策略很大程度上就是企业商业秘密的获取策略。还有一个概念是竞争者情报(competitorintelligence),这里也简单介绍一下。竞争者情报的基本内容包括:a.了解竞争者在哪里,竞争者有直接竞争者和间接竞争者,可以参考JohnPrescott的五个竞争者理论模型,即公司、直接竞争公司、合作者、客户、供应商五个竞争者理论;b.产业的基本特性是什么,各个产业的竞争特性不同,这些特性包括产业的集中度、进入壁垒、国际化程度、管理程度、技术变化速度、品牌忠诚度、业态变化等,不同行业的竞争性质有很大差别,因而竞争情报的形式、方法、重点也不一样,可以参考世界公认的竞争权威、著名竞争战略大师、哈佛商学院终身教授迈克·彼特(MichaelE.Porter)(与竞争有关的著作就有19本,主要涉及竞争与企业战略、竞争与经济发展、竞争与社会三个方面)的产业竞争五种力量模型,即产业竞争的五种基本力量包括新入行者、供应商、买家、替代产品和政府部门;c.确定必须跟踪的竞争者,采取的原则有:最接近原则、最大利益关系原则、最佳表现原则、有限原则(不超过7个)等;d.收集整理竞争者信息,含竞争者一般信息和特殊信息,本底信息是竞争者基本情况(需要长期跟踪、建档),特殊信息是特殊的有价值的信号;e.竞争者信息的收集方法有:资料收集、访谈、逆向(亦称反向、反求)工程等,逆向工程就是解剖竞争者产品或者服务以获取相关情报的过程,后面笔者将作进一步的介绍;f.竞争对手档案库的建立,建立主要竞争对手档案库是最基本的竞争情报手段之一,可以将其作为企业信息系统(包括MIS、知识管理KM等);g.把一般信息变成竞争者情报,需要进行竞争者信息的分析,从竞争信息读出“战略信号”,主要是判断竞争者和“我”所处的相对竞争地位、估计竞争者的优势等。(2)反竞争情报与商业间谍和商业秘密(tradesecret)的关系:竞争情报是一把“双刃剑”,你可以用来对付竞争者,竞争者也可用来对付你。竞争情报走到反面就成为商业间谍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时的特征就是:除了少数是明显违法行为,大多数处于似罪非罪的n//“灰色地带”。反竞争情报也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仅仅是消极的防堵。竞争情报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矛”与“盾”的辩证关系,也是进攻与防御的辩证统一关系。“矛”和“盾”都很重要,对现代企业而言,既要有锋利的“矛”、又要有厚实的“盾”。(3)现代企业要学会通过调查和情报分析获取商业秘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现代企业应学会通过调查、跟踪、收集、研究竞争对手的情报信息、并通过科学的分析方法来获取商业秘密。具体途径或者方法有:a.通过收集竞争对手从书刊、杂志等渠道公开发表的文献和资料,获得有关信息;b.收集、分析竞争对手招聘广告、合同等,了解竞争对手人才资源状况;c.通过竞争对手的商品展销会、鉴定会、新闻发布会、交易会等,分析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d.收集、分析竞争对手的商品推销员、采购员、供应商所发表的有关采购、销售等方面的报告、评述、宣传资料等;e.进行市场调查,可以自己调查,也可以委托相关的调查公司进行调查;f.从竞争对手的生产经营场所的一些“蛛丝马迹”如墙报、内部发行物、厂房、运载企业货物与原材料的车辆、员工培训资料等了解其商业秘密;g.利用专利情报分析,也可以获取竞争对手已经做了什么、正在做什么、将来会做什么等战略性的信息,在“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一-专利战略”一文中,笔者也介绍了专利情报分析及其在企业专利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4)现代企业应学会通过“逆向工程”(也称“反向工程”)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在本文前面介绍竞争者信息的收集时,资料收集、访谈、逆向工程是最主要的三种信息收集方法。“逆向工程”是指对从合法渠道取得的产品或者对手的服务进行解剖、分析和研究,从而推知、获取对手产品技术秘密或者经营信息的过程。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用“逆向工程”方法获取,其所有人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就丧失了。这里简单介绍一下美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的起草者和立法委员们指出,有几种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正当”的,“正当手段”包括:a.靠独立发明发现;b.靠“逆向工程”(也被翻译成“反向工程”)发现,即从已知产品开始,通过逆向工程,发现其发明方法,当然,该已知产品必须也是通过正当诚实的手段获得的,比如,对从市场上购买的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就是合法的;c.观察公用或者公开陈列的产品;d.从公开出版物上获取商业秘密等。在美国《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三)》第43条也规定:“对公开产品或信息的独立发现和分析不构成不正当手段”。(更详细的情况请参考《IntellectualPropertyintheNewTechnologicalAge》,RobertP.Merges,PeterS.Menell,MarkA.Lemley,ThomasM.Jorde)。(5)现代企业应学会通过竞争情报获取竞争对手和竞争环境的“弱信号”n//: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由于对危险缺乏防范而遭受重大打击,甚至从此销声匿迹。如何及时感知环境的变化,尽早寻求对策,采取措施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而竞争情报人员在中间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可以参考美国竞争情报专家Gilad关于预警的书“EarlyWarning:UsingCompetitiveIntelligencetoAnticipateMarketShifts,ControlRisk,andCreatePowerfulStrategies”。所谓危险预警就是通过大范围扫描环境的方法来把握环境变化趋势,及早发现威胁和危机的征兆;其中重要的一点是检测出不引人注意的“弱信号”,并不断跟踪信号的变化,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现“弱信号”需要依仗竞争情报人员的“锐眼”、“慧眼”。WAPI标准实施的夭折是中国人永远的痛,英特尔获胜过程中情报的作用倒是可以给我们以启发。媒体广泛关注中国将推行自主知识产权WAPI技术标准一事集中在2003年下半年到2004年一季度,而实际上英特尔的情报触角在几年前便开始留意WAPI。在2001年江泽民主席考察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时参观了WAPI的研制单位西安捷通通信公司,中央电视台等作为国家领导人的活动报道了此事,并提及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敏感的英特尔公司捕捉到了这个“弱信息”,并通过以后的西安高新技术展览会对这个项目作了进一步的了解。英特尔评估了WAPI的推出对其已有的WiFi技术标准影响,便试图通过收购的方式将WAPI扼杀在摇篮里,以消除对WiFi威胁,但遭到西安捷通的拒绝。英特尔一直跟踪着事态的发展,随着中国将在2004年6月1日强制实施WAPI技术标准的风声渐紧,英特尔开始联合其商业伙伴游说美国政府,以期政府出面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2004年初温家宝总理率代表团访问美国时,美国政府在双方会谈时便提出此事,也就有了最终中国宣布暂缓WAPI标准的实施。这里可以看到英特尔的竞争情报和预警机制在捕捉“弱信号”中的作用。(6)现代企业应学会综合运用各种方法获取商业秘密。有人总结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十八种主要方法,即“公开文献,提炼合成;企业案例,细心研讨;巧用人才,借鸡生蛋;废旧回收,垃圾淘金;逆向工程,解剖研究;新闻发布,获取秘密;企业资料,流露秘密;鉴定会中,隐藏秘密;招聘人才,了解工艺;广告招聘,内含商机;法律诉讼,法律调查;专利文献,探明底细;调查访问,实地考察;购买技术,异地获取;浏览网站,跟踪对手;仓储库存,采购渠道;经销零售,侧面了解;招标投标,分析标底”。基本上与我们前述的方法相同,不再赘述。