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18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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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18章)知识点汇总

T ‎2020年 [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18章)知识点汇总 [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讲义整理汇总—目录版 1‎ 前 言 5‎ 第一章 税法概论 5‎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6‎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10‎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10‎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1‎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12‎ 第二章 增值税法 15‎ 第一节、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15‎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17‎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20‎ 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 23‎ 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24‎ 第六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33‎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33‎ 第八节 进口货物征税(重点,能力等级3) 36‎ 第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能力等级3) 37‎ 第十节 征收管理 46‎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47‎ 第三章 消费税法 49‎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49‎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能力等级2)P125 51‎ 第三节 征税范围(能力等级2) 51‎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能力等级2)P126 51‎ 第五节 计税依据(能力等级2)P131 53‎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56‎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62‎ 第八节 征收管理(能力等级2) 64‎ T 第四章 营业税法 66‎ 第一节 营业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66‎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能力等级2) 67‎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能力等级2) 69‎ 第四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能力等级2) 69‎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三) 70‎ 第六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能力等级2,教材165页) 77‎ 第七节 税收优惠(能力等级2) 80‎ 第八节 征收管理(能力等级2) 82‎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86‎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P181 86‎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能力等级2) 86‎ 第三节 税率(能力等级2) 87‎ 第四节 计税依据(能力等级2) 87‎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87‎ 第六节 税收优惠(能力等级2) 88‎ 第七节 征收管理(能力等级2) 88‎ 第六章 关税法 89‎ 第一节 关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89‎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能力等级1) 91‎ 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 91‎ 第四节 原产地规定(能力等级1) 92‎ 第五节 关税完税价格 93‎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97‎ 第七节 税收优惠(能力等级1) 98‎ 第八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能力等级1) 99‎ 第九节 征收管理(能力等级2) 99‎ 第七章 资源税法 101‎ 第一节 资源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101‎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102‎ 第三节 税目、单位税额(熟悉)(能力等级2) 102‎ 第四节 课税数量(重点掌握)(能力等级2) 103‎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104‎ 第六节 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104‎ T 第七节 征收管理(能力等级1) 105‎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105‎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基本原理(了解,能力等级1) 106‎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能力等级1) 106‎ 第三节 征税范围(掌握,能力等级2) 106‎ 第四节 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107‎ 第五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掌握,能力等级2) 108‎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110‎ 第七节 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113‎ 第八节 征收管理 113‎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115‎ 第一节 房产税 115‎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120‎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124‎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126‎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126‎ 第二节 车船税法 131‎ 第十一章 印花税和契税法 134‎ 第一节 印花税法 135‎ 第二节 契税法 141‎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145‎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146‎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熟悉,能力等级2) 146‎ 第三节 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147‎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 3) 148‎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能力等级2) 162‎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164‎ 第七节 税收优惠 168‎ 第八节 源泉扣缴(熟悉) 172‎ 第九节 特别纳税调整 172‎ 第十节 征收管理(熟悉) 173‎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176‎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176‎ T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177‎ 第三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 178‎ 第四节 应税所得项目(略讲,在讲各项目计算时详讲) 178‎ 第五节 税率(略讲,在讲各项目计算时详讲) 178‎ 第六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略讲,在讲各项目计算时详讲) 178‎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179‎ 第八节 税收优惠 (熟悉) 200‎ 第九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掌握) 202‎ 第十节 征收管理 203‎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204‎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205‎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206‎ 第三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207‎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208‎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208‎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209‎ 第二节 税务管理 210‎ 第三节 税款征收 214‎ 第四节 税务检查 219‎ 第五节 法律责任(重点掌握) 220‎ 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223‎ 第七节 纳税担保实行办法 224‎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227‎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了解) 227‎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230‎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233‎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234‎ 第一节 税务代理基本理论(能力等级1) 234‎ 第二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能力等级2) 237‎ 第三节 主要税种申报的代理(能力等级2) 239‎ 第四节 其他税务代理业务(能力等级2) 239‎ 第十八章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 240‎ 第一节 税务咨询 240‎ T 第二节 税务筹划 242‎ 第三节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244‎ ‎ ‎ 前 言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在2019年开始启动,将注册会计师考试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第二阶段为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态度与职业道德,有效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两个阶段各科目的具有了不同的考查目的,考生在通过第一阶段的全部考试科目后,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可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之后才能为取得全科合格证参加第二阶段的考试。‎ 一、教材基本内容概述 ‎2019年新版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是一本带有“全面”、“理性”特色的涉税知识大全性质的教科书,教材收录了税收原理、国际税收关系、税务代理实务的基本知识,也收录了截止到2019年初发布实施的各税种的主要规定。‎ 从总体上看,2019年的税法教材具有专业性、全面性、系统性三个特点:‎ ‎(一)专业性:大篇幅增加基本原理 ‎(二)全面性:具体收录了16个税种 ‎(三)系统性:增加了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税务筹划,系统的讲述涉税业务 二、2019年命题趋势预测 ‎2019年教材专业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特征,会带来考试命题的全面涉及、章章有题、考点交错、侧重基础、适度综合、理论联系实际。结合中注协的改革目的及以往考试情况,预测今年税法命题的总趋势是提升和丰富客观题、适度简化主观题。‎ ‎(一)预测今年税法命题会出现客观题繁但主观题简的格局。即:客观题章章有题,在命题上重广度、重专业;主观题考点交错,体现综合性但难度不高。‎ ‎(二)与往年相比,题型题量会有所调整 ‎(三)税收实体法的政策规定依然是考试命题的核心内容。‎ 三、复习注意问题 ‎(一)充分认识考试大纲的重要性。‎ ‎(二)全面复习,在理解基础上记忆。‎ ‎(三)考试前务必多做习题,通过练习发现复习死角,加深理解和掌握。‎ ‎(四)复习时观察以前年度考题,训练解题思路。‎ ‎(五)面对涉税业务要学会跨章节思考问题。‎ 如果说,轻松通过CPA考试是每个考生所追求的梦想,那么让更多考生轻松通过考试也是我所追求的梦想!愿更多的考生轻松过关!‎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T ‎1.税收的定义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特征表现为三个方面:(1)无偿性;(2)强制性;(3)固定性。‎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对税收概念的相关理解不正确的是( )。‎ A.税收是目前我国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工具 B.国家征税依据的是财产权利 C.国家征税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D.税收“三性”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 ‎[答案]B ‎【解释】社会主义税收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针对人民群众整体利益而言具有整体返还性,但针对具体纳税人而言没有直接返还性,是无偿的。‎ ‎2.税法的定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三方面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解释】这一部分考点明显,以往年份不止一次出过判断或选择题。考生要注意掌握下表的内容和对应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权利主体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权利客体 即征税对象 法律关系内容 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例题·判断题】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2002年)‎ ‎[答案]×‎ ‎【例题·判断题】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 )(1995年)‎ ‎[答案]×‎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B.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不对等的 T C.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 D.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答案]ACD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1个要素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各章开篇均有立法目的,可作一般了解。‎ ‎2.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解决的是对谁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可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法人可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还可按企业的不同所有制性质来进行分类等。‎ ‎3.征税对象。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不同税目往往对应着不同税率和不同的征免规定。‎ ‎5.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应掌握各税种的税率形式,以及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两个所得税的具体税率规定。‎ 税率类别 具体形式 应用的税种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和个体、承包项目 全率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率累进税率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土地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中国现行税制中采用的累进税率有( )。(1998年)‎ A.全额累进税率 B.超率累进税率 C.超额累进税率 D.超倍累进税率 ‎[答案]BC ‎【例题·计算题】李某2019‎ T 年3月取得薪金3400元,如何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的税率5%;超过500元不超过2000元的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答案]首先计算李某的应纳税所得额:薪金34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400-2000=1400(元);然后可以用两种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种方法是按照上表中超额累进税率定义的分解计算法:‎ ‎500×5%+(1400-500)×10%=25+90=115(元)。‎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教材个人所得税一章规定的简易计算法:‎ ‎1400×10%-25(速算扣除数)=115(元)。‎ ‎【例题·多选题】对税收实体法要素中有关课税对象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课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 B.纳税人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 C.税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 D.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唯一标志 ‎[答案]AC ‎6.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各税种纳税期限、结算缴款期限与滞纳金计算的关系。‎ ‎8.纳税地点。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后续章节没有特别表述,可作一般了解。‎ 四、税法的分类(了解)‎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对财产、行为课税的税法和对自然资源课税的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解释】我国税法的分类见下表:‎ 分类依据 具体种类 分类说明 类别包含内容 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 税收基本法 属税法体系中的母法 目前没有统一制定 税收普通法 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进行实施的法律 如个人所得税法、征管法等 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 税收实体法 确定税种立法 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 税收程序法 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税收征收管理法 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 流转税税法 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所得税的税法 T 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收入,发挥其公平税负、调整分配关系的作用 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法 财产、行为税税法 对财产的价值或某种行为课税 主要包括房产税、印花税等 资源税税法 为保护和合理使用国家自然资源而课征 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 国内税法 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国际税法 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 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条约、国际惯例等 外国税法 外国各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例题·多选题】税收征管法属于我国税法体系中的( )。‎ A.税收基本法 B.税收实体法 C.税收程序法 D.国内税法 ‎[答案]CD 五、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税法的地位由税收的重要地位决定。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规定。‎ ‎【解释】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民法与税法不发生冲突时,税法不再另行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纳税。‎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违反税法情节严重触及刑律者,将受刑事处罚。‎ ‎【特别提示】2019年2月28日起,刑法修正案中用“逃避缴纳税款”替代了“偷税”的概念表述,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也进行了修改,但税收征管法尚未作出相应修改。‎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税法与行政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但又与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六、税法的作用(了解)‎ ‎(一)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 ‎(四)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例题·单选题】我国自 1979年对外开放以来,已和( ) 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透漏税的协定。‎ A.40多个 B.60多个 C.80多个 D.100多个 ‎[答案]C T 第二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七、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5个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节 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与实施 八、税收立法机关 我国制定税收法规的机关不同,其法律级次也不同:‎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4.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解释】具体归纳解释如下表:‎ 法律法规分类 立法机关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属于准法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解释】1.在现行税法中,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199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都是税收法律。‎ ‎2.人大不止一次授权国务院立法,这在教材上有明确表述。教材表明的授权立法包括1984年人大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也包括1985年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改革或者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 ‎【例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2008年)‎ T A.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B.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 C.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D.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答案]B ‎【例题】下列各项中,有权制定税收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有( )。(2000年)‎ A.国家税务总局 B.财政部 C.国务院办公厅 D.海关总署 ‎[答案]ABD ‎【例题·判断题】国务院经授权立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 )(2006年)‎ ‎[答案]√‎ 九、税收立法程序 三个阶段。‎ ‎【例题·多选题】税收立法程序通常包括的阶段有( )。(2001年)‎ A.提议阶段 B.审议阶段 C.通过和公布阶段 D.试行阶段 ‎[答案]ABC 十、我国税法的实施 税法的实施即税法的执行。它包括执法和守法两个方面。一方面,执法机关要依法执法;另一方面,征纳双方都要守法。由于税法具有多层次的特点,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其适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 ‎【解释1】实体法从旧原则实际体现的是: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解释2】程序法从新原则实际体现的是:新法溯及以往,新法实施前后的同种情况都要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十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实体法体系和程序法体系两大部分构成,包括:‎ ‎1.税收实体法体系 我国现有税种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T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解释】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体系见下表:‎ 税种分类 税种名称 作用 流转税类 ‎ 增值税 主要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发挥调节作用 消费税 营业税 关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 调节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 调节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纯收入 个人所得税 特定目的税类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 为达到特定目的,调节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 筵席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车辆购置税 耕地占用税 烟叶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房产税 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车船税 印花税 契税 ‎【例题·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体系是由税收实体法构成的。( )(1998年)‎ ‎[答案]×‎ ‎3.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是直接税和间接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二)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了解)‎ 经历了5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目前正处于新一轮税改过程中。‎ 第一次,1950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新税制。‎ 第二次,1958年,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之后的形式的要求。‎ 第三次,1973年,主要内容仍是简化税制,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 第四次,1984年,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 第五次,1994年,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 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 T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方式为: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其中,中央税是指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具体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是指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地方税具体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具体地说,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是这样的:‎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例题15·单选题】税收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是( )。(2001年)‎ A、税权的划分 B、事权的划分 C、财权的划分 D、收入的划分 ‎[答案]A ‎【例题16·判断题】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可经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的下级政府行使。( )(2005年)‎ T ‎[答案]×‎ ‎[解析]地区性地方税收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 三、税收执法权的划分(了解)‎ 税款征收权、检查、稽查、复议裁决、其他。‎ 四、税务机构的设置(熟悉)‎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省级 省以下级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 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 地方税务局 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 上级税务局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局垂直领导为主 五、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熟悉)‎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例题17·单选题】下列税种中由地税局系统征收管理的有( )。‎ A.个体户的增值税 B.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C.中央企业的房产税 D.2008年注册的地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C ‎[解析]选项A、D归国税局系统征收管理,选项B由海关征收管理。‎ 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T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本章小结】本章内容繁杂,有些考点不明显,考生在复习时重在理解。比较明显的考点包括:税收三性;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分类;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税收立法机关与税法制定;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税务机构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第二章 增值税法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增值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15分,在《税法》一书中属于非常重要的一章。‎ 作为历年考试的重点,本章可出各种题型,尤其是计算、综合题型,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能与其他税种混合出题,在复习中应对此特别重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3‎ ‎3‎ ‎2‎ ‎2‎ ‎2‎ ‎2‎ 多项选择题 ‎2‎ ‎2‎ ‎1‎ ‎1‎ ‎2‎ ‎2‎ 判断题 ‎2‎ ‎2‎ ‎2‎ ‎2‎ ‎1‎ ‎1‎ 计算题 ‎2‎ ‎1‎ ‎2‎ ‎3‎ ‎1‎ ‎1‎ 综合题 ‎2‎ ‎5‎ ‎2‎ ‎7.5‎ ‎2‎ ‎9‎ 合计 ‎11‎ ‎13‎ ‎9‎ ‎15.5‎ ‎9‎ ‎15‎ 本章随堂笔记 第一节、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额 不同角度对增值额的理解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 ‎2.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物化劳动,如各种外购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3.从一项货物来看——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最后销售价格 = 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性的收入。‎ ‎【例题·单选题】从理论上说,作为增值税课税对象的增值额是指( )。‎ T A.v+m   B.v       C.m      D.c+v+m ‎[答案]A ‎(二)增值税的特点(了解)‎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有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三)增值税的类型(P31)‎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类型 特点 优点 生产型 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保证财政收入 收入型 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 法定增值额=理论增值额 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 消费型 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在2019年实行了增值税的全面“转型”,我国增值税由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税制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简化征纳计算,提高征管效率 ‎【例题·单选题】2019年我国增值税实行全面“转型”指的是( )。‎ A.由过去的生产型转为收入型 B.由过去的收入型转为消费型 C.由过去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D.由过去的消费型转为生产型 ‎[答案]C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类型。‎ ‎(1)直接计算法。是指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税额。直接计算法按计算增值额的不同,又可分为加法和减法。‎ ‎(2)间接计算法。是指不直接根据增值额计算增值税,而是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计税方法。(P33)‎ 增值税的作用(大致了解)‎ ‎(1)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地增长 ‎(2)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 ‎(3)有利于“奖出限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增值税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增值税是价外税 T B.增值税属于间接税 C.增值税的作用是调节收入差距 D.我国增值税采用其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广泛采用的间接计算法计算税额 ‎[答案]C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掌握)‎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与营业税范围的划分 首先将增值税征税范围规定的框架列示如下:‎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视同销售 ‎(八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务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考生应注意2019年该项税务处理规则发生的变化)‎ 其他 此类规定较杂,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一是与营业税的划分;二是增值税的征免优惠政策;三是伴随货物销售的一些特殊价外费用的涉税规定。‎ ‎1.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2)以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例题·单选题】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 A.供电局销售电力产品 B.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房屋 C.饭店提供餐饮服务 D.房屋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 ‎[答案]A ‎2.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P35)‎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T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某商店为服装厂代销儿童服装 B.某批发部门将外购的部分饮料用于职工福利 C.某企业将外购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 D.某企业将外购的洗衣粉用于个人消费 ‎[答案]A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4.其他规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涉及三大方面:一是与营业税的划分;二是增值税的征免优惠政策;三是伴随货物销售的一些特殊价外费用的涉税规定。‎ ‎(1)与营业税的划分:P34‎ 在特殊项目规定中,要了解货物期货交割、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死当物品的销售、寄售代销、集邮商品的生产、销售(邮政部门以外)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还有37页的(5)、(7)、(10)。‎ 关于融资租赁:‎ 批准状况 融资租赁货物最终所有权 缴纳税种 所属项目 央行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营业税 金融业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业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增值税 销售货物 ‎【例题·单选题】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 A.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费 B.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收取的租赁费 C.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优质服务费 D.招待所预定火车票的手续费 ‎[答案]C ‎(2)增值税有起征点的规定。(教材38页)‎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所称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现行增值税规定的有( )。‎ A.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规定了起征点 B.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就超过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C.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D.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答案]CD T ‎(3)增值税的免税规定P35‎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个体户以外的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如对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等。‎ ‎【例题·多选题】以下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是( )‎ A.农产品销售 B.避孕药品和用具 C.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进口仪器 D.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答案]BC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增值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是( )。‎ A.再生水、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免征增值税 B.对利用煤矸石生产的自产电力销售免征增值税 C.对利用风力生产的自产电力销售实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 D.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答案]ACD ‎(4)其他特殊规定:P37的(6)、(8)、(9);P38的(11)、(12)、(13)、(14)、5‎ ‎【例题·单选题】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应征收增值税 B.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C.各燃油电厂从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征收增值税 D.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的应征收增值税 ‎[答案]A ‎【例题·单选题】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 )征收增值税。‎ A.加工劳务 B.代理服务 C.货物销售 D.委托加工 ‎[答案]C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规定的是( )。(2008年旧题新解)‎ A.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放弃免税权 B.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免税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C.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其放弃免税声明的当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D.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T ‎[答案]D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在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以及管理办法上都有所不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易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一是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二是会计核算水平。‎ 纳税人身份 基本标准 特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 ‎1.年销售额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 ‎(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2.会计核算水平 ‎(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T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解释】目前会计核算水平这项标准仅运用于商业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有其他特殊规定。‎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规定正确的有( )。‎ A.通常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身份可以相互转换 B.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C.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D.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答案]BCD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基本规则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要点 规则 向谁申请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申请时间 ‎(1)新办非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认定。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非商贸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 相关规定 ‎(1)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新开业的企业(非商贸企业)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规定不正确的是( )。‎ A.新办非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税务机关对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非商贸企业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非商贸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在次年1月底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C.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D.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答案]D 三、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教材中关于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的内容比较散乱,易出客观题。核心内容归纳如下:‎ T 新办商贸企业分类管理:‎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要看其一年经营的实际销售表现,经过税务辅导、评估后方可申请认定;‎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检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2)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转让正常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他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例题·单选题】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答案]B ‎【例题】某辅导期企业预缴增值税账面余额0.4万元,现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次领购的25份销售额为10万元,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0.3万元),不必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 ‎【例题·计算题】某辅导期企业预缴增值税账面余额0.4万元,现申请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次领购的25份销售额为15万元,增购发票时需要预缴增值税0.45-0.4=0.05(万元)。‎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5月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领购数量第一次领购了专用发票25份,按照开票限额使用后需要增购发票,第一次领购的25份销售额为10万元,增增购发票时需要预缴增值税0.3万元。假定该企业当月实际发生销项税2.5万元,进项税1万元,则当月应纳增值税=2.5-1-0.3=1.2(万元)。‎ T 纳税人发生0.3万元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要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例题·多选题】对新设立的商贸企业,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增值税正式一般纳税人。这些条件包括( )。(2005年)‎ A.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B.能够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 C.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D.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答案]ACD 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我国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基本规定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不使用税率而使用征收率。‎ 税率和征收率 具体规定 税率 基本税率 ‎17%‎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使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为 17%。‎ ‎(2)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低税率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重要提示】这部分有个容易被考生忽视的问题: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税率不会涉及13%,只可能是17%的基本税率或3%的征收率。‎ 二、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特殊征收率 适用情况 注意辨析 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 减按2%征收率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 ‎4%征收率减半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销售旧货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T ‎4%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可选择按照6%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1)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提示】现行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的征收率有2%、3%、4%、6%,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涉及2%、3%两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使用征收率,涉及4%、6% 两档。‎ 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销售额 r 税率 准予抵扣 不准予抵扣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 × 适用税率 关于销售额的确定:‎ ‎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1.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T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具体公式为: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重要疑点归纳】需要作含税与不含税换算的情况归纳:‎ ‎(1)商业企业零售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有这种情况);‎ ‎(3)价税合并收取的金额;‎ ‎(4)价外费用一般为含税收入;‎ ‎(5)含包装物押金一般为含税收入;‎ ‎(6)建筑安装合同上的货物金额(主要涉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合同)。‎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 ‎②纳税人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由于累计购买到一定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③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④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若将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货款应按照赠送他人而是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例题】某商城以旧换新销售5台电冰箱,新冰箱每台零售价3000元,旧冰箱每台作价100元,每台冰箱收取差价2900元,则该项业务的增值税的销项税=3000×5÷(1+17%)×17%=2179.49(元)。‎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例题】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2008年)‎ ‎[答案] 增值税的销项税=2000×0.03÷(1+17%)×17%=8.7(万元)。‎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T 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例题】甲企业用一批自产服装换取乙企业提供的天然气。‎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例题·判断题】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008年)‎ ‎[答案]√‎ ‎【例题·单选题】某黄酒厂销售黄酒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发出货物包装物押金为5.85万元,定期60天收回,则该黄酒厂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是( )。‎ A.17万元 B.17.85万元 C.117.99万元 D. 18万元 ‎[答案]A ‎[解析]100×17%=17(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生产果酒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收入为140.4万元(含税),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为4.68万元, 当期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押金为2.34万元。该企业本期应申报的销项税额为( )。‎ A.20.4万元 B.20.74万元 C.21.08万元 D.20.7978万元 ‎[答案]C ‎[解析] (140.4+4.68)÷(1+17%)×17% = 21.08(万元)。‎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50%‎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题】某公司(非转型试点范围)销售自己2008年1月购入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设备,原购买发票注明价款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2019年4月出售开具普通发票,票面额120640元,则该企业转让设备行为应纳税:‎ ‎120640÷(1+4%)×4%×50%=2320(元)。‎ ‎【例题】某公司销售自己2019年1月购入并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设备,原购买发票注明价款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2019年4月出售开具普通发票,票面额120640元,则该企业转让设备行为应纳税:120640÷(1+17%)×17%=17528.89(元)。‎ ‎【例题】某公司2019年1月购入小轿车一辆自用,原购买发票注明价款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2019‎ T 年5月出售开具普通发票转让,票面额120640元,则该企业转让小轿车行为应纳税:120640÷(1+4%)×4%×50%=2320(元)。‎ 企业自用的小轿车不能抵扣进项税,这一点与其他固定资产不一样。‎ ‎3.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在计算时,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组价公式二: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要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销售额 r 税率 ‎ 正数 负数 准予抵扣 不准予抵扣 ‎ 含税销售额 ‎ 1+税率 应纳税额 留抵税额 当期不计 进项税转出 以票抵扣税额 计算抵扣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购进农产品 ②海关专用缴款书 ②运输费用 ‎1.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以下两种情况:‎ 凭票抵扣税——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进项税。‎ 计算抵扣税——特殊情况下,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完税凭证,自行计算进项税的两种情况:‎ ‎(1)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P52)‎ 收购农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例题·计算】某企业收购一批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在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专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0000元,其可计算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记账采购成本是多少?‎ ‎[答案]可计算抵扣100000×13%=13000(元);记账采购成本为100000-13000=87000(元)。‎ T ‎[解析]免税农产品指那些由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所说的免税是指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时候,农业生产者免缴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收购者不可能取得销售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者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时,按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专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 农产品中收购烟叶的进项税抵扣公式比较特殊:‎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13% )‎ 公式合并成: 准予抵扣进项税=烟叶收购价款×(1+10%)×(1+20%)×13%‎ ‎=烟叶收购价款×17.16%‎ ‎【例题·单选】某卷烟厂2006年6月收购烟叶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50万元,并向烟叶生产者支付了价外补贴。该卷烟厂6月份收购烟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2007年)‎ A.6.5万元 B.7.15万元 C.8.58万元 D.8.86万元 ‎[答案]C ‎[解析]烟叶收购金额=50×(1+10%)=55(万元);烟叶税应纳税额=55×20%=11(万元);准予抵扣进项税=(55+11)×13%=8.58(万元)。‎ ‎【归纳】如果该纳税人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了价外补贴和烟叶税,则烟叶收购成本=实际收购价款+实际价外补贴+实际烟叶税-计算出的进项税 ‎(2)运输费用。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P52)‎ ‎①这里所称的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但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②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运输费,不包括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的运输费。‎ ‎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注意P53第五点)‎ ‎【例题·计算】某企业采购原材料支付运杂费共计1000元,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输费800元、建设基金80元、保险费20元、装卸费100元。其可计算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记入采购成本的运输费是多少?‎ ‎[答案]可计算抵扣进项税(800+80)×7%=61.6元 记入采购成本的运输费为1000-61.6=938.4元 ‎[解析]按规定对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时,按运费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金额和建设基金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如果发票所列项目不能把运输费与其他杂费分开,则不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例题·计算】某企业收一批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支付运输公司运送该批货物回厂的运费2000元,该企业此项业务可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00000×13%+2000×7%=13140元。‎ 关于运输费抵扣进项税问题的归纳: ‎ 具体业务 能否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购买原材料(非免税)支付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纳税人销售产品(非免税)支付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纳税人购买设备的运输费 可计算抵扣 纳税人代垫运费 符合不计入销售额条件的代垫运费 不计销项税,不得计算抵扣进项.‎ T 不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计算销项税,可计算抵扣进项税.‎ ‎【重要提示】上述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是按规定的发票、凭证上的规定项目所列金额直接乘扣除率计算出来的,计算抵扣时的计算基础不必进行价税分离。‎ ‎2.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P54)‎ 取得专用发票、完税凭证,但不得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六种基本情况:‎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例题】某制造设备的生产企业2019年业务如下(所含该抵税的凭证均经过认证):‎ ‎①购入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 ‎②外购一批床单用于职工福利,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 ‎③外购一批涂料用于装修办公室,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 ‎④外购一批食品用于交际应酬,价款3000元,增值税510元 ‎⑤外购一批办公用品用于管理部门使用,价款4000元,增值税680元 则该企业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34000+680=34680(元)‎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例题】某服装厂数月前外购一批面料因保管不善毁损,账面成本10000元,则应作进项税转出10000×17%=1700(元)‎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例题】某服装厂的一批产成品服装因保管不善毁损,外购比例60%,账面成本10000元,则应作进项税转出10000×60%×17%=1020(元)‎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并非所有的外购货物类固定资产均可抵扣进项税额。‎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另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关链接】考生对比货物来源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属于视同销售计销项税,可相应抵扣其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另一类是属于不可抵扣进项税,但不计算销项税。这两类情况是考试必考的内容,考生要注意掌握和区分:‎ 货物来源 货物去向 职工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企业内部)‎ 投资、分红、赠送 ‎(企业外部)‎ 购入 不计进项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自产或委托加工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 ‎【例题·多选】下列行为中,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T A.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基建工程  B.将外购的货物发给职工作福利 C.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外单位 D.将外购的货物作为实物投资 ‎[答案]AB ‎[解析]AB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D均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计算销项税,同时可以抵扣相关进项税。这是每年考试必考的知识点,可以各种形式命题。‎ ‎【例题·单选】下列支付的运费中不允许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是( )。‎ A.销售生产设备支付的运输费用 B.外购电力支付的运输费用 C.外购的管理部门使用的小轿车的运输费用 D.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的运输费用 ‎[答案]C ‎[解析]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支付的运输费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例题·计算】某厂外购一批材料用于应税货物的生产,取得增值税发票,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外购一批材料用于应税和免税货物的生产,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当月应税货物销售额50000元,免税货物销售额70000元,当月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400×70000÷(50000+70000)=1983.33(元)。‎ ‎【解释】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时,仅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进行分摊计算。‎ ‎3.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 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 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例题】某企业购入一批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则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该批货物采购成本为117000元。‎ ‎【例题】某企业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做进项税转出10000×17%=1700元。‎ ‎【例题】某企业将一批以往购入的材料毁损,账面成本12465元(含运费465元),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为:(12465-465)×17%+465÷(1-7%)×7%=2040+ 35=2075元。‎ 由于运输费465是按7%扣除率计算过进项税后的余额,所以要还原成计算进项税的基数来计算进项税转出。‎ ‎【特别提示】由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的海关完税凭证,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付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P54)‎ ‎4.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实际上又涉及到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解释】取得的返还收入不是采取计算销项税的办法,而是采取冲减进项税的方法: T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即便缴纳增值税,也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单选】某商场受托代销某服装厂服装当月销售代销服装取得零售额100000元,平价与服装厂结算,并按合同收取服装厂代销额20%的收入20000元;当月该商场允许某电压力锅厂进店销售电压力锅新产品,一次收取进店费30000元,则( )‎ A.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1623.93元,销项税14529.91元 B.