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电大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问答题119题汇编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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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电大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问答题119题汇编附答案

‎2020年电大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问答题119题汇编附答案 问答题 ‎1.民事诉讼具有哪些特点?‎ ‎(1)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民事诉讼是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中的各种诉讼活动和各种诉讼关系结合而成的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及其发展活动过程;(3)具有严格的规范性;(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中主体的地位作用与目的具有差异性;(5)民事诉讼是分阶段进行的,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我国民事诉讼大体上可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裁判(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上诉、再审、执行七个阶段。‎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对关系既分立又统一的综合体;(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始终是法院,并且居于主导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平等的诉讼法律关系。‎ ‎3.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主要包括:‎ ‎(1)主体,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2)内容,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3)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4.如何认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担当者。‎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主体,即在诉讼中除了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外,还有权实施使诉讼过程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二是仅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但无权实施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的诉讼行为的主体。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根据所有这些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地位的差异,民事诉讼主体又可分为:一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二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必要的监督;三诉讼参加人,指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四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同诉讼结果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但协助法院顺利进行审判活动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5.民事诉讼法与民事程序法的关系是什么?‎ 二者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仅是民事程序法中的一部分,是其诉讼程序的部分,当然也是民事程序法的核心部分,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具权威和最高形式,同时,也是其他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所有非诉讼程序法的必不可少的后盾.民事程序法中所有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则是通过各自不同的活动方式与方法,积极配合着民事诉讼法,发挥着预防、减少诉讼,减轻民事诉讼程序负担的巨大作用。可见,民事程序法中的民事诉讼法和右面诉讼程序法两大部分之间虽然是互相独立、互相区别的,同时,又是互相联系、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 ‎6.民事诉讼与公证的关系如何?‎ 二者均属民事程序法范畴;有共同的总目标与总任务,即维护社会民事流转秩序,保障各项民事、经济实体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繁荣;它们互相配合、互相促进。‎ 二者的区别:机关不同;职权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7.简要回答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关系。‎ 联系:A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总的目标和意的任务是一致的;二者相互依存、互相配合。‎ 区别:机构不同;性质不同;效力不同。‎ ‎8.简要回答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联系:二者同属民事程序法,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繁荣。‎ 区别: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权力来源不同,案源不同。‎ ‎9.简述民事诉讼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结合的必要性。‎ 民事程序法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体权益的程序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民事,经济纠纷在任何国家都是社会的主要纠纷,其数量总是占整个社会纠纷的绝大多数,其范围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因而,任何国家有关国家民事、经济方面的实体法都有是很多的。为了保障这众多的民事、经济实体法的有效实施,相应地就需要的包括各个方面和不同层次的民事程序法,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民事程序法,有一个系列或一个体系。‎ ‎10.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民事合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1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它有何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2)以宪法为根据;(3)以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为参考;(4)以满足社会实际需要为目的。‎ 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既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执法、守法、学法的指导思想。深入领会这一指导思想,有助于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促使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帮助公民、法人和准法人组织,正确进行诉讼,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也有利于我们学习,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 ‎12.试述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平等的。其含义是:A、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B、当事人有平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C、当事人有同样的诉讼义务。(2)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来源于诉讼地位的平等。(3)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 ‎13.什么是依法调解原则?‎ 依法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进行调解,这就必须经当事人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提高调解工作质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凡是可能调解的,就要尽量多作调解工作,凡是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就要尽量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束民事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之所以能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并且取得很大成绩,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民族素质和民事案件的性质决定的。‎ 意义是:(1)坚持依法调解,能有效地提高调解质量。(2)坚持依法调解,多做说服教育工作,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怨恨,不伤和气,有利于安定团结。(3)坚持依法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上诉的情况,从而有利于迅速结案。(4)坚持依法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般能自动履行,不需强制执行,也就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 依法调解包括在调解不成时及时进行判决。调解和判决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方式,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依法调解,并不意味着忽视判决的作用,只是强调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多做法制宣传、思想教育工作。依法调解,并非一切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也不进行判决,更不能强迫调解或者变相的强迫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14.什么是公开审判原则?其意义是什么?‎ 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除合议案件外,在一般情况下,一律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判,允许新闻记者和其他人采访报道。‎ 意义:(1)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3)有助于形成公正的社会舆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纠纷的彻底解决;(4)便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5.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1)涉及国家秘密的民事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民事案件;(3)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16.