各种方法的采用与否,总是根据我们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和我们获取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来决定的。比如说,2005年我国“神舟六号”发射成功,对于“神舟六号”n//中的技术秘密,如果能够得到,国外公司是无论花费多少代价、采取哪种方法都愿意的。我这里再强调竞争情报系统在商业秘密获取中的地位。据美国未来集团统计,在美国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已经有60%以上的企业建立了专门的竞争情报系统。这里举几个例子,说明国外企业是何等重视商业秘密的获取的:a.第一个例子是美国化妆品巨头宝洁公司。美国宝洁公司每年投入高达5000万美元以上的巨资用于市场情报的采集和研究。而宝洁(P&G)和联合利华(Unilever)一年多前在垃圾上爆发了惊世骇俗的情报纠纷。原来,宝洁的情报工作人员通过卧底从联合利华的“垃圾堆”里获取了80多份重要的机密文件,致使这两家公司在商业情报上的争夺白热化。据《财富》报道,由于联合利华认为该行为违反美国《经济间谍法》,要求宝洁赔偿1000至2000万美元,并由独立的第三机构核查宝洁公司不将这些机密用于商业目的。“10年前,一种产品占领全球市场要花大概6年时间,而今天,我们需要在18至24个月之内完成——而且我们正在发现,甚至仅仅是18到24个月,我们都有可能在进军全球市场的过程中因为速度太慢而被击败。”美国宝洁公司首席执行官约翰·E·佩珀说。b.第二个例子是美国软件巨头微软公司。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也曾经公开承认,微软专门有人到其竞争对手办公室的垃圾箱收集情报,并借此掌握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有调查称,在微软公司的1997年中,竞争情报对企业的贡献为17%。在与网景公司争夺网络浏览器市场时,微软充分发挥竞争情报部门的特长,每月定期监视浏览器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竞争情报帮助微软最终胜出。微软也非常重视反竞争情报,微软曾经解雇过一名工程师,原因是该工程师在自己的Blog上发布了自己拍摄的一幅微软公司正在拆卸十台苹果电脑的照片。该照片的公布和解雇事件让人们纷纷猜测微软正在开发基于苹果电脑的操作系统或者软件。C.第三个例子是中国的大庆油田。国外情报人员在中国运用情报策略的较早的例子与我国大庆油田有关,中国著名情报专家杨沛霆首先研究了日本人如何通过情报分析确定我国大庆油田的位置。刚刚建成大庆油田时,很多情况均是保密的。但是日本情报人员根据我国《人民日报》等的公开报道及相应的文字材料,从照片的背景和当时的季节等,准确地推断出大庆油田的位置和我国开发大型油田对进口设备的商贸需求。日本企业很快设计了符合中国特点的石油设备,在向我国提供石油采炼成套设备的竟标中一举击败欧美对手,通过出售设备获得相当可观的收入。现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策略与商业秘密管理方法现代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等各种手段、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地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企业以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n//在理论界,对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有财产说、契约义务说、信任关系说之分。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技术合同法》和《劳动法》。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8条的有关民事侵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219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2004年12月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做了具体规定,是司法实践中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操作规范。对于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本文在后面将其独立出来进一步介绍。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若对方违反了保密义务,则权利人可依合同对其追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等。《合同法》主要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流转过程中给予保护。无论是权利人或与权利人为交易对象的相对人,都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保密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而《劳动法》主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这些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空档。例如《民法通则》是针对民事侵权的普遍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标准,以界定行为性质、侵权程度,可操作性比较差。并且《民法通则》强调“谁请求谁举证”和“过错责任”n//原则,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一些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很难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又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其他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而对企业职工的泄密、窃密行为则未加规范。《合同法》的特定的保护对象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它并不能涵盖经营秘密,并且主要是对技术秘密在转让、许可、使用过程中的保护,而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企业技术秘密的流失无能为力。《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只作了原则规定,一方面企业商业秘密需要保护,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要为科技、管理人才自主择业、合理流动提供宽松的、便利的法律环境,在这两方面应采取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如何平衡,在实践中企业和劳动者(雇员)的分歧很大。总而言之,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会计法》、《律师法》等,2005年和2006年对《劳动合同法》、《公司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已经或将要作新的修改,我国企业从事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应密切关注。(2)企业以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有一个分层次管理的问题。重要的、能带来较大收益的商业秘密,必须付出较大的成本予以保护,次要的商业秘密则可酌情采取低成本的保护方法。首先企业必须就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以美国IBM公司为例,IBM将机密信息分为四个等级来管理,也就是依据机密与IBM业务的关系、与IBM业务的施政方针的关系、有关业界竞争的影响度、是否为IBM产品技术上及收益上成功的关键等因素,将其依重要程度高低,依次分为绝密、限阅、机密、仅内部使用四种。然后再依其等级,决定其复印、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废弃、保管、资料传送时候的处理规定。例如:对外公开时,前三类的资料必须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复印资料时,前二类的资料只有原制作单位才印;传送资料时,前二类的资料必须转成密码才可传送。