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4529.91元,销项税14735.90元 C.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1623.93元,销项税18888.89元 D.该商场当期进项税14529.91元,销项税21794.87元 ‎[答案]A ‎[解析]商业企业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进项税=100000/(1+17%)×17%-20000/(1+17%)×17%=11623.93 元;当期销项税= 100000/(1+17%)×17%=14529.91元。‎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及涉及项目见下图(重点)‎ ‎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 r 税率 ‎ 正数 负数 准予抵扣 不准予抵扣 ‎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应纳税额 留抵税额 当期不可抵扣 进项税转出 ‎ 凭票抵扣税额 计算抵扣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购进农产品 ②海关完税凭证 ②运输费用 ‎1.关于“当期”的概念 关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相呼应。‎ 关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当期” 是重要的时间概念, 有必备的条件。‎ ‎(1)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机关认证,在认证的当月计入进项税;‎ ‎【例题】某企业采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4月20日,则应在7月19日之前去税务机关认证,认证当月抵扣。‎ 假定该企业5月20日认证,则在5月抵扣。‎ ‎2003年3月1日起,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机关认证,在认证的当月计入进项税。‎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抵扣时间的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 ;‎ ‎【例题】某企业进口货物,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开具时间为2019年4月20日,则应在8月15日之前申报抵扣。‎ ‎2.几个特殊计算规则 T ‎(1)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①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回和折让而从销货方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于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③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 ‎(3)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税务处理 ——形成留抵税额。‎ ‎(4)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例题·计算题】某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初留抵税额2000元,4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商品一批,取得认证税控发票,价款10000元,税款1700元;‎ ‎(2)3个月前从农民手中收购的一批粮食毁损,账面成本5220元;‎ ‎(3)从农民手中收购大豆1吨,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款1500元;‎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商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价款30000元,税款900元,款已付,货物未入库,发票已认证;‎ ‎(5)购买建材一批用于修缮仓库,价款20000元,税款3400元;‎ ‎(6)零售日用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50000元;‎ ‎(7)将2个月前购入的一批布料捐赠受灾地区,账面成本20000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30000元。‎ ‎(8)外购电脑20台,取得增值税发票,每台不含税单价6000元,购入后5台办公使用,5台捐赠希望小学,另10台全部零售,零售价每台8000元。‎ 假定相关可抵扣进项税的发票均经过认证,要求计算:‎ ‎(1)当期全部可从销项税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合计数(考虑转出的进项税);‎ ‎(2)当期增值税销项税;‎ ‎(3)当期应纳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当期购进商品进项税额=1700+1500×13%+900+6000×20×17%=23195(元)‎ 粮食毁损进项税转出=5220÷(1-13%)×13%=780(元)‎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23195-780+2000(上期留抵)=24415(元)‎ ‎(2)当期销项税额=[150000+8000×(10+5)]÷(1+17%)+30000]×17%=44330.77(元)‎ ‎(3)当期应纳税额=44330.77-24415=19915.77(元)。‎ 第六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T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报价为价税合计金额,故价税分离的计算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税额的必经步骤。‎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某生产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6月对部分资产盘点后进行处理:销售边角余料,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含税收入82400元;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1辆,取得含税收入72100元(原值为140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 A.2400元 B.3773.08元 C.3800元 D.4500元 ‎[答案]C ‎[解析]82400/(1+3%) ×3%+72100÷(1+3%)×2%=2400+1400=3800(元)。‎ ‎【相关链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重点)‎ ‎【解释】兼营和混合销售的分类和税务处理原则是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混合销售里的特殊规定,关系到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经常在考核建筑业营业税的同时考到这个知识点。‎ 经营行为 分类和特点 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新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概念: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依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家具厂生产板式家具并负责安装 B.宾馆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烟酒饮料 C.电信部门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同时销售电话机 D.批发企业销售货物并实行送货上门 ‎[答案]AD T ‎【例题·单选题】家具厂销售货物30000元(不含税)同时送货上门,单独收取运费1000元,则该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 A.5100元 B.5270元 C.5245.30元 D.5621.36元 ‎[答案]C ‎[解析][30000+1000÷(1+17%)]×17%=5245.30(元)。‎ ‎【相关链接】这部分学习要与教材本章增值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确定对应起来复习,也要注意进项税的抵扣规则。‎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例题·计算题】某机械厂(一般纳税人,兼营运输业务)销售机械收取机械款(含税)20000元,给其他单位运货收取运费200元,则,该项业务的销项税金为20000/(1+17%)×17%=2905.98(元),兼营收取的200元运费缴纳营业税。在此种情况下,制造机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购买运输汽油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例题·计算题】某机械厂(一般纳税人,兼营行业咨询)销售机械收取机械款(不含税)200000元,给其他单位做行业咨询收取咨询费4000元,为生产机器和咨询发生电费,发票注明价款6000元,增值税进项税1020元,该项业务的销项税金为200000×17%=34000(元),兼营收取的4000元咨询费缴纳营业税。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电费中用于制造机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用于咨询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可抵扣进项税=1020×20万/(20+0.4)万=1000(元);不可抵扣进项税20元。‎ ‎【例题·计算题】某制药厂5月采购原材料发生进项税20万元,其中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3万元,难以划分征免用途的进项税8万元。当月应税项目销售额4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10万元,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是8万元×[10÷(40+10)]+3=1.6+3=4.6(万元)。‎ ‎2.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与管理 电力企业的销售额由两个部分组成:(1)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2)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电力产品主要征税办法见下表:‎ 纳税人情况 征税方法 地点 具体方法 发电企业 独立核算 机构所在地 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非独立核算,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核算条件的 非独立核算,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核算条件的 发电企业所在地 ‎(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上级结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T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供电企业 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供电企业统一结算 供电企业所在地 ‎(1)预缴且不得抵扣进项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月末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额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2005年)‎ A.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B.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集体福利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C.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数量且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D.供电企业将电售给企事业单位且采购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为收款的当天 ‎[答案]ABC ‎3.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一)征税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二)征税对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主要包括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等。‎ 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属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了解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相关内容 ‎【例题·多选题】下列企业发生的相关劳务收入应征增值税的有( )。‎ A.油(气)田企业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 联络而修建通讯工程 B.电信工程公司代办的电信工程 C.建筑安装企业的钻井施工工程 D.油气田企业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 (气)田内部修建道路 ‎[答案]AD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T 收讫劳务收入款的当天,是指油气田企业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款项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地点和预征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油田企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按照各油气田(井口)石油、天然气产量比例进行分配,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2)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3%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从其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3.纳税申报 油气田企业应统一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第八节 进口货物征税(重点,能力等级3)‎ ‎1. 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及纳税人 ‎(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 凡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不分产地,不分用途,不分是否付款,除特殊规定外,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特殊规定包括:‎ ‎1、科研单位、教学单位直接进口的用于生产科研的仪器设备,进口时免税。‎ ‎2、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国内加工复出口的,对进口的料、件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但这些进口免、减税的料、件若不能加工复出口,而是销往国内的,就要予以补税。‎ 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 ‎①共同点:两头在外 ‎②不同点:来料加工的原材料进入我国不需要付钱,销往境外时只收加工费;销往进口国;采用免税不退税政策;海关关注数量即可。‎ 进料加工的原材料进入我国需要付钱,销往境外时收取整笔货款;不一定销往进口国;采用免税并退税政策;海关关注货物的价值。‎ ‎③税务处理的规则:实行保税政策。‎ 海关补征进口环节的税额,构成内消时的进项税;税务机关征收内销时税额。‎ ‎(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进口应征增值税的货物,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二、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计税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组价公式中包含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解释】‎ ‎(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和13%,不使用征收率。‎ T ‎(2)进口环节按组价公式直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 ‎(3)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的组合出题是长考不衰的组合。‎ ‎(4)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不完全适用《征管法》。‎ ‎【例题·单选】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2月从国外进口小轿车一辆,关税完税价格85500元人民币,假定关税率20%,消费税率5%,其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为( )元。‎ A.3078 B. 3240 C.17442 D.18360‎ ‎[答案]D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计税时也使用税率计税,不使用征收率。85500×(1+20%)/(1-5%)×17%=18360(元)‎ ‎【例题·计算题】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图书销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进口图书一批,关税完税价格500000元,关税额10000元,进口后入库时该批图书的20%因人为失误毁损,当月该企业销售图书不含税收入800000元,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多少元?当月该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多少元?‎ ‎【答案及解析】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500000+10000)×13%=66300(元)‎ 企业可抵扣进项税=66300×80%=53040(元)‎ 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800000×13%-53040=104000-53040=50960(元)‎ 第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能力等级3)‎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增值税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的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 我国出口退税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核心:原来交过税,退的是进项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核心:①原来没交过税②原来交过的税不知道是多少。‎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核心: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此外,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与免税并退税 T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货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与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l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当然更不能退税。‎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自1999年l月l 日起,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政策;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白金等。‎ ‎【例题·单选题】下列出口货物,符合增值税免税并退税政策的是( )(2006年)‎ A.加工企业对来料加工后又复出口的货物。‎ B.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境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的自产货物 D.外资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出口货物 ‎[答案]B ‎[解析]选项A、C、D 适用于免税不退税情况。‎ ‎5.对生产企业出口下列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给与退免税。(教材71页)‎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 生产企业非自产货物出口?‎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先征后退政策 ‎【例题】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同时符合下列( )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A.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T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D.必须经过本企业的加工或组装 ‎[答案]ABC ‎(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教材72页)‎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税使用退税率而不是征税率来计算。‎ ‎【例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增值税征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 )(2003年考题)‎ ‎[答案]×‎ 出口退税率会随着政府的经济政策的变化有所调整。现实中的出口退税率与教材列出的并不一样。所以不要求考生记忆出口退税率分别是多少,但是考生应明确出口退税率往往比征税率低(体现征多少退多少和国家政策)。‎ 出口退税率比征税率低的原因——税收减免、国家政策。‎ 出口退税率比征税率低的后果——在出口退税计算中,需要计算一部分不得退税的金额转入外销成本。‎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教材72页,能力等级3)‎ 两种退税计算办法:‎ 第一种:“免抵退”办法,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货物)的工业企业;‎ 第二种:“先征后退”办法,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例题】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以及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后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均适用“免、抵、退”方法计算应退税额。( )(2007年)‎ ‎[答案]×‎ ‎1.“免、抵、退”税计算办法(掌握)‎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与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考虑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需要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的金额,从进项税中剔除出去,转入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中(与所得税一章衔接),因此,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 增值税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 第一组(教材73页~74页)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免、剔、抵的环节);‎ 第二组(教材74页最下方)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 第三组(教材75页上方)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 具体公式讲解:‎ 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免、剔、抵的环节):‎ 增值税计税基本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内销销项 为内销进项 外销销项 为外销进项 免、剔、抵税环节体现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T 内销销项 为内销进项 ‎ 外销销项 为外销进项 全部进项(需要修正,即需要剔除一部分)‎ 对出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的修正(剔):‎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外销额乘征退税率之差–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第一组公式出现正数时,纳税人的出口免抵退税应享受的优惠,均通过抵减内销应纳税的方式体现出来。(即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 此时用第二组公式计算免、抵、退、税总限度,企业应享受的优惠均通过免抵方式体现(注意与城建税计算的联系)‎ 全部进项 内销销项 进项税转出(对进项的修正)‎ 贷方余额:企业应纳增值税 ‎(说明企业免抵退税都通过抵减 内销应纳税而得以实现)‎ 当第一组公式出现负数时,需要进一步追究造成负数的原因。需要用第二组公式计算免、抵、退、税总限度,并将负数的绝对值与第二组公式算的限度进行比对,哪个小,就用哪个数作为退税数。‎ 两种可能,第一种:‎ 全部进项 内销销项 ‎ 进项税转出(对进项的修正) 计入外销成本 ‎ 借方余额 计算免、抵、退税限度(如果小于借方余额)‎ 应退税额 留抵税额 ‎(借方余额中不能退的部分)‎ 第二种可能:‎ 全部进项 内销销项 ‎ 进项税转出(对进项的修正) 计入外销成本 ‎ 借方余额 计算免、抵、退税限度 ‎(如果大于借方余额,不能全退 应退税额 未退的即是通过免抵得到的优惠)‎ 教材例题:‎ 例2-4:‎ 全部进项 34+3 内销销项17‎ ‎ 进项税转出8(对进项修正) 计入外销成本 T 借方余额 12(退) 计算免、抵、退税限度26‎ ‎ 免抵数为14‎ 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免内销产品应纳税)1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 例2-5:‎ 全部进项 68+5 内销销项17‎ ‎ 进项税转出8(对进项修正) 计入外销成本 借方余额 48 计算免、抵、退税限度26(退)‎ ‎(退26,将免抵退税都用退的方式解决)‎ 留抵税额数为22‎ 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6‎ ‎【例2-6·计算题】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5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7%-13%)=4(万元)‎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4=8-4=4(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100×17%-(34-4)-6=17-30-6=-19(万元)‎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13%=13(万元)‎ ‎(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13%-13=13(万元)‎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一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13—13=0(万元)‎ ‎(8)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l3)。‎ 例2-6:‎ 全部进项 34+6 内销销项17‎ ‎ 进项税转出8-4=4 计入外销成本 T 借方余额 19 计算免、抵、退税限度26-13=13(退)‎ ‎(退13,将免抵退税都用退的方式解决)‎ 留抵税额数为6‎ ‎【免抵退税政策归纳】外销销项税免计,进项税被三分天下。‎ 销项 ‎ 免 ‎ 进项税转出——剔(计入外销成本,影响所得税)‎ 进项 ‎ 抵减内销应纳税——抵(影响城建税)‎ 应退税——退 ‎【例题·单选题】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机开具的进项税额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37.7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0万元,外销货物取得收入115万美元(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为1:8),该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出口退税率为13%。该企业6月应退的增值税为( )(2006年)‎ A.75.4万元 B.100.9万元 C.119.6万元 D.137.7万元 ‎[答案]A ‎[解析]当期应纳增值税=150×17%-[137.7-115×8×(17%-13%)]=-75.4(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115×8×13%=119.6(万元)‎ ‎119.6>75.4;则应退75.4万元。‎ ‎【例题·综合题】(2003年考题)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2002年11月和12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11月份:外购原材料、燃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850万元、增值税额144.5万元,材料、燃料已验收入库;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价款150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其中20%用于企业基建工程;以外购原材料80万元委托某公司加工货物,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支付加工货物的运输费用10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内销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支付销售货物运输费用18万元并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出口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500万元。‎ ‎(2)12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人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内销货物600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40.4万元;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200件用于本企业基建工程,货物已移送。‎ 要求:‎ ‎(1)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2年11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2)采用“免、抵、退”法计算企业2002年12月份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2003年考题,分值9)‎ ‎【参考答案及解析】‎ ‎(1)11月份增值税计算 ‎①进项税额:‎ 外购材料、燃料进项税144.5万元 外购动力用于基建工程的部分(20%)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进项税,另80%可以抵扣进项税:25.5×(1-20%)=20.4(万元)‎ 委托加工业务加工费和运费进项税额=5.1+10×7%=5.8(万元)‎ T 销售货物运输费=18×7%=1.26(万元)‎ 进项税额合计=144.5+20.4+5.8+1.26=171.96(万元)‎ ‎②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 ‎③应纳税额=300×17%-(171.96-10)=-110.96(万元)‎ ‎④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 ‎⑤因110.96>75,择其小者退税,应退税额75万元。‎ 免抵税额=0‎ ‎⑥留抵下月抵扣税额=110.96-75=35.96(万元)‎ ‎(2)12月份增值税计算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 ×(1+20%)=420(万元)‎ 该题命题有模糊之处,这里没有明确关税是否实征,因为给了关税率,只能揣测按实征看待。‎ ‎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5%)=8.4(万元)‎ ‎③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5%)-8.4=3.6(万元)‎ ‎④应纳税额 ‎=[140.4÷(1+17%)+140.4÷(1+17%)÷600×200]×17%-(35.96-3.6)‎ ‎=[120+40] ×17%-(35.96-3.6)=-5.16(万元)‎ ‎⑤免抵退税抵减额=420×15%=63(万元)‎ ‎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00×15%-63=27(万元)‎ ‎⑦由于5.16万元<27万元,择其小者退税。应退税额=5.16万元 ‎⑧当期免抵税额=27-5.16=21.84(万元)‎ ‎2.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1)外贸企业以及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其出口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征;其收购货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贸企业在支付收购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因此,在货物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税率计算退税退还给外贸企业,征、退税之差计入企业成本。‎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税率 先征后退的含义与字面意思不同。实质上只有免、退税两个环节。‎ ‎【先征后退政策归纳】外销免税不计销项;进项被一分为二。‎ 销项 ‎ 免 进项 ‎ 应退税=不含增值税收购金额×退税率 进项税转出=不含增值税收购金额×(退税率-征税率)‎ ‎(计入外销成本,影响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某外贸公司3月份购进及出口情况如下:(l)第一次购电风扇500台,单价150元/台;第二次购进电风扇200台,单价148元/台(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将二次外购的电风扇700台报关出口,离岸单价20美元/台,此笔出口已收汇并做销售处理。(美元与人民币比价为1:7,退税率为15%)。该笔出口业务应退增值税为( )。‎ A.15750元   B.17640元 C.1168.50元 D.15690元 ‎[答案]D ‎[解析]外贸企业应退税额为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该货物所适用的退税率的乘积,与出口时的离岸单价没有关系。应退增值税=(500×150+200×148)×15%=15690(元)‎ ‎(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T ‎①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l 2类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②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例2-9·计算题】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6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牛仔布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l0 000元(退税税率l3%);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 000元(退税税率l7%),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10000×13%+2 000×17%=l640(元)‎ ‎(五)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教材78页,能力等级1)‎ 纳税人情况 出口设备来源 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 自用旧设备出口 购进时取得增值税发票且单证齐全 根据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未取得增值税发票但单证齐全 实行免税不退税 外购旧设备出口 小规模纳税人 自用旧设备出口 外购旧设备出口 注意:单证不全,不免不退。‎ ‎【例题】某企业经批准将使用过的设备出口到境外投资,各项单证齐备,该设备原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考虑加上其他费用的设备原值120万元,减除折旧后的折余价值105万元,该设备征税率17%,退税率13%,则应退税额为:100×(105÷120)×13%=87.5×13%=11.38(万元)‎ ‎(六)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教材79页)‎ 基本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且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得抵扣,但不同出口经营模式的免税环节不同。‎ 主要规则见下表:‎ 卷烟出口经营模式 免税环节 基本管理规定 ‎(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卷烟出口 生产企业将卷烟售给出口企业时 出口企业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 ‎ 免税核销由地市级审批。‎ 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核销或办理代理出口证明的,可延期3个月。‎ ‎(自产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 按计划直接出口卷烟时 出口企业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 ‎(委托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 委托出口环节 出口企业(受托方)在出口之日起60日内向退税机关申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生产企业(委托方)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核销。‎ T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内容散乱,学员注意几个难点,能力等级1)P81‎ ‎1.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视同内销征税(82页)‎ 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这部分内容还要与教材72页(六)中的规定呼应。主要规定归纳如下:‎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不论货物时内销还是出口,进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均要认证。认证后的发票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出口的,进项税一分为二处理;‎ 内销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视同内销的,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30日内,填写进项发票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取得证明的下一征期抵扣进项税。‎ ‎2.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82页)‎ 政策归纳为:‎ ‎1.新企业新出口,一般首笔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不按月退税,但内外销销售金额较大且外销比例高的企业,从严审批其按月退税;‎ ‎2.老企业新出口,经核实有生产能力并无违法行为的,可按月退免税;‎ ‎3.年销售200万到500万的小型出口企业不按月退税。‎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87页)‎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89页)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从量定额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复合计税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例题】税务机关2019年5月在对某小规模化妆品企业出口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一批1月出口的FOB价折合20万元人民币的自产出口化妆品无法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则应向该企业征税:‎ T 应征增值税=20÷(1+3%)×3%=0.58(万元)‎ 应征消费税=20÷(1+3%)×30%=5.83(万元)‎ ‎4.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1)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87页)‎ ‎(2)对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停止期间,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90页)‎ 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掌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增值税“当期销项税”的“当期”问题,非常重要。‎ ‎1.基本规定(91页)‎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2.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例题】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 )。‎ A.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收到货款当天 B.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C.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答案]CD ‎【例题】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对于发出代销货物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贷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 )(2006年)‎ ‎[答案]√‎ ‎[解析]符合对代销货物超期付款的征税制约规定。‎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T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特别提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并不全是一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例题】以下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固定业户在其机构所在地 B.非固定业户在其居住所在地 C.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D.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B 第十一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联次 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 ‎(二)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一般由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T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找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例题58·多选】纳税人销售货物时,下列情况中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 )。‎ A.购货方购进免税药品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B.消费者个人购进自用电脑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C.商业零售化妆品 D.境内易货贸易 ‎[答案]ABC ‎(四)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五)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具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例题】以下关于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相关的处理正确的是( )‎ A.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 B.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C.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D.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答案]BCD ‎【例题】当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购货方在真实交易中取得的供货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时,符合规定的处理方法是( )。(2004年)‎ T A.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并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 B.对购货方不以偷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C.购货方不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以偷税论处 D.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以偷税论处 ‎[答案]B ‎【本章小结】‎ 本章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增值税基本原理;二是增值税与营业税范围的划分;三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从销项税看,包括销售额的不同情况、税率的使用、销项税计算;从进项税看,包括进项税的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不得抵扣进项税和进项税转出、征免税项目共用进项税的分摊、平销返利的处理、进项税的抵扣时限;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包括征收率的使用。五是增值税的出口退税计算,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免、抵、退税”的计算、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其中注重掌握“免、抵、退税”计算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运用。六是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消费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消费税是CPA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消费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7.5分,在2008年,本章考试分值超过了以往的水平,预计2019年本章分值在8分左右。本章考试易出单选、多选、判断、计算题型,也非常容易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城建税、关税混合出综合题型。消费税与增值税、关税的混合计算是本章命题的常见考点。2019年还要注意消费税与增值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混合的计算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2‎ ‎2‎ 多项选择题 ‎1‎ ‎1‎ ‎2‎ ‎2‎ ‎2‎ ‎2‎ 判断题 ‎1‎ ‎1‎ ‎1‎ ‎1‎ ‎1‎ ‎1‎ 计算题 ‎1‎ ‎4‎ 综合题 ‎1‎ ‎4‎ ‎1‎ ‎4‎ ‎1‎ ‎1‎ 合计 ‎4‎ ‎7‎ ‎5‎ ‎5‎ ‎7‎ ‎10‎ 第一节 消费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一、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发展(略)‎ 三、各国消费税的一般做法 ‎(一)征税范围——有选择 ‎(二)计算方法——从价、从量 ‎(三)征收目的——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异 T 四、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主要三种: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征收。‎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消费税原理及我国实际的有( )。‎ A.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B.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对消费者表现为税负相对稳定 C.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一般适用于价格变化较小、批量较大的应税消费品 D.采用复合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一般较少 ‎[答案]ACD 五、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税负具有转嫁型 消费税得特点体现出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消费税与增值税构成对流转额交叉征税(双层征收)的格局。消费税除了上述征税对象范围方面与增值税有差异外,还存在如下差异:‎ 差异方面 增值税 消费税 征税范围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环节 多环节征收,同一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多环节征收。‎ 纳税环节相对单一:在零售环节交税的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生产、批发、进口环节不交消费税。其他在进口环节、生产(出厂环节;特殊为移送环节)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在之后批发、零售环节不再交纳消费税。‎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具有单一性,只有从价定率计税。‎ 计税依据具有多样性,包括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 与价格的关系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税收收入的归属 进口环节海关征收的增值税的全部属于中央;其他环节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地方共享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 六、我国消费税的作用(了解)‎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能力等级2)P12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谓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T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指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能力等级2)‎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钻)‎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其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第四节 税目与税率(能力等级2)P126‎ 一、税目、税率的一般规定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性质的税率。‎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新税法将卷烟分为甲级和乙级。注意甲级乙级税目计复合税率的换算和运用:‎ 适用新制度 的税目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每支 每标准条(200支)‎ 每标准箱(5万支)‎ 甲级 ‎45%‎ ‎0.003元/支 ‎0.6元/条 ‎150元/箱 乙级 ‎30%‎ ‎0.003元/支 ‎0.6元/条 ‎150元/箱 T ‎【提示】(1)掌握卷烟的复合计税方法。(2)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 ‎(二)酒及酒精 ‎1.粮食、薯类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5.酒精 啤酒分为甲级和乙级,分别适用250元/吨和220元/吨的税率。‎ 适用新制度税目 啤酒采用定额税率 甲级 ‎250元/吨 乙级 ‎220元/吨 ‎【提示】(1)果啤属于啤酒税目。(2)饮食业、娱乐业自制啤酒缴纳消费税(按照甲级税率计税)和营业税;(3)注意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240元/吨)的税率;(4)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还要学会酒的计量单位的换算:‎ 计量单位 ‎500克或500毫升 ‎1公斤(1000克)‎ ‎1吨(1000公斤)‎ 单位税额 ‎0.5元 ‎1元 ‎1000元 ‎【要求】掌握白酒的复合计税方法。‎ ‎(三)化妆品P127‎ 含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 A.香水、香水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D.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 ‎[答案]ABC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包括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率及纳税环节的规定见下表:‎ 分类及规定 税率 纳税环节 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 零售环节 与金、银和金基、银基、钻无关的其他首饰 ‎10%‎ 生产、进口、委托加工提货环节 ‎【例题·多选题】以下使用5% 的税率、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首饰有( )。‎ A.铂金戒指 B.18K镶嵌翡翠戒指 C.翡翠手镯 D.包金项链 ‎[答案]AB ‎(五)鞭炮焰火——不含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六)成品油 ‎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润滑油;6.航空煤油;7.燃料油。‎ 各子目计税时,吨与升之间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七)汽车轮胎——含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通用轮胎;不含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等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 ‎1.乘用车;2.中轻型商用客车 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为40%。‎ T ‎【提示】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等均不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 ‎(九)摩托车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盖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 ‎(十一)高档手表——包括不含增值税售价每只在10000元以上的手表。‎ ‎(十二)游艇——本税目只涉及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含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以及未经涂饰的素板。‎ ‎【例题·单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 A.进口卷烟 B.进口服装 C.零售化妆品 D.零售白酒 ‎[答案]A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 娱乐业自制啤酒销售 ‎[答案]B 二、税率的特殊规定 按照最高税率征税的特殊情况 ‎【归纳】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有两种:一是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二是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例题·单选题】某日化厂既生产化妆品又生产护发品,为了扩大销路,该厂将化妆品和护发品组成礼品盒销售,当月单独销售化妆品取得收入8.5万元,单独销售护发品取得收入6.8万元,销售化妆品和护发品礼品盒取得收入12万元,上述收入均不含增值税。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为( )。‎ A.6.15万元 B.8.19万元   C.3.6万元 D.2.55万元 ‎[答案]A ‎[解析]应纳消费税=(8.5+12)×30%=6.15万元 第五节 计税依据(能力等级2)P131‎ 本节教材结构:‎ ‎ 从价计征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从量计征 复合计税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讲课将特殊规定融入各项基本规定中,讲课内容结构 ‎ 基本规定 ‎ 从价计征 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特殊规定 ‎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基本规定 从量计征 特殊规定 T 复合计税 一、从价计征P131‎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消费税但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2019年新增) 、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内。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也不包括在销售额内。‎ ‎2.包装物的计税问题 包装物计税规则见下图:‎ 计税方式 包装物状态 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税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②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与50页增值税规定共用一个文件)‎ 逾期并入销售额计税 对收取押金(酒类以外)的包装物,未到期押金不计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2个月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金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价外费用)÷(1+增值税的税率或征收率)‎ 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按17%的增值税税率使用上述换算公式计算;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按征收率使用换算公式。征收率2019年起为3%。‎ ‎【初步结论】从价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同一个数字。‎ ‎(三) 特殊规定 在确定消费税应税销售额时还要注意四个方面:‎ ‎(1)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额计算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属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 ‎(4)关联方交易要符合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作价原则。‎ ‎【归纳】(1)消费税与增值税同时对货物征收,但两者之间与价格的关系是不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增值税的价格中不应包括增值税税金;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的价格中是包括消费税税金的。换句话说,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含税价”‎ T 只是不含增值税,并不意味着不含消费税。(2)通常情况下,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中从价部分用于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但有如下微妙差异:‎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没有最高销售价格的规定,只有平均销售价格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2019年5月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8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77.22万元。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 )。‎ A.5.13万元 B.6万元 C.6.60万元 D.7.72万元 ‎[答案]C ‎[解析]计税时要按非独立核算门市的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77.22÷(1+17%)×10%=6.60(万元)‎ ‎【例题·多选题】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税消费品,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的有( )。‎ A.用于抵债的应税消费品 B.用于馈赠的应税消费品 C.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应税消费品 D.对外投资入股的应税消费品 ‎[答案]ACD ‎【例题·计算题】某化妆品厂A牌化妆品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20000元/箱;最高销售价格22000元/箱,当月将1箱A牌化妆品用于换取一批生产材料,则:‎ 该业务应纳消费税=22000×30%=6600元 该业务增值税销项税=20000×17%=3400元 二、从量计征P132‎ 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考生需要注意的是:‎ ‎(1)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成品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 ‎(2)纳税人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2007年)‎ A.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ACD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只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T 卷烟的从量计税部分,2019年之后是以每支0.003元为单位固定税额;‎ 白酒从量计税部分是以500克或500毫升0.5元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 ‎【特殊说明】教材133页上方有两个卷烟核定价格的公式,适用于没有调拨价格的情况。‎ 卷烟计税时按照调拨价格、核定价格、实际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卷烟的计税价格。‎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消费税税率、计算公式概览表:‎ 税率及计税形式 适用项目 计税公式 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并用(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交货数量、进口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 应纳税额=销售额(同类消费品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P134 ‎ 纳税人 行为 纳税环节 计税依据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出厂销售 出厂销售环节 从价定率:销售额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不涉及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复合计税: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产自用形式。自产自用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直接用于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例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的是( )。(2002年考题变形)‎ A.炼油厂用于本企业基建部门车辆的自产汽油 B.汽车厂用于管理部门的自产汽车 C.日化厂用于赠送客户样品的自产化妆品 D.卷烟厂用于生产卷烟的自制烟丝 ‎[答案]D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T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P136‎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特别提示】2019年新的消费税条例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进行了调整,明确全部消费税(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计算的部分),都要在组价时计入计税价格。‎ ‎【相关链接】按照新的消费税规定,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消费税组价 增值税组价 成本利润率 从价计税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是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 从量计税 不组价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 复合计税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 不缴消费税货物 不计税 成本×(1+成本利润率)‎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规定出台前沿用旧的规定(10%)‎ ‎【例题·计算题】某摩托车厂将1辆自产摩托车奖励性发给优秀职工,其成本5000元/辆,成本利润率6%,适用消费税税率10%,其组成计税价格=5000×(1+6%)÷(1-10%)=5888.89(元)‎ 应纳消费税=5888.89×10%=588.89(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5888.89×17%=1001.11(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6%)+588.89]×17%=5888.89×17%=1001.11(元)‎ T 可以看出,从价计税条件下,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组价与计算消费税的组价,其组成计税价格的结果是一样的。‎ ‎【例题·计算题】某黄酒厂将2吨黄酒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10%,每吨税额240元。其消费税不必组价,应纳消费税额=2×240=480(元)‎ 计算增值税需要组成计税价格,由于黄酒采用从量定额计税,消费税法没有规定黄酒的成本利润率,进行增值税组价时需要用10%的成本利润率。计算增值税组价=4000×2×(1+10%)+480=928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9280×17%=1577.6(元)‎ ‎【例题·计算题】某酒厂将自产薯类白酒1吨(2000斤)发放给职工作福利,其成本4000元/吨,成本利润率5%,则此笔业务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为( ):‎ 消费税从量税=2000×0.5=1000(元)‎ 从价税税组成计税价格=[4000×(1+5%)+1000]÷(1-20%)=6500(元)‎ 应纳消费税=1000+6500×20%=23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500×17%=1105(元)‎ 或增值税销项税额=[4000×(1+5%)+2300]×17%=6500×17%=1105(元)‎ ‎【例题·计算题】某护肤品厂将成本为3000元的护手霜发给职工作福利,护肤品不缴纳消费税,则增值税组价=3000×(1+10%)=33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3300×17%=561(元)‎ ‎【疑难问题归纳】‎ 行为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如:自产酒精连续加工化妆品。‎ 不计 不计 不计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如:自产酒精连续生产跌打正骨水 不计 计收入征税 不计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 计收入征税 计收入征税 不计 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 按同类平均价计收入征税 按同类最高价计收入征税 按公允价计收入征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特点和基本计税规则 ‎【例题.单选题】 委托加工的特点是()。‎ A.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代垫辅助材料并收取加工费 B.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 C.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 D.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购买原料或主要材料再卖给委托方进行加工 ‎[答案]A ‎[解析]委托加工生产方式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做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关系见下表:‎ 委托方 受托方 委托加工关系的条件 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收加工费和垫辅料 加工及提货时涉及税种 ‎①购材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 ‎①买辅料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②‎ T 支付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 ‎③视同自产消费品应缴消费税 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涉及增值税销项税 消费税纳税环节 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受托方为个体户的除外)‎ 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方消费税款 代收代缴后消费税的相关处理 ‎①直接出售的不再纳消费税 ‎②连续加工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抵扣已纳消费税 及时解缴税款,否则按征管法规定惩处 ‎2.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例题.