试述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是建立在辩论原则之上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辩论的问题很广泛,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诉讼程序进行的各种问题,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开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阶段,是当事人集中进行辩驳和论证的场合,其他如原告起诉时使用的起诉状,被告答辩时使用的答辩状,都是辩论的形式。从起诉开始到判决完毕,当事人对诉讼中各种问题所提出的主张和意见,都属于辩论的范畴。在诉讼进行中,双方当事人均可对自己的主张陈述事实,提出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还可就法律的适用,提出自己的主张。辩论是一种反复的过程,是在权利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辩驳、论证和再辩驳、再论证。同时,辩论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充分引导和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应当把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让当事人进行辩论和质证;未经当事人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辩论原则的上述两个方面,是统一的。‎ 实行辩论原则具有重要意义:(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2)通过当事人的辩论,为人民法院全面准确地掌握案情,提供了条件;(3)通过当事人辩论,使案情为群众所了解,案件的是非曲直,使群众一目了解,从而起到良好的法制宣传的作用。‎ ‎17.试述处分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1)诉讼程序的发生,需要当事人的起诉。(2)诉讼程序的进行,也须有当事人的推动。(3)第二审程序的开始,亦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有关。(4)执行程序是否需要,一般亦由当事人决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充分的处分权;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亦有必要的监督干预权,以保证当事人处分的正确、合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既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包括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且往往还是结合一起的。在诉讼中,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需要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单独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意义:(1)实行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了当事人行使权利,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2)实行处分原则,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3)实行处分原则,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18.什么是支持起诉的原则?‎ 根据民诉法规定,支持起诉原则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一原则包含三层意思:(1)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存在着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着损害他人(法人、自然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2)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善于保护自己受损害的民事权益,这一状况将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3)只限于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才可以支持受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之后,支持起诉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参加诉讼,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同意,这些单位可以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之间相互关心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特殊要求。它对于发扬共产主义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切实保护受迫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9.什么是人民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应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提高其素质和威信,提高其预防和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 这一原则是调整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协调民事诉讼和人民调解的关系的准则,而不是单纯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的。其主要内容是:(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其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对于违背政策和法律的调解,予以纠正,并指明原因,讲解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提高其素质和水平,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任务。‎ ‎20.如何解决法院民事主管争议?‎ ‎(1)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争议,由法院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之间的争议,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3)解决主管争议,应根据案件性质。‎ ‎21.法院民事管辖的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诉讼,避免当事人四处奔波投诉无门,造成矛盾激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有利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2.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1)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原则,即要考虑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讼累;(2)便于法院审判原则,即既要考虑各级法院之间的分工,均衡审判工作任务,又要方便法院进行审理和执行;(3)各级法院均衡负担原则;(4)有利案件公正审判原则;(5)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原则;(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23.如何解决法院民事管辖争议?‎ 为了妥善解决管辖争议,须明确以下三个问题:(1)管辖恒定原则。(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超过答辩期即丧失异议权。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的此种裁定,允许上诉。(3)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4.简要回答法院管辖的分类。‎ ‎(1)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前者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包括:普通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后者包括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民事诉讼管辖,大多数为法律所规定,少数则为法院裁定确定。(2)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一般管辖、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牵连管辖)。上述三种不同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划分,不是绝对的。各类管辖间互相联系,相互交叉,分类的意义在于便利我们对复杂的民事诉讼管辖进行学习掌握和进行研究。‎ ‎25.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6.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是什么?‎ ‎(1)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划相适应;(2)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法院辖区相关联;(3)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相一致。即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与法院的关系为标准。按此三个标准确定地域管辖,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27.普通地域管辖一般适用什么原则?其内容是什么?它有哪些例外? ‎ 普通管辖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8.民事诉讼法对特殊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有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9.什么是专属管辖?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专门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 适用范围:(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0.什么是协议管辖?民诉法对此种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协议管辖是指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可用书面协议约定案件管辖法院。‎ 我国民诉法规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是有条件的:(1)只适用于第一审的合同纠纷诉讼;(2)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3)只能在双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选择;(4)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245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1.什么是裁定管辖?它有哪些种类?‎ 不是由法律规定而是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确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它分为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两种。‎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无权受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别的更适宜审理此案的法院审理。