为了彻底实施公司的规定,公司内部也设有自我检查制度,随时实施内部检查并指导员工养成自我管理的习惯。接受他人的机密资料也要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至于接受机密资料的有关条件,则必须得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IPL(IBMPublicLicense,IPL,其职责范围是处理一切有关IBM业务的知识产权事物,如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商业秘密、字型及其他IPL的事务,至于法务部门则负责IPR以外有关法律的事务)以及法务部门同意。另外,未被指定为机密信息者,以及未限定保密期间者,如有碍于IBM的开发及销售,IBM都会再加批示修改。在《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三-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中,笔者也介绍了IBM公司的做法。n//以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下列三个层次:a.用分配方法来保护商业秘密。即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待遇,若有可能,再辅之以必要的雇佣合同,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b.用长期化劳动契约来保护商业秘密。在人员流动比较普遍的今天,这一方法更具有重要作用。劳动契约长期化,可以使关键岗位(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由于收益长期化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如果再辅之以较优厚的工资、奖金,对增强企业重要职工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感会更有作用。c.以某种产权安排,来保护商业秘密。比如:允许商业秘密的持有者,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在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里,就是这么做的。比如说,日本许多中小企业中的掌握和从事关键技术、工艺的职工,往往是“基干社员”(一般不予解雇,终身雇拥的职工)或是企业的股东,其用意是既防止人才流失,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某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南方的部分企业中已开始了这方面尝试。究竟在分配、劳动契约长期化、产权安排之间做何选择,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商业秘密的存在形态、收益大小而定。为保护商业秘密而做出产权安排,企业付出的成本要大一些。但从长远来看,为了保护对企业至关重要的商业秘密,这样做还是值得的。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并未从产权安排的角度去保护商业秘密,是高新技术企业人员跳槽不断,企业技术诀窍、新产品被别的企业窃取、仿冒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企业中,由于技术对资本、劳动等其他生产要素,相对来说更重要,就更需要精心做出一定的产权安排。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崛起之初,产权安排往往决定了企业未来的命运。(3)企业以行政管理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明确了商业秘密内容和等级分类,企业就要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案,并切实落实各项保护手段,企业应把保护商业秘密作为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指定范围内分离并确定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资料;确定保护商业秘密的责任及其监护;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文件实施统一标记;设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械安全系统;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确定怎样以较低的风险向企业外部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展示某些商业秘密;妥善处理向企业主动提供的专题商业秘密资料及鼓励员工个人发展;定期更新商业秘密的内容等。A.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一些企业的主要做法是: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人负责保密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在保密委员会成员中增加行政业务处室领导的比例;明确既懂技术又懂法律、通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可以与其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重叠、也可交叉设立或者独立设立。n//B.建立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根据各个行业各个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制订出一套符合商业秘密运动规律的管理制度。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机构和人员职责;企业商业秘密认定机构与认定程序;废弃文件、废物处理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使用、转让、解密、销毁制度;企业对外交流(发表文章、广告、展示、出席会议等)商业秘密审查制度;对外发布新产品信息的商业秘密审查制度;企业各类情报、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企业员工保守商业秘密规定;企业商业秘密投资的审查、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争议处理制度、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等。要注意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防止有章不循、流于形式。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增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责任感、归属感,树立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思想,普遍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同时要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企业基础管理体系,变经验式管理为定性、定量的目标管理。在企业内部明确各级领导应负担的保密工作责任,划出各业务系统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把商业秘密管理作为企业基础管理的子项目列入考核体系,对泄密单位、责任者按规定予以处罚;建立商业秘密受侵犯后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C.与职工签定保密合同。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权利人必须举证证明:被侵犯的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以保护其商业秘密(至于什么是合理措施,视具体情况而定);侵权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作了明文规定,但只是概括性的,在具体实施中,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技术、工艺诀窍和产品配方、客户名单、财务状况等资料或者企业发展规划等经营性信息等均可认定为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权利人举证、胜诉就比较艰难。