计算题】某高尔夫球具厂接受某俱乐部委托加工一批高尔夫球具,俱乐部提供主要材料不含税成本8000元,球具厂收取含税加工费和代垫辅料费2808元,球具厂没有同类球具的销售价格,消费税税率10%,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8000+2808÷(1+17%)]÷(1-10%)=11555.56(元)‎ ‎【例题.判断题】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企业可按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 )(1996年)‎ ‎[答案]×‎ ‎【例题.判断题】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个体经营者不承担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 )(1997年)‎ ‎[答案]√‎ ‎3.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或销售量)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138页)‎ 组成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按当期生产领用量,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准予扣除。‎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 T 缴纳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卷烟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 步骤 ‎ 公式的使用 说明 第一步,判断适用的比例税率 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0.6元)÷(1-30%)‎ 上述公式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计算结果大于等于50元人民币,在随后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征税部分适用45%的比例税率;计算结果如果小于50元人民币,在随后计算应纳税额从价征税部分适用30%的比例税率。‎ 第二步,组成计税价格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这里分母中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用第一步判断出来的结果,可能是30%,也可能是45%。‎ 第三步,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 ‎【例题.计算题】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19年1月从国外进口卷烟20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1500000元,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20000元,保险费8000元,假定进口卷烟关税率20%,则该批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多少消费税。‎ ‎【答案及解析】‎ ‎(1)关税完税价格=1500000+20000+8000=1528000(元)‎ 关税=1528000×20%=305600(元)‎ ‎(2)每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1528000+305600)÷(200×250)+0.6] ÷(1-30%)=53.25(元)>50元 适用45%的税率 ‎(3)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 ‎=150×200+(1528000+305600+150×200)÷(1-45%)×45%‎ ‎=30000+1524763.64=1554763.64(元)‎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P141)‎ T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 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如果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就会出现重复征税问题。为了平衡税收负担,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由扣除范围的11项(P141)‎ 外购应税消费品抵税规则:‎ ‎(1)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从大类上看不包括酒类、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成品油中还有细类不包括)可用排他的方法记忆允许抵扣的项目。‎ ‎(2)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大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石脑油例外)。‎ ‎(3)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购进扣税。‎ ‎(4)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P141)‎ ‎(5)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扣税计算公式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的计算目的是算出生产领用量,计算方法用的是类似会计“实地盘存制”的倒轧的方法。‎ 计算规则:(1)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款);(2)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该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经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4)对自己不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烟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要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例题.单选题】下列外购商品中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本企业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的是( )。(2008年)‎ A.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小汽车 B.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酒精为原料生产的勾兑白酒 C.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溶剂油为原料生产的溶剂油 D.从工业企业购进已税高尔夫球杆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答案]D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T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已纳税款准予扣除,扣除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可抵税的项目有11项(P142)‎ ‎【解释】这里注意与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原则联系起来复习。两种情况下都有已纳税款的抵扣,抵扣范围都是那十一种消费品的连续加工,而且都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都用倒轧的公式计算,但具体计算公式不同。同样,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也不适用这一抵税政策。‎ ‎3.P14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允许抵扣的已纳税额公式在2008年就发生变化。教材上是2008年前的有减税的旧公式,2008年后公式发生变化。(这一点上,教材与现实严重脱节,故考的可能性不大)‎ 五、税额减征的计算(P143)‎ 和现实脱节: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第七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退税率的规定(能力等级1)‎ 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应退的消费税额时适用的退税率就是税率表规定的征税率(额),体现了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如果企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适用多种税率,应分别核算、申报,分别按不同税率退税;凡未分别核算,税率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能力等级1)‎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政策有以下三种情况:(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与我国现行出口消费品的退(免)消费税政策不符的是( )。(2000年)‎ A.“免税但不退税” B.“不免税也不退税”‎ C.“不免税但退税” D.“免税并退税”‎ ‎[答案]C ‎[解析]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政策有以下三种情况:(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例题2·判断题】消费税出口退税额的计算,不受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影响。( )(1999年)‎ ‎[答案]√‎ ‎[解析]消费税出口退税额是按消费税的征税率计算的,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无关。‎ ‎【解释】消费税出口退税情况详见下表(能力等级2):‎ 政策 适用情况 退税计算 企业 状况 出口免税并退税 外贸企业 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T 从价定率: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 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生产企业 自营出口 无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出口不退(免)税 一般商贸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一律不予退(免)税。这一政策规定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例题3·单选题】某外贸公司2005年3月从生产企业购进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支付收购化妆品的运输费用3万元,当月该批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35万元。该外贸公司出口化妆品应退的消费税为( )。(2005年)‎ A.7.5万元 B.8.4万元 C.9.7万元 D.10.5万元 ‎[答案]A ‎[解析]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的依据是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及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括其他费用。该外贸公司出口化妆品应退的消费税为=25×30%=7.5(万元)‎ ‎【相关链接】消费税出口退税规则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规则有许多差异,比较消费税与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规则差异情况如下表:‎ 增值税出口退税 消费税出口退税 总政策 零税率(P68)‎ 免税 退税比率 使用退税率计算退税 使用征税率计算退税 生产自产产品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采用免抵退税政策;运用免抵退税的公式和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采用免税但不退税政策;不计算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 采用先征后退政策;用不含增值税的收购价款和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采用免税并退税政策 用不含增值税的收购价款和规定征税率计算退税 ‎【例题4·计算题】(以往年度考题变形)某外贸公司2019年3月从生产企业购进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支付收购化妆品的运输费用3万元,当月该批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35万元。假定增值税出口退税率15%,该外贸公司出口化妆品应退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为( )。‎ ‎【答案及解析】应退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25×15%+25×30%=25×(15%+30%)=11.25(万元)‎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能力等级2)‎ ‎【相关链接】考生注意对比掌握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关后消费税和增值税的处理:‎ 企业类型 退关退货的消费税处理 退关退货的增值税处理 收购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 若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报关出口者必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T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该依法补缴已退的增值税款。(P92)‎ 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 若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八节 征收管理(能力等级2)‎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相关链接】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一致。纳税期限的规定也与增值税一样。‎ ‎【例题5·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996年)‎ A.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B.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货款的当天 D.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答案]ABD ‎[解析]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T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相关链接】消费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一致。‎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例题6·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有关规定的是( )。(2004年)‎ A.纳税人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一律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B.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纳税人核算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因质量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消费品,可退已征的消费税,也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答案]B ‎[解析]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因质量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消费品,可退已征的消费税,但不能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例题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2008年旧题新解)‎ A.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分支机构应回总机构申报纳税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到外县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申报纳税 ‎[答案]A ‎[解析]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本章小结】‎ T 消费税与增值税双层征收的格局带来了消费税与增值税混合命题的经常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14个税目的消费品,比例税率从价计税、定额税率从量计税、比例与定额复合计税多种计税方法。消费税纳税环节的单一性带来了对其计税价格实施控制的特殊要求。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在一般情况下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销售额一致,但是以物易物、以物投资、抵债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是不用平均价格而用最高价格。消费税的抵扣规则与增值税不同,消费税按照生产领用量计算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扣税范围和计算有着特殊的要求。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的计算是CPA税法常考不衰的知识点组合。金银首饰计算消费税的特殊环节和计算也是容易命题的知识点。‎ 学完本章之后,考生还应明确消费税与后续税种的关系:首先,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关系,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会构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其次,消费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关系,消费税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税金(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章 营业税法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营业税一章的平均分值约为9分,在CPA税法考试中属于比较重要的一章,易出单选、多选、计算题型,也容易成为与其他税种(如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等)混合的综合题型中的一部分。该税种与增值税之间征税范围上的板块结构与具体政策上的犬牙交错关系,成为CPA考试经常出现的考点。‎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2‎ ‎2‎ ‎1‎ ‎1‎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判断题 ‎1‎ ‎1‎ ‎1‎ ‎1‎ ‎1‎ ‎1‎ 计算题 ‎3‎ ‎2.5‎ ‎2‎ ‎4‎ ‎3‎ ‎5.5‎ 综合题 ‎1‎ ‎1‎ ‎1‎ ‎1‎ ‎1‎ ‎1‎ 合计 ‎7‎ ‎6.5‎ ‎7‎ ‎9‎ ‎7‎ ‎9.5‎ 第一节 营业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营业税税率设计的总体水平一般较低。实行税负设计中,往往采取按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税率的方法,实行统一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 二、营业税的发展 周、汉、明、清都有营业税性质的税种。‎ 三、各国营业税制度的一般规定 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营业税中的大部分已被增值税取代,保留下来的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大幅缩小,目前世界各国的营业税一般只对服务业的某些部门征收。而且对一项经济活动而言,如果课征了增值税,就不征收营业税,反之亦然。‎ 四、营业税计税方法 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 五、营业税的作用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行业协调发展(三)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T ‎【例题1·多选题】以下关于营业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营业税税额要受成本高低影响 B.我国现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以外的经营业务 C.实行增值税的国家,营业税中的大部分已被增值税所取代 D.营业税是我国商品劳务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也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答案]BCD ‎[解析]营业税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能力等级2)‎ 一、纳税义务人 ‎(一)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包括企业(内资及涉外)、行政及事业单位、个体户、中外籍个人。‎ 构成营业税纳税人的三个条件:‎ ‎1.地域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劳务——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接受方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转让或出租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内)‎ ‎【例题2·单选题】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收制度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 A.境内企业转让境外的房产 B.组织游客跨省旅游 C.出租境内房地产 D.境外企业将的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内个人使用 ‎[答案]A ‎[解析]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行为范围——必须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要注意与增值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但是加工和修理、修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不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例题3·单选题】下列经营行为中,属于营业税纳税行为的是( )。‎ A.从事修配业的行为 B.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行为 C.从事缝纫业务的行为 D.从事货物保管业务的行为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T ‎3.行为的有偿性——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 应税行为 具体规定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谓“有偿”,是指从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但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要交纳两道营业税,一是销售不动产,二是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要交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其中自建行为的税额计算,在考试时一般会采用没有同类价格而需要组成计税价格的方式考核考生对营业税组价公式的运用。‎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2.水路、航空、管道和其他陆路云水的纳税人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与增值税一章表述不同)‎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 ‎5.金融保险企业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最终经办机构。‎ ‎(二)建筑业——1.总承包人;2.建设单位(个人)‎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已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已出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能力等级2)‎ 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是考生要记忆和掌握的内容。‎ 营业税一共有9个税目,包括7个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3%和5%。还有一个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税目 税率 T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3%‎ 金融保险业 ‎5%‎ 邮电通信业 ‎3%‎ 文化体育业 ‎3%‎ 娱乐业 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网吧、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使用20%的税率。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按5%的税率征收娱乐业的营业税 服务业 ‎5%‎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 ‎5%‎ ‎【例题4·多选题】以下项目中,目前使用5%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有( )。‎ A.网吧 B.图书资料借阅 C.台球 D.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 ‎[答案]CD ‎[解析]网吧使用20%的税率。图书资料借阅使用3%的税率。‎ 第四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能力等级2)‎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营业额一般为收入全额,含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殊情况下为收入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一、收入全额 ‎1.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二、收入差额——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 三、核定营业额——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T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例题5·单选题】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计税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政府基金 B.计税营业额包括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行政事业收费 C.纳税人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D.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发生退款的,应直接减除当期营业额 ‎[答案]C ‎[解析]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三)‎ 一、税额计算的基本规定 具体情况 计税公式和应用举例 ‎(1)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咨询公司6月发生咨询活动咨询费收入50000元,其应纳营业税为:50000×5%=2500(元)‎ ‎(2)以收入差额为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收入全额-允许扣除金额)×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旅行社组团旅游共收取旅费20000元,支付餐费、门票费、住宿费、交通费共15000元。其应纳营业税为:(20000-15000)×5%=5000×5%=250(元)‎ ‎(3)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建筑公司自建一建筑物后对外销售,建筑成本300万元,当地成本利润率20%,对外售价400万元,其应纳营业税为:‎ ‎①建筑业营业税=300×(1+20%)÷(1-3%)×3%=11.13(万元)‎ ‎(这是CPA税法考试中营业税组价计算最常见的业务)‎ ‎②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0×5%=20(万元)‎ 二、营业税税额抵免 ‎1.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2.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T 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 ‎【例题·单选题】某运输公司2019年2月运输收入200000元,当月购买一台税控收款机,支付3744元并取得普通发票,当月应纳营业税( )‎ A.5887.68 B.5251 C.5456 D.6000‎ ‎[答案]C ‎[解析]200000×3%-3744÷(1+17)×17%=6000-544=5456(元)‎ 三、各税目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要点 应注意问题 税目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均属此税目的征税范围。‎ 远洋运输业的程租、期租和航空运输业的湿租业务属于此税目。‎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计税依据 ‎(1)运输业务的营业额一般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自境内载运客货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联运业务,以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率 ‎3%‎ 例题见教材【例4-1】‎ ‎(二)建筑业 要点 应注意问题 税目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注意营业税修缮(不动产、构筑物)与增值税修理的划分。‎ 报装环节一次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按此税目缴纳营业税;但燃气公司在售气或提供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管道煤气集资费要作为增值税的价外收费缴纳增值税。‎ 计税依据 ‎(1)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全部承包额减除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额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是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019年新明确)‎ ‎(3)纳税人按照清包工方式提供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4)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5)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无同类工程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T 税率 ‎3%‎ ‎【提示】自建自用行为不纳营业税,但自建建筑物销售按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缴纳两道营业税。这两道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建筑劳务的价格不等于建筑物的销售价格。其中自建建筑业的营业税一般在考试中使用组价的方法确定营业额;销售不动产按照建筑物的销售额计税。‎ ‎【例题·单选题】某建筑公司2月发生如下业务:自建同一规格和标准的楼房两栋,建筑安装总成本3000万元,成本利润率20%,该公司将其中一栋自用,另一栋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400万元,当月应纳营业税( )‎ A.120万元 B.174万元 C.175.67万元 D.192万元 ‎[答案]C ‎[解析]自建自用行为不征营业税,自建自售则按建筑业、销售不动产行为各征一道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3000 × 50% ×(1+20%)/(1-3%)×3%=55.67(万元)‎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5%=120(万元)‎ 共交纳营业税:55.67+120=175.67(万元)‎ ‎(三)金融保险业 要点 应注意问题 税目 金融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的离岸银行业务,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计税依据 ‎(1)贷款业务指金融机构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这种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人民银行委托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不论是否为金融机构,只要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都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贷款业务征税。‎ 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 ‎①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外汇转贷业务指金融机构将借入的外汇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一般以利息差额为营业额。中行系统转贷的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注:外汇转贷业务差额计税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融资租赁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本期营业额=(应收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T ‎(4)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大类来划分。‎ 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 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全部收入,包括代收代垫款项。‎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保险业。‎ 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为营业额。‎ 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 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人当期营业额中。‎ 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税率 ‎5%‎ ‎【例题·计算题】某市工商银行2008年第三季度取得如下收入:为电信部门代收电话费取得手续费收入80万元;销售各种凭证取得收入30万元;向某商业企业发放周转性贷款取得利息收入300万元,逾期贷款罚息收入2万元;7月1日向某生产企业发放定期贷款3000万元,贷款年利率5.6%,期限2年,9月30日,生产企业未向银行支付利息;受托发放贷款80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年利率5%,银行已按当季应收利息的8%收取手续费,当季借款方未支付利息;7月1日购进有价证券330万元,其中包括到期未支付的利息收入6万元(7月8日已收到),9月28日以400万元卖出。则:‎ ‎1. 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权责发生制)申报缴纳营业税,发放贷款业务应缴纳营业税=(300+2)×5%+3000×5.6%×5%÷4=17.2(万元)。‎ ‎②手续费收入应交营业税=(80+8000×5%÷4×8%)×5%=4.4(万元)。‎ ‎③该银行受托发放贷款业务,应在收到受托贷款利息时在银行所在地代扣代缴委托方营业税=8000×5%÷4×5%×2=10(万元),但因为本期未收到受托发放贷款的利息,所以本季度不缴纳这部分税款,在收到受托贷款利息时缴纳。‎ ‎④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纳营业税=[400-(330-6)]×5%=3.8(万元)。‎ ‎⑤销售各种凭证缴纳营业税=30×5%=1.5(万元)。‎ ‎⑥第三季度缴纳的营业税(不含代扣部分)=17.2+4.4+3.8+1.5=26.90(万元)。‎ ‎(四)邮电通信业 要点 应注意问题 税目 注意邮政业务中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区别。‎ 邮政储蓄和快递业务属于邮政业。‎ 注意电信业务里电信物品销售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计税依据 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多方合作共同提供服务的,以收入总额减去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T 税率 ‎3%‎ ‎(五)文化体育业 要点 应注意问题 税目 文化业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动植物园)、展览、培训、文学艺术科技讲座、图书资料借阅等业务。‎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属于此税目,应按“服务业——租赁”征税。‎ 计税依据 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除付给提供演出场所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取得场租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计税;演出公司或经纪人取得取得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业——代理业”计税)。‎ 税率 ‎3%‎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文化业3%的税率计算纳税。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取得的场租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5%的税率纳税;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取得的收入要视其性质而定——组织演出的收入按照文化业3%的税率计税;中介服务收入按照服务业(代理业)5%的税率纳税。‎ ‎【例题·多选题】经甲演出公司联系协商,某歌舞团在乙剧院进行演出,由乙剧院代售门票,乙剧院代售门票收入88万元。根据协议,歌舞团支付给甲演出公司中介费l0万元,支付给乙剧院场租费8万元。对上述业务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A.乙剧院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0.4万元 B.歌舞团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3.5万元 C.歌舞团应纳营业税2.1万元,由乙剧院代扣代缴 D.甲演出公司应纳营业税0.5万元,并负责代扣代缴歌舞团和乙剧院应纳的营业税 ‎[答案]AC ‎[解析]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歌舞团演出按照文化业计征营业税,其税款由剧院代扣代缴。被代扣代交营业税=(88-10-8)×3%=2.1(万元);乙剧院取得场租收入,应自行申报缴纳“租赁业”营业税=8×5%=0.4(万元);甲演出公司在本题中的行为只发挥了联系、协商的作用,不具备组织演出和办理演出的特点,也不是售票单位,不应负代扣代缴的责任,题目中注明取得的也是中介费,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纳税,自行缴纳营业税=10×5%=0.5(万元)。如果演出公司自行组织演出活动则应按照文化业征税。‎ ‎(六)娱乐业 要点 应注意问题 税目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它各种服务业按照娱乐业征税。‎ 计税依据 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包括门票、台位、点歌、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2019年新增)及其他各项费用。‎ 税率 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网吧、游艺、电子游戏厅等娱乐行为使用20%的税率。2004年7月1日起,保龄球、台球按5%的税率征收娱乐业的营业税。‎ 例题见教材【例4-2】‎ ‎(七)服务业 要点 应注意问题 T 税目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远洋运输业的光租和航空运输业的干租业务属于此税目。‎ 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照“服务业——旅游业”征税。‎ 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无船承运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征税。‎ 计税依据 ‎(1)服务业一般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代理业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实际收到的报酬。‎ ‎(4)对广告业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征税。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对其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不能扣广告制作费)。‎ ‎(5)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费用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6)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7)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8)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为境外企业提供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境外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9)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以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0)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 税率 ‎5% ‎ ‎【例题·多选题】以下项目中,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有( )。‎ A.拆除建筑物收入 B.维修房屋收入 C.无船承运业务收入 D.个人受托种植植物收入 ‎[答案]CD ‎[解析]选项AB属于“建筑业”税目。‎ ‎(八)转让无形资产 要点 应注意问题 税目 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出租电影拷贝、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计税依据 一般情况下全额为计税依据;‎ 特殊情况下差额计税——土地使用权。‎ T 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税率 ‎5%‎ ‎【例题·单选题】某单位2004年购买一宗土地使用权,原价200万元,2008年1月将其转让,转让收入250万元,该土地使用权已摊销20万元,则该单位应纳营业税( )。‎ A.12.5万元 B.3.5万元 C.2.5万元 D.2万元 ‎[答案]C ‎[解析](250-200)×5%=2.5(万元)。‎ ‎(九)销售不动产 要点 应注意问题 税目 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计税依据 转让不动产需要差额计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税率 ‎5%‎ ‎【例题·单选题】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收入( ) (2004年)‎ A.应征收营业税 B.减半征收营业税 C.也不征营业税 D.暂缓征收营业税 ‎[答案]C 关于营业税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的几个例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作为营业税计依据的是( )。(1999年)‎ A.建筑企业不扣除其转包工程额的全部承包额 B.非金融机构买卖外汇,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C.旅行社组团在境内旅游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D.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包括烟酒、饮料、水果、糕点收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答案]D ‎【例题·计算题】甲建筑公司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之后,甲建筑公司又将该写字楼工程的装饰工程以7000万元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其自有的市值4000万元的两幢普通住宅楼(假定每幢市值均为2000元)抵顶了应付给甲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甲建筑公司将一幢普通住宅楼自用,另有一幢市值2200万元的普通住宅抵顶了应付给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劳务费。‎ 要求:请分别计算有关各方应缴纳和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 ‎(1)甲建筑公司应按扣除分包给乙公司后的余额缴纳自身应缴的营业税 甲公司应纳建筑业营业税=(16000-7000)×3%=270(万元)‎ T ‎(2)甲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代扣乙建筑公司营业税 代扣乙建筑公司营业税=7000×3%=210(万元)‎ ‎(3)房地产开发公司抵顶劳务费的房屋视同转让不动产应缴营业税 房地产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4000×5%=200(万元)‎ ‎(4)甲建筑公司抵顶劳务费的房屋视同转让不动产应缴营业税 甲建筑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2200-2000)×5%=10(万元)‎ 第六节 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能力等级2,教材165页)‎ 一、二、三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1.兼营的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总原则:分清收入,分别纳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2.混合销售行为特点和税务处理原则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两类:‎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原则 一般原则 ‎(适用于一般情况)‎ 按照纳税人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 具体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特殊原则 ‎(适用于特殊混合销售行为)‎ 按照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纳税的原则处理(与兼营原则相同)。‎ 具体为: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提示】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原则在2019年发生了政策调整。‎ ‎【例题·多选题】按照2019年的税收政策,以下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其咨询收入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B.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未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全部收入均缴纳营业税 C.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未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全部收入均缴纳增值税 D.纳税人兼营增值税货物销售和营业税咨询行为,凡未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答案]AD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165页)‎ T ‎(一)建筑业劳务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 ‎【例题.计算题】某电信局5月取得话费收入60万元,电话机安装收入10万元,出售移动电话收入30万元;销售上网卡收入10万元,代办电信工程收入30万元。计算其应纳营业税。‎ 答案及解析:‎ ‎(1)话费、话机安装、售上网卡应缴纳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出售移动电话属于混合销售,按其主业性质应缴纳邮电通信业营业税。(60+10+30+10)×3%=3.3(万元)‎ ‎(2)代办电信工程收入属于建筑业中“其他工程作业”中的项目,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30×3%=0.9(万元)‎ ‎(3)共缴纳营业税=3.3+0.9=4.2(万元)‎ ‎(三)服务业务的征税(166页)‎ ‎1.代购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1)代购业务的税务处理 所谓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从事商品购买,并按发票购进价格与委托方结算(原票转交)。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论企业的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并另收取手续费。‎ 代购业务的关系见下图:‎ 代购关系确认后的税收关系:‎ ‎(2)代销业务的税务处理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营业税就是对其手续费征税。‎ 对于代销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外收费征了增值税,它仍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 ‎(四)纳税人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P167)‎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要按如下规定执行:‎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 T ‎、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教材此处政策与61页政策和增值税、营业税细则有矛盾,新增值税、营业税细则有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期销售额和营业额)。‎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除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除此情况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3.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设备。‎ ‎4.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解释】纳税人销售税法列举的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本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是如果同时符合具备资质和合同分别注明价款这两个条件的,按照兼营业务进行处理。‎ ‎【例题·计算题】某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月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 总承包一项工程,承包合同记载总承包额9000万元,其中建筑劳务费3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又将总承包额的三分之一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具备安装资质),分包合同记载劳务费1000万元,建筑、装饰材料2000万元。‎ ‎(2) 工程所用建筑、装饰材料6000万元中,4000万元由建筑公司自产货物提供,2000万元由安装公司自产货物提供。‎ ‎(3) 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货物涉及材料的进项税额236万元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相关的运输费用30万元有合法票据。‎ ‎(说明:上述业务全部完成,相关款项全部结算,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征收,建筑装饰材料复合国家税务总局的资产货物范围),则:计算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①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9000-4000-3000)×3%=60(万元)‎ ‎②建筑工程公司分包工程应代扣代缴营业税为:‎ ‎1000×3%=30(万元)‎ ‎③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6000-2000)÷(1+17%)×17%-(236+30×7%)=581.2-238.1=343.1(万元)‎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P168)‎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第七节 税收优惠(能力等级2)‎ T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开始征税的起点,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款。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细则将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艺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其他规定的免税项目 ‎【相关链接】这一部分规定非常散乱,考生在复习时一要注意减免税的层次;二要注意与企业有关、与其他税种有关的减免项目。‎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9.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1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2.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在国家另有规定之前,应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T ‎1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4.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1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6.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17.对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取得的票价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 ‎18.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9.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31.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3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屈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9.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40.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41.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法规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42.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台湾航运公司在2008年12月15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年度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43.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例题·单选题】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的有( )。(1995年)‎ A.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 B.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业务 C.残疾人福利企业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D.公园、动(植)物园的门票收入 ‎[答案]B ‎[解析]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T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艺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收入中,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是( )。‎ A.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 B.个人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 C.军队空余房产的租赁收入 D.高等学校利用学生公寓为社会提供的收入 ‎[答案]C ‎[解析]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片租收入仍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高等学校利用学生公寓为社会提供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营业税的是( )(2007年)‎ A.保险公司取得的追偿款 B.转让企业产权取得的收入 C.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D.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取得的收入 ‎[答案]D ‎[解析]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取得的收入,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第八节 征收管理(能力等级2)‎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解释】这部分的重要考点包括:‎ ‎1.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但不包括押金。‎ 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夭。‎ ‎3. 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 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5. 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6.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T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7. 贷款业务。自2003年1月l 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12.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汔贷款利息的当天。‎ ‎14.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例题·判断题】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凡采用预收定金方式的,都应以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的纳税期限计算缴纳营业税。( )(1996年)‎ ‎[答案]√‎ ‎【例题·单选题】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2001年)‎ A.将不动产交付对方使用的当天 B.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C.签订不动产赠与文书的当天 D.承受不动产人交纳契税的当天 ‎[答案]B ‎[解析]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特别提示】新的营业税条例对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营业税法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的有( )。‎ A.保险业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T B.典当业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C.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D.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答案]AD ‎[解析]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l0日内申报纳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9.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6)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纳税地点规定的有( )。(1995年)‎ A.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BD T ‎[解析]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营业税有关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的是( )(2006年考题)‎ A.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出租机器设备的,应当向机器设备使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C ‎[解析]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营业税纳税地点表述正确的是( )(2007年)‎ A.单位出租设备的应向设备使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应向其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电信单位提供电信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人承包跨省工程的应向其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C ‎[解析]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多选题】以下符合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地点规定的是( )‎ A.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其机构所在地 B.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劳务的发生地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扣缴义务人的机构所在地 ‎[答案]BC ‎[解析]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本章小结】‎ 在税制设计上,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并列不交叉的关系。增值税以货物为主,增值税涉及到的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而营业税以劳务为主。在一些特殊层面上,如兼营、混合销售、建筑业等,增值税与营业税犬牙交错的关系是长考不衰的考点。‎ 建筑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关系是最特殊的,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要在自产货物前提下,按有无明晰合同和有无资质,划分纳税人是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还是按照政策用其他方式纳税。符合条件分别税种纳税的建筑业总承包人,若将建筑劳务分包出去,也要承担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责任。‎ 代购必须符合条件,在代购关系中,委托方(买方)与卖方之间是增值税关系;委托方(买方)与受托方(中介)是营业税关系。‎ 与其他税种的关系: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会构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 营业税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税金(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T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5分,属于CPA考试的非重点章。‎ 本章考试易出单选、多选题型,更容易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混合出综合题型。‎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判断题 ‎1‎ ‎1‎ 计算题 ‎2‎ ‎3‎ ‎1‎ ‎0.5‎ ‎3‎ ‎2.5‎ 综合题 ‎1‎ ‎1‎ ‎2‎ ‎1‎ ‎1‎ ‎1‎ 合计 ‎5‎ ‎6‎ ‎4‎ ‎2.5‎ ‎6‎ ‎5.5‎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P181‎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建税的特点 ‎(一)税款专款专用——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二)属于一种附加税——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负担水平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 ‎(四)征收范围较广——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作为税基。‎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能力等级2)‎ 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城建税。‎ ‎【例题1·判断题】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5年)‎ ‎[答案]×‎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缴纳城建税。‎ 第三节 税率(能力等级2)‎ 税率的一般规定(重要)‎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特殊情况见下表:‎ 具体特殊情况 适用税率 纳税地点 代征代扣城建税 代征代扣方所在地适用税率 代征代扣方所在地 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 经营地适用税率 随同“三税”在经营地缴纳 T ‎【例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关规定的是( )。(2008年)‎ A.跨省开采的油田应按照油井所在地适用税率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B.营业税纳税人跨省承包工程应按劳务发生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C.流动经营的单位应随同缴纳“三税”的经营地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D.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照被扣缴纳税人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C ‎[解析]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其生产的原油,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其应纳税款由核算单位按照各油井的产量和规定税率,计算汇拨各油井缴纳。营业税纳税人跨省承包工程应按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代扣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照代扣代缴方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节 计税依据(能力等级2)‎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包括被查补的上述三项税额,但不以非税款项为依据。‎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重要)‎ 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随之征收城建税;但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尽管没有实际缴纳,但也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教材75~76页例2-4中的免抵税额14万应计算缴纳城建税。‎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是( )。(1999年)‎ A.纳税人滞纳增值税而加收的滞纳金 B.纳税人享受减免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C.纳税人偷逃增值税被处的罚款 D.纳税人偷逃消费税被查补的税款 ‎[答案]BD ‎[解析]城建税计税依据不包括非税款项,既不包括滞纳金、罚款。‎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城建税的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例题4·判断题】某城市一卷烟厂委托某县城一卷烟厂加工一批雪茄烟,委托方提供原材料40000元,支付加工费5000元(不含增值税),雪茄烟消费税税率为25%,这批雪茄烟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受托方代收缴消费税时,应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50元。( )(2000年)‎ ‎[答案]√‎ ‎[解析]考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城建税及计税依据的选择;二是城建税适用税率的选择。该企业当期应纳城建税=(40000+5000)/(1-25%)×25%×5%=750(元)。‎ T 第六节 税收优惠(能力等级2)‎ ‎(一)城建税随同“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同时退库。‎ ‎(三)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随之征收城建税。