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9-03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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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19届一轮复习人教版选修五专题五家第三框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学案
第三框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考试内容与要求 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①夫妻关系的核心(a) ②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b) ③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b) 1.明确夫妻关系的核心。 2.了解夫妻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 3.把握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 一、夫妻关系的核心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二、夫妻间人身关系及其主要体现 1.含义: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体现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落实到每一个家庭的要求。 三、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及其处置方法 1.含义: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的主要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决定夫妻财产的归属。 1 |妻子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 李先生今年31岁,在一次相亲会上,李先生结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女青年小赵,后二人迅速结婚。结婚后才发现两人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彼此性格不合。但是前几天他得知,妻子瞒着他偷偷做了流产手术。李先生认为妻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问题探究] 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谈谈你对本案的认识。 [参考答案] 生育行为是双方合意的特殊共同行为,一方的生育权要通过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实现,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因为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相爱一样。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夫妻间人身关系的内容 (1)夫妻姓名权:姓名权在夫妻关系中,是夫妻各方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标志。夫妻的姓氏问题,被认为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因此《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2)夫妻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一规定把社会、家庭和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既是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的标志,又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3)夫妻住所选定权: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4)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 (5)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6)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 (7)禁止行为:包括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例1] 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在( ) ①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③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助的义务 ④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 ③是指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不是人身关系,故排除,答案选B项。 [答案] B [例2] 因为工作原因,张某需要经常出差,其夫王某时有不满。后王某以张某不能照顾家庭为由,多次要求其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但张某不愿放弃自己喜欢的工作。为此,二人经常吵架,感情破裂,直至离婚。离婚时,张某以结婚时二人约定王某婚前所购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该房产,遭到王某拒绝。于是张某携相关约定书证,将王某诉之法院。 结合材料,运用“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从人身关系的角度,简要说明案例中王某存在的过错。 (2)你认为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请说明理由。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第(1)问,对案例中王某存在的过错进行判断,由于案例中的王某干涉了张某参加工作的自由,故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第(2)问,考查婚姻法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由于张某与王某结婚前所购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某有权获得部分产权。 [答案] (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案例中的王某干涉了张某参加工作的自由。 (2)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理由是:根据夫妻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案例中的房产属于约定财产,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故张某有权获得部分产权。 2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彭女士与李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李先生经常不回家,彭女士曾两次起诉离婚,但都被驳回。期间,李先生不仅不思悔改,还将他们夫妻名下的房产擅自变卖,严重损害了彭女士的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 [问题探究] 案例中,彭女士的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 李先生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彭女士在离婚没有得到支持的情况下,是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夫妻财产主要包括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1)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具有只归一方情形的除 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夫妻个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约定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应当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其余的均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例3] 2015年10月甲与乙结婚,11月甲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16年2月两人因关系不合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如何处理( )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解析] 因为债务发生于两人结婚后,且该款所购房用于夫妻共同居住,故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答案选C项。 [答案] C [随堂基础巩固] 1.李芳在怀孕期间与丈夫商量,若生女孩随母姓,若生男孩随父姓。最后生了女孩,到派出所户口登记时就写了李姓,为此遭到公婆的强烈反对。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①女孩随母姓打乱了直系血亲关系 ②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人格、身份、地位的平等权,但只有女孩可随母姓 ③公婆侵犯了自主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④夫妻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选B ①②认识不正确,故选B项。 2.刘敏与赵虎在结婚10年后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议。