有以下几种情况: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级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后,移送上级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就某个或某些具体案件指定某个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某种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法院行使管辖权;两个法院之间,由于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2.当事人有哪些特点?‎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3)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3.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内容。‎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手段,诉讼义务是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 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如下几类: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调解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权利;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行使诉讼权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纪律;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34.必要共同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和两人以上;(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35.普通共同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1)几个诉都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2)能够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能够达到简化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40经当事人同意。‎ ‎36.什么是代表人诉讼?它的意义是什么?它有哪些种类?‎ 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全体参加诉讼,由其中一人或者数人作为代表人进行的诉讼,法院对该诉讼的裁判对于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法律效力。‎ 意义:一方面,使当事人提起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从而使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另一方面,它为规范我国正在全国实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同时,也表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诉讼立法有了新发展。‎ 代表人诉讼分为两种,即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与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前一种实际上为共同诉讼,后者为实质上的代表人诉讼。‎ ‎37.当事人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和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有什么区别?‎ ‎ (1)前者代表的人数是确定的,后者代表的人数是不确定的;(2)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种类,后者的诉讼标的只属于同一种类而不是共同的;((3)前者的产生是由当事人推选,后者则是到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权利人商定产生;(4)法院作出判决,对前者而言,只对诉讼代表人及所代表的当事人有法律效力;对后者而言,不仅对诉讼代表人及所代表的权利人有效,而且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有预决力。‎ ‎38.第三人有哪些基本特征?‎ ‎(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3)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 ‎3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2)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开始,正在进行;(3)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40.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3)参加诉讼的方式为本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 ‎41.试述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或者有独立请求权,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诉讼标的或者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2)诉的合并性质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与本诉的合并;而必要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则是诉的主体合并。(3)参加诉讼的时间、方式不同。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共同诉讼人则不受时间限制,可以共同起诉,共同应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申请或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追加其参加诉讼,而普通共同诉讼人不愿共同起诉、应诉的,则应分别受理和审判。‎ ‎42.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特征?‎ ‎(1)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2)他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3)同一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43.试述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1)法定代理人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履行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2)在法律上,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本人的诉讼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就诉讼地位而言,他与当事人本身的诉讼地位相似。他有权代理当事人的一切诉讼行为,既可以处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可以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人民法院或对方当事人需要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也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3)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只能以被代理的当事人的名义而不能以本人的名义作为原告或被告,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由被代理人承担而非法定代理人承担。‎ ‎44.送达的特点是什么?‎ ‎(1)送达的主体是法院;(2)只能是法院在诉讼中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为的一种诉讼行为;(3)送达的内容只能是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 ‎45.什么是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也叫诉讼中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纷争的一种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有三层含义:(1)法院调解,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依法协商,解决实体权益争议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法和形式。(3)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结案的一种方式。‎ ‎46.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程序上的自愿,即是否用调解方式结案,要以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为前提。除离婚案件外,调解并不是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必经程序。对其他案件的处理,当事人有权选择,如果有一方拒绝调解,法院就只能判决。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是欺骗、胁迫的结果。这两个方面密不可分,程序上的自愿是实体上自愿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实体上的自愿是程序上的自愿的内容、目的和要求。(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即要求法院调解时,案件事实必须清楚,并以法律为标准,分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理有据地说服违法违约方认识自己的过错及由此而承担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促使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3)合法原则。一是要求调解程序合法,即法院调解的组织、步骤、方法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法院调解实体上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实体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的要求。否则,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应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或依法判决。‎ 以上三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前提,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基础,合法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准绳。只有坚持上述三原则,法院调解才能顺利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合法有效,才能真正彻底解决纠纷,才能提高法院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发挥法院调解独特的功能,收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47.法院调解的效力是什么?‎ 法院调解是诉讼上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一经成立,就和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表现在:(1)终了诉讼程序;(2)确认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再行起诉;(4)不得提起上诉;(5)可以强制执行。‎ ‎48.财产保全有哪些种类?