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公司法社会责任问题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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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公司法社会责任问题探究》论文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公司法社会责任问题探究》论文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公司法社会责任问题探究》论文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公司法社会责任问题探究》论文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公司法社会责任问题探究》论文 ‎ 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公司法社会责任问题探究 作 者: 学 校: 专 业: 年 级 学 号: 指导老师: 答辩日期: 成 绩: 目录 公司法社会责任问题探究 1 摘 要 3 关键词 3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4 (一)定义 4 (二)性质 5 (三)内容 5 二、《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特征 6 (一)社会责任没有定义 6 (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规定不实 6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7 (四)一些规定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 7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对策 7 (一)立法完善社会责任的内涵 7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8 (三)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的设计 8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8 (五)强化社会监管制度 9 四、结语 9 参考文献:10 论文摘要 《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有效维护公司相关利益,促进公司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自产生以来经历不断的变革与完善。新的《公司法》在相关规定上更加关注社会利益,比如,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及其涵盖的具体内容,还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使得新《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分歧,不能更好地适用,不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所以应该结合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以及我国国情对新的《公司法》进行不断地完善。本文通过对相关概念和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总结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旨在为促进我国《公司法》相关内容规定的不断完善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以便提高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公司法 社会责任 法律对策 公司法社会责任问题探究 在社会以及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成了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制定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国际上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都认可并开始实施这些规定和法律。我国《公司法》出现的一些变化也标志着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已经从理论层面发展到了实践层面,逐渐在我国的经济领域受到重视,但是作为一项新的法律规定,难免需要经历不断完善的过程,当前应做的就是结合我国企业的应用实践,通过更深入的理论研究,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规定,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和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所以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一)定义 ‎ 公司社会责任的明确定义将关系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效,而我国新《公司法》尚不够完善,定义不甚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他指出,公司应该具有一定的道德素质,在经营和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坚持社会利益高于公司利益的原则,这一问题提出后,学者们对其进行了数十年的讨论和研究,逐渐形成了各国公认的理论体系,并建立了相关法律,但是对于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学者们一直在讨论中,没有形成一致的定义。通过对学者们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定义的不同说法的总结研究,笔者试图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如下总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公司行为不但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充分维护相关责任人的切身利益。对内要使企业员工的各方面利益得到充分地保障,对外要对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利益等方面负责,这些是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事实上,公司承担的这些社会责任,并不需要牺牲公司自身的利益去完成,只需要公司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诚信经营就可以实现,和一些公司发展先进理论并不冲突,而且这一规定和国际上关于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公司通过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学者们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方面存在着分歧,但是在这些大方向上以及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通过比较得出,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是不现实的,也是不适宜的。一方面因为社会责任问题归根结底是一种道德行为,对于责任和义务的内容或要求无法进行全面且具体的规定,所以只能通过较为宽泛的概念去定义,在其范围内按着相关的规定去履行。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并不是永远不变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公司规模的不断变化,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需要随之改变。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用相对准确的概括性语言去定义更为妥当。 (二)性质 既包括企业基础社会责任,即企业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经济、法律、利益相关者等相关社会责任;又包括企业在社会理想要求下的社会责任,即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社会责任,是产品质保、环境保护、公益慈善及其他等相关社会责任的总和。 (三)内容 ‎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其法律概念,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公司在通过经营管理获得经济利益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追求利润的同时应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充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也是对公司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要求;其次,包括对社会公共道德的认识程度有很大的关系,社会公共道德包括低级和高级两种不同的层次,对公司管理来说,低层次的社会公共道德主要有:对弱势群体员工的帮助、公司管理过程中的优化升级管理;高层次的社会公共道德,主要有:扶贫济困、对教育的资助、弱势群体的捐助、承担公共产品和文化事业的建设、慈善事业的参与等等。 ‎ 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来看,很多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还很低,所以应该首先要求公司承担起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要求公司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使公司能够充分维护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经营管理。进一步明确和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有利于推动和促进社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但是在事实上要想使公司完全按照社会公共责任的规定进行管理,是很难实现的,比如,原来部分规模不大的煤矿开采企业,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开采许可之后,虽然在规定的范围内如何开采是他们的权利,但往往在实际采煤过程中,这些煤矿主为了短时间获得较高的效益,通常是只开采浅层、厚层的煤,而深层、薄层较难开采的煤层不去开采,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而随着资源的日益紧张、短缺,剩下的资源又需要二次开采,费时费力且伤财。这种粗犷、野蛮式的资源开采现象比比皆是,不但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而且对于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对这些行为就必须通过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去制止和约束;另外企业员工的工资待遇以及福利问题如若不能满足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就会影响到员工的生活质量,甚至危及到社会安定。如果不能通过制定合理的待遇制度起到激励作用,以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为导向来激励其发展,使公司之间缺乏正常且公平的竞争,不能有效地调动员工积极性,最终将不利于公司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有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一味节约生产成本,刻意忽视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不顾及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使员工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中工作,且没有任何的附加补偿,这些有损于员工切身利益的行为将对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给整个社会带来经济损失。为此,公司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公司法》中公司社会责任规定的特征 (一)社会责任没有定义 ‎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并未明确界定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要求,对其定义、内涵界定不甚明确。这种安排是从追求更高级的法律价值出发,作为一种委任性规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这有待于人们在实践中对社会责任的内涵加强认识,获得广泛共识尤为重要。美国的学者通过大量的研究,首先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定义,由于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具有很大的道德因素,所以,应该规定公司之外的相关利益应该处在高于公司自身利益之上,但是美国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股东作为企业的重要管理者,担负着企业管理经营过程中的重要责任,应该把他们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首先满足他们的经济利益追求;我国一些学者对这一课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充分借鉴众多国外先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公司的社会责任,应该同时兼顾企业的高级管理者的股东的自身权利,以及公司利益之外的社会相关利益,部分学者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了更为广泛的定义,但是这种设定太过宽泛,反而给公司设置了过多的责任甚至是负担,在当下我国谋求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本人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如下的界定:公司在经营管理并获得自身利益的同时,应该做到遵纪守法,并充分考虑到相关利益人的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好自身对社会的义务,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 (二)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规定不实 ‎ ‎《公司法》规定了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但这是从道德的层面出发对公司提出的一种要求,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无法得到实际的法律约束支持,法规难以落地实施。