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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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3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37) 盗传必究 案例分析题 1. 2001 年 3 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订了购销 100 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 2400 元,总价款 24 万元, 交货款为当年 11 月 30 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 2001 年 4 月预付货款 24 万元。乙 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 3 月底与某粮库签订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 公司 100 吨大豆, 单价每吨 2000 元,总价款 20 万元。11 月 28 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 4 月底预付了部分 货款,某粮库必须依质 按期交货。 2001 年 10 月,某粮库向乙粮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 200 元方能供货, 乙 粮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乙粮油公司即电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 10 月 15 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 100 元,但粮库坚持 200 元。甲公司 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该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请问:(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 (3)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 (4)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答:(1)三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 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二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 引起 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 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 24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 乙 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2. 1983 年 4 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风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 车公 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 致使许 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 1983 年 7 月 2 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风 牌商标冒充 已经注册的商标。到 1983 年 8 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风”牌自行车共计 225000 辆,并销售 了其中 205000 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 23 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 凤凰牌、金凤 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 和牡丹江自行车总 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 请问:应怎样处理? 答: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 有人 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 用“凤 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 不申 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 自己未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 正错误,拒不 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而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而出 击,寻找消费者了 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 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 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 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 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 答:税务机关的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 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D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 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企业就是企 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4. A 公司和 B 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 公司在 4 月 1 日发出要约,要求 B 公司在 1 个月内 承诺。 B 公司于 4 月 5 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 5 月 5 日承诺才到达 A 公 司。A 公司 没有提出疑义。至 5 月 20 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 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 原合同"为由拒 绝履行,而与 C 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 B 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 月 25 日 B 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 给承运人。5 月 26 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 A 公司、C 公司都要求 B 公 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DB 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2)B、C 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3)B 公司是否对 A 公司、C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DB 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 要约人, 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 受承诺外,故 该承诺有效。 (2) C 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 第一 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 (3)B 公司对 A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 A、B 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 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 B 公 司应承担责任。 (4) B 公司对 C 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 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 故 B 公司不承担责任。 5. “百花"纺织公司 95 年 4 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本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 利申 请。97 年 10 月 5 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 定了合同, 许可“金华”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便又许 可“芳芳"纺织厂 实施该专利。对此“百花”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木案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 答:(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 权许 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 (3)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 令“金 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6. 甲某系 A 公司的出纳,由于 A 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A 公司拟销毁一 批保管 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几份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A 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 毁清册上未 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何处理? (3)A 公司负责人是否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 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 答:(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 计 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 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保管 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A 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 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 的档 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产品。合同签订后,甲公 司 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安排了生产任务。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该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新任 领导认 为前任领导在职期间所订购的产品不能为该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拟不购买已定产品并要求解除 合同,甲公 司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定? 答:甲乙二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 法定 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木案中,在甲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的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如乙公司不履行合同规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8. “百花”纺织公司 95 年 4 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本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计专 利申 请。97 年 10 月 5 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公司签 订了合同, 许可“金华”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便又许 可“芳芳"纺织厂 实施该专利。对此“百花”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本案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 答:(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 权许 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 “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 (3)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 令“金 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9.李鸣于 2003 年 5 月进入佳景机械制造厂工作,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劳 动条 件、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等必备条款;由于李呜技术过硬,三个月以后他已经成为技术骨 干,他总 结的技术窍门为工厂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厂长在全厂大会上予以表扬,并口头答应为其第五 个月开始增加 工资 20%,但双方没有为此再签订书面协议。第五个月后连续两个月李鸣并没有拿到增加的 工资,为此李鸣向厂 长问询,但是得到了否认。无奈李鸣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问题:你认为李呜应该得到增加的 20%工资吗? 答:应该。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合同履行中,又以口头形式 变更 了书面合同的某些条款,如工种条款、工资条款、试用期条款等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李鸣可以与 工厂签订 补充协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李鸣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 位可以不向劳 动者支付补偿金;如属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 按规定支付给劳动 者经济补偿金。 