在权利人和侵权人签有保密合同的前提下,由于合同已载明了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权利人在诉讼中仅凭合同本身就可证明:被告一方明确知道特定信息是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已承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包括不将秘密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利用这些秘密与原告展开竞争;被告已经知道,违反合同约定将给原告带来损失,并预先同意自己在违约时赔偿原告的损失。这将使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变得相对容易,胜诉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D.与非本企业人员订立商业秘密协议,此类商业秘密协议主要包括的内容有: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文件披露范围;秘密文件披露的期限;外部人员对拥有商业秘密所有权公司的明确义务;要求对方雇员签订个人保密协议;要求所有有关各方遵守、执行保密协议;规定违约赔偿金的作用;明确该商业秘密协议的有效期等(详见《商业秘密》,美国丹尼斯·昂科维克著)。(4)商业秘密纠纷的司法诉讼和行政处理n//A.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般认识:a.跨国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特别加重刑罚的情节,无论何时,各个国家对于那些向国外竞争者透漏本国人或者本国境内的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人都处以较高的刑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致被削弱或者破坏,比较著名的是在1993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底特律总部采购部经理洛佩兹跳槽到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任职时,将通用汽车公司和通用设在欧洲的奥佩尔子公司十几箱保密资料带到大众汽车公司,引起美国司法部以所谓“工业间谍案”采取调查,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甚至下令中央情报局采用侦察手段、必要时将要求德国政府“引渡”洛佩兹,同时,通用设在德国的奥佩尔子公司也在德国汉堡地方法院起诉洛佩兹犯有“工业间谍罪”。最后,在美德两国高层人士的介入下,该案最终以大众汽车公司返还通用汽车公司有关秘密资料而私了。从该案可以直接看出,各国政府对其本国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关注和重视程度之高。b.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在很多情况下,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往往是有密切联系的,两者是结合在一起的,很难截然分开。B.商业秘密纠纷的司法诉讼: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是一种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很多时候与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竞业禁止协议等交叉在一起。2005年的有名案例是美国微软公司和著名的搜索引擎公司GOOGLE之间涉及到美国软件开发业知名的华裔工程师李开复博士跳槽而引发的“闪电诉讼”。2005年5月7日,李开复博士发送电子邮件给GOOGLE公司,5月27日双方见面,6月9日李博士提前放假,7月5日决定离开。7月19日GOOGLE公司宣布李博士加盟该公司,出任全球的副总裁和中国区总裁。当天,微软公司向美国华盛顿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公司和李开复博士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7月20日,GOOGLE公司向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按照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判决微软公司与李开复博士之间的雇用协议中非竞争性条款属于违法。7月28日,美国高等法院做出一项临时性裁定,李博士不得在9月6日前到GOOGLE公司工作。高等法院认定李开复博士掌握了微软的商业秘密,而且GOOGLE公司与微软公司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但是,美国高等法院的判决留有余地,认为李博士到GOOGLE公司的具体岗位只要不涉及到互联网和桌面搜索技术等业务,就没有理由禁止他跳槽到GOOGLE公司。9月13日,美国金县高等法院法官冈萨雷斯做出裁决,认为李开复博士可以立即到GOOGLE公司工作,但是工作范围只限于招聘、创建GOOGLE中国工程研究院、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络等内容。最近,有媒体报道说,Microsoft和Google公司已经就李开复的跳槽达成“和解”,当然,外界对此背后的交易和各自的妥协就不得而知了。这一有名的诉讼涉及到商业秘密,但同时又是一个竞业禁止案件。所谓竞业禁止,主要是指企业的职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竞争公司和兼营竞争性的业务。在其离开岗位之后的特定时期、或者特定地区,不得到竞争性公司从事同类业务。我国公司法215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的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为非法经营同类业务罪。n//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将受到限制;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同时,因商业秘密而引起的众多法律纠纷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对我国司法界和企业而言,如何对商业秘密给予必要的、适当的保护,提高我国执法水平、促进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是一个现实的难题。要解决的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包括:事实认定上的困难、适用法律的多样性、诉讼程序上的特殊性(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财产保全等)、不公开审理问题等。对商业秘密的诉讼时效、诉讼管辖、诉讼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起诉与受理条件、举证责任转移、技术鉴定、损害赔偿(赔偿范围、金额、方法等)等,这里不一一介绍,现代企业应必备精通这方面事务的专业人员,最好是既懂法律(包括中国法律和国外相关国家的法律,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和主要交易国家、地区的法律,特别是美国和日本法律)又懂技术的专业人员,或者是由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等各类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在《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三-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一文中,笔者也提到,华为公司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得比较靠前的企业。2005年5月19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华为公司3名前员工窃取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3名被告人王志骏、刘宁、秦学军获罪入狱。