‎ ‎(四)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19年l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例题5·多选题】位于市区的某自营业出口生产企业,2007年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8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为400万元;企业将其自行研发的动力节约技术转让给一 家科技开发公司,获得转让收入80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有( )。(2008年)‎ A.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4万元 B.应退该企业增值税税额为280万元 C.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8.52万元 D.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8.4万元 ‎[答案]BD ‎[解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其他税种的混合计算,已成为近些年城建税命题的经常性模式。考核考生跨章节对知识点的把握能力。‎ 首先,自然科学领域技术研发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所以A选项错误;‎ 其次,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80万元小于40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为280万元,所以B选项正确,同时计算出该企业的免抵税额=400-280=120(元);‎ 再次,该企业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基数仅为该企业的免抵税额,教育费附加=120×3%=3.6(万元),所以C选项错误;城建税=120×7%=8.4(万元)所以D选项正确。‎ 第七节 征收管理(能力等级2)‎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能力等级2)‎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征收范围 征收比率 计征依据 计算公式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3%‎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3%‎ ‎【解释】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计算依据与城建税一致,都有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的规定。但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不因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而不同。‎ ‎【相关链接】教育费附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由于教育费附加不是税,故不适用于《征管法》。‎ T ‎【例题6·计算题】某县城生产化妆品的纳税人本月交纳增值税10万元,消费税30万元,补缴上月应纳消费税2万元,当月取得出口退还增值税5万元,获批准出口免抵增值税4万元,缴纳进口关税8万元、进口增值税20万元、进口消费税10万元。计算本月应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案及解析】‎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算,且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出口免抵增值税也要计算缴纳城建税。‎ 应缴城建税=(10+30+2+4)×5%=2.3(万元)‎ 应缴教育费附加=(10+30+2+4)×3%=1.38(万元)‎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内容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要掌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混合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实缴的三税税额,但是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返还三税不退还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抵退税计算的免抵税额没有实缴增值税,但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六章 关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关税法是历年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章,其重要性在于关税是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计算的基础,是主观题得分的关键章之一,也容易命制客观题。‎ 本章易命制选择题型,几乎每年都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混合出计算、综合题型。最近3年关税法一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题型题量分析见下表:‎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2‎ ‎2‎ ‎1‎ ‎1‎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判断题 ‎1‎ ‎1‎ ‎1‎ ‎1‎ 计算题 综合题 ‎1‎ ‎2‎ ‎1‎ ‎1‎ 合计 ‎2‎ ‎2‎ ‎5‎ ‎6‎ ‎4‎ ‎4‎ 第一节 关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二、关税的发展(了解)‎ 我国关税历史悠久,西周“关市之征”。长期国内关税和国境关税并存,1931年以后逐步取消了国内关税,只在国境征收进出口关税。‎ 三、关税分类和关税政策 ‎(一)关税政策 T 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关税政策的调整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是自主性的调整;二是具有外部约束型的调整。‎ 加入WTO后,我国关税政策调整明显地表现出“非自主性”。‎ ‎(二)关税分类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按征收对象划分 ‎(1)进口税;‎ ‎(2)出口税;‎ ‎(3)过境税(通过税)。‎ 按征收目的划分 ‎(1)财政关税(收入关税);‎ ‎(2)保护关税。‎ 按计征方式划分 ‎(1)从量关税;‎ ‎(2)从价关税;‎ ‎(3)混合关税(复合关税);‎ ‎(4)选择性关税;‎ ‎(5)滑动关税(滑准税)。‎ 按税率制定划分 ‎(1)自主关税(国定关税);‎ ‎(2)协定关税。‎ 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划分 ‎(1)进口附加税(主要有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2)差价税;‎ ‎(3)特惠税(特别针对某个国家的全部或某些商品);‎ ‎(4)普遍优惠制(普惠制)。‎ ‎【例题·单选】以下关于关税分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既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的关税种类是出口税 B.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 C.对同一种货物在税则中规定从价、从量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中征收税额较多或较少的一种的关税是复合关税 D.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的制度是最惠国待遇 ‎[答案]B 四、关税的计税方法 五、世贸组织与关税谈判(了解)‎ 我国2001年12月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六、关税的作用 ‎(一)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二)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 ‎(四)筹集国家财政收入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能力等级1)‎ 一、征税对象 T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提示】货物和物品在计征关税时有不同的计税规则。‎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收货人 出口货物——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持有人、收件人等)‎ 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能力等级1)‎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二、税则商品分类目录 税号及所对应的货品名称以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国际通用的协调编码(H.S编码)为基础。分21类、97章。我国现行税则的前六位编码等效于HS编码。‎ 三、税则归类(能力等级1)‎ 步骤如下:‎ ‎1.了解需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的构成、材料属性、成分组成、特性、用途和功能。‎ ‎2.查找有关商品在税则中拟归的类、章及税号。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 ‎3.将考虑采用的有关类、章及税号进行比较,筛选出最为适合的税号。‎ ‎4.通过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的税则归类商品,可运用税则总归类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其税号。进口地海关无法解决的归类问题,应报海关总署明确。‎ 四、税率及运用(能力等级2,掌握)‎ ‎(一)进口关税税率P196‎ 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是根据货物的不同原产地而确定的,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 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进口商品绝大部分采用从价定率的征税方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滑准税是一种特殊的从价定率征税。‎ ‎【归纳】(1)不同进口方式下,税率的具体运用有不同的规定;(2)进口税率的选择使用与原产地有直接关系。‎ ‎(二)出口关税税率 仅20种商品出口征税,税率20%~40%,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采用的都是从价定率征税的方法。‎ ‎(三)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四)关税税率的运用 T 关税税率的运用规则如下:‎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特例情况。‎ 特例情况八条需要掌握。(P199)‎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相关链接】予以补税的免税货物的税率规则要与计税依据相结合进行复习。‎ ‎【例题·单选】下列各项中符合关税有关规定的是( )。(2007年)‎ A.进口货物由于完税价格审定需要补税的,按照原进口之日的税率计税 B.溢卸进口货物事后确定需要补税的,按照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计税 C.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的,按照原报关进口之日的税率计税 D.进口货物由于税则归类改变需要补税的,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计税 ‎[答案]D 第四节 原产地规定(能力等级1)‎ 基本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该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具备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实质性加工是指:(1)加工后税则4位归类发生改变。(2)加工增值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及以上的。‎ 第五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能力等级3)‎ ‎(一)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T 完税价格是指货物的计税价格。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 ‎1.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要求。‎ ‎(1)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但国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和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以及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响的限制除外;‎ ‎(2)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因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能够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4)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如果有特殊关系,应当符合《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上列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包含的因素可用以下图表表示:‎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进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的计算因素有:货价应该是完整的,包括应由买方负担、支付的佣金、经纪费、包装、容器和其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买方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也不包括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计算进口货物关税的完税价格,CIF三项缺一不可。‎ ‎【例题·多选题】下列未包含在进口货物价格中的项目,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2008年)‎ A.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 T B.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 C.由买方支付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 D.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答案]BD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例题·计算题】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共500吨,货物以境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单价折合人民币为20000元,买方承担包装费每吨500元,另向卖方支付的佣金每吨1000元人民币,另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佣金5000元人民币,已知该货物运抵中国海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为每吨2000元人民币,进口后另发生运输和装卸费用300元人民币,计算该批化工原料的关税完税价格。‎ ‎[答案](20000+500+1000+2000)元×500吨=1175(万元)。‎ ‎【归纳】完税价格的构成:‎ 完税价格的构成因素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基本构成:货价+至运抵口岸的运费+保险费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l 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l 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l 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l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2. 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3. 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4. 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5.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6.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二)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方法 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海关估价依次使用的方法包括:‎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最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 ‎3.计算价格方法;‎ ‎4.其他合理的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多选题)‎ ‎(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能力等级2)‎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其中:‎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 T ‎,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三)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四)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五)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六)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七)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八)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l2)]‎ ‎【例题·计算题】2006年9月1日某公司由于承担国家重要工程项目,经批准进口了一套电子设备。使用2年后项目完工,2008年8月31日公司将该设备出售给了国内另一家企业,并向海关办理申报补税手续。该电子设备的到岸价格为300万元,2006年进口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12%,2008年转售时该设备关税税率为7%,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按规定公司应补交关税( )。‎ ‎[答案]应补税额=300×[1-(2×12)/(5×12)] ×7%=12.6(万元)‎ ‎【例题·计算题】某医院2001年以15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进口了一台医疗仪器;2005年1月因出现故障运往日本修理(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2005年5月,按海关规定的期限复运进境。此时,该仪器的国际市场价已为200万元。若经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为40万元,进口运费1万元,进口关税税率为6%,该仪器复运进境时,应缴纳多少进口关税?‎ ‎[答案]40×6%=2.4(万元)‎ ‎(九)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能力等级3)‎ T 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不含出口关税和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1+出口税率)‎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例题·判断题】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作为关税的完税价格。( )(1996年)‎ ‎[答案]×‎ ‎【例题·判断题】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费、保险费,但不包括出口关税。( )(2007年)‎ ‎[答案]√‎ 四、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能力等级3)‎ ‎1.一般进口 海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陆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空运进口的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 无法确定实际运保费的,按照同期同行业运费率计算运费,按照(货价+运费)×3‰计算保险费,将计算出的运保费并入完税价格。‎ ‎2.其他方式进口 邮运进口的按邮费视同;境外口岸成交的依货价1%计算;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不另行计入运费。‎ ‎3.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海运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审定货价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运费折合人民币20万元,该批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5%,则应纳关税( )。‎ A.250万元 B.251万元 C.251.75万元 D.260万元 ‎[答案]C ‎[解析]按照海关有关法规规定,进口货物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按“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完税价格=(5000+20)×(1+3‰)=5035.06(万元);关税=5035.06×5%=251.75(万元)。‎ 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 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需要推迟作出估价决定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海关对于实行担保放行的货物,应当自具保之日起90天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关税应纳税额计算有如下公式:‎ T ‎(一)从价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进(出)口应税货物的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二)从量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计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例题·计算题】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从美国进口货物一批,货物以离岸价格成交,成交价折合人民币为1410万元(包括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10万元,但不包括使用该货物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50万元、向卖方支付的佣金15万元),另支付货物运抵我国上海港的运费、保险费等35万元。假设该货物适用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请分别计算该公司应纳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1999年)‎ ‎【答案及解析】‎ 首先判断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离岸价+软件费+卖方佣金-买方佣金+运保费,这是此题的核心问题。‎ 关税完税价格=1410+50+15-10+35=1500(万元)‎ 进口环节关税=1500×20%=300(万元)‎ 消费税计算注意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300)/(1-10%)=2000(万元)‎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消费税=2000万元×10%=200(万元)‎ 增值税计算注意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与消费税不同,但计算结果相同:‎ 进口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300+200=2000(万元)‎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2000×17%=340(万元)‎ ‎【例题·单选题】座落在市区的某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8月进口一批香水精,出口地离岸价格85万元,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共计5万元,海关于8月15日开具了完税凭证,日化厂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日化厂将进口的香水精的80%用于生产高级化妆品。本月从国内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增值税20.40万元,销售高级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该企业本月销售应纳税金及附加( )万元。(本月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本月认证并抵扣,关税税率为50%)‎ A.222.44 B.322.15 C.185.14 D.149.08‎ ‎[答案]D ‎[解析]进口关税=(85+5)×50%=90×50%=45(万元)‎ 进口消费税=(90+45)÷(1-30%)×30%=57.857(万元)‎ 进口增值税=(90+45)÷(1-30%)×17%=32.786(万元)‎ 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500×17%-32.79-20.4=31.81(万元)‎ 销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500×30%-57.857×80%=103.714(万元)‎ 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1.81+103.714)×(7%+3%)=13.552(万元)‎ 本月销售应纳税金及附加=31.81+103.714+13.552=149.08(万元)‎ 第七节 税收优惠(能力等级1)‎ 关税的减免分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T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包括:‎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一个报关单号);‎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2)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特定减免是指在关税基本法规确定的法定减免以外,国家按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进口设备;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临时减免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针对某个纳税人、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货物的特殊情况,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例题·判断题】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国际友人和港、澳、台同胞无偿赠送的物资,经海关审查无讹,可以免税。( )(1997年)‎ ‎[答案]×‎ ‎【例题·多选题】下列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关税的有。( )(2000年)‎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查为保管不慎的货物 D.因不可抗力,缴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进口的货物 ‎[答案]AB 第八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能力等级1)‎ 非贸易性进口物品的计税,是将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征收,简称“行邮税”。‎ T 税率分为50%、20%、10%三个档次。‎ 行邮税是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三个税种的混合体,从价计征,完税价格参照该物品境外正常零售平均价格确定。行邮税的纳税人应在海关放行该物品前缴清税款。‎ 第九节 征收管理(能力等级2)‎ 关税征收管理的主要规定有:‎ 一、关税的申报,进口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应自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关税的缴纳应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l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解释: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未报的,从第十五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罚金称为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价格的0.05%,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收.‎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和强制征收。‎ 一是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二是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例题·计算题】某公司进口货物一批,CIF成交价格为人民币600万元,含单独计价并经海关审核属实的进口后装配调试费用30万元,该货物进口关税税率为10%,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该公司于1月25日缴纳税款。‎ 要求:计算其应纳关税及滞纳金。‎ ‎【答案及解析】‎ 先判断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为CIF成交价格-进口后装配调试费 完税完税价格=600-30=570(万元)‎ 关税税额=570×10%=57(万元)‎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完税,该公司应于1月24日前纳税,该公司25日纳税滞纳1天,滞纳金为57万元×0.5‰=285(元)。‎ 三、关税退还 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溢征关税)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溢征关税海 关发现应立即退还,纳税人发现申请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l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一)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T ‎(二)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本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 四、关税的补征和追征,是指海关在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实际征收税额少于应征税额时,责令纳税义务人补缴所差税款的规定。补征和追征,责任不同时限不同。‎ 补征——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追征——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例题·判断题】进口货物,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关税少征或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10年。( )(1996年)‎ ‎[答案]×‎ 五、针对纳税争议,纳税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本章小结】‎ 关税是由海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国境和关境、货物和物品是两组不同的概念。本章的主要计算内容都涉及对货物——贸易性商品物资的征税,而物品——个人随身携带、邮寄及其他非贸易性的物品会在行李及邮递物品税一节有所涉及。‎ 本章的重点内容包括:关税税率及运用规则;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关税的减免;关税的征收与管理。‎ 关税缴纳在征管方面不适用于《征管法》,与国内其他税不同,所以在复习时应细致掌握。‎ 第七章 资源税法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资源税法一章的平均分值为2~3分,在税法考试中属于非重点章。‎ 资源税作为小税种,易出单选、多选题型,也可以出计算题,甚至也可以成为与其他税种混合的计算、综合题型中的一部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判断题 ‎1‎ ‎1‎ ‎1‎ ‎1‎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3‎ ‎3‎ ‎1‎ ‎1‎ ‎3‎ ‎3‎ T 第一节 资源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追溯到周代“山泽之赋”。‎ 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1984年开征资源税,普遍认为征收资源税的主要依据是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三方面。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P214)。‎ 三、资源税的发展 四、各国资源税的一般规定 现代资源税按照征收目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类。‎ 在税收实践中,资源税往往是既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普遍征收,又根据资源条件差异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差别税收负担,兼具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的性质。‎ 五、资源税计税方法 由于资源税的课税对象主要为计量单位标准的矿产资源,因此在对资源征税时,往往采用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优点:计算简单,便于管理。缺点:与价格脱节,难以体现级差征税政策。‎ 六、资源税的作用 ‎(一)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 ‎(二)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三)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单位、机关、社团、个人。‎ 对纳税人的理解:‎ ‎1.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意:资源税是具有涉外性的税种,其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只对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 除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开采应税资源的要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含个体户)(P217)‎ ‎【例题.多选题】依据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缴纳资源税的有( )。(2000年)‎ A.冶炼企业进口矿石 B.个体经营者开采煤矿 C.军事单位开采石油 D.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答案]BC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2005年)‎ A.开采原煤的国有企业    B.进口铁矿石的私营企业 T C.开采石灰石的个体经营者   D.开采天然原油的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ACD ‎【例题.多选题】下列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能够成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有( )。‎ A.收购未税矿石的独立矿山 B.收购未税矿石的个体经营者 C.收购未税矿石的联合企业 D.收购未税矿石的冶炼厂 ‎[答案]ABCD 第三节 税目、单位税额(熟悉)(能力等级2)‎ 一、税目、税额 目前包括7大类:‎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税额8~30元/吨。‎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税额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税额0.3~8元/吨。‎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额0.5~20元/吨、克拉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税额2~30元/吨。‎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税额0.4~30元/吨。‎ ‎(七)盐。包括固体盐(含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卤水)。税额2~10元/吨。‎ 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伴采矿,按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题.判断题】现行税法规定,资源税黑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高于有色金属矿原矿的最低单位税额。( )(2004年)‎ ‎[答案]√‎ ‎【例题.判断题】对开采主矿产品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一律按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2001年)‎ ‎[答案]×‎ 二、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二)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 ‎【例题.单选题】按照资源税有关规定,独立矿山收购未税矿产品适用( )。(2001年)‎ A.矿产品原产地的税额标准 B.本单位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 C.矿产品购买地的税额标准 D.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标准 ‎[答案]B 第四节 课税数量(重点掌握)(能力等级2)‎ 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T ‎(一)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单选题】某油田某月开采原油12.5万吨,其中已销售10万吨,自用0.5万吨,尚待销售2万吨。该油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每吨12元,其当月应纳的资源税为( )。(1998年)‎ A.120万元 B.126万元 C.144万元 D.150万元 ‎[答案]B ‎[解析](10万+0.5万)×12=126万元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P219)‎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各种产品产出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题.计算题】某菱镁矿企业10月共开采菱镁矿石原矿80000吨,直接对外销售菱镁矿石原矿40000吨,以部分菱镁矿石原矿入选精矿9000吨,选矿比为40%。菱镁矿石选用税额每吨1.2元。该企业10月份应缴纳资源税( )。‎ 应纳资源税=(40000+9000÷40%)×1.2=(40000+22500)×1.2=75000(元)。‎ 注意选矿比的另一种表现:‎ ‎【例题.计算题】某铜矿企业2019年5月开采铜矿原矿50000吨,对外直接销售30000吨,部分原矿入选精矿5000吨,选矿比1:2.2,铜矿税额每吨1.3元则该企业应纳资源税为( )。‎ 应纳资源税=(30000+5000×2.2)×1.3=41000×1.3=53300(元)‎ ‎(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P219)。‎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 (1996年)‎ ‎[答案]√‎ 最后,还要注意凡同时开采多种资源的要分别核算,不能分别准确划分不同资源产品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T ‎【提示1】应纳税额的计算关键是要确定课税数量和适用的单位税额。从以往考试出题情况看,往往把资源税的税额计算与税收优惠混合在一起考核,所以考生在税额计算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有无减征、免征规定。‎ ‎【提示2】资源税具有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的特点,只在开采后出厂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缴纳,其他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 ‎【提示3】考生要关注资源税与增值税的关系。资源税很容易与增值税混合出计算题。值得考生注意的是:(1)凡是需要同时计算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矿产品,在计算2019年之后的增值税时,则大多使用17%的基本税率,但是天然气、食用盐使用13%的低税率。(2)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或自用数量;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时,由于资源税是价内税,计入主营业务税金与附加账户,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第六节 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2)‎ 资源税的减税、免税规定主要有:‎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五)自2007年1月1日起,地面抽采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单选题】某油田2007年12月生产原油6400吨,当月销售6100吨,自用5吨,另有2吨在采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原油单位税额为每吨8元,该油田当月应缴纳资源税( )。(2008年)‎ A.48840元 B.48856元 C.51200元 D.51240元 ‎[答案]A ‎[解析]应纳资源税=(6100+5)×8=48840(元)。‎ 第七节 征收管理(能力等级1)‎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了解)‎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了解)‎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T 三、纳税地点(了解)‎ 一般规定:开采地、收购地。‎ ‎【例题.判断题】某省一独立核算的煤炭企业,下属一生产单位在外省。1999年该企业开采原煤34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60万吨),当年销售原煤30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50万吨)。已知原煤每吨单位税额4元,1999年该企业在本省缴纳的资源税为1000万元。(2000年)‎ ‎[答案]√‎ ‎[解析]该企业在本省缴纳的资源税为(300-50)×4=1000万元 ‎【例题.单选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 )主管税务机关缴纳。(1995年)‎ A.开采地 B.收购地 C.生产所在地 D.销售地 ‎[答案]B ‎【例题.判断题】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销售的,应向销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2008年)‎ ‎[答案]×‎ 本章小结:‎ 着重掌握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资源税的税额计算(结合)税收优惠。‎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土地增值税一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在税法考试中属于非重点章。近三年来,本章每年都命制2分的客观题和3分的主观题。2007年教材加入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内容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难度略有增加。考生在复习时可通过研究观摩以往年度的考题,结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以达到掌握重点考点的目的。‎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判断题 计算题 ‎1‎ ‎3‎ ‎1‎ ‎3‎ 综合题 ‎1‎ ‎3‎ 合计 ‎3‎ ‎5‎ ‎3‎ ‎5‎ ‎3‎ ‎5‎ 本章随堂笔记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基本原理(了解,能力等级1)‎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对土地征税,依据征税税基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性质的土地税(属于财产税);一类是收益性质的的土地税。‎ T 二、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二)征税面比较广(纳税人)‎ ‎(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四)实行按次征收 三、土地增值税的作用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能力等级1)‎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例题·多选题】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是( )。‎ A.外商投资企业 B.个人 C.个体户 D.医院 ‎[答案]ABCD 第三节 征税范围(掌握,能力等级2)‎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解释】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有“国有”、“转让”、“取得收入”三个关键特征。‎ 区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出让”体现的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而“转让”体现的则是土地使用者和使用者之间的交易。‎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部分内容经常在考试中出现,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参照教材)。‎ 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无收入,条件限制)‎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6)房地产评估增值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投资联营时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 ‎(7)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相关链接】首先,应与契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对比掌握;其次,应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联系起来复习。‎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土地增值税的是( )。(2002年)‎ A.赠予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住房 T C.抵押期满转让给债权人的房地产 D.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得到的房地产 ‎[答案]C 第四节 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建议记忆税率表)‎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述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极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 1‎ ‎ 不超过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过50%至l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过l00%至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超过200%的部分 ‎ 60‎ ‎ 35‎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超额累进税率累进依据为绝对数;超率累进税率累进依据为相对数,本税种的累进依据为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率。‎ ‎【例题·判断题】土地增值税使用超率累进税率,累进依据为增值额占转让收入的比例。( )‎ ‎[答案]×‎ ‎[解析]累进依据为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率。‎ 第五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掌握,能力等级2)‎ 一、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非货币收入要折合金额计入收入总额。‎ 二、扣除项目的确定(重点)‎ 可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及使用情况如下表:‎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地价款和取得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适用新建房转让)‎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适用新建房转让)‎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T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新建房转让和存量房地产转让)‎ 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三税一费)‎ 考生还要关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可扣除税金的具体规定:‎ 企业状况 可扣除税金 详细说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 ‎(1)营业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2)由于印花税(0.5‰)包含在管理费用中,故不能在此单独扣除。‎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1)营业税 ‎(2)印花税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全额,营业税税率为5%;‎ 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地产时,计算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转让收入减除购置后受让原价后的余额;营业税税率为5%;‎ ‎(2)印花税税率为0.5‰(产权转移书据)‎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适用新建房转让)‎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适用存量房地产转让)‎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此外,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特别提示】归纳图表:‎ 企业情况 转让房地产情况 可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T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类企业 转让存量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类企业 单纯转让土地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企业:①营业税;②印花税;③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例题·计算题】企业开发房地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利息支出400万元(能提供贷款证明),其中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金额为100万元;该省规定能提供贷款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5%。求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答案]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0-100)+(1000+6000)×5%=650(万元)。‎ ‎【例题·计算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开发成本共计10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执行;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为200万元。要求计算确认该商品房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 ‎[答案]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合计金额为10000×(10%+20%)=3000(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国有企业2006年5月在市区购置一栋办公楼,支付价款8000万元。2008年5月,该企业将办公楼转让,取得收入10000万元,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办公楼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重置成本价为12 000万元,成新率70%。该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算的增值额为( )。(2008年)‎ A.400万元 B.1485万元 C.1490万元 D.200万元 ‎[答案] B ‎[解析]评估价格=12000×70%=8400(万元),有关的税金=(10000-8000)×5%×(1+7%+3%)+10000×0.5‰=115(万元),增值额=10000-8400-115=1485(万元)‎ ‎【例题·判断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的净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2000年)‎ T ‎[答案]×‎ ‎[解析]转让旧房的不会涉及房屋的净值,仅会涉及房屋评估值。‎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一、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1)隐瞒、虚报房地产的成交价格的;(2)提供的扣除项目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例题·单选题】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 )。(2001年)‎ A.税务部门估定的价格扣除 B.税务部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协商的价格扣除 C.房地产评估价格扣除 D.房地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扣除 ‎[答案]C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增值额×适用税率)‎ 简便方法:‎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收入总额;‎ 第二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第三步,用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规定扣除项目金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间的比例,以确定使用税率的档次和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步,套用公式计算税额。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例题·计算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单位于1997年3月正式签署一写字楼转让合同,取得转让收入15000万元,公司即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金(营业税税率5%,城建税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税率为0.5‰‎ T ‎)。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为3000万元;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0万元(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也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另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请计算该公司转让此楼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1997年,传统步骤型)‎ ‎【答案及解析】这是一个传统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题,考核传统的计算步骤和各项目的基本扣除规定。‎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转让收入为15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3000+4000)×10%=70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15000×5%+15000×5%×(7%+3%)=825(万元)‎ ‎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为:‎ ‎(3000+4000)×20%=1400(万元)‎ ‎⑥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 ‎(3000+4000+700+825+1400=992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15000-9925=507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5075÷9925≈51%‎ ‎(5)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第一种计算方法:‎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9925×50%×30%+(5075-9925×50%)×40%=1533.75(万元)‎ 第二种计算方法:‎ 应纳土地增值税=5075×40%-9925×5%=1533.75(万元)‎ ‎【关系加分摊型计算方法归纳】‎ ‎     未开发(不可扣)                 销售和视同销售 地价总额                  已售出(可扣) 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     已开发         已完工          无偿移交给政府 建造总支出       未售出(不可扣)‎ 建造成本——           未完工(不可扣)‎ 可扣地价=地价总额×已开发面积/总面积×已售出面积/已开发面积 ‎=地价总额×已售出面积/总面积 或=地价总额×开发比例×售出比例 可扣建造成本=总成本×已完工面积/总面积×已售出面积/已完工面积 ‎=总成本×已售出面积/总面积 或=总成本×完工比例×售出比例 ‎【例题·计算题】位于市区的某国有工业企业利用厂区空地建造写字楼,2007年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0万元;‎ ‎(2)写字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其中装修费用500万元;‎ T ‎(3)写字楼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4)写字楼竣工验收,将总建筑面积的1/2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6500万元;将另外1/2的建筑面积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1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高限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的金额;‎ ‎(3)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的金额;‎ ‎(4)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有关税金;‎ ‎(5)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6)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 ‎(2008年,关系加分摊型)‎ ‎【答案及解析】‎ ‎(1) 应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扣除额=(4000+160)× 1/2=2080(万元)‎ ‎(2) 应扣除的开发成本扣除额=3000×1/2=1500(万元)‎ ‎(3) 应扣除的开发费用扣除额=(4160+3000)×10%×1/2=358(万元)‎ ‎(4) 应扣除的相关税金=6500×5%×(1+7%+3%)+6500×0.5‰ =357.5+3.25=360.75 (万元)‎ ‎(5) 应扣除的费用总额=2080+1500+358+360.75=4298.75 (万元)‎ 增值比例=(6500-4298.75)÷4298.75×100%=2201.25/4298.75×100%=51.21%‎ 适用40%的税率,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额=2201.25×40%-4298.75×5%=665.56(万元)‎ ‎(6)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6500+15)×5%×(1+7%+3%)=325.75 ×(1+7%+3%)=358.33(万元)‎ ‎(7)应纳房产税=15×12%=1.8万元 第七节 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用房的,依原房产使用时间长短确定免税或减半征税。‎ ‎【例题·判断题】张某在阳光小区花费60万元购置了新居室后,欲将原居住8年的约18平方米的旧房卖出,经评估,此房价值30万元。因此房临街,最终以50万元售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经核准后,张某出售的旧房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1998年)‎ ‎[答案]√‎ ‎[解析]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八节 征收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熟悉,能力等级2)‎ T ‎(一)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二)清算条件 ‎1.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三种情况:(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2008年)‎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C.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答案]ABC ‎[解析]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赞、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五)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T ‎(六)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二、纳税地点及纳税申报(熟悉,能力等级1)‎ 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合同资料。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例题·单选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 )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1998年)‎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答案]B ‎【例题·判断题】土地增值税的法人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当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税收管理的源泉控制原则,也可由转让的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委托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 )(2003年)‎ ‎[答案]×‎ ‎[解析]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有委托之说。‎ ‎【本章小结】土地增值税是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税种。本章有两个重点内容:一是土地增值税征免界限的划分;二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含清算计算、与所得税的混合计算)。在同时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期间费用等可扣除项目各自有不同的扣除标准。‎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在2019年由以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章,合并以往教材不收录的耕地占用税内容共三税列为一章。由于本章税种只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往考过,耕地占用税为新收录,因此这里只能给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以往分值情况:‎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1‎ ‎1+1‎ ‎1+1‎ ‎1+1‎ ‎1+1‎ ‎1+1‎ 多项选择题 ‎0+1‎ ‎0+1‎ ‎1+0‎ ‎1+0‎ ‎1+1‎ ‎1+1‎ T 判断题 ‎0+1‎ ‎0+1‎ ‎1+1‎ ‎1+1‎ ‎1+0‎ ‎1+0‎ 计算题 ‎1+0‎ ‎0.5+0‎ ‎1+0‎ ‎1+0‎ ‎2+1‎ ‎2+1‎ 综合题 ‎0+1‎ ‎0+1‎ 合计 ‎2+4‎ ‎1.5+4‎ ‎4+2‎ ‎4+2‎ ‎5+3‎ ‎5+3‎ 第一节 房产税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判断题 ‎1‎ ‎1‎ ‎1‎ ‎1‎ 计算题 ‎1‎ ‎0.5‎ ‎1‎ ‎1‎ ‎2‎ ‎2‎ 综合题 合计 ‎2‎ ‎1.5‎ ‎4‎ ‎4‎ ‎5‎ ‎5‎ 一、房产税基本原理(了解,能力等级1)‎ ‎(一)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 ‎1.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三)房产税的作用 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熟悉,能力等级2)‎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房产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特别提示】2019年,我国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实现了两税合并,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也纳入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有( )。‎ A.将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B.将房屋产权出典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D.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答案]ACD T ‎(二)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提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不等同于建筑物)‎ ‎【例题·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上述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1998年)‎ ‎[答案]×‎ ‎[解析]对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符合房产的特征,不征收房产税。‎ 三、 征税范围(熟悉,能力等级2)‎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样的征税范围。‎ ‎【例题·判断题】农民王某,1998年将他在本村价值20万元的楼房出租,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王某当年应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 )(1999年考题变形)‎ ‎[答案]×‎ ‎[解析]农村不在房产税开征范围之内。‎ 四、 计税依据与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房产税主要规定一览表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公式 从价 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后的余值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予评估;没有原值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年税率1.2%‎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这样计算出的是年税额)‎ 从租 租金收入(包括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 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 ‎12%‎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 ‎4%‎ 在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特殊规定:‎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的规定:区别对待(是否承担联营风险)‎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规定:以房产余值从价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关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1)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4.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 T ‎,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5.减按4%税率征税的居民住房 ‎【相关链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都有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优惠税率规定。