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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2试题及答案模板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 务 2 试题及答案模板 时间:2020-08-02 21:02: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 响 483 人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 2 试 题及答案 第二次考核任务 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 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 年 4 月 27 日晚上 10 点多钟,XX 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 乡 XX 村村民徐 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 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 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 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 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 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 脚的布底鞋印,长 25.8 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 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 XX 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 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 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 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 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 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 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 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 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 2.55 米。后 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 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 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 XX,女,31 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 1O 岁, 小的 7 岁。丈夫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 后,约 8 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 居陈 XX 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 XX 的家里端 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 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 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 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 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 XX 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 XX 面部被 砍四刀(共缝了 11 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 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 XX 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徐 XX 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 XX 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于 2013 年 5 月 5 日将犯罪嫌疑人朱 XX 逮捕,关押在 XX 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 年 12 月 5 日出 生于 XX 乡 XX 村,系 XX 中学高三学 生。2011 年前在 XX 学 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 年下半年转到 XX 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 月 27 日晚,朱 XX 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让 他去,他就躲在徐 XX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 XX 喊徐 XX 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 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 XX 家的大 门边的土堆旁,乘徐 XX 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 在灶屋内,想偷看徐 XX 洗澡,但徐 XX 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 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 衣。朱 XX 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 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 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 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 救,朱 XX 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 XX 才 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 XX 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 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 XX 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 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 XX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 诉。XX 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 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 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 2013 年 5 月 1O 日以“X 检 诉字(2013)53 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 XX 犯故意杀人罪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 XX 和审判员 XXX、审判员 XXX 组成的合议庭,并于 2013 年 5 月 25 日公开 开庭审理了此案。陈 XX 担任书记员。XX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余 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 XX 委托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高 XX 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 XX 及其诉讼代理人 XXX 到庭参加诉 讼。证人 XXX、鉴定人 XXX 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 XX 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 高 XX 提出:被告人朱 XX 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 XX 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 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 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 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 XX 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 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XX 犯故意杀 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 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 高 XX 提出的被告人朱 XX 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 XX 的行为 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 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 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 XX 有期徒刑八年,并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制作了判决书。 答案: 朱××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96 年 12 月 5 日出生,汉族,出生地:×× 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11 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1 年下半 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13 年 4 月 27 日因涉嫌故意 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13)5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犯故意杀人罪,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3 年 5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及其法 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 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13 年 4 月 27 日晚上,被告人朱××躲在徐 ××家的屋后,乘徐××外出到邻居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 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被告人朱××见她没有洗澡, 非常扫兴,同时因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 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 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被告人朱××越是 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被告人朱××才畏罪逃跑。 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 11 针,留下 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 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从被告人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 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 被告人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朱××杀 人未致人死亡是杀人未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附有被害人徐 ××、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 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朱××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高×× 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朱××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13 年 4 月 27 日晚,被告人朱××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 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 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 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 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 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被告 人朱××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 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 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 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 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 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朱 ××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朱××指纹的鉴定, 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朱××犯故 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 本院认为根据朱××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朱××故意 杀人罪成立,因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杀人犯罪未遂,对于未 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的辩护 人高××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 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 2 日起 10 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 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13 年 5 月 29 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