简单介绍其经过如下:此3人均参与了华为公司光网络设备的研发工作,2001年8-9月间,秦学军在离开华为公司时,将华为公司部分技术机密文件带走。2002年5月,王志骏、刘宁等利用其在华为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以及秦学军从华为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做成技术文档发送给贝尔公司。贝尔公司据此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出约600万元。王志骏、刘宁注册的沪科公司因此从贝尔公司获得588.01万元的研发费。同年8月,华为公司员工发现贝尔公司产品与华为公司产品非常相似,遂向公安机关报案。n//C.商业秘密纠纷的行政处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职权主动处理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由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有关商业秘密纠纷比较迅速、及时,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1995年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强化了这一行政保护法律制度。企业要注意其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问题、行政处罚的申请和受理、紧急行政强制措施、调查取证与认定事实、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强制执行与行政调解、办案人员的保密等方面的各项规定。互联网与商业秘密保护本文前面提到,竞争情报和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一个具体的企业而言,是“矛”与“盾”的辩证统一关系。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矛”和“盾”均增添了很大的筹码,使“矛”和“盾”的功能更强大,善于使用互联网,善于分析互联网上的信息,精通情报收集方面的网络技术和网络情报分析方法,可以使“矛”变得更尖锐,“盾”变得更厚实。(1)互联网与商业秘密获取(竞争情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让我们可更快地获取所需的情报信息。基于互联网信息挖掘,可以为企业提供的国内外竞争情报包括:a.新闻媒体信息:商家的重大举措、最新的政策信息等往往最先由新闻媒体报道,还可以及时获取各种相关媒体对自己及竞争对手的评价;b.政策法规信息:最新的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标准规范等;c.竞争者的信息:竞争者动态、同类产品及相关产品信息、招聘信息、销售额、产品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生产能力、技术力量、技术发展趋势(最新技术进展、新发明等)、投资计划、产品价格及销售网络、广告(支出、发布、广告策略)、员工收入、领导人的经历等;d.市场供求信息:产品的市场供需、更新换代、价格变化情况等;e.客户信息:客户的偏好、需求、评价信息等。其中,多数可能是传统方式下难以获取的“商业秘密”。企业要得到的竞争情报信息中,有90%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也可以说90%的竞争情报信息都来源于容易被人们忽略的大众信息,特别是网络信息;一篇有损公司美誉度的文章,45分钟就可以传播到全球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方的保密程度和保密措施,科技成果是这样,经营信息更是如此,商业秘密的失效在互联网上只要几分钟甚至在一分钟内就可实现。在互联网时代,有人甚至略带夸张地“预言”:“如果能够很好地研究互联网上提供的信息,就可以在自己的家里制造一颗原子弹”。n//(2)互联网与商业秘密保护:在Internet网上,各类以软盘、光盘、移动硬盘等方式记载和存储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各类数据库,各类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而设立的用户口令、密码,各类企业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时涉及的重要信息(如以电子邮件、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方式、新闻组和TELNET,甚至是在各类行业网站和门户网站上的匿名留言等方式)等均可构成企业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与此同时,通过Internet侵犯商业秘密具有相当强的技术性、隐蔽性、难以防范性,企业商业秘密被他人截获后更加无法控制、损失是难以挽回的。通过Internet侵犯商业秘密,既可能是企业外部人员的侵权,也可能是企业内部人员的侵权,计算机系统的漏洞、黑客技术、计算机病毒等都对企业的商业秘密构成严重的威胁。在互联网时代,要防范竞争对手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具体措施主要包括:a.完善企业技术保护措施,包括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和数字认证技术等;b.完善企业技术防范措施,包括应对黑客攻击的防火墙技术、安全工具包以及防止病毒入侵的防病毒软件等;c.完善企业互联网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互联网上企业商业秘密范围、等级,明确网络管理室、机房、网络档案室、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技术开发部门的岗位职责等专门制度;d.完善企业网络安全检查制度;e.完善对企业内部员工特别是企业网络管理员的保密责任制,尤其注意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和本企业网络管理人员在使用互联网时的权限及相应的责任分配;计算机与网络设备交外部人员修理时,必须先拆卸涉密存储设备,防止商业秘密被修理人员窃取;等等。n//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我们可以粗略地按照知识产权的存在形态,将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为:专利战略、商标战略、商业秘密战略等;也可按照企业对知识产权战略的执行机制,将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为: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知识产权培训与激励战略、知识产权创造与申请战略、知识产权预防与控制流失战略、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知识产权投资战略等。当然,还可以依据各个行业及产业发展的不同特征,将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分为:半导体行业(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光电行业(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医药行业(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生物技术领域(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软件产业(可含数据库及数字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新材料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汽车工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环保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新能源产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等。