‎ 财产保全根据其实施的时间不同,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另一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难以实现的情况,根据该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对方一定范围的财产或者有关争议的财产,作出裁定,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诉前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1)一方利害关系人与对方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具有给付内容,有实际可能因对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2)确因情况紧急,来不及等到起诉后申请诉讼保全;(3)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相当的可靠担保;(4)申请人须向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从立案开始到作出判决之前,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处分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它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2)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可靠担保;(3)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4)必须是有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49.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先予执行适用于三类案件:(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案件;(3)因情况紧急而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适用先予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上述三类案件;(2)必须在法院立案之后,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以前;(3)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4)被裁定先予给付的义务人必须有现实的给付能力;(5)权利一方,必须确因生活或工作或生产经营上的急需,真是情况紧急、迫不急待。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50.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必须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2)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3)一般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4)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51.什么是拘传?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必须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告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出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1)被拘传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2)必须是经过人民法院用传票两次合法传唤;(3)必须是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52.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是什么?‎ ‎(1)败诉人负担。这是我国诉讼费用负担的一般原则。如双方当事人出现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则按其责任大小和胜败比例分担。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2)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上双方分担。(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协商诉讼费用的分担,如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4)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5)原告撤诉及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由原告负担。(6)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7)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实困难的,可以想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下列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53.什么是反诉?提起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这种反请求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有牵连,主要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以本诉存在为前提;(2)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要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3)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而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4)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要有管辖权;(5)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被告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反诉,法院则应当受理,并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和解决。‎ ‎54.反诉与反驳有何异同?‎ 不同点:(1)反诉具备诉的要素,是一个独立完整的诉,必定有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而反驳则不具备诉的属性,没有实体诉讼请求,甚至可以不涉及体内容。(2)反诉成立则可抵销、吞并本诉的请求,甚至增加新的权益,但并不一定影响本诉成立;而反驳一旦成立,则必然导致原告败诉。‎ 相同点:二者都是被告对抗原告的形式和手段,目的都是维护被告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55.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和条件是什么?‎ 特征:(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3)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是法律允许的,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客观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所允许的形式。‎ 与上述认识相联系,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必须是与案情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3)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40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客观事实。‎ ‎56.简要回答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是按证据来源不同划分的。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明材料;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并经一些中间环节传送而来的。原始证据的特点是反映案件的真实可靠性,证明力要强于派生证据。(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诉讼证据,间接证据是只能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诉讼证据。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并经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两者相比,显然直接证据更加有力。(3)本证与反证。按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可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由无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明对方主张不能成立的证据。‎ ‎57.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有哪几种?‎ ‎(1)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一定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就是书证。(2)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数量、特征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就是物证。(3)视听资料。作为诉讼证据的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录像磁带以及用其他方法反映的声音和形象。(4)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所知的案情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6)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所得出的结论。(7)勘验笔录。是审判人员对民事争议的现场和物证进行勘查检验所作的记录,包括对勘验对象的记载、测量、绘图、拍照等,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它的客观性、真实性经及特殊的综合证明作用。‎ ‎58.书证和物证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书证与物证就其实体来说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又有显著的不同;(1)法律对某些书证有特殊要求,对其他书证有一般要求,而对物证无这些不同的要求;(2)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而物证则是以外形、特征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情。‎ 在审判实践中,同一物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被不同的当事人运用,可以起到不同的证明作用。‎ ‎59.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是什么?‎ ‎(1)证人是在诉讼发生前就了解案件情况而成为证人的;鉴定人是在诉讼开始后才被指定的,并不了解案件情况。(2)证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言,是他直接或间接了解到的案件情况,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而鉴定人则相反,他不了解案件情况,只是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提供个人意见,才能对案件事实加以说明。(3)证人是不能选择,不可代替的;而鉴定人是既可选择,又可代替的。‎ ‎60.什么是证明对象?其范围是什么?‎ 证明对象是证明主体需要加以证实和查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侵权行为的事实。‎ 证明对象包括:(1)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事实;(2)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事实;(3)证据事实。‎ 免于证明的事实:(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2)众所周知的事实;(3)自然规律和定理;(4)预决事实;(5)推定的事实;(6)公证证明的事实。