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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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1.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面:(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 A.教育法律规范 B.教育法律行为 C.教育法律关系 D.教育法的基本理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的规定,属于( )规范。 A.授权性 B.义务性 C.禁止性 D.说明性 3.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资金 B.学校名誉 C.学生实习 D.教师的教育教学权 4.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 ‎ ‎)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 A.教育评估中心 B.教育机构 C.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 D.学校 5.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 A.专业人员 B.公务人员 C.知识分子 D.劳动者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6.下列各项中,( )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教室 B.教师授课 C.学生肖像 D.人身权 7.下列各项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设立学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生源 C.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必须有合格的教师 8.下列各项中,( )属于我国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 A.国籍要求 B.思想道德要求 ‎ ‎ C.职务要求 D.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9.下列各项中,( )属于人身权。 A.财产权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生命健康权 10.学校在组织捐赠活动中,应坚持( )的基本原则。 A.公平 B.量力 C.自愿 D.互惠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1.从受教育权的来源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 ) 1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 13.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 15.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 )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 16.教育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力。 ‎ ‎17.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 18.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五、简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 21.简述教育法律规范含义及特性。 答:(1)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2)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三种类型。 ①义务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心应当”“义务”等字样。 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禁止’’“不得”等字样。 ‎ ‎③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等字样。 2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科学研究权”)。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管理学生权”)。其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取报酬权”)。它是教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教师待遇的法律规定。 ‎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民主管理权”)。其也是教师法律地位的人格体现。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培训权”)。它是教师不断接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提高的基本权利和必要手段。 23.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程序。 答:(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 (2)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节。 ①提出申诉,是指申诉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讲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基本事实经过,并提出申诉的具体要求。 ②申诉受理,是指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具体情况经审查后做出受理、不受理或作出修改的决定。 ③申诉处理,是指如果主管机关对申诉进行受理,则应该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六、论述题(2选1.本题16分) 24.结合实际,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否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为什么? ‎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由此可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都是平等的,也即都应遵循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其主要体现到学生在受教育起点上、过程上、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如若学校人为地将学生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配以不同的学习环境与师资等,则有悖于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侵犯了部分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此可知,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化发展和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不受侵犯,该法明确提出了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25.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权利的认识。 ‎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可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 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 ‎②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经济资助权”)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③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学业证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学校应依法执行。 ④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申诉起诉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也可简称为“法定其他权”)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等。 七、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6. 学生打扫卫生不幸摔伤,学校是否该担责? 【案情简介】 某小学六年级女生刘某在周末大扫除活动中,见靠教室外墙窗顶玻璃不洁,遂爬上窗台(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擦洗,不小心,从三楼窗台掉下教学楼外地面,造成左手臂横断性骨折,幸及时救治,未造成生命危险,但已致残。 学校虽与保险公司办理学生意外伤害最高额保赔,但尚有近万元费用无着落。该生家长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负责赔偿。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保险公司、学校。 ‎ ‎(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校内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本案中,该校的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存在事故隐患,将学生处于危险之中,使学生从事具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活动时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酿成了学生刘某受伤的悲剧,侵犯了其生命健康权。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本案中,该校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却未引起高度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酿成了学生刘某的悲剧,因此,学校对于事故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 ‎ ‎①学校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教师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为此,学校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与此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事故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②学生应加强安全和维权意识,当发现校内有不安全隐患时,应小心规避,并及时向学校或相关责任部门报告,以督促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选取适宜的法律救济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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