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余额宝存在法律问题和解决建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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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余额宝存在法律问题和解决建议》论文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余额宝存在法律问题和解决建议》论文 ‎ 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和解决建议 作 者: 学 校: 专 业: ‎ ‎ 年 级 学 号: 指导老师: 答辩日期: ‎ ‎ 成 绩: 目 录 摘要..........................................................1 第1章绪论....................................................1 1.1余额宝的背景...............................................2 1.2余额宝的意义...............................................2 第2章额宝的产生与特征........................................2 2.1余额宝的简介...............................................2 2.2余额宝的特征................................................3 ‎ 第3章余额宝的法律问题.........................................3 3.1余额宝片面强调货币基金高收益 ..............................3 3.2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4 3.3余额宝法律定性不明确.......................................4 第4章余额宝完善的相关建议.....................................5 4.1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5 4.2完善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5 4.3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6 参考文献........................................................7 摘要 ‎ 余额宝凭借其操作简单、收益高等显著特征,自成功上线以来便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在高收益的背后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其安全隐患、销售资格、信息披露不完善问题亟待解决。笔者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分析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关键词:余额宝;法律问题;解决建议 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和解决建议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推出一项新的功能——余额宝,其实质为支付宝的合作方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款名为增利宝、集增值功能和支付功能为一体的货币型基金新产品。相比于传统的公募基金,余额宝具有操作流程简便、收益率高、最低限购金额没有限制、使用灵活等显著特点。余额宝用户只需将支付宝内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即可像使用支付宝一样随时进行转账、缴费、消费。余额宝自推出以来吸引了众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截止2014年5月,余额宝规模已超过5000亿元,客户数超过5000万户,天弘基金靠此一举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余额宝也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 在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余额宝对于满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理财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货币市场发展均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余额宝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着销售、宣传推介行为不规范,风险揭示不足及风险管理不到位等法律问题,其安全性、公平性、监管性问题亟待解决。 一、 背景及意义 (一)余额宝的背景 互联网是现代信息科学技术发展的典型代表,例如目前使用最频繁的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这对人类社会的进步都有着深远的意义。从2l世纪初,在图书、音乐、商品零售等领域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现在,互联网又将在金融领域掀起一阵波浪。“互联 网金融”一词,逐渐被大众熟知。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就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相结合,与以往“金融互联网”有所区别,互联网不再是辅助工具,而是占据了主导地位。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引起了广泛关 注。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余额宝累计用户已超过250万人,短短半个月存量转入资金规模达到57亿元。2顾客原来购买货币基金的途径一是通过基金公司的网络,二是通过银行的网络。现如今,互联网金融的热潮接踵而至,顾客无需中介便可直接进行购买。银行、券商、基金乃至保险等这类传统金融机构意识到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势不可挡,能做的唯有顺应潮流。传统观念认为互联网、计算机只是作为辅助工具服务于金融业,但新技术的产生将会使其不再是个可有可无的辅助工具,而是成为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必要的载体。 (二)余额宝的意义 ‎ 余额宝为支付工具和基金产品搭建起桥梁,为百姓提供更多的增值机会。余额宝在支付宝原有支付购物的功能上,又添加了资金增值的功能。用户一方面可以将自有闲置的资金转入到余额宝实现增值,另一方面也可以随时转出支付宝进行购物支付。这项优点克服了大量沉淀资金闲置的缺陷。仅仅18天的时间,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利宝成为最受全国用户欢迎的货币基金,存量转入资金规模达到57亿元。以这样的速度发展下来,余额宝在一年之内转入资金累计额就可以达到1000亿元以上。这个数额等同于一家大型的一级分行几十年的各项存款累计数。商业银行的关注焦点就是资金来源,其中储蓄存款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银行倾向于办理存款利率低的活期存款业务,而余额宝的出现正是击中了商业银行的要害,瓜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伴随余额宝的成功,市场上巨大的想象空间也被逐渐开发出来。第三方支付企业经营金融产品代销目前只是“星火燎原”,可以预见,这样的事例会越来越多,必定会给如金证股份这样的金融IT和大数据挖掘型公司带来更多的市场空间。 二、余额宝的产生和特征 (一)余额宝简介 ‎ 支付宝官方网站对余额宝的定义说明是这样弄的: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公司为支付宝使用用户推出的闲散小额资金投资增值产品。它目前的资金量已超过5000亿元,拥有的投资客户量超过8100万户,并且与支付宝公司合作的天弘基金公司自合作推出余额宝理财产品以后,资金规模瞬间壮大,从无人知晓的基金公司壮大成中国最大规模的基金公司。通过使用余额宝,用户能够得到投资收益是毋庸置疑的,但其最大的特点在于投资于余额宝中的资金还能用来随时消费、转出和转入,非常便捷。其产品口号是:会赚钱的支付宝。最核心的内容是:余额增值、获得收益。投资用户不管是将资金转入到余额宝内,还是将资金从余额宝转出消费或是转到银行卡,余额宝对这其中的过程都是不收费的,投资用户将资金转入到余额宝一方面可以每日获取相应的利息,另一方面这笔资金的利息相较于将资金放入银行火气存款的利息要高的多。 (二)余额宝的特征 早在余额宝推出前,市场上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并不匮乏,但是这些 金融理财产品并没有吸引大众投资者眼球的原因在于其没有特色,与传统金 融理财产品相比较,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些金融理财产品的办理地点可 以不用去实体店里办理,而是可以选择在互联网上办理即可,因此这种所谓 的金融理财产品并没有显著特色,所以想吸引大众投资的投资眼球也基本上 不可能。但是,余额宝却不同,其跟传统金融理财产品与上述所谓的互联网 金融理财产品相比,余额宝身上却有着不可不关注的创新与特色,具体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限额点低。2.收益数据公开透明。3.操作方便快捷4.具备网购消费、投资收益的双重功能。 ‎ ‎ 三、余额宝的法律问题 (一)余额宝片面强调货币基金高收益,风险揭示不足余额宝自身宣传、推介行为不够规范。余额宝从其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借助具有基金支付机构资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货币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等短期、风险小的货币市场工具。与其他类型的基金相比,货币基金具有风险低、流动性好的显著特征。货币基金是厌恶风险、对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的理想工具,或是暂时存放现金的理想场所。但是,尽管货币基金的风险较低,并不意味着货币基金没有投资风险。即货币基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并不保证收益水平,其同样会存在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 因此,余额宝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运输。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则应通过网站或者及时的网络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但其存在单一性和静止性的劣势。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价值判断,余额宝应该在其首页对余额宝货币基金性质和资金用途进行明确说明,且有义务对与投资风险相关的信息进行完整揭示。但余额宝自上线以来,过分宣传其高收益特征,其万无一失、年化收益率达到7%的承诺并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披露潜在风险,这些标语极容易使消费者产生余额宝毫无风险,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真实信息告知义务和知情权。 同时,笔者进入余额宝官方主页,看到的是其收益稳健、被盗100%赔付、灵活存取等宣传内容,仅用一行小字提示“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因此,余额宝较高收益、安全保障与不足的风险提示相结合,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行业系统性风险增加。 (二)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基金信息披露不仅能培养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也能够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同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基金信息披露是树立整个基金行业公信的基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活动的,应当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醒目位置披露其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并提示基金销售服务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但笔者进入到余额宝官方主页后发现其仅以一行小字提示“支付宝打造的余额增值服务,把钱转入余额宝即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可获得收益”,并未找到天弘基金工商登记信息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信息。 ‎ ‎ 仅仅凭借寥寥几句信息,投资者难以全面了解天弘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及发展现状,在此情况下贸然将资金投入有天弘基金推出的货币基金产品,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其次,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享有对于基金性质、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的知情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具体披露内容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收益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等。支付宝作为在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其扮演着类似于传统公募基金中基金托管人的角色,因此其至少应当在官方主页上登载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供投资者阅读。但是笔者发现在余额宝整个交易活动中,投资者看不到任何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必须通过超链接到天弘基金网站才能查阅。这样的信息披露使得缺乏基金购买经验和背景知识的普通客户,没有意识到在投资前需要仔细查询基金的相关信息,仅仅凭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简单介绍就进行基金流转,基金交易难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潜在危险。 ‎ ‎ ‎ ‎(三)余额宝法律定性不明确,涉嫌基金销售行为根据《余额宝服务协议》内容提示,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其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即天弘基金开通网上基金直销业务,余额宝仅提供资金支付服务。所谓基金直销,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买卖基金的一种方式,申购和赎回直接在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不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的网点。但是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和直销区别很大,如基金直销过程中必需的客户身份证、银行开户账户等用户的资料并不由天弘基金掌握,而是由支付宝提供给天弘基金,用户个人更是没有在天弘基金直接开设账户,也不拥有独立的天弘基金账户密码,余额宝的行为更接近于基金代销。这也正是余额宝销售资格的问题所在。支付宝虽然于2012年5月获得基金支付牌照,却没有获得基金销售牌照,不能作为销售主体直销或者代销基金。“余额宝”借助天弘基金实现基金销售功能,通过打法律的“擦边球”进入基金销售领域,涉嫌违背证券法规定。其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对银行等机构代销基金有严格的要求,包括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支付宝尚未取得基金销售牌照,自然不完全具备上述基金代销条件,因此其通过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同时也存在着监管的真空,对投资者的利益构成了潜在的威胁。余额宝当务之急为尽快取得基金销售牌照,并对结算账户进行备案。 四、余额宝法律问题完善的相关建议余额宝虽然具有诸多法律方面的漏洞,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像余额宝一样的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比特币、P2P等业务的推广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如何改变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现状,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的重中之重。