本文专门讨论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现代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知识产权评估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知识产权商品化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知道,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在贸易中的转让或者许可;在企业合并或者建合资企业、一方或者双方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时;在企业破产清偿时;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权时;在侵权诉讼中涉及侵犯经济权利的损害赔偿时。A现代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和意义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知识产权评估的特点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有关,大致具有时效性、针对性、估价性、参考咨询性等几个特点。时效性是由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决定的,失效专利、失效商标与有效专利、有效商标完全不同,即使是有效专利、有效商标,在不同的时间段内评估的价值也会不同。谈知识产权价值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它的法定时间性,一种是它的最佳获益期。在谈知识产权的特点时,人们都会突出谈到它的法定“时间性”。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时间效力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段有限的时间。一旦这个法定期限届满,不论原受保护的智力成果的存在状况如何,最初因该智力成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即不复存在,从而使其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自由使用。这时,该智力劳动成果便无“价”(即买方的购买价)可言。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n//。版权价值评估主要是对其中财产权的评估。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除了第21条规定的情况外,对于作者用假名、笔名发表的作品或者匿名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也从发表之日起保护50年,如果在这50年期间明确了作者的真实身份,保护期仍按作者终生加50年计算。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的遗作,其保护期与作者的其他作品的保护期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遗作不论是否发表,都进入公有领域。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对权利存续的最长时限作出了规定。这意味着,一旦超出这个时间,则权利丧失。而我国《商标法》则有所不同。它规定了两个时限:一个可以称为“基期”,即注册商标首次获准注册后可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按《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另一个可以称为“续展期”,即基期届满后每进行一次续展注册而可使权利持续有效的最长时间,按《商标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由于《商标法》未对续展次数作出限制,因此从理论上说,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是无限延长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与专利权、版权的价值,在有效期内随时间延长而递减不同,商标权的价值却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其可以无限续展下去)而递增,这种现象颇有些像某件古董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益发变得值钱一样。但这不是绝对的,有的商标也有倒牌子的情况。虽然说知识产权一般都有一个法定有效期,但从评估的实际出发,值得注意的倒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最佳获益期。所谓最佳获益期是指该项知识产权能够给买方(或使用方)带来最佳效益的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评出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同一件普通商品一样,它刚上市的时候,往往鲜为人知,销路不好。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人们开始认识并接受了该商品,销路渐渐打开。再过一段时间,受“从众”效应的影响,该商品变得极为畅销。但可能很快随着市场开始饱和,该商品便由畅销变为滞销,甚至变得再也无人问津。在一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往往也有上市期、认识接受期、畅销期和饱和期。从知识产权卖方的角度看,他能够在“畅销期”(或最佳获益期)转让其权利,或将其权利作价入股,n//是最适宜的。评估人员在对某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当分析待估权利所处的时期,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公正评估。有的知识产权虽然仍处在法定有效期内,但已过了最佳获益期,其价值就可能很低,甚至一钱不值。从这个意义上也使我们比较容易地看出,知识产权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总是处在一个变化的状态。仅仅是时间这样一个因素,就使人看到知识产权价值是一个“变量”,是一个“过程”。知识产权评估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个人、企业、科研单位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所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包括知识产权评估在内的无形资产评估,已经卷入到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去。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要素。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对其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意义,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企业的总资产,防止资产流失。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地位已经明确,但要保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就必须对企业资产的现在价值有一个正确估价。在以往的企业资产统计当中,往往只按照企业帐面上已有的资产,以及企业厂房、设备等作价的资产来计算,而遗漏了未入帐,或未予评估作价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这样的统计是不准确的,或者说是有重大遗漏的。因为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等“软件”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其厂房、设备等“硬件”的价值。一旦出现“漏估”,投资企业便极有可能失去在谈判中的有利地位,白白让对方占去便宜。这种资产流失的情况决不是个别的。例如,中华企业股份制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业部曾评估一个由香港一家公司以100万元人民币买来的印染厂,这100万元仅是以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价的,无形资产是空白。实际上这个厂仅土地使用权价值就在500万元以上,其它的技术专利还未算在内。