‎ ‎61.举证责任的内容如何?‎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1)由谁提供证据,即举证的行为责任。民诉法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一般来说,原告应当证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被告对答辩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举证。一方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对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证据证明明其主张时,当然要由举不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的后果由谁承担,即举证的后果责任。这种责任表现为,当当事人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人民法院也确实收集不到证据时,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被判败诉。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原告承担这种举证的后果责任。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此即举证责任的倒置):A.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B.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C.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D.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E.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F.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 应当指出,人民法院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况,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当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62.起诉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6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以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1)如本院没有管辖权,告知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该原告仍坚持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2)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4.审理前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通知被告在十五日提出答辩状,即使被告表示不提交答辩状的,也必须在答辩期满后才能开庭审理。(2)向原告发送答辩状。被告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3)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4)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5)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6)追加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65.试述开庭审理的顺序。‎ ‎(1)预备阶段。主要工作有: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2)法庭调查。顺序是:A当事人陈述,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B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C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D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E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法庭辩论。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辩论;互相辩论。在这一阶段,合议庭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进入下一诉讼阶段。(4)评议宣判。具体工作为:合议庭评议;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66.审理离婚案件的诉讼特点是什么?‎ ‎(1)审查特别的起诉案件。A.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B.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离婚。(2)应当进行调解。(3)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离标准。(4)允许当事人重新起诉;(5)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67.延期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68.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提出反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5)未被宣告失踪的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 ‎69.什么是撤诉?申请撤诉须符合什么条件?‎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布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 条件:(1)有权提出申请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得规避法律;(4)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后至宣判前。‎ 撤诉也包括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1)原告、无行为能力的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离婚案件,原告要求撤诉,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按撤诉处理,并告知对方另行起诉。(3)当事人知应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同时又没有提出减、缓、免请求的,可按自动撤诉处理。‎ ‎70.在哪些情况下,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71.终结诉讼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72.简易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1)起诉方式简便,既可书面亦可口头起诉。(2)审理案件的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它的派出法院请求解决纠纷;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3)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电话、捎口信等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4)审理的组织简便。实行独任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记录。(5)审理程序简便。可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的诉讼阶段。(6)审理案件的期限较短。审限为3个月。‎ ‎73.试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A.结婚时间短、财产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当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B.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C.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D.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E.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讼争金额不大的其他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的案件,均不得适用;适用的法院也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74.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有什么区别?‎ 第二审程序虽然与第一审程序同为民事审判程序,但二者却有着很大的区别:(1)引起诉讼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2)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由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依法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3)受理案件的要求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以起诉状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必须递交上诉状,不得口头上诉。(4)审判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除法定条件外,一律开庭审理;而适用第二审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在符合法定的情况下也可迳行判决。(5)审判组织形式不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时,可适用独任制,亦可适用合议制;适用合议制时,也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时,只能适用合议制,而且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必须由审判员组成。(6)任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主要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则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予以确认,而且担负着监督检查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从而保证审判活动的正确性。(7)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属于未生效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适用第二审程序所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经送达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划分,是因为我国审判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是,使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第二审程序。另外,即使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程序也并非是必经程序。‎ ‎75.上诉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上诉要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提起。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是指在第一审诉讼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2)必须是依法准予上诉的判决和裁定。