‎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有原值为2500万元的房产,1999年1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联营,投资期限10年,每年固定利润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1999年度应纳房产税( )万元。(2000年)‎ A.24 B.22.8 C.30 D.16.8‎ ‎[答案]B ‎[解析]未参与联营部分的房产原值=2500×(1-30%)=1750(万元)‎ 则两部分房产税之和=1750×(1-20%)×1.2%+50×12%=22.8(万元)。‎ ‎【例题·判断题】房产出租时,如果以劳务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劳务的平均价格折算为房租收入,据此计征房产税。( )(2007年)‎ ‎[答案]×‎ ‎[解析]以劳务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按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据此计征房产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从价计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这样计算出的是年税额)‎ 从租计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六、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对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对于其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T ‎(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5)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房产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相关链接】(1)税收优惠与计算的混合命题,是小税种的一种典型命题模式。(2)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对比记忆。比如有类似多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出现。‎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房产税的是( )。(2002年)‎ A.行政机关所属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B.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C.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办公用房 D.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房产 ‎[答案]A ‎[解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有免税规定,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关于房产税的免税规定表述正确的有( )。(2005年)‎ A.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B.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C.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免征房产税 D.应税房产大修停用三个月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答案]AC ‎[解析]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应税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某供热企业2007年拥有的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全年取得供热总收入25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800万元。企业所在省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该企业2007年应缴纳房产税( )(2008年)‎ A.13.44万元 B.28.56万元 C.42万元 D.60万元 ‎[答案]B ‎[解析]该企业应纳房产税= 5000×(1-30%)×1.2%×(2500-800)÷2500=28.56(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拥有A,B两栋房产,A栋自用,B栋出租。A,B两栋房产在2005年1月1日时的原值分别为1200万元和1000万元,2005年4月底B栋房产租赁到期。自2005年5月1日起,该企业由A栋搬至B栋办公,同时对A栋房产开始进行大修至年底完工。企业出租B栋房产的月租金为10万元,地方政府确定按房产原值减除20%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 )(2006年)‎ A.15.04万元 B.16.32万元 C.18.24万元 D.22.72万元 ‎[答案]A ‎[解析]10×4×12%+1200×(1-20%)×1.2%×4/12+1000×(1-20%)×1.2%×8/12=4.8+3.84+6.4=15.04万元 七、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T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自2019年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的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即次月起免除纳税义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2008年)‎ A.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AD ‎[解析]B选项,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C选项,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相关链接】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样,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的属地性强,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判断题 ‎1‎ ‎1‎ ‎1‎ ‎1‎ 计算题 ‎1‎ ‎1‎ 综合题 ‎1‎ ‎1‎ 合计 ‎4‎ ‎4‎ ‎2‎ ‎2‎ ‎3‎ ‎3‎ 本节重点关注税收优惠与计算的相结合的命题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原理(了解,能力等级1)‎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三)作用 T 二、纳税义务人(了解,能力等级2)‎ 一般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具体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征税范围(了解,能力等级2)‎ 和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域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划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可以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有( )。‎ A.县城的中外合资工业企业 B.城市郊区的外资百货公司 C.工矿区的杂货店 D.农村山区的小卖部 ‎[答案]ABC ‎[解析]农村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并以此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998年)‎ ‎[答案]√‎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 T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税额,拉开档次,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例题·判断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 )(2004年)‎ ‎[答案]×‎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包括: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如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索道公司等使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l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1)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林业系统所属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以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4)‎ T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l2厅31日,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从2007年9月10日起,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直接规定的免税项目是( )。(1998年)‎ A.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B.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 C.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D.个人办的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答案]B ‎[解析]ACD均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不属于法定免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2005年)‎ A.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B.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用地 C.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D.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答案]ABC ‎[解析]D选项属于法定免税层次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 A.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B.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观光种植用地 C.业系统的运材道用地 D.园内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答案]BC ‎【例题·单选题】某人民团体A、B两栋办公楼,A栋地3000平方米,B占地1000平方米。2007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该团体将B栋出租。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每平方米15元,该团体2007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8年)‎ A.3750元 B.11250元 C.12500元 D.15000元 ‎[答案]B ‎[解析]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15×9÷12=11250(元)‎ 六、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级1)‎ T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具体归纳如下:‎ 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地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内容)‎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纳税人因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的 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即次月免除纳税义务)‎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新征用耕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2005年)‎ A.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3个月 B.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6个月 C.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D.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2年 ‎[答案]C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属地性强。‎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二)特点 耕地占用税具有四个特点:‎ ‎(1)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2)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3)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4)税收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二、纳税义务人(能力等级2)‎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T 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征收范围(掌握,能力等级2)‎ 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也包括菜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园地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鱼塘。‎ 对于专用已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例题·多选题】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 )‎ A.鱼塘 B.药材种植园 C.弃荒的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D.花圃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占用以下( )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包括。‎ A.果园 B.已开发从事种植的滩涂 C.荒地开发的从事养殖的草场 D.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答案]BC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税率的规定在每个范围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5倍。‎ 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占有耕地较少的地区,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标准的50%。‎ ‎(三)税额计算(掌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五、税收优惠(掌握,能力等级1)‎ ‎(一)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以上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例题·‎ T 计算题】农村某村民新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200平方米。该地区耕地占用税额为7元/平方米,则该村民应纳耕地占用税为:200平方米×7元/平方米×50% = 700(元)‎ 六、征收管理(能力等级1)‎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临时占用耕地先纳税,恢复原状后再退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欠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归纳】与土地直接相关主要税种简单比较:‎ 税种 开征区域差异 纳税人特点差异 纳税环节差异 耕地占用税 有耕地的地区 占用者 占用环节一次课征 土地增值税 有国有土地的地区 转让者 转让环节一次课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保有者 持有期间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本章小结】‎ 小税种的重点内容一般包括:‎ ‎(1)征税对象;(2)开征区域;(3)税额计算;(4)税收优惠。‎ 复习时要注意:‎ ‎(1)小税种的计算往往和税收优惠紧密结合在一起。‎ ‎(2)小税种的税收优惠的层次性(法定、财政部规定、各地规定)也是常常出现的考点。‎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所得税关系密切,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 ‎(4)耕地占用税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成为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包含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其形成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可随资产的折旧摊销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在2019年将车船税法和以往未收录的车辆购置税合并而成的一章。其中车船税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分值为2~3分,属于CPA考试的非重点章。‎ 本章考试易出单选、多选题型,就计算、综合题而言,车辆购置税易和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混合命题;车船税也可以与其他税种如所得税等混合出综合题型。‎ 本章随堂笔记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本节为2019年新增内容。‎ 一、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了解,能力等级1)‎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的特点包括:‎ ‎1.征收范围单一——特定财产;‎ T ‎2.征收环节单一——一次课征,交过车辆购置税的已税旧车在转卖的不再缴纳车购税;‎ ‎3.征收方法单一——从价定率;‎ ‎4.征税具有特定目的——专税专用;‎ ‎5.价外征收,不转嫁税负。‎ ‎【相关链接】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也具有特定的目的。‎ 开征车辆购置税的作用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车辆购置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 B.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C.价外征收,转嫁税负 D.就其性质而言,属于间接税的范畴 ‎[答案]A B 二、纳税义务人(掌握,能力等级2)‎ 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购置——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这是考试的重点内容,需要考生掌握。具体来讲,这种应税行为包括: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归纳】增值税、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辨析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购税 自产、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务车)用于销售 ‎√‎ ‎√‎ 自产、进口大卡车、大货车用于销售 ‎√‎ 自产、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务车)用于捐赠、投资、偿债 ‎√‎ ‎√‎ 自产、进口大卡车、大货车用于捐赠、投资、偿债 ‎√‎ 自产、进口小汽车(含中轻型商务车)自用 ‎√‎ ‎√‎ ‎√‎ 自产、进口卡车、货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自用 ‎√‎ ‎√‎ 购置、受赠、获奖、接受投资小汽车、卡车、货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车辆自用 ‎√‎ ‎【例题·多选题】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有( )。‎ A.应税车辆的购买使用行为 B.应税车辆的销售行为 C.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D.以获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答案]ACD 三、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了解,能力等级2)(P267)‎ 以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车购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 四、税率与计税依据(掌握,能力等级2)‎ T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指一个税种只设计一个比例的税率),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但是,由于应税车辆购置的来源不同,应税行为的发生不同,计税价格的组成也就不一样。因此,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构成也就不同。‎ ‎(一)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应税行为 计税依据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不含增值税价格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相关链接】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销售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大致一致。‎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组成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相关链接】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还要注意,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 一般为最低计税价格 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二)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特殊情形的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 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 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1)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 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征车购税。‎ 未满一年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能力等级3)‎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由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和价外费用组成。还要注意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包括购买国产车、购买进口车,这里所谓购买进口车并不是指自行进口车辆,而是指购买别人进口的车辆。不论是购买国产车还是进口车,都需要注意需要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T 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不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3)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4)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 ‎(1)支付的控购费;‎ ‎(2)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 ‎(3)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例题·单选题】2019年3月,李某从某销售公司购买轿车一辆供自己使用,支付含增值税的价款221 000元,另支付购置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1000元,车辆装饰费4000元,销售公司代收保险费等8000元,支付的各项价款均由销售公司开具统一发票。则李某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 )元。‎ A.20000 B.18694 C.22100   D.19083‎ ‎[答案]A ‎[解析]应纳车辆购置税=(221000+1000+4000+8000)÷1.17×10%=20000(元)。‎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别提示】这里所谓进口自用车辆,指的是纳税人报关进口车辆并自用,不是指购买别的单位进口的车辆。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环节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例题·单选题】某汽车贸易公司2019年6月进口11辆小轿车,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5万元/辆,当月销售8辆,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40万元;2辆企业自用,l辆用于抵偿债务。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格为30万元。该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 )万元。(小轿车关税税率28%,消费税税率为9%)(2007年)‎ A.7.03  B.5.00  C.7.50  D.10.55‎ ‎[答案]A ‎[解析]该汽车买易公司应缴纳车辆购置税=2×(25+25×28%)÷(1-9%)×10%=7.03(万元)‎ ‎(三)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教材例10-3】某客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某型号的客车,用于本厂后勤服务,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65000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80000元。计算该车应纳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80000*10%=8000(元)‎ ‎(四)特殊情形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P270)‎ 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其中,规定使用年限国产车按10年计算,进口车按15年计算 T ‎;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未超过使用年限的,上述公式可简化成:‎ 国产车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进口车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6.66667%]×100%‎ 其中:1/15=6.66667%‎ 应纳税额=该车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例题·计算题】某外交官将一辆免税购入使用五年的进口汽车改变用途,转让给我国公民使用,该车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2万元,则在补税时,该车最低计税价格为:12×(1-5/15)=8(万元)‎ 假如上例为国产车,则该车最低计税价格为:12×(1-5/10)=6(万元)‎ ‎(五)未按规定缴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1.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2.检查地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缴税车辆补征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凭证核发完税证明,并建立车辆购置税档案。‎ 检查地税务机关补征车辆购置税计算: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六、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一)减免税规定 实行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自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暂减按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执行时间是指车辆的购置日期,而并非纳税申报日期。‎ ‎5.其他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例题·单选题】按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车辆不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是( )。‎ A.挂车       B.电车 C.农用运输车  D.防汛部门专用车 ‎[答案]D ‎【例题·单选题】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税,下列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范围的是( )。‎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B.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人民币现金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D.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答案]B ‎【例题·单选题】依据车辆购置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车辆中可以享受法定减免的是( )。‎ T A.国家机关购买的小汽车 B.留学人员购买的小汽车 C.有突出贡献专家购买的小汽车 D.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购买的自用小汽车 ‎[答案]D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完税后因下列情况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和退货发票以及完税证明的正本和副本办理退税手续。‎ 七、征收管理(了解,能力等级1)‎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期限(60天)。‎ 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方法主要有:自报核缴,集中征收缴纳,代征、代扣、代收。‎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例题·单选题】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是( )。‎ A.销售和使用环节 B.生产环节 C.销售环节 D.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 ‎[答案]D ‎【例题·多选题】关于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所在地 B.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购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C.购置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纳税地点是车辆上牌落籍地 D.购置不需要办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答案]CD ‎【例题·多选题】关于车辆购置税的申报与缴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底盘(车架)发生改变的车辆,纳税人不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B.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C.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或居住地 D.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30天内申报纳税 ‎[答案]BC 第二节 车船税法 车船税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判断题 ‎1‎ ‎1‎ 计算题 T 综合题 ‎1‎ ‎1‎ 合计 ‎2‎ ‎2‎ ‎2‎ ‎2‎ ‎3‎ ‎3‎ 一、车船税基本原理(了解,能力等级1)‎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义务人(熟悉,能力等级2)‎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三、征税范围(了解,能力等级2)‎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其中:车辆分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船舶分为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四、税目、税率(熟悉,能力等级2)‎ 车船税法规定,对应税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税额,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适用税额。‎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660元 包括电车 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120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120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180元 船舶 按净吨位每吨 ‎3元~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凡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都应按照微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发动机排气量以如下凭证相应项目所在数据数额为准(新增内容):‎ ‎(1)车辆登记证书;‎ ‎(2)车辆行驶证书;‎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4)车辆进口凭证。‎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例题·多选题】以下我国车船税的确定税额总的原则包括( )。‎ A.非机动车船的税负轻于机动车船 B.畜力车的税负轻于人力车 C.小吨位船舶的税负轻于大吨位船舶 D.非机动车船与机动车船的税负一致 ‎[答案]AC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一)计税依据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结合税率表,即:应纳税额=马力×50%×单位税额×50%)‎ 车船税计税单位是“辆”、“自重”、“净吨位”‎ T ‎。车船税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使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量,无法获得车船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核定方法: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差;无法核定载质量的按照总质量。(新增)‎ ‎【例题·单选题】某单位一辆载货汽车自重吨位为10.3吨,该地区载货汽车每吨税额为80元,则该单位这辆载货汽车每年应纳车船税为( )。‎ A.800元 B.824元 C.840元 D.880元 ‎[答案]C ‎[解析]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按0.5吨计算,10.5×80=840(元)。‎ ‎【例题·单选题】某航运公司2007年拥有机动船4艘 ,每艘净吨位为3000吨;拖船1艘,发动机功率为1800马力。其所在省车船税计税标准为净吨位2000吨以下的,每吨4元;2001~10 000吨的,每吨5元。该航运公司2007年应缴纳车船税( )。(2008年)‎ A.60000元 B.61800元 C.63600元 D.65400元 ‎[答案]B ‎[解析]拖船和非机动船舶按照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应纳车船税=3000×4×5+1800×50%×4×50%=61800(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例题·计算题】某单位2019年4月3日购买奥迪轿车一辆。该省小轿车每辆年税额为360元,则该单位这辆轿车当年应纳税:360/12×9 =270(元)。‎ ‎2.被盗抢车船的完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殊情况 保单应缴项目计算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免税的车辆 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 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车船税的计算 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例题·计算题】张某2007年3月购入轿车一辆,一直欠缴车船税。当地轿车车船税年税额300元。直至2019年上交强险时,保险机构计算车船税为:‎ 往年(2007年、2008年)补缴=300×10/12+300×(2019-2007-1)=250+300=550(元);‎ 当年(2019年)应缴=300元;合计纳税550+300=850(元)。‎ ‎3.滞纳金的计算 T 具体规定 基本要求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滞纳金计算公式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计算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 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六、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1)‎ 优惠政策级次 执行范围 ‎1.法定减免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2.特定减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七、征收管理(掌握,能力等级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未按规定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征收机关——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代为缴纳税款的规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2)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车船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有( )。(2008年)‎ A.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的住所所在地 C.车船所有人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上记载日期的当月 T ‎[答案]ACD ‎【本章小结】本章作为与车辆相关的小税种,分别在保有环节和购置环节征收。购置环节纳税人的多样性以及保有环节特殊的征收管理规定都是易考的知识点。车船税属于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税金(计入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则需计入购置车辆的成本。车辆购置税是2019年教材新增的内容,该税种的计税依据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依据基本相同,但是纳税人不尽相同,该税种非常容易命制与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综合计算的题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税和契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在2019年将以往老税法教材的两章合并而成。‎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1‎ ‎1+1‎ ‎1+1‎ ‎1+1‎ ‎1+1‎ ‎1+1‎ 多项选择题 ‎0+1‎ ‎0+1‎ ‎1‎ ‎1‎ ‎1+1‎ ‎1+1‎ 判断题 ‎1+1‎ ‎1+1‎ ‎2‎ ‎2‎ ‎0+1‎ ‎0+1‎ 计算题 ‎1+0‎ ‎1+0‎ ‎1+0‎ ‎1+0‎ 综合题 ‎1+0‎ ‎1+0‎ 合计 ‎4+3‎ ‎4+3‎ ‎4+1‎ ‎4+1‎ ‎3+3‎ ‎3+3‎ 第一节 印花税法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印花税一节的平均分值约为4分,在税法考试中属于非重点章。作为小税种,易出单选、多选等客观题型,也可以出计算题,甚至也可以成为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混合的综合题型中的一部分。‎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0‎ ‎0‎ ‎1‎ ‎1‎ ‎1‎ ‎1‎ 判断题 ‎1‎ ‎1‎ ‎2‎ ‎3‎ 计算题 ‎1‎ ‎1‎ ‎1‎ ‎1‎ 综合题 ‎1‎ ‎1‎ 合计 ‎4‎ ‎4‎ ‎4‎ ‎5‎ ‎3‎ ‎3‎ 一、印花税基本原理(了解,能力等级1)‎ ‎(一)印花税的概念: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印花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广;‎ ‎2.税负从轻;‎ ‎3.自行贴花纳税;‎ ‎4.多缴不退不抵。‎ T ‎(三)印花税的作用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熟悉,能力等级1)‎ 纳税人 具体情况 注意问题 立合同人 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1)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2)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 立据人 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立账簿人 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领受人 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判断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指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等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1997年)‎ ‎[答案]×‎ 三、税目与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一)税目 印花税共13个税目这里所说的合同不仅指具有正规格式的合同,也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单据、凭证。这里还要细致地注意不同合同、凭证的项目范围的差异:‎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还包括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但是,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T 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包括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12.营业账簿。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营业账簿按其反映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银行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的各种登记簿,如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现金收付登记簿等,其记载的内容与资金活动无关,仅用于内部备查,属于非营业账簿,均不征收印花税。‎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2007年)‎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D.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答案]ABD ‎(二)税率 考生要记忆印花税的税率,并在计算时结合具体税目正确运用。‎ 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除权利许可证照及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使用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之外,其他征税项目使用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一(股权转让书据等),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最高税率是最低税率的20倍。‎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4个档次,分别是0.05‰、0.3‰、0.5‰、l‰。‎ ‎1.适用0.05‰。税率的为“借款合同”;‎ ‎2.适用0.3‰税率的为“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适用0.5‰税率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4.适用1‰税率的为“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手续”。‎ ‎【例题·判断题】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加工承揽合同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万分之五,营业账簿适用定额税率,税额为每件5元。( )(1999年)‎ ‎[答案]×‎ 四、应纳税额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一)一般规定 这里的应税凭证件数比较好理解,诸如几个房产证、几个其他账簿等。而计税金额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金额范围不同,基本规定见下表:‎ 合同或凭证 计税依据 税率 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 万分之三 加工承揽合同(重要)‎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万分之五 T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万分之五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万分之三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如果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千分之一 货物运输合同(重要)‎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所定货物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等。‎ 万分之五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但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千分之一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有6个具体规定。‎ 万分之零点五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 千分之一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万分之三 产权转移书据 所载金额 万分之五 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万分之五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 ‎5元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计税 ‎5元 四、应纳税额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二)特殊规定 这部分内容考点集中,考生要特别重视。注意理解记忆计税凭证计税金额的特殊情况包括:‎ ‎(1)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税额加总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重要)‎ ‎【例题·单选题】某电厂与某水运公司签订一份运输保管合同,合同载明的运输及保管费用为500000元。该项合同双方各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为( )。‎ A.500元 B.250元 C.375元 D.1000元 ‎[答案]A ‎[解析]该合同运费和保险费没有分别记载,按仓储保管合同适用的1‰的税率计算贴花。双方各应纳印花税=500000×1‰=500(元)。‎ ‎(2)未标明金额的应税凭证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无国家牌价的按市场牌价)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贴花。‎ ‎(3)外币折算人民币金额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 ‎(4)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分位四舍五入。‎ ‎(5)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合同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 例如:某单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承受方得到技术后3年的销售额的1%收取转让费。由于无法知晓以后三年销售额的情况,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 ‎【例题·单选题】2006年1月,甲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给乙公司,合同约定每月租金2500元,租期未定。签订合同时,预收租金5000元,双方已按定额贴花。5月底合同解除,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补交租金7500元。甲公司5月份应补缴印花税( )。(2007年)‎ T A.7.5元 B.8元 C.9.5元 D.12.5元 ‎[答案]A ‎[解析]注意补交时不要遗漏对原有定额贴花的减除。应补缴印花税=(5000+7500)×1‰-5=7.5(元)。‎ ‎(6)订立合同不论是否兑现均应依合同金额贴花。‎ ‎(7)事业单位视其预算管理方式确定贴花账簿范围。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经费来源自收自支的单位的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贴花。‎ 跨区域经营的分支机构与上级单位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不必重复贴花。‎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联营等变更后,凡毋须进行法人登记的原有资金账簿的已贴印花继续有效。‎ ‎(8)商品购销中以货易货,交易双方既购又销,均应按其购、销合计金额贴花。(重要)‎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合同:一是以货换货合同,甲公司的货物价值200万元,乙公司的货物价值150万元;二是采购合同,甲公司购买乙公司50万元货物,但因故合同未能兑现。甲公司应缴纳印花税( )。(2002年)‎ A.150元 B.600元 C.1050元 D.1200元 ‎[答案]D ‎[解析]甲以货易货按购、销金额计算贴花:(200+150)×10000×0.3‰=1050(元)‎ 签订合同既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兑现也要贴花且不能因采购取消而要求退税或抵交。甲采购合同应贴花:50×10000×0.3‰=150(元)。甲公司共缴纳印花税1050+150=1200(元)‎ ‎(9)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所签订的分包、转包合同还要计税贴花。(重要)‎ ‎【例题·单选题】某建筑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一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金额6000万元(含相关费用50万元)。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又将其中价值800万元的安装工程转包给乙企业,并签订转包合同。该建筑公司此项业务应缴纳印花税( )。(2004年)‎ A.1.785万元 B.1.8万元 C.2.025万元 D.2.04万元 ‎[答案]D ‎[解析]总包合同应该贴花,新的分包转包合同又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也应该贴花。‎ 该建筑公司应纳印花税=(6000+800)×0.3‰=2.04(万元)。在1997年曾出过同样考点的考题。‎ ‎(10)股票交易的转让书据,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为计税金额。‎ ‎(11)国内货物联运,结算单据(合同)所列运费的结算方式不同而计税依据不同,即起运地全程结算运费的,按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国际货运,托运方全程计税。承运方为我国运输企业的按本程运费计算贴花,承运方为外国运输企业的免纳印花税。‎ 五、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1.一般免税规定 ‎(1)应税合同凭证的正本贴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 ‎(2)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T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军事、救灾、新铁路施工运料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印花税免税项目的有( )。(1997年)‎ A.无息贷款合同 B.专利证 C.技术合同 D.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答案]AD ‎【例题·判断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福利单位、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1997年)‎ ‎[答案]×‎ ‎2.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征免规定 具体归纳见下表:‎ 凭证项目 情况 贴花规定 资金账簿 公司制改造改制重办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新启用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 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的资金 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 其他会计科目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按规定贴花 应税合同 改制前签订但未履行完的已贴花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仅改变执行主体但未改变内容条款的 不再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 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免予贴花 六、征收管理(能力等级1)‎ ‎(一)纳税方法(熟悉)‎ 印花税的交纳办法有三种:自行贴花办法、汇贴或汇缴办法、委托代征办法。‎ 印花税缴纳办法 具体规定 自行贴花办法 ‎“三自”纳税办法 汇贴或汇缴办法 汇贴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用缴款书或完税征缴纳(汇贴)‎ 汇缴 同一类凭证频繁贴花的,可按1个月的期限汇总缴纳(汇缴)‎ 委托代征办法 税务机关委托经由发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税款 ‎【例题·单选题】对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 )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用填开完税证或缴款书的办法纳税,不再贴花。(1996年)‎ A.100元 B.200元 C.500元 D.1000元 ‎[答案]C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于2007年8月与乙公司签订了数份以货易货合同,以共计750‎ T ‎ 000元的钢材换取650 000元的水泥,甲公司取得差价100 000元。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2008年)‎ A.甲公司8月应缴纳的印花税为225元 B.甲公司8月应缴纳的印花税为420元 C.甲公司可对易货合同采用汇总方式缴纳印花税 D.甲公司可对易货合同采用汇贴方式缴纳印花税 ‎[答案]BC ‎[解析]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甲公司8月应缴纳的印花税=(750000+650000)×0.03%=420(元)。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二)纳税环节(了解)‎ 书立领受时——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证照领受时。‎ ‎(三)纳税地点 一般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四)纳税申报 ‎(五)管理与处罚(了解)‎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契税法 易出客观题型,也可以和其他税种组合命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判断题 ‎1‎ ‎1‎ ‎1‎ ‎1‎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3‎ ‎3‎ ‎1‎ ‎1‎ ‎3‎ ‎3‎ 一、契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一)概念: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契税的特点包括:‎ T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纳税。‎ 二、契税征税对象(熟悉,能力等级2)‎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相关链接】这里要注意与土地增值税对比记忆,两税种征税对象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两个税种的纳税人的规定不同而造成的。‎ 具体情况 是否为契税征税对象 是否为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是 不是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是 是 ‎3.房屋买卖 是 是 ‎4.房屋赠与 是 一般不是,非公益赠与是 ‎5.房屋交换 是(等价交换免)‎ 是(个人交换居住房免)‎ 某些特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也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缴纳契税:‎ ‎(1)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以房产抵债的,过户时按照折价款缴纳契税。‎ ‎【例题】居民甲某有四套住房,将第一套价值120万元的别墅折价给乙某抵偿了100万元的债务,假定采用3%的印花税率,则乙应纳契税1000000×3%=30000(元)(2006年考题中的一个步骤)‎ ‎(2)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故免纳契税。‎ ‎(3)买房者不论其购买目的是为了拆用材料还是为了得到旧房后翻建成新房,都要涉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只要发生房屋权属变化,就要照章缴纳契税。‎ ‎(4)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某些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赠与而交纳契税的特殊规定还有: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这些情况均发生了土地、房屋权属的变化。但是,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按规定不征收契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契税的有( )。(2001年)‎ A.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 B.以土地权属抵债 C.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 D.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权属 ‎[答案]ABCD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收契税的是( )。(2007年)‎ A.法定继承人承受房屋权属 B.企业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C.承包者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D.运动员因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奖励的住房 ‎[答案]D 三、契税的纳税人和税率(了解,能力等级2)‎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例题·判断题】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01年)‎ T ‎[答案]×‎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企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B.乙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C.甲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乙企业缴纳契税 D.甲企业缴纳契税,乙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案]C ‎【提示】对于转让房地产权属的行为,转让方和承受方的纳税情况如下表:‎ 转让方 承受方 ‎(1)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涉外单位、个人不交)‎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4)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2)契税 ‎(二)税率 ‎3%-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不一致)‎ ‎【新增】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全国一致)‎ 四、税额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契税主要规定一览表见下页:‎ 征税对象 纳税人 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公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承受方 成交价格 ‎3%~5%的幅度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土地使用权转让 买方 房屋买卖 买方 房屋赠与 受赠方 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核定 房屋交换 付出差价方 等价交换免征契税;不等价交换,依交换价格差额 契税的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为成交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付出交易差价、补交的土地出让费或土地收益。‎ ‎【解释】这里的难点有两个:‎ 一是等价交换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这里特别注意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房地产转让者要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过程,以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依据补缴契税;另一方面房地产的承受方要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房屋附属设施纳税规定。‎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 T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例题·单选题】居民甲某共有三套房产,2007年将第一套市价为80万元的房产与乙某交换,并支付给乙某15万元;将第二套市价为60万元的房产折价给丙某抵偿了50万元的债务;将第三套市价为30万元的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若当地确定的契税税率为3%,甲某应缴纳契税( )(2008年)‎ A.0.45万元 B.1.95万元 C.2.25万元 D.2.85万元 ‎[答案]A ‎[解析]以房屋抵债的,承受房屋的丙某缴纳契税,甲某不纳税。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纳契税。房屋交换的,支付补价的一方按照支付的差价纳税。‎ 甲某应纳契税=15×3%=0.45(万元)‎ 五、税收优惠(熟悉,能力等级2)‎ ‎(一)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4.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解释】注意规定中“免税”与“酌情减免”的差异。‎ ‎【例题·单选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契税优惠待遇的是( )。(1998年)‎ A.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 B.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 C.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D.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工业园建设的 ‎[答案]C ‎(二)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分为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权重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关闭破产、房屋附属设施、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以及其他共九个方面。这部分内容非常容易命制客观题。现在可将这些规定归纳为下表:‎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契税优惠 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改造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占50%以上的新设公司,承受原国有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企业股权重组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 不征 T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股份合作制改造,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 企业合并 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企业分立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 不征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的 减半征收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房屋的附属设施 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 征收契税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 不征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不征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的 征收契税 其他 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政策性划拨中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不征 企业改制重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的 不征 拆迁居民新置住房 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部分的 免征 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的 征收契税 六、纳税申报与缴纳(了解,能力等级1)‎ 基本要点 主要规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申报交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申报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 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例题·单选题】符合契税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期限为签订转移产权合同后的( )。(2001年)‎ A.5日内 B.7日内 C.10日内 D.30日内 ‎[答案]C ‎【本章小结】本章着重掌握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计算;掌握契税的征税对象和契税的计算。考生还要熟悉印花税和契税的税收优惠和缴纳方法。‎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T 本章是历年税法考试的重点税种,本章考试易出单选、多选、计算等题型,也可能与其他税种混合出综合题型。‎ 企业所得税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2+1‎ ‎2+1‎ ‎1+1‎ ‎1+1‎ ‎2‎ ‎2‎ 多项选择题 ‎2+1‎ ‎2+1‎ ‎2‎ ‎2‎ ‎2‎ ‎2‎ 判断题 ‎1+1‎ ‎1+1‎ ‎1+1‎ ‎1+1‎ ‎1‎ ‎1‎ 计算题 ‎1+1‎ ‎5+4‎ ‎1‎ ‎5‎ 综合题 ‎1+1‎ ‎6+5‎ ‎1+1‎ ‎7.5+10‎ ‎1‎ ‎7‎ 合计 ‎7+5‎ ‎16+12‎ ‎6+3‎ ‎16.5+12‎ ‎6‎ ‎12‎ 上表中2006、2007年为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的题型题量;2008年为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题型题量。尽管从2008年起,教材使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轨后的新法规,但题型题量上不是以往两章的简单累加。尽管如此,本章在CPA税法考试中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能力等级1)‎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是对境内企业和其他区的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所得税的特点主要有三个:‎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不是直接意义的会计利润,也不是收入总额)‎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三、各国对企业所得征税的一般性做法 对法人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四个因素:‎ ‎(一)纳税人——各国在规定纳税义务人上大致上是相同的。