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外方获得很大的利益。(2)作为企业投资发展的量化价值依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企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封闭模式,智力劳动成果开始直接走向市场,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项目与日俱增,企业在确定投资及引进技术方面越来越迫切地要求对其自身的知识产权以及准备购买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评估。在一定意义上说,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已成为企业确定经营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认真地对入股企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地确定入股企业的资产价格,是确定股东权益的基础,也是利润分配的前提。在企业兼并时,不仅掌握被兼并企业的帐面资金及厂房、设备等资产情况,而且弄清被兼并企业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对于兼并的可行性,预测兼并后的经济效益,就能够做到心中有数,确保被兼并企业权益人的合法利益。n//(3)提高企业知名度,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除了必须加大科技开发力度,加强企业管理以外,很重要的一条是树立企业形象。对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等,进行价值评估,往往能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起到较好的作用,这种作用有时要比单纯的广告宣传效果好得多。例如,“可口可乐”在进入世界各地时,耗费了大量的广告费,也未完全打开市场,后来人们知道其商标价值为244亿美元时,一下了解了“可口可乐”的经济实力及其获利能力,从而便利了它在世界的经济交往活动,扩大了它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份额。(4)在侵权纠纷中企业可以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的、易传播的特点,有关侵权纠纷极易发生。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可以在解决有关纠纷时,作为被侵权企业索赔的重要参考依据。例如,广东惠州市曾处理一件案子,三个职工因盗窃广东惠州TCL皇牌电信有限公司一台无绳电话样机,这台样机本身值680元,但其技术价值高达688万元。这宗通过无形资产评估确定失窃物价值,并以此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已引起国家司法部门的关注,它开了我国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先河。今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补充完善这一内容。(5)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以使全社会比较直观地看到知识产权所可能产生的巨大价值,从而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水平。B知识产权的评估的主要内容知识产权评估主要包括商标评估、商誉评估(顾客名单或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商品或服务营业地址、研究与开发状况(R&D)及有关骨干人员的声誉,等等)、专利评估、商业秘密评估、版权评估等。在探讨知识产权的评估的主要内容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知识产权评估不等于无形资产评估在国内一些有关资产评估的著述中,在一些评估者的实际评估中,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都不适当地把无形资产简单地或实用主义地与知识产权划了等号。实际上,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当中的一部分。如果联系到一个生产企业或科研单位,该企业或单位的无形资产除了它的知识产权即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资产以外,还应包括其广告形象、许可证合同、销售网络、员工素质、客户名单等资产。而后面的这一部分无形资产是不应被忽略的。由此看来,无形资产评估绝不能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对某个企业或单位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所得出的价值,n//绝不是该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全部。(2)知识产权评估不等于技术评估目前国内对于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方面的著述很多,其中大部分也涉及到技术评估、技术价值等问题。虽然对于“技术”一词,大多援引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所谓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所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观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一种植物新品种,或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或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方面。据此定义,有人将技术评估的范围划定在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两个方面。但也有人将这个范围看成除了上述两个方面以外,还应包括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如果后面这个范围成立,那么看上去技术评估完全可以等同于知识产权评估了,这显然是错误的。应当说,知识产权包含有技术内容,但不等于技术全部。技术贸易当中所涉及的商标问题,主要关系着购买技术的一方,因为他要考虑产品的销售。在购买技术的同时,出于产品销售的考虑,还要购买商标。这样看,购买技术的出价与购买商标的出价是分别进行的。如果为了技术培训、产品宣传等目的,购买技术一方可能同时也要购买介绍所购技术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等)。这时,版权的价值也只能是另外考虑的,不能同技术的价值混在一起。当然可能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在购买某项技术时,除该技术以外,与该技术产品销售有关的商标及版权等统统包括在一揽子协议里面。购买该协议中的“技术”的价格,肯定要高得多,因为它不再是单纯的技术价格,还包括了商标使用权、版权使用权等价格在内。在技术贸易中,卖方在转让某项技术的同时,可能还要转让使该技术能够实际付诸操作的机器设备等,这些机器设备构成了该技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但对于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特别是从事技术评估的人员来说,狡猾的卖方可能是通过技术贸易转让其“产品”,即那些附着于技术,或者说使技术能够实际运用的机器设备。卖技术是假,卖产品是实。这在技术评估中倒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你所评估的可能不是技术,而是产品。所评出的价值与其说是技术价值,不如说是产品(即普通商品)的价值。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贯穿于全过程A注意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的质量n//我国企业申请的问题专利或者垃圾专利多,有很多原因,其中两个因素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第一,一些专利代理人一味地只顾赚钱,在撰写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时仅仅考虑节省时间,或者是仅仅考虑采取哪种方法能够从专利申请人身上赚到更多的钱,而为专利申请人的技术要点的公开程度、专利需要保护的范围考虑不够,更谈不上进行申请前检索或者查新了。