(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在涉外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国内一方当事人适用十五日或十日的上诉期限的规定;对居住在国外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为三十日。(4)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76.不属于上诉对象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协议书;(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3)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5)依法不得上诉的裁定。‎ ‎77.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应如何处理?‎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2)依法改判。A.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依法改判。B.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A.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原判决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78.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绝大多数都是正确、公正、合法的。但是,也有少数案件,由于社会生活和案情的复杂性,有些办案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不当,思想作风不正,还有极个别的审判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制,致使一些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虽已发生法律效力,甚至已经执行完毕,但确有错误,实属错案,如不设置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补救、有错必纠的法制原则就不能贯彻,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的威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所以,审判监督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79.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比较,具有如下特点:(1)是补救性质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它是一个特殊的诉讼阶段,不是一个审级,而是一种补救性质的程序;(2)由特定主体提起。民事诉讼法规定,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有三个:即人民法院(包括原审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符合再审条件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3)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4)再审的原因,是具有审判监督职能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发现生效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5)由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具体的再审程序也各不相同。‎ ‎80.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即上诉审)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程序的性质不同。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是较高一个审级,是正常的一个诉讼阶段,在我国它不但是上诉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而再审程序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而是诉讼的特殊阶段和补救性质的程序。(2)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曲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既可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个别情况下可由上两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3)审理的具体程序不同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必须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则按再审法院的审级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程序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5)提起的主体不同。有权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经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有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和公职人员、有权提起抗诉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再审条件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6)提起的理由不同。提起第二审程序的理由,只要当事人对第一审程序裁判不服,即可上诉。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必须是发现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调解协议实属违法,当事人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条件。(7)提起的时间不同。提起第二审程序,即上诉,对判决,上诉期限15天;对裁定,上诉期限10天。而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提起和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都不受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则为2年、‎ ‎81.论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 第一,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第二,再审的原因,是生效裁判或调解协议确有错误,‎ 第三,再审应由特定的主体提起:‎ ‎(1)法院提起:①由法院系统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和公职人员提出;②针对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调解协议。③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必须作出裁定书。‎ ‎(2)检察院提起:①有权提起抗诉的检察院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②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抗诉状(1分)③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A、认定事实证据不足;B、适用法律有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3)当事人申请再审:①符合申请再审的范围;(②在申请期限内,即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两年内;③有法定理由:A、有新证据推翻原裁判;B、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C、适用法律有错误;D、违反法定程序;E、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 ‎82.再审的诉讼程序如何?‎ ‎(1)自行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A、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认定原裁判、调解协议错误,作出新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B、再审案件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新的合议庭;认定原终审裁定、判决、调解书错误,作出再审终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不得上诉。(2)指令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A、指令原初审法院再审的,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为第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能提起上诉。B、指令原第二审法院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指令再审的案件,不能指令原裁判法院的下级法院再审,(3)提审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A、由提审的上级法院作出中止原裁判、调解书执行和再审的裁定,送达下级法院;B、由下级法院将全部案卷报送提审的上级法院;C、提审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83.判决生效后,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重新起诉或再行上诉;(2)具有普遍约束力;(3)给付判决可以强制执行。但判决不准离婚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如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或超过六个月的,还可再行起诉。‎ ‎84.裁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不予受理;(2)管辖权异议;(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85.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是什么?‎ ‎(1)解决的问题不同。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裁定解决的主要是程序问题。(2)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判决依据实体法;裁定程序法。(3)上诉期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4)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必须书面形式;裁定既可书面,也可口头形式。(5)法律效力不同。判决的效力表现为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说服力,对给付内容的执行力;裁定只对当事人、人民法院有拘束力,对社会不具有一般的拘束力。(6)数量不同。一案判决一般只有一个;而裁定可以有几个。‎ ‎86.特别程序有哪些特点?‎ ‎(1)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只是要求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2)没有原告和被告,特别程序由申请人或者起诉人提出而开始;(3)实行一审终审制;(4)审判组织特殊,原则上实行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5)可自行撤销原判,不适用监督程序;(6)审结期限较短,应在立案之次日起30日或者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7)免交诉讼费用。‎ ‎87.简要回答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1)起诉。A、任何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处理决定不服时,都有权提起诉讼;B、必须以不服选民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处理决定不服为前提;C、起诉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起。