结合前文分析的余额宝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如下。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余额宝虽然自推出以来就走在合法与非法的钢丝上,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处,但是余额宝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对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活跃无疑具有正面意义和积极影响,只是必须被严格置于法律法规和监管之下。余额宝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财方式,对于满足中小投资者的低风险理财需求、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但是,与这种发展势头不相适应的是法律的严重滞后。第三方支付是在政策模糊、法律真空与监管缺位的大环境下摸索着前进的,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与政策风险。相关的法律基础理论研究不够成熟,现实法律制度设计缺乏理论支持,这些问题时刻威胁着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尽管为完善第三方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法规,但相对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为新兴的金融领域,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余额宝等互联网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势在必行。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证券销售资格问题、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消费者保护等问题亟待解决。 ‎ ‎(二)完善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我国证券法中有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对于投资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因此,为了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进一步完善基金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定作出严格规定,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在其首页刊登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公司经营业绩介绍以及基金产品存在的风险介绍。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判断前提供依据,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其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联合创办信息披露官方主页,对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投资收益等对投资者切身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及时进行披露并定期披露更新信息内容。第三,应当进一步完善投资者的申诉和监督机制。与基金有关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几乎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若赋予投资者监督信息披露的权利,不但能够进一步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三)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余额宝业务的宣传材料显然符合经济学的“不对称信息”概念,支付宝推出余额宝业务,为了吸引金融消费者,并未明确、醒目地告知客户此业务存在的风险以及所谓的“利息”并非银行存款的利息而是购买基金所得收益。但是,尽管其风险披露如此不完善,余额宝仅仅用了6天时间用户即突破100万,余额宝合作的增利宝货币基金开户数即突破100万。这反映出消费者在巨大收益面前极其容易忽视其所潜在的风险而盲目消费,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危险之中。加之消费者在市场中本来属于弱势群体,而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称、实力不等、技术风险等特征,因此,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提高其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变得十分重要。金融监管机构可深入基层,开展消费者风险讲座、消费者交流会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得消费者在学习和交流中进一步了解互联网金融特征,增长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证券法中也应适当加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资保护内容。 ‎ 阿里巴巴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如鱼得水的情况,创新性的将第三方支付与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相结合推出余额宝业务,不得不承认这种创新性的结合产品确实对于当前的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余额宝这种被互联网化后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针对性的着眼于当前理财市场的空白,看到普通大众少量闲置资金的巨大价值和作用,迎合了本应无资本参与理财投资的大众的需求,另外,其具有的收益稳定较高、风险性较低并且可以随时用于消费的突出特点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当然,我们在看到余额宝诞生以来产生的资金规模、取得的成就、刷新的成绩并且初步得到监管层认可的同时,我们仍然需要看到余额宝确确实实存在的法律问题。新事物的产品必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尽快寻找余额宝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当前的投资用户来说更加重要。 笔者在本文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在理解余额宝当前运作流程、特点、产生背景等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谨慎总结出余额宝当前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带着这些法律问题,笔者寻找并仔细研究美国PayPal基金模式得出其运营的经验与教训,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余额宝的法律建议。 尽管目前余额宝的收益率在下降,但余额宝的价值并不在于其收益率的高低上,也不在于其给大众真正带来了多少收益,关键在于其让大多数社会民众参与到投资理财的大军中,传达了普惠金融的先进理念,并有力的推动了我国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改革进程。 ‎ ‎ 参考文献[1]赵鑫。余额宝的法律问题—余额宝高收益背后的巨大风险[J]。知识经济,2013(23) .[2]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5).[3] 杨东。 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法体系变革[ N ] .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22。 [4]王兰。余额宝: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鲶鱼” [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8.21.[5]白牧蓉。从“余额宝”的法律隐患看相关制度之完善[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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