造成专利申请人很多无谓的浪费,不仅仅浪费了时间、浪费了金钱,甚至还要被卷入专利无效诉讼官司中去,笔者就见过这类专利代理人;第二,与专利申请人自身有关,一些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方面的知识简直是空白,同时又未寻求知识比较全面(既懂技术又懂专利法律)、并能为专利申请人考虑的专利代理人的帮助,也得不到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帮助,造成所申请的专利在技术公开上过于详细具体或者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狭窄等。现代企业在考虑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时,应学会通过对创新内容的专利性检索,提高授权率;同时要进行最新专利信息检索跟踪,及时预防对新公开专利的侵权;一旦发生侵权,应及时研究规避方案,以免陷入专利侵权纠纷,造成投资失败。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缴纳专利年费维持有效的期限(平均只有5-7年)远远低于国外企业申请的专利(平均10年以上),其根本原因在于,申请的专利质量不高,在市场中的转化率不高,使其缴纳年费维持有效的价值也不大。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专利权人即使缴纳费用维持专利有效,也不能把所有的侵权者打击干净,总会有一些侵权者安然无恙。这种非法的专利“实施”使得专利权人无动力维持专利有效。这一点笔者下面还要进行分析。根据官方估计,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5%,专利转化率只有25%,专利推广率只有10-15%,日本等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70%以上。笔者认为,这一结果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不无关系。B打击专利等各类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时也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不管是社会还是企业,打击知识产权也需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整个社会而言,加大打击侵权带来的好处是维护了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从而可以加大专利等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专利侵权行为也是一种技术实施的方式;如果一个社会构成侵权的标准很严格,而且打击力度很大,就可能形成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过度保护,不利于技术的转化、实施和传播;打击侵权行为本身也要耗费社会成本,比如在诉讼、执法等方面的成本。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打击侵权的力度要大一些;否则就应该小一些。要很好地平衡这种关系并不容易,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阻碍了技术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要将谁在“滥用”、怎么样“滥用”、达到什么程度称之为“滥用”等问题真正科学的界定好,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对企业而言,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要考虑成本-收益的权衡。在“n//现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之四-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一文中,笔者指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方法很多,比如“公开文献,提炼合成;企业案例,细心研讨;巧用人才,借鸡生蛋;废旧回收,垃圾淘金;逆向工程,解剖研究;新闻发布,获取秘密;企业资料,流露秘密;鉴定会中,隐藏秘密;招聘人才,了解工艺;广告招聘,内含商机;法律诉讼,法律调查;专利文献,探明底细;调查访问,实地考察;购买技术,异地获取;浏览网站,跟踪对手;仓储库存,采购渠道;经销零售,侧面了解;招标投标,分析标底”,等等。各种方法的采用与否,总是根据我们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和我们获取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来决定的。比如说,2005年我国“神舟六号”发射成功,对于“神舟六号”中的技术秘密,如果能够得到,国外公司是无论花费多少代价、采取哪种方法都愿意的。同样,对现代企业而言,打击竞争对手或者市场上的专利侵权、商标假冒等侵权行为,要综合考虑的问题很多:首先,要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其次,要在预防对方的侵权上下功夫;第三,要做好调查取证和保存证据的工作;第四,要综合运用各类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第五,要采取一切方法降低诉讼成本(即使在美国,因为诉讼成本较高,也只有大公司才有财力来打持续时间很长的知识产权官司)。知识产权所有者要花费大笔费用来搜寻侵权者,然后要支付提起诉讼后的费用(如果败诉了要原告承担),因此,只有掌握了足够的侵权信息和侵权证据后才能提起诉讼。即使在胜诉后,对于知识产权所有者要求侵权者的赔款,也存在一个执行的问题。因此,也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C现代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化战略的前提:不要买一个官司上门对于投资人来说,最不愿意干的事情就是:投资了一大笔钱,不但投资回报遥遥无期,还买了一个官司来打。进行知识产权评估前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提供者是否拥有该项产权,或者是至少是否有权转让它或向受方发使用许可证?1995年,北京某法院判决“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一案中,北京出版社就是因为没有搞清楚“供方”香港麦克斯韦尔公司并非迪斯尼作品的版权人(或者有权进行分许可之人)而出钱买下了出版发行权(有关详细案情与判决,请参考最高法院公报1996年第4期第136页)。由于这笔买卖一开始就“找错了对象”,以致麦克斯韦尔公司破产后,北京出版社就找不到着落了,它付了自认为应付的钱,结果却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权。n//即使知识产权的供方是有权转让或者发许可证的人,也要在进行评估前搞清楚该转让或者许可活动是否涉及到第三方利益,这对评估出来的最后数额的高低会有很大的影响。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种情况就是,一位过去已经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三方发放过使用许可征的专利权人,他在技术转让中对目前受方所评估出来的应支付金额,比起从未发放过许可证的专利权人,在同样的其他条件下,就应该低很多;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许可证合同中包含“最惠条款”,他目前评估出的其专利技术使用费,就不应当高于已经与其他任何第三方所签订合同中规定的使用费;第三种情况是,如果供方已经向第三方发放过独占许可证或独家许可证,那么他就从“有权转让人”变成“无权转让人”了,虽然此时他仍旧是有关专利权的权利人。在对高新技术投资中,最有可能遭来官司的也是两个方面:第一,技术是否合法取得;第二,该技术与第三者的技术专利有无利益冲突。在中国目前环境下,要鼓励高新技术投资,要鼓励建立技术成果的孵化平台。投资者一定要注意“不能买一个官司上门”,在一些国外的留学生从国外带来的技术项目中,尤其要注意这些技术项目的知识产权持有者是谁。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