(2)管辖。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审理。A、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B、审理时应当传唤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及有关公民;C、按法定步骤进行;D、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判决书的送达。A、必须在选举进行之日以前作出判决并送达委员会、起诉人,还应通知有关公民;B、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或申请再审。‎ ‎88.简要回答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1)提起。A、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B、须提交申请书。(2)管辖。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驳回,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受理,并做好以下工作:A、为被申请人确定代理人;B、进行鉴定或审查鉴定结论;C、审理时除传唤申请人、鉴定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出庭外,若被申请人健康许可,也应出庭,不能到庭时,审判人员应向其告知案情,询问本人意见。(4)作出判决并送达申请人、诉讼代理人。‎ ‎89.什么是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督促债务人于一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的特殊诉讼程序。‎ 督促程序与通常审判程序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它只适用于请求债务人给付到期且数额确定的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且适用这一程序的法院只限于基层法院;(2)程序的简便性,法院以督促程序处理债务纠纷案件时,不需要传唤询问被申请人,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出庭陈述、辩论,也不需要调解和裁判;只要进行书面审查,即以支付令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3)支付令的期限性,一是法院对债权提出的支付令申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次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生支付令;二是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法定期限提出的异议无效。(4)支付令的强制性,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0.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具备什么条件?‎ 债权人提起督促程序,申请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请求债务人支付的必须是金钱、有价证券;(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4)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请求;(5)支付令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 ‎91.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经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具备了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2)请求给付的标的为金钱或有价证券;(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明确,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4)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相应给付义务;(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6)债权人的请求属于本院管辖。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申请人坚持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92.在什么情况下应结束督促程序?‎ ‎(1)债权人于支付令发出以前撤回申请的;(2)债权人自支付令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的;(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次日起十五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有效的支付令异议的;(4)债务人自支付令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因无效而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支付令即发生效力,督促程序至此结束。‎ 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93.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合法持票人的特种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向法院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申请,法院判决宣告利害关系人持有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民诉法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94.公示催告程序有何特点?‎ ‎(1)公示催告程序没有明确的被告,也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仅是确定某一票据权利是否存在,因此,它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是对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进行补救的一种程序。(2)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3)法院应在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95.什么是破产申请?提出破产申请须具备什么条件?‎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法清偿债务的请求。破产申请是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开始的前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具备两个条件:(1)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受偿期;(2)债务人确实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具备的条件是:(1)债务人负债累累,确已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务;(2)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已失去了继续存在的能力;(3)债务人如为国有企业,其申请破产,应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债务人若为非国有企业法人,则由其自行决定。‎ ‎96.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什么?‎ 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其整体利益的决议机构。‎ 职权: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职权:调查债权;讨论和决定和解协议草案;讨论和通过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97.简要回答和解的提出和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 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我国破产法规定,国有企业破产的和解申请必须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其他企业法人破产,由自己提出;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和解申请。‎ 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是:中止破产程序;限制债务人对其资产的处分权;对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 ‎98.什么是企业整顿?条件是什么?‎ 企业整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整顿,是指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挽救和振兴该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按照对该企业的整顿计划与方案进行整顿,使企业走出低谷,恢复活力。‎ 一般而言,进行整顿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必须由法院认可,并应当受到法院的监督;整顿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进行,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对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整顿,其期限不超过二年。‎ ‎99.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原因有哪些?‎ ‎(1)依照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应当破产的。即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没有提出和解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被人民法院驳回以及和解不成立的。(2)依照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终结整顿的。有三种情况:A、企业不执行和解协议;B、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C、企业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行为。(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100.破产宣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破产宣告对债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债务人从破产宣告时起成为破产人;破产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表现为破产人不得擅离职守,须协助法院和清算组进行工作,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破产诉讼,须亲自参加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对属本企业的财产失去管理权和处分权,全部财产都要交给清算组管理、处分;破产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2)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从破产宣告时起由民事债权人转为破产债权人,民事债权随之也转变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人对破产财产享有的权利,都必须通过参加破产程序才能受到清偿;另外,破产宣告使债权现在化,即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 ‎(3)破产宣告对其他关系人的效力。破产宣告后,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这些物品的管理权依法归属于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债务人不得擅自直接向破产人清偿,只能对清算组负责清偿债务,否则其清偿行为无效。‎ ‎101.