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 第10讲,第四节物业使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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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 第10讲,第四节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节物业使用与维护(常考点)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 大纲要求: 关于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的规定; 关于占用与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规定; 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维修养护责任; 关于规范装饰装修房屋行为的规定; 关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规定; 关于存在安全隐患物业的维修义务。 在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中,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有: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改变用途问题;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问题;供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问题;房屋装饰装修问题;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问题;利用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物业的维修养护问题等。《条例》对各主体使用和维护物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 规范。 知识点一: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常考点)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是满足业主正常的生 产、生活需求所必需的。 因此,无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都不得擅自改变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但是,因原规划设计不合理或实际需要,存在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用途的客观情况。 为保证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防止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对确需改变公共建筑 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况,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通过向规划部门提出申 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于物业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无权擅自决定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确需改 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 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关于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其他法律法规已有 相应规范,《条例》只是强调业主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例如,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确需改变公共文化体 育设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知识点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得擅自占用与挖掘(常考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是为业主共同利益建设的,无论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 为了加强管理和保护公共利益,对于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 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只有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的 情况下才可实施,当事人不得擅自实施占用、挖掘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的,也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擅自施工。 无论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均应当在 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知识点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修养护责任(常考点)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时,有可能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 为了切实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供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 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知识点四:装饰装修房屋行为应当依法规范(常考点)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予以规范。 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为前提。 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 其他业主造成影响。 为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管理,为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条例》规定了业主装修房屋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义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有违反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明文禁止的行为, 并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知识点五: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规定(常考点) 《条例》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主要作了三方面 的规定: 一是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必须事先征得相关业 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二是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是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方 式。 关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经营收益的使用,应当优先用于 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理由一:收益来源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应该主要用于 其维修养护; 理由二: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 额分期缴交,一旦急需时所需数量较大,经营所得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有利于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 知识点六:存在安全隐患物业的维修义务(常考点) 《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 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 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 担。” 存在安全隐患物业维修养护工作的责任人,主要是指房屋的产权人或者按照 合同约定承担相关部位维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由于历史等特殊原因形成 的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者维修责任的承担人。 为了保障及时做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物业的维修 养护工作,有关业主应当对维修养护工作给予配合。 单选例题 1.为了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 定,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装修房屋前对物业服务 企业的()。 a.告知义务 b.制止义务 c.报告义务 d.强制执行义务 答案:a 单选例题 2.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 施用途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请()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依法办理有关行 政审批手续。 a.居委会业主委员会 b.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 c.业主委员会居委会 d.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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