‎ ‎(二)税基——在税基方面,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准确核算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特别是对折旧和损失的处理方式等。因而,各国企业所得税在确定税基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折旧及损失等的处理上。‎ ‎(三)税率——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绝大多数国家使用超额累进税率。‎ ‎(四)税收优惠——各国普遍注重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不仅采用直接的减免税,更注意应用间接的优惠政策。主要方法有税收抵免、税收豁免、加速折旧。各国所得优惠的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淡化区域优惠,突出行业优惠。‎ 四、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演变 ‎2008年两法合并。‎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熟悉,能力等级2)‎ T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责任。‎ ‎【注意】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两个衡量标准,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做了明确界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谓机构场所是指P306。‎ ‎【例题·多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判定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2008年)‎ A.登记注册地标准 B.所得来源地标准 C.经营行为实际发生地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答案]AD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看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从空间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境内,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联系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以下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 )。‎ A.居民企业应当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C.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D.非居民企业发生在我国境外的所得一律不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B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例题·单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按负担所得的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的是( )。(2008年)‎ A.销售货物所得 B.权益性投资所得 C.动产转让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案]D ‎【例题·多选题】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所得来源地规定正确的有( )。‎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提供劳务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T C.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D.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答案]AD 第三节 税率(掌握,能力等级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使用的税率也不同。‎ 纳税人 税收管辖权 征税对象 税率 居民企业 居民管辖权,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征税。‎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基本税率25%‎ 非居民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 地域管辖权,就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低税率20% (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相关链接】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例题·多选题】以下使用25%税率的企业有( )。‎ A.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B.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C.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D.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答案]AB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 3)‎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例题·多选题】企业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的收入形式包括( )。‎ A.债务的豁免 B.股权投资 T C.劳务 D.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 ‎[答案]BCD ‎【学习提示】这部分的学习内容繁琐,可分三个要点掌握:一般收入的确认;特殊收入的确认;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解释】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四条基本原则已和会计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五条原则非常贴近。但是税法还规范了各类收入的确认时间。‎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例题·多选题】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 A.发生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B.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C.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D.已完工作的测量 ‎[答案]BCD 下表为税法规定的各类收入的确认时间,非常容易命制选择题。‎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一 般 收 入 的 确 认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T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入会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不同收入项目的区分的例题。‎ ‎【例题·多选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 )‎ A.无形资产 B.存货 C.股权 D.债权 ‎[答案]ACD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的项目有( )。‎ A.债务重组收入 B.补贴收入 C.违约金收入 D.视同销售收入 ‎[答案]ABC ‎2.收入实现相关规定的例题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正确表述有( )。‎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分配金额作为收入的实现 T 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BD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的确认 特 殊 收 入 的 确 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学习提示】注意以下方面问题:(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流出企业之外的处理;(2)一些特殊销售在时间、金额上确认;(3)辨析实物捐赠过程中的收入问题;(4)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流出企业之外的处理;‎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所得税收入的有( )。‎ A.将货物用于投资 B.将商品用于捐赠 C.将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D.将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T ‎[答案]ABC ‎2.一些特殊销售在时间、金额上确认 ‎【例题·多选题】下列正确的商品销售方式确认收入实现时间有( )。‎ A.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B.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C.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手续费时确认收入 D.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答案]ABD ‎【例题·计算题】某服装企业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规定以每套1500元(不含增值税价,下同)购买A西服的客户可获赠一条B领带,A西服正常出厂价格1500元,B领带正常出厂价格200元,当期该服装企业销售组合西服领带收入150000元,则A西服销售收入为:‎ ‎150000×1500/(1500+200)=132352.94(元)‎ ‎【提示】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分摊到A西服上的收入=买一赠一整体收入×A/(A+B)‎ 分摊到B领带上的收入=买一赠一整体收入×B/(A+B)‎ ‎3.辨析实物捐赠过程中的收入问题 企业受赠的捐赠收入和赠出的捐赠支出,都会涉及收入问题。‎ ‎(1)受赠——企业接受的捐赠,不论接受的是货币捐赠还是实物捐赠,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计入当期损益,从而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题·计算题】(关于受赠的例题)某企业接受一批材料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运费0.3万元,则:‎ 该批材料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10+1.7=11.7(万元)‎ 该批材料可抵扣进项税=1.7+0.3×7%=1.72(万元)‎ 该批材料账面成本=10+0.3×(1-7%)=10.28(万元)。‎ ‎(2)赠出——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一方面要视同销售找出公允价与该资产成本之间的差额(视同毛利)计入计税所得;另一方面按规定衡量该捐赠是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如果是公益性捐赠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捐赠限额。‎ ‎【例题·计算题】(关于赠出的例题)某企业将自产货物一批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该批货物账面成本80万元,同类市场价格100万元(不含税)。则政策思路有两个(存在争议):‎ 第一种处理方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收入+增值税 贷:销售收入 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率 首先,看作视同销售,该企业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这样算出的视同销售毛利20万元。‎ 其次,该企业应按照同类市场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00×17%=17(万元),确定该企业捐赠总成本=100+17=117(万元),与捐赠限额(会计利润总额的12%)对比看是否超限额。‎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17‎ T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产成品 80‎ 第二种处理方法:‎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成本+增值税 贷:产成品或商品 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或组价×增值税率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处理,新会计准则是否如此处理存在争议。‎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7‎ 贷:产成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7‎ 上述两种方法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观点 会计做收入 会计不做收入 主要理由 ‎1.新企业所得税制和新会计准则在设计时尽量靠拢;‎ ‎2.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核算已明确要在会计上计收入;‎ ‎3.新准则和所得税都不允许职工福利计提,职工福利的负债特点不再具备,只是出于管理需要在应付职工薪酬中短暂过账,职工福利与捐赠都具有费用支出性质,应该同样做销售处理;‎ ‎4.如果捐赠在会计上不计销售,则以货币捐赠的捐赠成本与用实物捐赠的捐赠成本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是不公平不中性的,会影响企业行为的选择。‎ ‎1.不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标准——相关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 ‎2.用于职工福利的货物计收入是因为冲抵了负债,相应减少了货币流出,相当于企业获得了经济利益,应该计收入,这与捐赠这种纯支出不同;‎ ‎3.职工福利是经营性的,捐赠支出是营业外的。‎ 法规依据 无 无 目前做法 ‎2019年4月全国税务稽查考试专用辅导文本将资产货物用于赞助、捐赠等列入账面调整范围。要求会计做销售处理。‎ 不统一 我的建议 鉴于两种方法各有道理,谁也说服不了谁。我建议在财政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考哪门课,就按照哪门课的专业环境处理,考税法课,用第一种方法比较保险。‎ 当然,考试命题很可能回避这个问题。‎ ‎(4)债务重组的所得税问题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低于债务成本的金额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往往对债务人的偿债义务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因此这部分让步的金额应当作为债务人的收入。如果是用货物抵债,货物还要视同销售。‎ ‎【例题·计算题】甲企业2008年12月与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甲以一批库存商品抵偿所欠乙公司一年前发生的债务25.4万元,该批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为16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为20万元,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假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考虑。甲企业的该项重组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 T 乙企业的债务重组损失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①甲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先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财产计算货物转让所得的所得税。计算转让所得时可以扣除该货物的成本和缴纳的增值税金。‎ 甲企业应作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 25.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 贷:库存商品 16‎ 因该重组事项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16+2=6(万元)‎ 或甲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整体收益=25.4-20×(1+17%)+(20-16)=6(万元)‎ ‎(6万元含两方面的所得:此项债务重组利得2万元和货物销售所得4万元,甲债务重组利得2万元填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23行。)‎ ‎②甲企业此项业务应纳企业所得税=6×25%=1.5(万元)‎ ‎③乙企业有债务重组损失=25.4-20×(1+17%)=2(万元)‎ ‎(乙企业该项债务重组损失2万元填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0行。)‎ 乙企业应作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 贷:应收账款 25.4‎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计量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T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况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 )。‎ A.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 B.将资产用于对外赠送 C.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D.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 ‎[答案]CD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P311‎ 收入种类 范围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例题·多选】以下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征税的项目有( )。‎ A.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B.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C.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D.国债利息收入 ‎[答案]AC 三、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P313‎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例题·多选】以下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的是( )。‎ A.合理性原则 B.相关性原则 C.稳健性原则 D.收付实现制原则 ‎[答案]CD ‎(二)扣除项目的范围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①企业发生的支出就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③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与出口退税结合掌握,企业外销货物的成本要包括不得免征和抵扣的增值税。‎ ‎【例题·计算】‎ T 某出口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的外贸企业收购一批货物出口,收购时取得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该外贸企业出口收入(FOB)折合人民币150万元,货物退税率13%,则其外销成本是多少?‎ ‎[答案]该企业进项税转出数=100×(17%-13%)=4万元,其外销成本是100+4=104万元。‎ ‎【例题·计算】某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工业企业自产一批货物出口,该企业该批货物制造成本100万元(不含出口须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出口收入(FOB)折合人民币150万元,货物退税率13%,则其外销成本是多少?‎ ‎[答案]该企业进项税转出数=150×(17%-13%)=6万元,其外销成本是100+6=106万元。‎ 第二个问题,视同销售收入要与视同销售成本匹配。‎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费用项目 应重点关注问题 销售费用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 管理费用 ‎(1)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是否超支 ‎(2)招待费是否超支 ‎(3)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 ‎(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3.税金,可扣除的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基及附加。‎ 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图示:‎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可扣除税金举例 在发生当期扣除 通过计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销售税金及附加 通过计入管理费在当期扣除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购置消费品(如小轿车等)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 ‎【例题·判断】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税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 ‎[答案]√‎ ‎【例题·多选】可以当期直接或分期间接分摊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税金包括( )。‎ A.购买材料允许抵扣的增值税 B.购置小轿车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C.出口关税 D.企业所得税 ‎[答案]BC ‎【例题·计算】某企业当期销售货物实际交纳增值税20万元、消费税15万元、城建税2.45万元、教育费附加1.05万元,还交纳房产税1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0.5万元、印花税0.6万元,企业当期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合计为:‎ ‎15+2.45+1.05+1+0.5+0.6=20.6万元 其中:随销售税金及附加在所得税前扣除15+2.45+1.05=18.5万元 随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扣除1+0.5+0.6=2.1万元 ‎4.损失。‎ ‎5.其他支出。‎ ‎(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P314‎ ‎1.工资薪金支出 T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解释】上述3项费用不是采用预提的方法支出,而采用的是据实开支、限度控制的方法。其中教育经费超支的,可结转下年,用以后年份未用完的限度扣除。‎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几点特别提示】‎ ‎(1)三费按照实发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开支限额;国有企业工资薪金还要注意合理性;‎ ‎(2)职工福利费有内容上的限制规定(与管理费区分)‎ ‎【例题·多选】以下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项目有( )。‎ A.内设职工食堂的设施维修费 B.福利人员的工资 C.福利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D.职工交通补贴 ‎[答案]ABCD ‎【例题·计算】某企业2008年为本企业雇员支付工资300万元、奖金40万元、地区补贴20万元,家庭财产保险10万元,假定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符合合理标准,当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其当年工资总额为:300+40+20=360(万元)。‎ 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限额为:360×14%=50.4(万元)。‎ 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工会经费限额为:360×2%=7.2(万元)。‎ 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为:360×2.5%=9(万元)。‎ ‎3.和10.社会保险费和保险费 保险费的扣除如下:‎ ‎ 符合标准的社会保险——五险一金(可扣除)‎ ‎ 经营财险和责任险(可扣除)‎ 保险费 财险 个人家庭财险(不可扣除)‎ ‎ 商业保险 符合标准的补充社保(可扣除)‎ 寿险 其他寿险(不可扣除)‎ ‎【例题·多选】以下保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 )。‎ A.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B.企业为其职工支付的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C.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养老分红型保险费 D.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家庭财产保险费 ‎[答案]AB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T ‎(2)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例题·计算】某公司2008年度“财务费用”账户中利息,含有以年利率8%向银行借入的9个月期的生产用300万元贷款的借款利息;也包括10.5万元的向本企业职工借入与银行同期的生产用100万元资金的借款利息。该公司2008年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银行利息费用=300×8%÷12×9=18万元;‎ 向本企业职工借入款项可扣除的利息费用限额=100×8%÷12×9=6万元,该企业支付职工的利息超过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只可按照限额扣除。‎ 该公司2008年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费用是18+6=24万元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同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l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例题·计算】某企业向银行借款4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支付当年全年借款利息32万元,该厂房于2008年10月31日达到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11月30日做完完工结算,该企业当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固定资产购建期间的合理的利息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该企业当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32÷12×2 =5.33(万元)‎ ‎6.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第一,计算基数的收入范围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 第二,需要作两个标准的计算并进行比较,将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实际招待费开支的60%比大小,以其小者作为可扣除金额。‎ 第三,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一致。‎ ‎【例题·计算】某企业2008年销售货物收入3000万元,让渡专利使用权收入300万元,包装物出租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货物收入600万元,转让商标所有权收入200万元,捐赠收入20万元,债务重组收益1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该企业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确定计算招待费的基数=3000+300+100+600=4000(万元)‎ 转让商标所有权、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均属于营业外收入范畴,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基数。‎ 第一标准为发生额6折:30×60%=18(万元);‎ 第二标准为限度计算:4000×5‰=20(万元)。‎ 两数据比大小后择其小者: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18万元。‎ T ‎【例题·计算】某企业2008年销售货物收入200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取租金100万元,提供劳务收入300万元,视同销售货物收入600万元,转让固定资产收入20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该企业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确定计算招待费的收入基数=2000+100+300+600=3000(万元)‎ 第一标准为发生额6折:30×60%=18(万元);‎ 第二标准为限度计算:3000×5‰=15(万元)。‎ 两数据比大小后择其小者: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是15万元。‎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相关链接】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注意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不是同一个概念。‎ 业务招待费是管理、购销等各个部门业务需要而进行的交际应酬的开支,如请客吃饭、娱乐等等,发生在各个部门的交际应酬费都归集在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中。先按60%再算限度比大小,择小者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有一个限度计算。‎ 第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限度的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不是企业全部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取资产租金或使用费)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 第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暂时性差异;而业务招待费的超标准部分不能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永久性差异。‎ 第四,要注意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与赞助费的区别,广告支出的三个条件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已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媒体传播。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在所得税前不得列支。‎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收入,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依据的是( )。‎ A.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B.让渡商标权所有权的收入 C.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 D.接受捐赠的收入 ‎[答案]A ‎[解析]A选项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可作为招待费等的计算基数;BCD选项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可作为招待费等的计算基数。‎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11.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按下列办法处理:‎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当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T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自2019年5月1日起租入一幢门面房用作产品展示厅,一次支付1年租金24万元,则计入2019年成本费用的租金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按照受益期,2019年有8个月租用该房屋,则计入2019年成本费用的租金额是24万元÷12个月×8个月=16(万元)。‎ ‎12.劳动保护费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首先以捐赠渠道和捐赠对象两个标准来区分公益性捐赠支出与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前者按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后者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是“双规”——规定渠道、规定对象。‎ 渠道——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含)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对象——《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如扶贫救灾、教科文卫体事业、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赠住房作廉租房、其他。‎ ‎【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按照政府统一会计政策计算出利润总额300万元,当年通过政府机关对受灾地区捐赠50万元,其当年公益性捐赠的调整金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为:300×12%=36(万元)‎ 该企业当年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支额为:50-36=14(万元)。‎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按照政府统一会计政策计算出利润总额300万元,当年直接给受灾灾民发放慰问金10万元,通过政府机关对受灾地区捐赠30万元,其当年公益性捐赠的调整金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其当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为:300×12%=36(万元)‎ 该企业当年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支额为10万元。‎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计算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2008年毁损一批库存材料,账面成本10139.5元(含运费139.5元),保险公司审理后同意赔付8000元,该企业的损失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和确认,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 )。‎ A.2139.5元 B.3850元 C.2863.22元 D.2900元 ‎[答案]B T ‎[解析]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10139.5-139.5)×17%+139.5/(1-7%)×7%=1710.5(元)。‎ 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损失金额为:10139.5+1710.5-8000=3850(元)。‎ ‎17.其他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企业未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判断题】在计算企业的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 )(2008年)‎ ‎[答案]√‎ ‎【例题·多选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是( )。‎ A.为企业子女入托支付给幼儿园的赞助支出 B.利润分红支出 C.企业违反销售协议被采购方索取的罚款(违约金)‎ D.违反《食品卫生法》被政府处以的罚款 ‎[答案]ABD 五、亏损弥补(掌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例题·计算题】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8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假设该企业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该企业8年间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单位:万元 年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19‎ 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100‎ ‎20‎ ‎-40‎ ‎20‎ ‎20‎ ‎30‎ ‎-20‎ ‎95‎ ‎【答案及解析】2003~2007年,所得弥补2002年亏损,未弥补完但已到5年抵亏期满;2008年亏损,不纳税;2019‎ T 年所得弥补2004年和2008年亏损后还有余额35万元,要计算纳税,应纳税额=35×25%=8.75(万元)‎ 假定该例子变形,2019年所得是85万,则补亏后余额25万元,再假该企业在从业人员人数和资产总额上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应纳税额=25×20%=5(万元)。‎ 第五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熟悉,能力等级2)‎ 资产的税务处理涉及资产的计价、折旧、摊销等问题。‎ ‎“计税基础”是一个与“计税成本”相类似的概念。税法强调将历史成本作为企业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这部分内容较多较杂。‎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剩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二)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例题·多选】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 A.企业购置的尚未投入使用的设备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C.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答案]ACD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T 年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 ‎【例题·计算】某企业2019年2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万元,购入设备发生设备运费2万元,当月投入使用,假定该企业生产设备采用10年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5%,则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该设备的月折旧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2019年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设备及运输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则该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帐面原值的数额=40+2×(1-7%)=41.86(万元)‎ 该设备可提折旧金额=41.86×(1-5%)=39.77(万元)‎ 该设备月折旧=39.77/(10×12)=0.3314(万元)‎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例题·单选】以下各项中,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固定资产是( )‎ A.建筑物      B.生产设备           C.家具     D.电子设备 ‎[答案]C ‎【例题·计算】某生产企业2019年3月5日为其销售部门购进1辆轿车,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共计15万元,增值税2.55万元,企业发生运杂费及上牌照税费2.45万元,该轿车于当月投入使用。企业将其全部成本一次性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作了扣除。假定该企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5%,该企业此项业务应当调整的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假设税法规定折旧年限是4年)‎ ‎[答案]该轿车账面成本=15+2.55+2.45=20(万元)‎ 依照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额为20×(1-5%)÷(4×12)×9个月=3.56(万元)‎ 此项业务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3.56=16.44(万元)‎ 二、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三、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T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10年。‎ 外购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四、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②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注意】‎ ‎1.固定资产的修理支出不等同于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2.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计价不能使用后进先出。‎ 六、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七、税法规定与会计差异的处理 ‎1.纳税问题上会计从税——纳税调整。‎ ‎2.核定纳税问题。‎ ‎3.清算所得(新变化并有新增内容)‎ ‎(1)清算所得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2)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 投资方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两步减除”:‎ 余额 投资 成本 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属于投资方应分得的部分 投资方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 减除 减除 收回投资成本不缴所得税 属于来自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税 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余额<0,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损失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T 一、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算征收应纳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方法。‎ ‎(一)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上述公式中的数据均为税法规定口径的数据。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不同于会计规定的收入总额,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也不同于会计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上述公式能从理论上展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因素。‎ ‎(二)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提示】考试题目很有可能要求运用间接计算法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从以往考试命题规律看,除上述两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外,往往还会涉及另外一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即题目给出企业原申报的错误的所得数据,要求考生发现问题,将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正确。这就需要使用间接计算法公式作如下变形:‎ 应纳税所得额=错误的所得额±修正金额 ‎【例题·计算】某企业2008年发生下列业务:‎ ‎(1)销售产品收入2000万元;‎ ‎(2)接受捐赠材料一批,取得赠出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找一运输公司将该批材料运回企业,支付运杂费0.3万元;‎ ‎(3)转让一项商标所有权,取得营业外收入60万元;‎ ‎(4)收取当年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取得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 ‎(5)取得国债利息2万元;‎ ‎(6)全年销售成本10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7)全年销售费用500万元,含广告费400万元;全年管理费用200万元,含招待费80万元;全年财务费用50万元;‎ ‎(8)全年营业外支出40万元,含通过政府部门对灾区捐款20万元;直接对私立小学捐款1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工商局罚款2万元;‎ 要求计算:‎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企业账面利润=2000+10+1.7+60+10+2-1000-100-500-200-50-40=193.7(万元)‎ ‎(2)该企业对收入的纳税调整额 ‎2万元国债利息属于免税收入 ‎(3)该企业对广告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以销售营业收入(2000+10)万元为基数,不能包括营业外收入。‎ 广告费限额=(2000+10)×15%=301.5万元;广告费超支400-301.5=98.5(万元)‎ T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8.5万元 ‎(4)该企业对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 招待费限额计算:①80×60%=48万元;②(2000+10)×5‰=10.05万元 招待费限额为10.05万元,超支69.95万元 ‎(5)该企业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捐赠限额=193.7×12%=23.24(万元)‎ 该企业20万元公益性捐赠可以扣除;直接对私立小学的捐赠不得扣除;行政罚款不得扣除。‎ 对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12万元 ‎(6)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93.7-2+98.5+69.95+12=372.15(万元)‎ ‎(7)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72.15×25%=93.04(万元)‎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一)抵免适用情况 ‎1.对进行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总分机构之间)直接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对进行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二)抵免限额的计算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解释】公式中的所得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考试时要注意区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税率)还原;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分回税后收益还原。‎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法定税率 ‎(三)抵免限额的具体应用 ‎1.理论应用——用抵免限额与境外实纳税额比大小,择其小者在境内外合计应纳税额中抵扣。‎ ‎(1)如果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 ‎(2)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从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本年度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补扣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年。‎ ‎(请学员注意教材例题)‎ ‎【例题·计算 T ‎】某企业2007年来自境外A国的已纳所得税因超过抵免限额尚未扣除的余额为1万元,2008年在我国境内所得160万元,来自A国税后所得20万元,在A国已纳所得税额5万元,其在我国汇总缴纳多少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2008年境内外所得总额=160+20+5=185(万元)‎ 境内外总税额=185×25%=46.25(万元)‎ ‎2008年A国扣除限额=46.25×(20+5)/185=6.25(万元)‎ 或扣除限额=(20+5)×25%=6.25 (万元)‎ 当年境外实纳税额5万元<6.25 万元 在我国汇总纳税=46.25-5-1=40.25(万元)‎ ‎2.实际应用(申报表应用)——境外是否补税需要单独计算。‎ 从申报表顺序看:‎ 利润总额±调整项目金额(调整时剔出境外所得) 境内应税所得 ‎×税率 应纳境内所得税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抵扣限额)‎ ‎-境外所得免抵所得税额(抵扣限额与实纳较小者)‎ 境内外实际应纳税额 三、居民纳税人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释】核定征收办法,仅适用于帐簿不全、核算不清、逾期不申报、申报不正常的居民纳税人,具体分为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额(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1.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2.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例题·多选】居民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情形是( )。‎ A.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B.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C.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D.无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总额的 ‎[答案]ABC T ‎【例题·计算】某私营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从业人员20人,2019年2月10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08年度取得收入总额146万元,发生的直接成本120万元、其他费用33万元,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其成本、费用无误,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假定应税所得率为15%,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该企业2008年度还应缴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该企业按成本费用推算应纳税所得额=(120+33)÷(1-15%)×15%=27(万元)‎ 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核定纳税的企业,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也不能使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 该企业应纳税额=27×25%=6.75(万元)‎ 四、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多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 )。(2008年)‎ A.股息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特许权使用费 ‎[答案]ACD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预激利润,计入利润总额预缴所得税,待完工结算实际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调整。‎ 预计利润率标准:‎ 房屋状况 位置 预计利润率标准 非经济适用房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20%‎ 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和郊区 不得低于15%‎ 其他地区 不得低于10%‎ 经济适用房 不得低于3%‎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居民纳税人。‎ 第七节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特别提示】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要与税额计算联系起来掌握。‎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注意:‎ T ‎1.免征与减征的区分。‎ ‎【例题·单选】企业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A.油料作物的种植 B.糖料作物的种植 C.麻类作物的种植 D.香料作物的种植 ‎[答案]D ‎2.三免三减半项目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例题·单选】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从(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获利年度 B.盈利年度 C.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D.领取营业执照年度 ‎[答案]C ‎3.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设立500万元免征额,且超过500万元减半征税 该项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单独核算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税率×50%‎ 二、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有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针对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税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 四、用加计扣除的方法减少税基的优惠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据实支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例题·单选】甲企业2008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19年12月31日。甲企业2019‎ T 年度经营所得5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 )。‎ A.500万元 B.360万元 C.350万元 D.300万元 ‎[答案]B ‎[解析]创投企业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企业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70%=14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500-140=360(万元)。‎ 六、加速折旧优惠 ‎1.可享受加速折旧的资产范围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 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2)加速折旧核算——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 ‎【例题·多选】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B.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按投资额的70%在当年及以后应纳税额中抵免 C.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设备投资额10%抵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D.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的50%加计扣除 ‎[答案]BCD 九、民族自治地方优惠(了解 )‎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优惠种类 具体规定 减按低税率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新增内容)‎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T ‎1.超过3%税负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 ‎2.经认证的新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3.未享受优惠的规划布局重点企业,用10%税率的特殊政策;‎ ‎4.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据实税前扣除(无限制比例);‎ ‎5.购进软件的企事业单位经核准,最短摊销期可为2年。‎ ‎6.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上述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7.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最短可为3年(经税务核准)‎ ‎8.投资额80亿、产品符合小于0.2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征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五免五减半”;‎ ‎9.小于0.8微米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10.集成电路企业和封装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再投资退税条件 可享受退税 投出方 被投方 投资期限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 本企业 不少于5年 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40%‎ 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 国内外经济组织 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生产企业 不少于5年 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的80%‎ ‎【提示】投资不满5年撤出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题·计算】某使用25%税率的企业的投资者,决定用分配的10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投资西部开办封装企业,期限10年,则能得到多少再投资退税?‎ ‎【答案及解析】该企业可得到再投资退税=100/(1-25%)×25%×80%=26.67(万元)‎ ‎【例题·计算】某使用15%税率的集成电路企业正处于减半征税的年度,该企业投资者决定用分配的100万元税后利润全部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期限10年,则能得到多少再投资退税?‎ ‎【答案及解析】该企业可得到再投资退税=100/(1-15%×50%)×15%×50%×40%=3.24(万元)‎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二、其他优惠 ‎(一)过渡期优惠 原使用15%税率的企业的过渡期政策:‎ 年度 ‎2008‎ ‎2019‎ ‎2010‎ ‎2011‎ ‎2012‎ 适用税率 ‎18%‎ ‎20%‎ ‎22%‎ ‎24%‎ ‎25%‎ 减半后税率 ‎9%‎ ‎10%‎ ‎11%‎ ‎12%‎ ‎12.5%‎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处理 利润分配时间 被分配利润的来源 利润分配对象 所得税征免规定 ‎2008年以后 ‎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外国投资者 免征 ‎2008年以后 ‎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积未分配利润 外国投资者 征预提所得税 ‎(三)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 T 第八节 源泉扣缴(熟悉)‎ 要点 具体规定 扣缴义务人(分法定和指定两类)‎ 法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支付形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指定:税务机关也可指定工程价款或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税时间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入库申报时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例题·判断】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 ‎[答案]√‎ 第九节 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调整方法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如下:‎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三、核定征收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有:‎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T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加收利息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了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例题·多选】《企业所得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特殊经济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特殊经济关系包括( )。‎ A.在资金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 B.在经营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 C.在购销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 D.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答案]ABCD ‎【例题·单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 )内,进行纳税调整。‎ A.3年 B.5年 C.8年 D.10年 ‎[答案]D 第十节 征收管理(熟悉)‎ 一、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注册登记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T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l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这部分内容非常繁杂,基本要点归纳如下:‎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征管办法。‎ 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相关链接】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T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例题·多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铁路运输、国有邮政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用汇总纳税办法 B.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C.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起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D.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案]ABD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中央国库。‎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要点 规定 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亏损处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例题·判断题】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六、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 T ‎【例题·多选题】以下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正确的是(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B.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C.新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D.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 ‎[答案]ABC ‎【本章小结】由于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才实施一年多,一些税额计算的具体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考生在复习时应关注本章基本计税规定,以及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跨章节结合。本章重点内容有: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纳税调整、税额计算、境内外投资收益的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本章难点内容有:允许扣除项目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的运用、税收与会计差异的纳税调整。‎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考试比较重要的一章,历年考题以选择、计算、综合多种题型出现。最近3年本章的平均分值约为8.5分,今年预计是计算题。题型题量分析见下表:‎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2‎ ‎2‎ ‎2‎ ‎2‎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判断题 ‎1‎ ‎1‎ ‎1‎ ‎1‎ 计算题 ‎1‎ ‎3‎ ‎1‎ ‎3.5‎ 综合题 ‎1‎ ‎10‎ 合计 ‎4‎ ‎6‎ ‎4‎ ‎6.5‎ ‎4‎ ‎13‎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纯所得为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因此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一方面是指与获取收入和报酬有关的经营费用,另一方面是指维持纳税人自身及家庭生活需要的费用。具体分为三类:第一,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一般说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与混合征收制。‎ 分类征收制,就是将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 T 综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全年的各项所得加以汇总,就其总额进行征税。‎ 混合征收制,是对纳税人不同来源、性质的所得先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税,然后将全年的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征税。‎ ‎【例题·单选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 )。‎ A.分类征收制 B.综合征收制 C.混合征收制 D.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 ‎[答案]A ‎[解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的模式。‎ 五、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基本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涉及中国公民,也涉及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中国的港、澳、台同胞,还涉及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常的做法,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并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具体划分见下表:‎ 纳税人类别 承担的纳税义务 判定标准 ‎(1)居民纳税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非居民纳税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所以,非居民纳税的判定条件是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1)在我国无住所 ‎(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例题·分析】某在我国无住所的外籍人员2007年5月3日来华工作,2008年9月30日结束工作离华,则该外籍人员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这是因为该外籍人员在2007年和2008年两个纳税年度中都未在华居住满365日,则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三)税法中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期间的具体规定 教材中(一)的应用:①在判断无住所个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时使用,以判定其居住天数。