执行的特点是什么?‎ ‎(1)执行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表现;(2)强制性是执行的主要特征;(3)执行必须依法进行。‎ ‎102.进行民事执行须具备什么条件?‎ ‎(1)民事执行必须具有合法的根据;(2)民事执行的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3)作为民事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还必须发生法律效力;(4)当事人推拖或拒绝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时,才能开始执行。‎ ‎103.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如何?‎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区别是:审判程序是保护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程序则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施,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程序,二者属于统一的民事诉讼程序。二者的联系是:经审判程序保护和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后,义务人拒不履行其承担的义务时,权利人有权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成。‎ ‎104.执行的意义是什么?‎ ‎(1)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从而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执行能够给民事违法的和刑事犯罪的人以经济制裁,强制他们交出非法所得,防止他们逃避应尽的民事义务,避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遭受损害。(3)执行能够保证国家的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贯彻执行,从而使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得到维护。(4)搞好涉外民事案件的执行,既可维护国家主权,又可保护国家与人民的重大利益。(5)执行还可以有力地生动地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105.执行必须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1)执行工作有据原则;(2)执行对象有限原则;(3)当事人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的原则;(4)坚决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与依法照顾义务人的利益结合的原则。‎ ‎106.执行的根据有哪些?‎ ‎(1)人民法院制作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经济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支付令,以及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2)仲裁机关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3)公证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债权文书;(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和处理的决定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107.移送执行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1)移送执行适用的案件:A、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内容的民事法律文书;B、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C、审判庭采取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书;D、审判员认为涉及国计民生、影响国家、集体重大利益而应当依法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2)上述法律文书已经生法律效力。(3)义务人拒绝履行。(4)审判员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108.委托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被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有管辖权法院不便前往执行;(2)只能委托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书,明确执行的内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同时,提交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109.需要执行中止的情况有哪些?‎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10.执行结束的情况有哪些?‎ ‎(1)执行终了。(2)执行终结:A、申请人撤销申请的;B、据以执行的法院文书被撤销的;C、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D、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E、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F、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11.执行回转的原因是什么?‎ ‎(1)人民法院宣告先行给付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由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撤销的;(2)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但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被本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终结诉讼的;(3)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但又被制作机关撤销的。‎ ‎112.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1)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2)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3)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一律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4)信守国际条约,正确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原则。(5)同等原则。(6)对等原则。(7)尊重司法豁免权的原则。司法豁免权是指国家根据本国法律或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对住在本国的外国代表和组织赋予的免受司法管辖的权利。民事司法豁免是有限制的,不完全的。(8)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需要委托律师代理的,必须委托中国律师的原则。(9)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113.涉外协议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1)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财产权益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2)仅适用于涉外合同纠纷和涉外财产权益的纠纷,其他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3)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我国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114.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的哪些裁决不予执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不予执行。‎ ‎115.涉外送达有哪些方式?‎ 方式:(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和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即由发出诉讼书的人民法院,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交受送达人所在国的驻华大使馆,再由大使馆交其本国外交部,转该国法院或有关组织,送达诉讼当事人;(3)对具有中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其所在国的我国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邮寄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没有送达回证,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则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7)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次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 ‎116.司法协助的根据有哪些?‎ 司法协助的根据是指司法协助发生的基础。从各国诉讼实践看;司法协助的根据有三种:(1)国家间缔结的双边协定或协议;(2)两国共同参加的有关司法协助的多边国际条约。(3)互惠关系。‎ ‎117.司法协助的原则是什么?‎ ‎(1)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是由该国法院提出,并且是真实的、有效的;(2)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符合履行地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3)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不妨害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4)委托履行的诉讼行为,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即法院主管。‎ ‎118.进行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有哪些?‎ ‎(1)依照两国间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2)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情况下,可以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解决;(3)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该国在华公民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119.特别司法协助的前提和条件是什么?‎ 法定前提有三:(1)外国法院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国际条约,或按互惠原则互相提供特别司法协助;(2)我国或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决,必须是已经生效的;(3)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决,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或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请求,也可由双方国家法院向对方提出请求。‎ 法定条件有二:(1)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2)不违反我国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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