对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规定不实,使得职工无法通过参与公司治理强化公司对职工合法、合理利益的维护。虽然规定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但公司终究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争取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与生俱来的使命,在没有明确的“硬约束”或“硬指标”到来之前,公司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社会责任恐会有名无实。而事实上,有时又确需将社会责任作为公司的一项法定责任去落实。 (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一些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往往存在一系列信息披露乱象,如披露姗姗来迟、部分信息前后矛盾、披露避重就轻甚至虚假披露等等。公司不履行社会责任使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能通过《公司法》进行约束,导致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因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丰富,一时难以形成科学、有效的体系。而且现有的相关规定大多数操作性较差,最终导致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难以构成有效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督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使一些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铤而走险向社会披露伪造信息或虚假信息,严重地影响了相关利益者的决策,损害了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四)一些规定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 ‎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此外,《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得债权人起诉未履行义务的发起人股东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要对补充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自颁布以来颇受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有违现代公司制度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同时过于严苛的无过错连带责任会加大发起人所承担的风险使得对发起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失衡,进而打击发起人创业的积极性,有违商法促进商事活动交易的基本目的。但笔者认为此条款看似有偏颇之处,但是结合目前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的现状,加之对其他配套制度建设不完善的考虑,如此规定实是出于公司社会责任精神的一种要求。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对策 (一)立法完善社会责任的内涵 《公司法》只是提出了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但是对于社会责任的内涵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所以一些公司的管理者对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内容,对自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并不了解,这也是需要完善社会责任内涵的意义所在。所以应该在立法中对社会责任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应将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的管理责任、环境责任、利益责任等方面进行逐渐细化,详细地体现在立法中。 ‎ ‎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科学的制度体系需要有效的公司机关来执行,使得公司能够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充分尊重社会利益,使员工都能够享有切实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应该加强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其一,规模较大的公司董事会可下设诸如社会公益委员会或类似的专门委员会,专事社会责任的承担,承接职工保护、环境保护、公益慈善的社会责任。 其二,公司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社会责任的情况下,不仅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补足责任,还应要求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作为责任主体接受相应的处罚。因为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即使公司管理者有心在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方面付诸财与力,但往往受制于股东,而最后,一旦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要求造成损失,真正有过错的人却不会为之负责。权责不对等导致大家都该管,但大家都管不上、管不好的尴尬局面。 其三,尝试明确规定适当名额的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进入监事会承担对公司经营管理监督与检查的职责,淡化传统公司治理模式下“股东本位”的理念,以达到对职工权益保护的目的。 (三)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的设计 ‎ 股东会通过引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表决权信托、累积表决权等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将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列入公司必尽的义务,董事会成员为责任主体;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对财务及经营决策的有效监督,保障落实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制度上落实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以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职能;把握规范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揭开公司面纱、经营者的产品无过错责任制度,保护债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促进公司自觉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当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及信息不对称时代理人会产生不利选择与败德行为。因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行为主体的信息充分,当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时,行为主体可以用脚投票、用投资投票,那么企业不敢不履行社会责任;目前,我国信息披露机制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内容也主要以公司的财务状况为主的。但随着社会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日渐重视,财务指标已不再成为人们衡量公司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唯一指标了,所以适当扩大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和披露内容有着其积极意义。比如企业应当真实披露:1.职工权益保护的实际情况。 2.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落到实处。 3.公司在处理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等方面的环境保护举措。 ‎ ‎4.公司在发生债权债务等经济往来时信用情况,公司的征信记录内容可广泛公布。 5.公司在慈善捐助方面的履行情况。 总之除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公司都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公布。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司的信息披露也可利用区块链技术做到从技术层面解决信任障碍。 (五)强化社会监管制度 ‎ 在完善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同时,不仅要激励和督促公司注重社会责任,还要对不愿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否定,对恶意无视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践踏社会责任制度者实行有效的监管和制裁,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为此,要加强国家机关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综合统一监管。这就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管。人大代表应当重视对企业忽视社会责任,违背社会责任要求的行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提出意见。政府机关可由环保机关、劳动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统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在执法的过程中实施监管,还通过产业管理部門对本产业的公司进行监管。而司法机关的监管,主要是在当事人启动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司法程序时,在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指引下,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来实现对公司的监管。其次,应建立健全公司利益相关者的监管机制。包括劳动者、消费者、公司所在社区居民等公民个人的监督,工会、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监督,债权人的监督,发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最终,形成立体、高效的监督网络。 四、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不断进步的同时,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重要,其对于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目前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所以需要结合我国国情使之不断完善,更好地发挥其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约束作用,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1]束丽莉.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实践机制.沈阳大学学报.2010(5). [2]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社.2001. [3]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学研究.1998. [5]孙珊琼.论公司的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2005(10). [6]杨成铭.人权法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 [7]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8]赵晶.浅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地位.商业研究.2009(23). [9]甘绍平.体现着人权诉求的消费者权益.道德与文明.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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