②判断无住所个人因居住时间的长短而享受不同居住时间段优惠政策时使用,以判定其居住天数。‎ T 教材中(二)的应用:在计算具体应纳税额时使用。‎ 第三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个概念,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的支付地可能在境外。也可能在境内。‎ ‎【例题·分析】外籍人员詹姆斯受雇于我国境内某合资企业做长驻总经理,合同期三年。合同规定其月薪5000美元,其中2000美元在中国境内支付,3000美元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给其家人。则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是每月5000美元。因为所得支付地不等于所得来源地。因其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不管何处支付,都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第四节 应税所得项目(略讲,在讲各项目计算时详讲)‎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列入个人所得税征税,按照个体工商户使用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税。‎ 第五节 税率(略讲,在讲各项目计算时详讲)‎ 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不需要记忆;比例税率需要记忆。‎ 第六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略讲,在讲各项目计算时详讲)‎ 一、费用减除标准 扣除办法 所得项目 可以扣除费用 ‎1.定额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2.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3.核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不得扣除费用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二、附加减除费用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 800元。‎ ‎(三)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三、每次收入的次的确定 T ‎(一)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l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l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七)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汶川地震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7.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和特点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辨析】(1)奖金。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2)劳动分红。劳动分红与投资分红不属于一个范畴。‎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的其它规定:‎ ‎(1)个人内退,在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和工资薪金收入都应按照规定征税,不能享受正式退休人员工资的免税待遇。‎ ‎(2)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法定的“五险一金”不作为职工的所得,其他的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作为员工所得)‎ T ‎(4)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5)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实际支付购房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此项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生计费)‎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2000+2800)元 ‎(三)适用税率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考试计算时会提供该税率表)‎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3-1】假定某纳税人2008年5月工资4 2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4 200-2 000=2 200(元)‎ ‎(2)应纳税额=2 200×15%-l25=205(元)‎ ‎【例13-2】假定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美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08年5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l0 400元人民币。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10 400-(2 000+2 800)=5 600(元)‎ ‎(2)应纳税额=5 600×20%-375=745(元)‎ ‎(五)工资薪金计税的几种特殊情况 ‎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 ‎(1)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内容 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资奖金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基本计税规则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规定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①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T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②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l条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限制性要求 ‎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计算题】中国公民王某的2019年3月份工资1600元,当月一次性取得上年奖金6000元,王某全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过程:‎ 首先,判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6000-(2000-1600)]÷12=466.67(元);税率5%。‎ 其次,计算税额=(6000-2000+1600)×5%=280(元)。‎ ‎【例题·计算题】中国公民肖某2019年3月份取得当月工薪收入2800元和2008年的年终奖金3600元。肖某3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过程:‎ ‎(2800-2000)×10%-25+3600×5%=55+180=235(元)‎ 当月工薪2800元扣除生计费后(2000)依规定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计税55元;3600元一次性奖金除12算出月平均奖金300元,不扣费用直接对应税率5%,3600×5%=180(元),再将两者税额相加。‎ ‎2.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例题·计算题】中国公民李某2019年3月份取得当月工薪收入2800元和2008年的年终税后奖金8000元。李某3月份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过程:‎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2000)×10%-25=55(元)‎ 税后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8000/12=666.67(元),第一次查找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 第二步:换算成含税一次性奖金(8000-25)/(1-10%)=8861.11(元)‎ 第三步:8861.11/12=738.43(元),第二次查找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 第四步:8861.11×10%-25=861.11(元)‎ 当月共纳个人所得税55+861.11=916.11(元)。‎ ‎2.按月分摊所得汇算全年税额的特殊情况 T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后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以下步骤:‎ ‎(1)各月按实际收入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看作预缴)。‎ ‎(2)汇总全年收入,并将汇总全年收入除12个月,计算月平均收入。‎ ‎(3)按月平均收入计算月税额(月平均税额)。‎ ‎(4)将月平均税额乘12个月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 ‎(5)将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与各月实际缴纳税额合计数比较,多退少补。‎ 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对远洋运输船员在统一扣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目前为2800元),即合计扣除4800元,且船员集体用餐的不发给个人的伙食费不计入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例题·计算题】张某是某远洋公司船员,其2019年全年收入和福利情况如下表(伙食费为集体用餐标准,未发给本人):单位:万元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工薪 ‎1.2‎ ‎1‎ ‎0.15‎ ‎0.15‎ ‎0.8‎ ‎1.5‎ ‎1.5‎ ‎0.15‎ ‎1.5‎ ‎1‎ ‎0.8‎ ‎1.2‎ ‎10.95‎ 伙食 ‎0.16‎ ‎0.12‎ ‎0‎ ‎0‎ ‎0.9‎ ‎0.18‎ ‎0.18‎ ‎0‎ ‎0.18‎ ‎0.12‎ ‎0.9‎ ‎0.16‎ ‎2.9‎ 则其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月工资薪金数计算,如1月预缴(12000-4800)×20%-375=1065(元);2月预缴(10000-4800)×20%-375=665(元);5月预缴(8000-4800)×15%-125=355(元);6月预缴=(15000-4800)×20%-375=1665(元)……全年预缴税额情况如下表:单位:元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预缴 ‎1065‎ ‎665‎ ‎0‎ ‎0‎ ‎355‎ ‎1665‎ ‎1665‎ ‎0‎ ‎1665‎ ‎665‎ ‎355‎ ‎1065‎ ‎9165‎ 年终汇算:月平均收入=109500/12=9125(元)‎ 年税额=[(9125-4800)×15%-125]×12=523.75×12=6285(元)‎ 汇算清缴应退税额=9165-6285=2880(元)‎ ‎3.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计算题】某人月薪2200元,于2019年3月办理内退手续(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取得一次性收入60000元。内退后,仍保留其原工资标准2200元,但不享受今后的涨薪,则其取得一次性收入当月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计算过程:‎ ‎①将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60000/(5年×12个月)=1000(元);‎ ‎②‎ T 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找适用税率:1000(平均结果)+2200(当月工资)-2000(生计费)=12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25;‎ ‎③用当月收入总额扣生计费计算税额:(60000+2200-2000)×10%-25=5995(元)。‎ ‎4.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计算题】2019年3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0年的张三解除劳动关系,张三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则张三该项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①计算免征额=2万元×3=6(万元)‎ ‎②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最后再推回全部应纳税额:‎ 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0年-2000=2000(元)‎ ‎③应纳税=(2000×10%-25)×10=175×10=1750(元)。‎ ‎【例题·计算题】2019年3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6年的李四解除劳动关系,李四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20000元,则李四该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1300元,具体计算过程:‎ ‎①计算免征额=2万元×3=6(万元)‎ ‎②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最后再推回全部应纳税额: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2年-2000=1333.33(元)‎ ‎③应纳税=(1333.33×10%-25)×12=108.33×12=1300(元)‎ ‎5.个人退职费(国家税务总局已对此文件宣布失效或废止,但教材未删除)‎ 符合规定的退职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但不符合规定的退职费应照章征税。个人一次取得不符合规定的退职费收入的,可将其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超过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 ‎6.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为了方便学生理解,对于股权激励计划的涉税情况图示如下:‎ 第一种情况,如果取得不公开交易的期权。主要涉税情况图示如下:‎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持有收益 T 授权 行权 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征税或免税 转让股票 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一般不征税 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 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取得公开交易期权,主要涉税情况如下:‎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持有收益 授权 行权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征税或免税 转让股票 按授权日股票期权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 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特别说明】第一,对于公司雇员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的计税规定不同。第二,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与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分别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并入当月取得的工资收入一并计算税款,而是分别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单独计算税额公式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述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包括为取得和行使股票期权而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月份数。即在可行权以前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数。‎ ‎【例题·计算】某企业员工小李月薪5000元,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其股票期权(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承诺小李在企业工作自2008年8月至2019年3月须履行工作义务8个月,则以每股1元的面值购买该企业股票20000股。2008年8月小李得到期权时不对此行为纳税;2019年3月小李行权时,该股票市价每股2.5元,小李月薪和行权所得都各自按照工资薪金纳税:‎ 小李5000元月薪应纳税:(5000-2000)×15%-125=325(元)‎ 小李股票行权所得应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0×(2.5-1)=30000(元)‎ 应单独计算税额=(30000/8×15%-125)×8=3500(元)‎ 小李当月共缴纳个人所得税=325+3500=3825(元)‎ ‎【例题·单选】中国公民潘某为外资企业工作人员,2008年全年被派往境外工作,每月工资12000元。2007年3月潘某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并在当年行权,2008年3月转让了该股票,取得转让净所得500000元人民币。按我国税法规定,潘某2008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5480 B.20640 C.62780 D.112780‎ ‎[答案]D ‎[解析]2008年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20%+[(12000-4800)×20%-375]×12=112780(万元)。2007年潘某行权时,已按“工资、薪金所得”‎ T 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2008年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只需按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的,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 ‎【解释】纳税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即由雇用单位扣除生计费,派遣单位不能对其重复扣除生计费;在各支付单位源泉扣税之后,个人还应按月将各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合计汇总计算税款,并选择固定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补的情况居多)。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题·计算】一位中国公民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从派遣单位A每月取得工薪收入1500元,从合资企业B单位每月取得工薪收入7400元。该公民每月应申报补税175元。按规定:‎ A单位每月为其扣税1500×10%-25=125(元)‎ B单位每月为其扣税(7400-2000)×20%-375=705(元)‎ 该公民每月应纳税额=(1500+7400-2000)×20%-375=1005(元)‎ 申报补税=1005-(125+705)=175(元)‎ ‎8. 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 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按实际工资纳税。‎ ‎(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教材435页 ‎1.有关规定项目如下:‎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作薪金。‎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在计税时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在计税时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在计税时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归纳与说明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具体规则如下图:‎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T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5年以上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在我国纳税 ‎(2)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税公式,更好体现了非居民纳税人的来自境外所得不在我国纳税的原则。明确了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在计算上的划分方法。‎ ‎(3)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 ‎(4)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按时间衡量其纳税义务范围时,居住满5年以上的,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在我国纳税。但若其5年后的某一年在我国居住时间不到一年,依然只就该年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 ‎①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例题·单选】韩国居民崔先生受其供职的境外公司委派,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在华停留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崔先生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2年)‎ A.4000元 B.5650元 C.9650元 D.10250元 ‎[答案]A ‎[解析]首先判断崔先生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由于在华不超过90天,其境外支付不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不在我国纳税(用公式套算时,境内支付工资因素为0,税额计算结果也为0)。而体彩中奖20000元作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偶然所得,应在我国纳税:20000×20%=4000(元)。‎ ‎【例题·分析】约翰先生在我国无住所,但自2004年6月28日始一直在我国居住。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当从哪一年起不再实施免税,而对约翰先生来源于中国境内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析]约翰先生2004年的纳税年度内在我国没有居住满1年,但在2005至2019年的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居住已满5年。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满5年的,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在我国纳税。所以,当从2010年起对约翰先生来源于中国境内与境外的全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内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的报酬所得。‎ T ‎【注意辨析】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等特殊补助除外);个人独立从事非雇用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是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重要提示】(1)实施超额累进加征的依据的超2万或5万,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2)考生须记忆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判断】王某为国内一大学的著名教授,他经常到全国各地进行演讲。七月,他在一大学就环保问题连续演讲两次,分别获演讲费3000元和5000元。因此,王某应缴个人所得税1240元。(1998年)‎ ‎[答案]×‎ ‎[解析]考核考生对劳务报酬所得“次”的理解。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则王某应纳税额=(3000+5000)×(1-20%)×20%=1280元。‎ ‎【例题·计算】某演员一次获得表演收入60000元,其应适用于加征5成的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五)劳务报酬所得为纳税人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特殊计税 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计算公式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T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关于换算系数:‎ 适用20%税率的,换算系数=1-20%×(1-20%)=84%‎ 适用30%税率的,换算系数=1-30%×(1-20%)=76%‎ 适用40%税率的,换算系数=1-40%×(1-20%)=68%‎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单位为纳税人代付税款,从单位角度看,意味着税款部分也属于劳务成本的一部分;从个人角度看,代付税款的所得是税后净所得。代付税款和代扣税款的含义是不同的。‎ ‎【解释】代扣税款与代付税款比较 ‎2000元收入 代扣税款 代付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 ‎2000-800=1200‎ ‎(2000-800)÷(1-20%)=1500‎ 税额 ‎1200×20%=240‎ ‎1500×20%=300‎ 个人税后实得 ‎2000-240=1760‎ ‎2000‎ 支付单位劳务成本 ‎2000‎ ‎2000+300=2300‎ 校验计算 ‎(2300-800)×20%=300‎ 三、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稿酬所得的内容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写一本书,按照每个人取得的稿酬,各自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辨析】①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所得为稿酬所得。②因工作原因在本单位刊物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外单位刊物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 关于“次”的规定(重要考点)‎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T ‎【特别提示】稿酬所得的“次”是每年必考的考点。‎ ‎(三)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题·单选】作家马某2007年2月初在杂志上发表一篇小说,取得稿酬3800元,自2月15日起又将该小说在晚报上连载10天,每天稿酬450元。马某当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 A.420元 B.924元 C.929.6元 D.1320元 ‎[答案]B ‎[解析]杂志发表与晚报连载视为两次稿酬;‎ 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50×10×(1-20%)×20%×(1-30%)=924(元)‎ ‎【例题·单选】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日报上连载两个月,第一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酬3000元;第二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酬15000元。该作家两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998年)‎ A.1988元 B.2016元 C.2296元 D.2408元 ‎[答案]B ‎[解析]考点一是连载稿酬,以连载完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税;考点二是注意减征计算。(3000+15000)×(1-20%)×20%×(1-30%)=2016(元)。‎ ‎【例题·单选】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5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笔稿酬2000元。上述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5年)‎ A.728元 B.784元 C.812元 D.868元 ‎[答案]B ‎[解析]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000)×(1-20%)×20%×(1-30%)=784(元)。‎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内容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注意辨析】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在费用扣除方面有较大差异,前者需要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后者需要核算扣除费用。‎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T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特别提示】注意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征和减征规定。‎ ‎【例题·多选】以下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 )‎ A.作家转让著作权 B.作家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 C.作家拍卖写作用过的金笔 D.作家取得作品稿酬 ‎[答案]AB ‎[解析]作家转让著作权(版权)、作家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都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C选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D选项属于稿酬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财产租赁所得的内容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有特殊规则: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其中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抵扣;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或20%(月收入4000元以上)。‎ ‎2.关于“次”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适用税率 ‎①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②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T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例题·计算】王某20×9年1月份将市区内闲置的一处住房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租期1年,每月租金2000元,房产原值7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减免比例为30%,可提供实际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凭证(假定其他税费忽略不计)。7月发生漏雨修缮费1000元。则其7、8两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案]7月租金应纳税=[2000×(1-3%-4%)-800-800]×10%=26(元)‎ ‎8月租金应纳税=[2000×(1-3%-4%)-200-800]×10%=86(元)‎ ‎[解析](1)个人但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2)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3)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此题中的1000元修缮费7月扣了800元,8月扣了200元。‎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财产转让所得的内容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减除。‎ ‎(三)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五)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规定 ‎【解释】财产转让所得在教材上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T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要点 规则 房屋原值的确定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有四种情况。‎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的确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合理税费)×20%‎ ‎【注意】1.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减除原值;‎ ‎2.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只能按公式、税率计算征收)。‎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规定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价-(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交易中的税费;‎ ‎②自售房屋已纳税款作为纳税保证金,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这里的重新购房人,可以是以售出房的产权人名义、产权人配偶的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T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例题·单选】吴某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40万元,2008年3月处置该债权的40%,处置收入25万元,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1.20 B.1.40 C.1.56 D.1.80‎ ‎[答案]B ‎[解析]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40×40%-2)×20%=1.40(万元)。‎ ‎5.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劳务报酬所得的内容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的报酬所得。‎ ‎【注意辨析】劳务报酬(独立、非雇佣)与工资薪金(非独立、雇佣)的差别。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的所得是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等特殊补助除外);个人独立从事非雇用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是劳务报酬所得。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T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 ‎【重要提示】(1)实施超额累进加征的依据的超2万或5万,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收入额。‎ ‎(2)考生须记忆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题·判断】王某为国内一大学的著名教授,他经常到全国各地进行演讲。七月,他在一大学就环保问题连续演讲两次,分别获演讲费3000元和5000元。因此,王某应缴个人所得税1240元。(1998年)‎ ‎[答案]×‎ ‎[解析]考核考生对劳务报酬所得“次”的理解。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则王某应纳税额=(3000+5000)×(1-20%)×20%=1280元。‎ ‎【例题·计算】某演员一次获得表演收入60000元,其应适用于加征5成的情况。‎ 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8000×30%-2000=12400(元)。‎ ‎(五)劳务报酬所得为纳税人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特殊计税 代付税款(不含税所得)的计算公式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换算系数 关于换算系数:‎ 适用20%税率的,换算系数=1-20%×(1-20%)=84%‎ 适用30%税率的,换算系数=1-30%×(1-20%)=76%‎ 适用40%税率的,换算系数=1-40%×(1-20%)=68%‎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单位为纳税人代付税款,从单位角度看,意味着税款部分也属于劳务成本的一部分;从个人角度看,代付税款的所得是税后净所得。代付税款和代扣税款的含义是不同的。‎ T ‎【解释】代扣税款与代付税款比较 ‎2000元收入 代扣税款 代付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 ‎2000-800=1200‎ ‎(2000-800)÷(1-20%)=1500‎ 税额 ‎1200×20%=240‎ ‎1500×20%=300‎ 个人税后实得 ‎2000-240=1760‎ ‎2000‎ 支付单位劳务成本 ‎2000‎ ‎2000+300=2300‎ 校验计算 ‎(2300-800)×20%=300‎ 三、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稿酬所得的内容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写一本书,按照每个人取得的稿酬,各自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辨析】①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所得为稿酬所得。②因工作原因在本单位刊物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外单位刊物出版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 关于“次”的规定(重要考点)‎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⑤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稿酬所得的“次”是每年必考的考点。‎ ‎(三)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14%(20%-20%×30%)。‎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题·单选】‎ T 作家马某2007年2月初在杂志上发表一篇小说,取得稿酬3800元,自2月15日起又将该小说在晚报上连载10天,每天稿酬450元。马某当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 A.420元 B.924元 C.929.6元 D.1320元 ‎[答案]B ‎[解析]杂志发表与晚报连载视为两次稿酬;‎ 应纳个人所得税=(3800-800)×20%×(1-30%)+450×10×(1-20%)×20%×(1-30%)=924(元)‎ ‎【例题·单选】国内某作家的一篇小说在一家日报上连载两个月,第一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酬3000元;第二个月月末,报社支付稿酬15000元。该作家两个月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998年)‎ A.1988元 B.2016元 C.2296元 D.2408元 ‎[答案]B ‎[解析]考点一是连载稿酬,以连载完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税;考点二是注意减征计算。(3000+15000)×(1-20%)×20%×(1-30%)=2016(元)。‎ ‎【例题·单选】王某的一篇论文被编入某论文集出版,取得稿酬5000元,当年因添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笔稿酬2000元。上述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005年)‎ A.728元 B.784元 C.812元 D.868元 ‎[答案]B ‎[解析]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王某所获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000)×(1-20%)×20%×(1-30%)=784(元)。‎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内容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注意辨析】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在费用扣除方面有较大差异,前者需要定额或定率扣除费用;后者需要核算扣除费用。‎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关于“次”的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T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特别提示】注意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没有加征和减征规定。‎ ‎【例题·多选】以下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是( )‎ A.作家转让著作权 B.作家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 C.作家拍卖写作用过的金笔 D.作家取得作品稿酬 ‎[答案]AB ‎[解析]作家转让著作权(版权)、作家拍卖文字作品手稿复印件都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C选项属于财产转让所得;D选项属于稿酬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财产租赁所得的内容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个人出租居住用房有特殊规则: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其中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抵扣;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或20%(月收入4000元以上)。‎ ‎2.关于“次”的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适用税率 ‎①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②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次计税:‎ ‎①每次(月)收入额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月)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800]×20%‎ ‎②每次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允许扣除的项目(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1-20%)×20%‎ ‎【例题·计算】王某20×9年1月份将市区内闲置的一处住房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租期1年,每月租金2000元,房产原值7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减免比例为30%,可提供实际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凭证(假定其他税费忽略不计)。7月发生漏雨修缮费1000元。则其7、8两个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答案]7月租金应纳税=[2000×(1-3%-4%)-800-800]×10%=26(元)‎ ‎8月租金应纳税=[2000×(1-3%-4%)-200-800]×10%=86(元)‎ T ‎[解析](1)个人但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营业税减按3%的税率,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2)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3)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此题中的1000元修缮费7月扣了800元,8月扣了200元。‎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财产转让所得的内容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经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减除。‎ ‎(三)适用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四)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五)财产转让所得的一些具体规定 ‎【解释】财产转让所得在教材上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股票转让所得、量化资产股份转让、个人住房转让、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的所得、个人拍卖其他财产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要点 规则 房屋原值的确定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T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有四种情况。‎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的确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合理税费)×20%‎ ‎【注意】1.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减除原值;‎ ‎2.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只能按公式、税率计算征收)。‎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规定中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价-(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交易中的税费;‎ ‎②自售房屋已纳税款作为纳税保证金,在现房出售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或部分退还,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纳税保证金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这里的重新购房人,可以是以售出房的产权人名义、产权人配偶的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②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③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④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例题·单选】吴某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40万元,2008年3月处置该债权的40%,处置收入 T ‎25万元,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1.20 B.1.40 C.1.56 D.1.80‎ ‎[答案]B ‎[解析]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40×40%-2)×20%=1.40(万元)。‎ ‎5.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的费用减除标准和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节 税收优惠 (熟悉)‎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有指向性的高层次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 ‎3.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的津贴、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统一规定发给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见义勇为奖;‎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新规定)‎ ‎15.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盈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新规定)‎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T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外籍个人“衣”、“食”、“住”、“行”;‎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伪法行为获得的奖金;‎ 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转让5年以上唯一居住用房;‎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的工薪所得;‎ 符合规定标准的拆迁补偿款;‎ 单张有奖发票不超过800元;‎ 保险营销员佣金;‎ 高校教师的名师奖。‎ ‎【例题·判断题】某市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年3月取得佣金5000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385元。( )‎ ‎[答案]√‎ ‎[解析]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假定某营销员月佣金收入为R,划定为劳务报酬的部分是(1-40%)R- R×5.5%,再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于该业务员劳务收入=5000×(1-40%)-5000×5%×(1+7%+3%)=2725(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2725-800)×20%=385(元)‎ 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l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后,从第6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该个人在第6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5年期限。‎ 五、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判断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华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2003年)‎ ‎[答案]√‎ ‎[解析]‎ T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按时间衡量其纳税义务范围时,居住满5年的以上,应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在我国纳税。但若其5年后的某一年在我国居住时间不到一年,依然只就该年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掌握)‎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的原理与企业所得税相同,但计算境外税款扣除限额的方法采用的是分国分项计算、分国加总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的计算。‎ 例题见教材 ‎【例13-14】某纳税人在2007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 600元(平均每月5 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 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 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 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l 720元。‎ ‎[答案]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 ‎(1)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 800元,其余额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每月应纳税额为:‎ ‎(5 800-4 8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月份数)=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为:‎ 应纳税额:30 000×(1-20%)×20%(税率)=4 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 700元(900+4 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 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 700-5 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纳税义务人从B国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减征30%。计算结果为:‎ ‎[15 000×(1-20%)×20%(税率)]×(1-30%)=1 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l 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l 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其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减完的40元,可按我国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补减。‎ 为了保证正确计算扣除限额及合理扣除境外已纳税额,税法要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节 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纳税申报及缴纳方法之一 T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不包括非居民)‎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l2万元的所得。‎ ‎2.不包含在l2万元中的所得:免税所得、暂免征税所得、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各项所得的年所得的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3)财产租赁所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4)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l0%、l5%),据此计算年所得。‎ ‎(5)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7)股票转让所得。以1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总结】工薪不减生计费、劳务租赁不差税、转让房屋套比例、合伙所得要分配、股票转让盈亏抵。‎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五)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T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代扣代缴——纳税申报及缴纳方法之二 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所得。‎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八)加强全员全额管理 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独立劳务者等无扣缴义务人的独立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和税源管理工作。‎ ‎【本章小结】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之一,在收入和调节等方面都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考生应该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征收管理模式以及各征税项目范围和计算规则,也要熟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国家税收 甲国 国家税收 ‎ ‎ ‎ 乙国 国际税收关系反映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 涉外 税收 涉外 税收 涉外 税收 国家税收 丙国 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也不同于涉外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关系: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同等法律效力,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一系列矛盾的产生都与税收管辖权有关。‎ T 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收入来源地和经济活动发生地)和属人(国籍和住所)原则两种。‎ ‎ 属地原则——地域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 ‎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居住期限和住所标准)‎ 公民管辖权(国籍标准)‎ 第一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又称为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 国际重复征税类型 产生原因 征税主体 纳税人 税源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征税原则 不同 同 同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 不同 不同 同 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复合税制 不同 同 同 ‎【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国际重复征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股份公司经济组织形式所引起的对利润和股息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B.复合税制度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称为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C.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不同的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D.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答案]D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和影响 ‎(一)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条件。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例题·单选题】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是( )。‎ A.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 B.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C.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D.货币结算的普及化 ‎[答案]C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形式 ‎1.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居民(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三)国际重复征税的经济影响 ‎1.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2.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3.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4.影响有关国家之间的财权利益关系 T 第二节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主要方法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方法 特点及例题 免税法 全额免税法 境外所得免税,境内所得征税确定税率时,不考虑被免予征税的外国所得。‎ ‎【例题·计算题】A国所得税施行2级超额累进税率,所得在300万以下税率10%、300万以上税率15% ,A国某纳税人在A国经营所得250万元;在B国经营所得80万元,如果A国实行全额免税法,则该企业应在A国纳税为:‎ 应纳税额=250×10%=25(万元)‎ 累进免税法 境外所得免税,境内所得征税确定税率时,合并考虑被免予征税的外国所得。‎ ‎【例题·计算题】A国所得税施行2级超额累进税率,所得在300万以下税率10%、300万以上税率15% ,A国某纳税人在A国经营所得250万元;在B国经营所得80万元,如果A国实行累进免税法,则该企业应在A国纳税为:‎ 应纳税额=[(250+50)×10%+(80-50)×15%]×250/(250+80)=26.14(万元)‎ 国际重复征税消除的方法 特点及例题 抵免法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总分公司所得税的抵免,也适用于母子公司预提所得税的抵免)‎ 全额抵免 居住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将其收入来源国交纳的所得税,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中全部给与抵免。‎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已缴来源国全部所得税 ‎【例题·计算题】A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获得10万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4万元。A国所得税税率30%。A国应征所得税额=(20+10)×30%-4=5(万元)‎ 限额抵免 又称为普通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给与抵免时,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最高限额。‎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国内外全部所得×居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征税的抵免)‎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例题·计算题】A国母公司经营所得4000万元,在B国设立一子公司的所得额为2000万元,B国公司所得税率20%,A国为25% ,子公司缴纳B国所得税400万元(2000×20%),并从其税后利润1600万元中分给A国母公司股息200万元,若A国实施限额间接抵免,则A国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计算:‎ T 来自子公司所得=200+400×(200/1600)=250(万元)‎ 应承担子公司所得税=400×(200/1600)=50(万元)‎ 间接抵免限额=250×25%=62.5(万元)‎ ‎50<62.5;可抵免50万元 A国母公司应纳税=(4000+250)×25%-50=1012.5(万元)‎ 多层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及通过子公司来自孙公司、曾孙公司股息已纳税额的抵免)‎ 多层间接抵免方法的原理与一层间接抵免方法基本相同。相关公式如下:‎ 子公司应承担孙公司所得税=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股息/孙公司税后所得 子公司来自孙公司所得=子公司股息+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股息/孙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应承担的子孙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承担孙公司所得税)×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母公司来自子、孙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孙公司所得税 ‎【相关链接】我国企业所得税允许采用直接限额抵免法和间接限额抵免法处理跨国所得的征税问题。‎ ‎【例题·单选题】适用于母子公司预提所得税的抵免的方法是( )。‎ A.总额抵免法 B.累进抵免法 C.直接抵免法 D.间接抵免法 ‎[答案]C 第三节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家避税概念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间的税收协定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P482‎ 国际避税——采用不违法手段。‎ 国际逃税——采用非法手段。‎ 要点 主要内容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 ‎(1)人员流动 ‎(2)资金或货物流动 ‎(3)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4)转让定价(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工具)‎ ‎(5)不合理保留利润 ‎(6)不正常借款 ‎(7)利用税境差异 ‎(8)运用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 ‎(9)利用避税地 ‎(10)利用税收优惠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1)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纯粹的避税地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征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税负低的避税地 ‎(3)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优惠多的避税地 形成的条件 ‎(1)特色(2)地理位置(3)社会基础设施完善(4)政局稳定 一般方法 ‎(1)在税法中制定反避税条款 T 国际反避税 ‎(2)以法律形式规定纳税人的特殊义务与责任 ‎(3)加强税收征管 ‎(4)开展国际反避税合作 完善转让定价的税制立法 应对避税地避税的对策 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防范措施 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限制避税性移居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加强防范国际避税的行政管理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要点 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经对等协商和谈判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确实起到了国际税收协定的样板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是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其中发展中国家多以《联合国范本》为依据。‎ 我对外税收协定所遵循的原则 ‎(1)坚持所得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征税原则 ‎(2)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 ‎(3)税收饶让原则 我国对外税收协定发展的新趋势 ‎(1)增加反避税内容 ‎(2)增加滥用协定条款 国际税收协定的目标首先是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这也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也就是说,通过采用一定措施来有效地处理对跨国所得和一般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问题,是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任务。‎ ‎【本章小结】本章重点难点问题主要有:(1)国际税收与税收管辖权;(2)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3)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4)免税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5)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6)国际税收协定的目标和主要内容。从整体看,本章第二节属于重点内容。‎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的平均分值约为4分,是CPA考试比较重要的章节。考试易出单选、多选、判断题型,也容易与其他税种或行政法制内容混合出综合题型。本章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如下:‎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2‎ ‎2‎ ‎2‎ ‎2‎ ‎1‎ ‎1‎ 判断题 ‎1‎ ‎1‎ ‎1‎ ‎1‎ ‎1‎ ‎1‎ 计算题 综合题 ‎1‎ ‎2‎ T 合计 ‎5‎ ‎6‎ ‎4‎ ‎4‎ ‎2‎ ‎2‎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了解)‎ ‎(一)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二)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三)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熟悉)‎ ‎【提示】《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由财政部门征收或由海关代征的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城市维护建设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了解)‎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了解)‎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①夫妻关系;②直系血亲关系;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④近姻亲关系;⑤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与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T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例题·多选题】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是指对下列情况保密( )。