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17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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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苏州8•19叉车伤害事故案例
苏州“8·19 叉车伤害事故案例 2018 年 8 月 19 日,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苏州名莉塑业有限 公司发生一起车辆(叉车)伤害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名称:苏州名莉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莉 公司) (二)地点:相城区北桥街道石桥村; (三)时间:2018 年 8 月 19 日 10 时 23 分 (四)设备种类:叉车 (五)事故特征:车辆伤害 (六)伤亡人数:死亡 1 人 (七)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设备概况 名莉公司目前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的加工、销售工作。 名莉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落实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人员培训规定,未建立完备的特种设备档案。 引发事故的合力叉车是名莉公司自有,产品名称:内燃平衡 重式叉车,型号:CPCD30,出厂编号:010300P0441。经调查,该叉车 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 验硏究院苏州分院对事故叉车进行技术分析。经特检院苏州分院 技术检验,该台叉车后视镜、前照灯、制动灯、转向灯等照明和信 号装置不符合相关要求,驾驶人员位置上未配备安全带等防护约 束装置,判定为不合格 三、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经询问事发叉车操作工牛永超以及其他现场作业人员,2018 年 8 月 19 日 10 时 20 分左右,汤志明带牛永超等三名工人在厂里 分料。汤志明驾驶叉车叉了一堆杂料在厂中间的空地上,随后汤志 明爬上叉车上的杂料,并蹲伏在料堆上指挥作业,要求牛永超操作 叉车将叉车上的杂料向上升。牛永超操作叉车把杂料往上升之后, 汤志明又指挥牛永超挪动叉车,牛永超在完全挡住叉车前方视线 且物料上方汤志明蹲伏的情况下向后倒车,因倒车惯性、物料晃动, 导致汤志眀没有蹲稳向后跌落。牛永超未能观察到物料上方汤志 明跌落的实情况,从倒车档直接换前进挡向前行驶,导致车辆左轮 碾压汤志明头部致死。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汤志明系指挥牛永超驾驶叉 车的人员,公司实际负责人。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牛永超听从汤志明的指挥,无证、违章操作叉车,导致汤志 明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名莉公司实际负责人汤志明,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叉车安 全警示标志提示,蹲伏在叉车所叉高低不平的货物上分料作业,明 知牛永超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证仍指挥其违章 操作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且不合格的叉车,是事故发生的 重要原因。 (2)名莉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捡且不合格的叉 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未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 行;未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和人员培训,也是事故 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这是一起因无证违章操作特种设备 (叉车)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名莉公司员工牛永超无证驾驶叉车,违章作业,引发事 故,致人死亡,是该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二)名莉公司实际负责人汤志明,安全意只淡薄,忽视叉车 安全警示标志提示蹲伏在叉车所叉高低不平的货物上,并指挥牛 永超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 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三)名莉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检验且不合格的 叉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管理制度,未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运行;未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和人员培训,对事故 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 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