10.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 C 区人民 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 宣告 破产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 务人申请宣 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o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中请宣告破产的, 应当检查“破产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中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 案中,第四棉纺厂因 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 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 定,C 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阿。 11. 2001 年 3 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定了购销 100 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 2400 元,总价款 24 万 元,交货款为当年 11 月 30 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 2001 年 4 月预付货款 24 万元。 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 3 月底与某粮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 公司 100 吨大豆, 单价每吨 2000 元,总价款 20 万元。11 月 28 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 4 月底预付了部分 货款,某粮库必须依质 按期交货。2001 年 10 月,某粮库向乙粮汕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 每吨须涨价 200 元方能供货, 乙粮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乙粮油公司即电 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 10 月 15 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 涨价 100 元,但粮库坚持 200 元。甲公 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 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请问:(1)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 (3)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 (4)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答:(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 (2)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 引起 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 人。 (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 24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 乙粮 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 12. 2002 年 3 月,王晶与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签订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被聘为该公司高级工程师, 同 年 9 月公司送王晶等去国外考察培训,培训费用每人约 53000 元。2003 年 9 月回国后让王晶主要负责 某重点 项目的开发工作。2004 年 3 月 3 日,王晶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第二天离开公司,因此耽误了该 重点项目的开 发进程,公司为另聘用技术开发人员多支出费用 32000 元。辞职之后,王晶于 2004 年 3 月 15 H,又受聘于某计 算机开发中心担任高级工程师,领取了工资并享受了福利待遇。 问题: (1)王晶的做法是否合法? (2)应该由谁来承担太平洋电脑设计公司的经济损失? 答:(1)王晶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依 法进 行,即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木案中,王晶提出辞职后第二日就离开了公司,其 行为违反 了《劳动法》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了两大损失:一是培训所支付的培训费}二是因王晶突然辞 职延误了工作 进程造成的经济损失。 (2)王晶应当对这两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 4 个 A 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而不转让证券所 有权 的方式虚假买卖,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 102%o 此后 1 个月中该公 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 2000 万元,买入木公司股票 12 万股。后来,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 票及此前所存股 票全数抛出,共获利 587* 97 万元。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 其资 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 真相的情 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14.水果摊商 A 与果农 B 达成口头协议,由 B 向 A 提供柑橘 2000 公斤,每箱 10 公斤,共 200 箱。由 B 负 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 如约将 200 箱共 2000 公斤柑橘运 至规定地 点。A 在验收这批柑橘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橘个头、颜色均不十分理想,于是拒绝收货付款。 双方发生争 执。 请问: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橘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争执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处理? 答:A、B 之间关于购销柑橘的协议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 引起合同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为 此双 方均有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应木着平等互利、互凉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效,双方仍应 承担各自 的责任。 15.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 2004 年 10 月 7 日购买的,价格是 750 元,另外支付了 40 元的安装费。选择 防 盗门时,主要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谁知 2005 年 7 月 30 日,正 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 窃贼系撬开 安全门人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 20800 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 某认为买防盗安 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 打了电话。厂家很快 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 2005 年 10 月 10 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 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 时,厂家却予以拒绝。 请问:许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 当具 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 除外。经 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 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 承诺的两万元保险 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户投保两万元, 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 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16. 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 2008 年 8 月 31 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约定:苹果 1500 箱,纸箱包装,承运人运输期限 6 天,到达站为沙平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 棚车 一辆,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 2700 箱,货物标明“鲜活易腐”,9 月 1 日 18 时挂有该棚车的 111 次 列车到达 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 111 次列车在站停留。当时气温为摄氏 37 度,押运人多次请示车站挂 运无效,货车 停留至 9 月 9 日挂出。9 月 10 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而有湿迹,经 开箱检查,苹果有不 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 间过长,气温较高,包装 不合理,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 9500 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 70500 元(损失的计算方式为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共计用款 65000 元,加 上到沙平销苹果可得利润 15000 元减去 处理苹果所得 9500 元等于 70500 元)。承运方不同意,纠纷未得到 解决。 请问(1)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 (2)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 (3)托运人宋某对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负责?为什么? (4)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是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批货物运费的总额 进行 计算? (5)承运人应否对损害的发生负责? 答:(1)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 (2)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 (3)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 (4)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 (5)应该,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 6 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 支付 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 60 天。 17. “百花”纺织公司 2005 年 4 月设计成功了一种床单用花布图案,同月向本专利局递交了外观设 计专 利申请 o 2007 年 10 月 5 日该公司取得了该项成果的专利权。为扩大生产,该公司又和“金华”服装 公司签定 了合同,许可“金华”公司实施该项专利,生产床单。“金华”公司认为自己已成为专利权人, 便又许可“芳 芳”纺织厂实施该专利。对此“百花”公司以两厂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本案性质如何?应当怎样处理? 答:(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 权许 可他人使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2) “芳芳”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 (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 令“金 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百花”公司的损失。“芳芳”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18.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 不申 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 自己未办 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 正错误,拒不 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而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 击,寻找消费者了 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 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 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 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 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 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 答:税务机关的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 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也 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企 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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