‎ A.商业秘密 B.个人隐私 C.税收违法行为 D.税收违法事实 ‎[答案]AB ‎(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熟悉)‎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 我国税务登记种类大体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四)税务登记种类和时限见下图:‎ 税务登记种类 纳税人情况 登记时限 受理的税务机关 开业税务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其他纳税人 自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 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不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自有关机关批准变更或发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 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原税务登记机关 T 因住所、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改变主管登记机关的 先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原登记机关和迁达地税务机关 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 原税务登记机关 被吊销营业执照 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 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间需要停业的,应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 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临时经营 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 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作用。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管理:‎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税务登记事项的有( )。(2007年)‎ A.开业税务登记 B.注销税务登记 C.停业税务登记 D.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答案]ABCD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承担税务登记义务的是( )。(2006年)‎ A.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B.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C.企业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T D.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答案]C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有( )。(2008年)‎ 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B.企业在境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C.不从事生产经营只缴纳车船税的社会团体 D.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答案]AB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004年)‎ ‎[答案]×‎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1997年)‎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C ‎(六)非正常户处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2.关于对财务会计制度的管理 ‎(1)备案制度。‎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将所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l5日内,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例题·单选题】《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 )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1998年)‎ T A.税务登记证件 B.发票领购簿 C.营业执照 D.财务专用章 ‎[答案]A ‎(2)财会制度、办法与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处理办法。‎ ‎3.关于账簿、凭证的保管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管期限,根据《细则》第二十九条,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印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保管管理。根据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保管分为税务机关保管和用票单位、个人保管两个层次,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包括: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 发票缴销管理。发票缴销包括发票收缴和发票销毁。‎ ‎【例题·判断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006年)‎ ‎[答案]√‎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002年)‎ ‎[答案]×‎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可以不开具或取得发票 B.北京某单位销售货物给上海,可将空白发票带到上海填开 C.禁止携带、邮寄或者空运空白发票出入境 D.开具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答案]CD ‎(三)税控管理 ‎《征管法》中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四)了解 办理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申报的内容在各种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税款报告中体现。‎ ‎(五)纳税申报方式(熟悉)‎ T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除。‎ 上述方式外,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六)延期申报管理(熟悉)‎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熟悉)‎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惟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个方面的优先:‎ 二、 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熟悉)‎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委托代征税款;‎ ‎(六)邮寄纳税;‎ ‎(七)其他方式。‎ ‎【例题·单选题】以下哪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财会制度健全的纳税人( )。‎ A.查账征收 B.查定征收 T C.查验征收 D.定期定额征收 ‎[答案]A 三、税款征收制度(掌握)‎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关注3和5:‎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责任。‎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收征管法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是( )。(2005年)‎ A. 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B. 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C. 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笔税款经审批可再延期一次 D. 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经审批可再延期一次 ‎[答案]B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2019年3月生产经营应纳增值税10000元,该企业于4月21日实际缴纳税款,则应加收的滞纳金金额为:‎ ‎【答案及解析】按照增值税纳税期限和结算交款期限,该企业应于4月15日前缴纳税款,该企业滞纳6天,则应加收滞纳金=10000×0.5‰×6天=30(元)。‎ ‎(四)减免税收制度 减免税具体规定必须在税收实体法中体现,各方面都不可擅自减免税;纳税人要求减免税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应资料;减免税要经审批;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条件变化及时报告;减免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规定见下表:‎ 基本要点 主要规定 T 减免税的类别 报批类减免税 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对于报批类减免税,凡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 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未按规定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 凡属于没有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未享受减免而多缴税款的3年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申请减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而不得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007年真题)‎ ‎[答案]×‎ ‎(五)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有( )。(2004年)‎ A.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答案]ABC ‎2.税收调整制度:‎ 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纳税人有关联交易扭曲价格(含货物、劳务、财产等等方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调整期限: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注意: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10年)‎ T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特别注意其适用对象及执行程序两个方面:‎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 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程序:有根据——责令限期纳税——明显转移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不能提供担保——县以上税务分局局长批准。‎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含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 ‎3.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4.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税收保全措施的金额限定:‎ ‎(1)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不是全部存款,只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的费用。(教材524页(4)②)‎ ‎6.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税的,就会终止税收保全措施,且不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由于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范围并不相同,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经税收保全措施就可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所以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间没有必然衔接关系。‎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对象)‎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T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应当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是( )。(2006年)‎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执行 C.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D.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答案]D 注意对比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异同:‎ 同:批准级次;对纳税人基本权益的保护。‎ 异:实施范围(对象);基本措施(限制行为、强迫履行义务);执行程度。‎ ‎(九)欠税清缴制度 主要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权限集中在省级。‎ ‎2.限期缴税时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1)离境清税制度。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指欠缴税款在( )。(2003年)‎ A.3万元以上      B.5万元以上 C.10万元以上     D.20万元以上 ‎[答案]B ‎(十)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T 这里应与关税相关规定对比记忆。‎ 情况 关税规定 征管法规定 溢征 海关发现应立即退回;‎ 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1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发现应立即退回;‎ 纳税人发现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补征 海关发现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 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补征。‎ 追征 海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①一般计算失误情况,税务机关发现在3年内追征;②特殊计算失误情况(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长至5年;③偷、抗、骗税的无追征期限制。‎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例题·单选题】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 )。 (2004年)‎ A.只追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B.将追征期延长到10年 C.将追征期延长到5年 D.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C ‎(十一)税款入库制度 ‎1.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人库预算级次缴人国库。‎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了解)‎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 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熟悉)‎ ‎(一)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主要有: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注意几点:‎ ‎1. 查账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特殊的账簿检查方式——调账检查:因检查需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 T 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2. 场地检查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注意不能查生活场所)‎ ‎3.责成提供资料权——责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或资料。‎ ‎4.询问权——询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查核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六)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例题·多选题】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 )。(1998年真题)‎ 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B.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 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C.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D.对纳税人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场所进行检查 ‎[答案]ABC 第五节 法律责任(重点掌握)‎ 注意对比记忆以下规定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计算机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检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对不办税务登记且逾期不改的纳税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章使用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T 二、扣缴义务人税务违章的处罚 ‎1. 不按规定设账:‎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不按期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履行扣缴职责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偷税行为、偷税罪(扣而不缴)‎ 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也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其罚款限额是( )。(2007年)‎ A.2000元以下 B.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 D.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5倍以下 ‎[答案]C 三、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掌握)‎ ‎1.偷税的特征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或因税务机关给与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属于偷税罪。‎ ‎2.偷税与偷税罪的处理 性质 特征 处理 一般偷税行为 ‎(依照《征管法》实施行政处罚)‎ 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 偷税绝对额不足1万元或相对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重)不足10%‎ 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行政罚款)‎ 偷税罪 ‎(分两个档次,依照《刑法》实施刑事处罚)‎ 偷税绝对额1万元~10万元(不含)且相对额超过10%~30%(不含)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偷税绝对额10万元以上且相对额超过30%‎ ‎3年~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T ‎3.注意偷税的绝对额和相对额:‎ ‎(1)绝对额——不含教育费附加及非税款项。‎ ‎(2)相对额——关于偷税比例的认定:‎ 偷税比例=偷税税额÷(偷税税额+已纳税额)×100%‎ ‎【例题·计算题】2019年2月国地两家税务机关在接受举报后,对2000年成立的县城某公司的2008年经营进行联合稽查,发现在2008年1月至12月间,销售货物收取现金款项44万元存入账外小金库,未计入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该公司是两年内第二次出现这种得问题。‎ 经核实,该公司2008年已缴纳增值税40万元,城建税3万元,所得税50万元。‎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作出追缴税款的处理,国地两家各研究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请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对上述公司的行为和税务机关的行为作出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 ‎【答案及解析】‎ ‎(1)计算追缴税款。‎ 少记销项税=44÷(1+17%)×17%=6.39万元 少记城建税=6.39 ×5%=0.32万元 少记教育费附加=6.39 ×3%=0.19万元 少记所得税=[44÷(1+17%) -0.32-0.19]×25%=9.27万元 共应补税=6.39+0.32+9.27=15.98万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0.19万元 ‎(2)判断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及程度。‎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重为:‎ ‎15.98÷(15.98+40+3+50)×100%‎ ‎=(15.98÷108.98) ×100% =14.66%‎ 这里注意教育费附加不是税,少缴的教育费附加不作为计算偷税比重的因素。‎ ‎(3)该公司属于偷税罪范畴。税务机关除追缴偷税税款15.98万元以外,可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故最低罚款额为:‎ 国税最低罚款:6.39 ×50%=3.2万元 地税最低罚款:(0.32+9.27) ×50%=4.80万元 国税局和地税局还应对其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做出的罚款决定过低,不符合《征管法》规定。‎ 因为纳税人两年内多次偷税,屡教不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提交司法机关,处纳税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四、对纳税人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申报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种类 行为特征 处罚规定 偷税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偷税罪。 ‎ 对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偷税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税 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T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停止其出口退税。‎ 抗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触及刑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欠税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这里涉及税务机关未批准延期纳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交纳,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的情况。)‎ ‎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未缴的,除采用强制措施追缴以外,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虚假 申报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进 行申 报 纳税人不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一、纳税评估指标 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 二、纳税评估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重点评估分析对象,不仅包括有问题、有疑点的纳税人,也包括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等等。‎ 三、纳税评估方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 T 四、评估结果处理 评估中发现问题的移交:540页 上方4‎ ‎【例题·多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B.税务约谈的对象限于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C.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定价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应移交上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 D.发现纳税人有偷税等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答案]ACD 五、评估工作管理(了解)‎ 六、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和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关系中,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可能的有( )。‎ A.当比值为负,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 B.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 C.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 D.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 ‎[答案]AD ‎[解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第七节 纳税担保实行办法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一、纳税保证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一)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多选)‎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T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二)纳税担保范围 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例题·判断】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但不包括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2008年)‎ ‎[答案]×‎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多选)‎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保证责任 为连带责任保证。对所承担的税款和滞纳金承担连带保证。‎ ‎(四)纳税担保书的填列内容 ‎(五)纳税担保的时限 ‎1.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纳税抵押(不动产或大宗财产,不转移财产占有)‎ 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5项)‎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8项)‎ T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范围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办理程序 ‎(4)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纳税担保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三、纳税质押(动产或权力,转移占有)‎ 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的三条法律责任:‎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的两条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申报等基础管理的时间和主要程序;税款征收原则及征收制度;税务检查的职责;违反税收法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偷税判别及处理、扣缴义务人责任、税务代理人责任、违反征管制度的责任)。‎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税收行政法制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的平均分值约为2分,是CPA考试的非重点章。本章可命制客观题,也可与实体法混合命制主观题。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年度 题型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题量 分值 T 单项选择题 ‎1‎ ‎1‎ ‎1‎ ‎1‎ 多项选择题 ‎1‎ ‎1‎ ‎1‎ ‎1‎ ‎1‎ ‎1‎ 判断题 ‎1‎ ‎1‎ ‎1‎ ‎1‎ 计算题 综合题 合计 ‎2‎ ‎2‎ ‎3‎ ‎3‎ ‎2‎ ‎2‎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了解)‎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2)从主观方面讲,并不区分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且有法可依,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这里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要区分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界限。二是要区分税收违法行为是不是轻微。‎ ‎(4)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了解)‎ ‎(一)法定原则 法定依据;法定机关设定;法定机关实施;法定程序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规定公开;处罚程序公开。‎ ‎(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四)过罚相当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监督、制约原则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熟悉)‎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见下表:‎ 部门 设定形式 限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 无 国务院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 规章 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经营活动中违法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限额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限额100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以下级别税务机关 不可设定 只能对上述级别的处罚具体化 ‎【例题·判断题】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2006年)‎ T ‎[答案]×‎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四种:(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注意:教材此处与后续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有矛盾,考生不必钻牛角尖)‎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我国税务机关的组织构成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四级。这些税务机关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这是征管法的特别授权。‎ ‎【例题·判断题】各级税务机关下设的税务所、稽查局以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都不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2005年)‎ ‎[答案]×‎ ‎(二)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基本特征是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符合上述条件,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调查与审查、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一)调查与审查 ‎(二)听证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案件。‎ T ‎【例题·多选题】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 )。(1999年)‎ A.对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B.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C.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案件 D.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案件 ‎[答案]BC 听证的告知: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要求的提出: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会的召开时限: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注意:听证程序可以与实体法混合命制综合题。‎ ‎(三)决定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熟悉)‎ 税务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例题·判断题】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04年)‎ ‎[答案]√‎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收缴条件:20元以下或不收缴难以执行。‎ 收缴要求:2个2日。‎ 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二)税务行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了解)‎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了解)‎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T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熟悉)‎ 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托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例题·多选题】以下税务行政行为中,复议是诉讼必经前置程序的是( )。‎ A.加收滞纳金 B.确认纳税主体 T C.处以罚款 D.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答案]ABD ‎【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属于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请审查的有( )。‎ A.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 B.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C.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D.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答案]AC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熟悉)‎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具体情况 基本规定 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上述1、2、3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以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的有( )(2006年)‎ A.对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B.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C.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为经复议仍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D.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T ‎[答案]BC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税务行政一级复议具体规定的有( )。(2008年)‎ A.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B.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C.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做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D.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答案]ABD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熟悉)‎ ‎1.申请复议的时间——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之内;‎ ‎2. 复议与诉讼的次序问题 对征税行为的争议——三步曲:按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对其他行为争议——复议不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3. 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还要注意: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判断题】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服,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2007年)‎ ‎[答案]√‎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了解)‎ 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了解)‎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熟悉)‎ T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 ‎8. 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的有( )。(2005年)‎ A.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出口退税引起的税务争议 B.税务机关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引起的税务争议 C.因税务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补偿两年前税款引起 的争议 D.因纳税中介机构计算错误,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补偿三年前的税款引 起的税务争议 ‎[答案]ACD ‎【例题·判断题】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当作被告,且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2000年)‎ ‎[答案]√‎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了解)‎ ‎(一)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 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 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了解)‎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了解)‎ 与复议受案范围大致一致,但更细致,比复议受案范围略大。‎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特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2007年)‎ A.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的行为 B.税务机关逾期未对其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 C.税务机关对其所缴纳的税款没有上交国库的行为 T D.税务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案]AB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熟悉)‎ 有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需要复议前置程序的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因税务机关原因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在不得超过2年的整体时间段中,在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 期限时的15日内。‎ ‎【例题·单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一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各项中,符合上述时限规定的是( )。(2008年)‎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答案]A 本章小结:‎ 考生应熟悉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熟悉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规定时限;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及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听证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今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新增的一章,本章易命制客观题,预计分值2~3分。‎ 本章分为四节: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主要税种申报的代理;其他税务代理业务。‎ 第一节 税务代理基本理论(能力等级1)‎ 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税务代理的一般理论 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税务代理的范围和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和特点 ‎1.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 ‎《民法通则》按照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 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划分税务代理可分为全面代理、单项代理、临时代理。‎ ‎【例题·单选题】根据代理权限范围的不同划分,税务代理可分为( )。‎ A.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B.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临时代理 C.全面代理、单项代理、临时代理 D.委托代理、全面代理和单项代理 ‎[答案]C ‎2.税务代理的特点 T 主要特点表现在五个方面: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例题·单选题】以下关于税务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税务代理机构是税务机关的附属机构 B.税务代理的选择一般有单项选择和双向选择 C.税务代理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左右 D.税务代理人可代理所有涉税事项 ‎[答案]B 二、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 日本是最先实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国家。税理士制度。‎ 从世界各国看,税务代理有两种基本模式:‎ 一是松散型——没有专门的税务代理人员,代理业务有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等兼办。‎ 二是集中型——专门机构、人员;专门法律、制度;专门业务范围;专门督导。‎ ‎【提示】我国税务代理目前属于集中型模式。‎ ‎(二)我国 四个阶段:税务咨询阶段;代理启动阶段;全面推广阶段;制度规范管理阶段。‎ 三、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 ‎(二)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有利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税务代理的范围和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1.代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4.办理增值税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5.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6.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8.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9.审查纳税情况;‎ ‎1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11.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税务师还可以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是( )。‎ A.代办税务登记 T B.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C.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D.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手续 ‎[答案]D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1.税务代理关系的成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应当以双方自愿委托和自愿受理为前提,同时还要受代理人资格、代理范围及委托事项的限制。‎ ‎①代理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②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③代理人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代理机构统一受理。‎ ‎④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税务代理关系确认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代理人只能从事法定范围内的代理,不能代理违法行为 B.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C.代理人可以机构或个人名义承接代理业务 D.代理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确立代理关系 ‎[答案]AB ‎(2)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①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准备阶段 协商。这一阶段,代理人处于税务代理关系确定前的主导地位。‎ ‎②委托代理协议书签约阶段 ‎2.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三变”——项目、代理人、客观延时。‎ ‎(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 ‎(2)代理人发生变化的。‎ ‎(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 ‎【提示】注意区分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与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的差别。‎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税务代理关系可以变更的有( )。‎ A.专项代理改为综合代理 B.代理内容进行补充 C.委托方解体 D.代理人被注销资格 ‎[答案]AB ‎3.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分两类 ‎ 代理关系终止类别 具体情况 自然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人为终止 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①代理人死亡 ‎②代理人被注销资格 ‎③税务代理机构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代理机构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①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②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③‎ T 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 【例题·多选题】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后,下列发生的行为中,代理机构可以在代理期限内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的是( )。‎ A.被代理人被工商部门注销了工商登记 B.代理机构负责该项业务的代理人意外死亡 C.代理机构被注销了资格 D.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人代理申报的税额错误 ‎[答案]AD ‎4.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追究。‎ 如果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代理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 ‎(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从《民法通则》、《征管法》的角度追究。‎ ‎①《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委托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应由受托方负责。‎ ‎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 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3)对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节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能力等级2)‎ ‎ 企业税务登记代理 企业涉税基础工作的代理 发票领购代理 建账记账代理 一、企业税务登记代理应注意的问题 要点 注意问题 开业税务登记代理注意问题 ‎(1)选择领取合适的登记表。‎ ‎(2)认真、齐全地填写《税务登记表》。‎ ‎(3)备足税务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 ‎(4)选择税务登记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他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代理注意问题 ‎(1)代理人在纳税人在外出经营之前,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2)明确告知纳税人《外管证》的使用和异地经营应提交的证明和有关资料。‎ ‎(3)提醒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T ‎(4)代理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持该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撤销手续。‎ ‎ 二、发票领购代理 发票领购代理类别 重点内容及注意问题 发票领购代理 代理自制发票审批业务 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自制发票。如果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 ‎【注意】自制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 代理统印发票领购业务 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有四种:批量供应、验旧购新、交旧购新和担保发售。(P581)‎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用票单位和个人可以按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但应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 对于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 【例题·多选题】以下属于统印发票领购方式的有( )。‎ A.批量供应 B.交旧购新 C.验旧购新 D.抵押发售 ‎[答案]ABC 三、建账记账代理 项目 主要规定 代理建账建制 范围 代理建账企业的具体范围:‎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2)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私营经济业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对于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 基本内容 ‎(1)代建会计制度:代理建账的两个层次——复式账和简易账。‎ ‎(2)代建财务制度 代理记账 基本规范 代理人代理记账,应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启用账簿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账簿和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凭证和账簿不得涂改、销毁、挖补。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 审核原始凭证 代理人应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1)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2)原始凭证取得的时效性与合法性。‎ 代制记账凭证 代理人应根据纳税单位原始凭证的多寡和简繁情况,按月或旬到户代制记账凭证。‎ 代理编制会计账簿 简易账 代理简易账的记账工作是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在编制记账凭证后根据业务内容按时间顺序记人相关账户,实际上是俗称的流水账。‎ T 复式账 代记复式账的操作则应根据会计账户的特点来进行。‎ 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报表种类 个体工商户的会计报表比企业的要简单许多。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要编报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和留存利润表;设置简易账的仅要求编报应税所得表。‎ 报表要求 ‎(1)数字真实,内容完整。(2)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第三节 主要税种申报的代理(能力等级2)‎ 一、增值税代理申报 二、消费税代理申报 三、营业税代理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代理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 ‎【注意问题】附送资料。‎ 第四节 其他税务代理业务(能力等级2)‎ ‎ 减免税申请代理 其他税务代理业务 涉税文书填报代理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一、减免税申请代理 注意问题:(1)税种不同,减免税规定不同;(2)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不同;(3)减免税有效期限不同。‎ 二、涉税文书填报代理 ‎1.涉税文书的种类 主要分为税务机关使用的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税务公文、税务公务活动中其他税务公文和税收法规确定的税务专用文书三类。‎ 代理人代理填报的涉税文书主要是指由税收法规确定的各种税务专用文书,如税务登记表、纳税鉴定书、纳税申报表、税务专用报告书、税务专用申请书、税务专用通知书等。‎ ‎2.涉税文书的特点 ‎(1)具有特定的目的性。(2)具有固定的格式性。(3)具有较强的时限要求。(4)具有严格的程序。(5)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3.涉税文书填报代理 ‎(1)搜集整理原始资料;(2)规范填写涉税文书;(3)交由纳税人审验签收;(4)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熟悉规定;熟悉规程。‎ T ‎【本章小结】本章重点难点问题主要有:‎ ‎(1)税务代理的概念和特点;(2)税务代理的范围;(3)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4)企业涉税基础工作代理应注意的问题;(5)其他税务代理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八章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今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新增的一章,内容涉及注册会计师最具普遍性的涉税业务——税务咨询的业务流程和规范,也简单介绍了全新涉税咨询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同时分析了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执业风险和风险控制。本章易命制客观题,预计分值比重1%左右。‎ 本章结构框架:‎ ‎ 税务咨询的概念 ‎ 税务咨询 税务咨询的业务流程 税务咨询的技术要点和操作规范 ‎ 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执业风险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第一节 税务咨询 一、税务咨询的概念 ‎(一)概念 税务咨询是指具有税务代理从业资质的人员运用税收相关知识,通过电话、信函、晤谈、网络等方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税务专业请求提供帮助的行为。帮助得内容主要有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有关涉税事项等。税务咨询是税务代理业务中最具普遍性的服务内容。‎ 税务咨询是一项智能和知识转让的服务行为。税务咨询机构分为税务机关和民间两种形式。‎ ‎【例题1·多选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税务咨询是税务代理业务中最具普遍性的服务内容 B.税务咨询是一项智能和知识转让的服务行为 C.税务咨询机构只存在民间形式 D.税务咨询可通过电话、信函、晤谈、网络等方式提供 ‎[答案]ABD ‎(二)税务咨询的形式和特点 税务咨询的形式一般有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网络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等。‎ 税务咨询的形式 适用情况 基本形式 具体形式 特点 主要咨询内容 口头咨询 电话咨询、中介场所咨询、委托方现场咨询、现场咨询会咨询。‎ 简便快捷 简单明了的税务问题(政策法规、办税程序)的咨询 书面咨询 规范化,责任明确 是税务咨询最常见 T 书面的方式解释疑难,需制作文书。可以电子信件形式传输。‎ 的一种咨询方法 网络咨询 在线咨询、预约咨询、留言解答。‎ 更便捷,不受时间、场所限制 服务内容丰富 常年税务顾问 是一种综合性税务咨询服务形式。‎ 权威性强;内容更广泛;服务对象专一;服务时间比较连续。‎ 政策指导、办税指导、提供信息 ‎【例题2·多选题】以下关于税务咨询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口头咨询包括电话咨询、中介场所咨询、委托方现场咨询、现场咨询会咨询 B.书面咨询可以电子信件形式传输 C.网络咨询仅适用于简单明了的税务问题(政策法规、办税程序)的咨询 D.常年税务顾问是税务咨询最常见的一种咨询方法 ‎[答案]AB ‎【例题3·单选题】以下税务咨询方法中,权威性强、内容更广泛、服务对象专一、服务时间比较连续的咨询方法是( )‎ A.口头咨询 B.书面咨询 C.网络咨询 D.常年税务顾问 ‎[答案]D ‎(三)税务咨询的内容 税务咨询的内容主要有:税收征纳咨询、办税程序咨询、涉税会计咨询、税务案件咨询、综合筹划咨询。结合咨询内容和现实业务范围,税务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方面的咨询 ‎2.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运用方面的咨询 ‎3.纳税操作规程方面的咨询 ‎4.涉税会计处理的咨询 二、税务咨询的业务流程(P598)‎ ‎(一)税务咨询业务流程规则 ‎1.签署协议 ‎2.委派专人 ‎3.制定计划 ‎4.调查研究 ‎5.谨慎执业 ‎6.以服务为宗旨 ‎(二)税务咨询的业务流程(仅作了解)‎ 三、税务咨询的技术要点和操作规范 ‎(一)税务咨询人员的素质要求 ‎(二)税务咨询的技术规则——12字原则 ‎(三)税务咨询的操作规范 制定咨询计划;收集信息资料;论证咨询结论;后续跟踪服务。‎ 第二节 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T ‎(一)概念 税务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以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具有“三性”特点: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例题4·多选题】以下关于税收筹划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税务筹划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以从事的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 B.税务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C.税务筹划可以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或之后进行 D.税务筹划的目的是纳税额的减少 ‎[答案]ACD ‎(三)税务筹划的相关概念辨析 行为性质 相关概念 含义 特点 合法 节税 节减税收。利用税法的政策导向性,纳税人采取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 实际上是税务筹划的委婉表述。‎ 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策划性、倡导性。‎ 税法允许甚至鼓励。‎ 非违法 避税 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不足之处,采取非违法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即: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非违法性、策划性、权利性、规范性、非倡导性。‎ 政府不倡导,并招致政府反避税措施。‎ 违法 逃税、偷税 逃税与偷税的概念基本相同。‎ 逃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逃避纳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被政府禁止,要受到法律制裁。‎ ‎【例题5·多选题】以下关于税务筹划的相关概念表述正确的是( )‎ A.节税实际上是税务筹划的委婉表述 B.避税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非违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C.节税和避税都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行为 D.逃税、避税具有违法性 ‎[答案]AB 二、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税务筹划的切入点——5个 ‎1.选择税务筹划空间大的税种为切入点;‎ ‎2.以税收优惠政策为切入点;‎ ‎3.以纳税人构成为切入点;‎ ‎4.以影响应纳税额的几个基本因素为切入点;‎ ‎5.以不同的财务管理环节和阶段为切入点。‎ T ‎(二)利用优惠政策筹划法 ‎ 角度 ‎ 方法 从总体角度看 ‎1.直接利用筹划法 ‎2.地点流动筹划法 ‎3.创造条件筹划法 从税制构成角度看 ‎1.利用免税 ‎2.利用减税 ‎3.利用税率差异 ‎4.利用分劈技术 ‎5.利用税收扣除 ‎6.利用税收抵免 ‎7.利用延期纳税 ‎8.利用退税 ‎(三)利用转让定价筹划法 ‎(四)利用税法漏洞筹划法 ‎(五)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2.固定资产折旧——计价、年限、方法 ‎【例题6·计算】阮某2019年受聘为某公司的财务总监,约定的年薪为120000元。下列三种支取方案中,阮某选择哪个?其税收筹划的方法是什么?方案一:每月平均支取10000元;方案二:每月支取5000元,其余部分作为年终奖;方案三,每月支取4000元,其余部分作为年终奖。‎ 方案一,阮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 方案二,阮某各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12=3900元 年终奖=120000-5000×12=60000,60000/12=5000元,适用15%的税率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 阮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900+8875=12775元 方案三,阮某各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12=2100元 年终奖=120000-4000×12=72000,72000/12=6000,适用20%的税率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72000×20%-375=14025元 阮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100+14025=16125元 计算分析可见,方案二阮某应纳个人所得税最少。此项税收筹划是运用分割方法,实现适用税率降低的结果。‎ 第三节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一、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执业风险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是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一项主要服务内容,它属于代理机构业务范围内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执业风险是指税务代理人因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和履行代理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生风险的两方面因素:‎ 产生执业风险的两方面 具体因素 委托人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委托人的纳税意识 ‎(2)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和合作态度 T ‎(3)委托人的财务核算基础 执业人员和机构方面产生的风险因素 ‎(1)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2)执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3)受托代理机构执业质量控制程度 ‎【例题7·单选题】以下关于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正确的表述是( )‎ A.委托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大,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就大 B.委托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小,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就小 C.委托人的纳税意识强,代理人就没有税务咨询、筹划的风险 D.委托人的合作态度,是产生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的因素 ‎[答案]D 二、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一)税务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1、税务代理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 ‎2、税务代理人员的知识更新 ‎(二)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风险控制 ‎1、提高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 ‎2、建立税务筹划风险评估机制 ‎3、建立完善的税务咨询和筹划质量控制体系 ‎(三)税务代理业的监督管理 ‎1、制定税务代理执业准则 ‎2、规范税务代理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3、加大对税务代理行业自律 ‎【本章小结】本章重点难点问题主要有:(1)税务咨询的概念、形式和特点;(2)税务筹划的特点和相关概念辨析;(3)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4)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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