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14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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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精品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5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律文书》形考任务考核任务5试题及答案 第五次寿核任务 辩护词写作 请融下列材柚写一 词, 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 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传。在装运慢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 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 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 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 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 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 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 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 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邮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 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 卜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答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 人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 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虽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在认 定事实上定性不当.理由如下: 关于木案中公诉书认定韩某构成犯罪的认定: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 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 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如果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前提和 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 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n己的 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 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 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本案应认定刘女士的死纯届意外事件,被告人韩某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XX律师 X X年X X月X X日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