请判断,下列哪份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①结婚期间的20万元家庭积蓄 ②婚礼上朋友赠与赵虎的一部摄像机 ③结婚后赵虎父母赠给刘敏与赵虎一辆轿车 ④赵虎结婚前收藏的古董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解析:选D 婚礼上朋友赠与赵虎的摄像机,归赵虎一人所有;赵虎结婚前收藏的古董,不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应该归赵虎一人所有,②④符合题意;①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王军夫妇共有存款10 000元,家里有王军刚领的工资600元和其妻的工资400元。王军死亡后,其遗产是( ) A.5 400元 B.5 500元 C.5 600元 D.10 600元 解析:选B 本题涉及遗产的确定问题。王军夫妇未约定分割财产制,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共同财产为11 000元,则王军的遗产为5 500元。 4.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夫妻一方的生活用品 B.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C.经过若干年以后的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D.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解析:选D 本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问题。夫妻一方的生活用品、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以后的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排除A、B、C三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题选D项。 5.李非与王虹于2016年5月1日结为夫妻,但在婚后谁主内、谁主外及未来孩子的姓氏等问题上观点不能一致。 请从夫妻人身关系的角度给李非与王虹提出建议。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夫妻间的人身关系的认识。首先回答夫妻间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其次从姓名权、参加各方面活动自由、计划生育三个角度分析。 答案: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夫妻关系中的人身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中,姓名权是人格独立、在人身上不依附于对方的标志。若将来有了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另一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不存在“主内”“主外”的问题。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课后技能提升] 6.刘某与王某为夫妻,2016年4月6日,妻子王某因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刘某从此对王某的生活不闻不问,生死听凭王某的命运。对此认识正确的是( ) A.王某作为妻子成为植物人不能尽夫妻义务,刘某的做法虽然不当,但不违法 B.刘某应对王某尽扶养义务 C.刘某如果生活困难,可以不再扶养王某 D.刘某还要扶养孩子,负担重,这样对待王某也是无奈之举,并未违法 解析:选B 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互相扶养的义务,故A、C、D三项均错误,应选B项。 7.下列关于约定财产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夫妻有了约定,就可以不适用法律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B.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必须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C.约定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D.夫妻约定财产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解析:选D 夫妻约定财产应该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约定,约定财产具有排除法定财产划分的效力,A、B、C三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夫妻约定财产不受时间限制。 8.据报道,某男因为是再婚,女友要求拿15万元作保障;离婚时,男子反悔想以共同财产分割,被人民法院驳回。在夫妻财产问题上,“离婚分一半”适用于( ) A.婚前个人财产 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 C.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 D.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的只归一方所有的赠与财产 解析:选B 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A、D两项属于个人财产,要归个人所有。C项属于约定财产,要按约定处理。B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平均分割。 9.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列有关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其说法错误的是( ) A.约定夫妻财产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B.约定财产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C.约定财产可以对抗第三人 D.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不能随意更改 解析:选C 本题为逆向选择题,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婚后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A、B、D三项正确;C项错误。 10.下列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A.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C.遗嘱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解析:选A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营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故选A项。 11.2009年10月,覃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劳动,在市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屋,并到市区从事旅游工艺品销售。2012年9月,覃某到市区后,经常和同学们聚会,引起陈某不满。于是陈某要求覃某在家守店,不准其外出,尤其不能与同学交往。覃某偶与同学交往,陈某轻则吵闹,重则对覃某进行殴打,覃某深感痛苦。2016年6月,覃某协商与陈某离婚,并要求平分家中的三居室房屋和12万元存款;陈某同意离婚,但以生意主要是自己做的为由,不同意分割财产。无奈,覃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对家中的三居室房屋和12万元存款进行分割。法庭经调查审理后,判决覃某与陈某离婚,并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12万元存款。 (1)你认为在覃某和陈某的婚姻存续期间,陈某侵犯了覃某的哪些合法权利? (2)法庭判决覃某与陈某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12万元存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夫妻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等知识。作答时,第(1)问首先必须依据法律知识对案例中的主体行为进行定性,然后根据所学知识回答夫妻人身关系的主要体现;第(2)问只要联系所学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可。 答案:(1)夫妻人身权是公民人身权在婚姻法中的直接体现,也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案例中陈某侵犯了覃某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殴打他人属于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2)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庭判决覃某与陈某平均分割三居室房屋和12万元存款,是基于案例中的三居室房屋和12万元存款属于覃某和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经营所得,是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有平等处理权。 12.王先生婚前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每月还款2 500元,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王先生的名字。1年后,王先生与赵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共同还款。对于房产两人并无任何约定,目前房屋已升值到90万元。现两人协议离婚,赵女士认为虽然房屋产权证上只有王先生的名字,但由于两人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要求分割。 赵女士的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解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答案:不能支持,该房产归属王先生。但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该房屋仍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可以要求返还自己已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对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要求王先生适当补偿,但不能主张分割房产。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