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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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

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范文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各有关部门和灾区有关市、县(市)政府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自动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江苏省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省政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视情对灾区进行慰问,指导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和灾情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在我省陆地发生6.0级以上(含6.0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灾区所在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有关部门。‎ ‎(二)省政府的应急反应:‎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国务院给予援助。‎ ‎3.向灾区发出慰问电,省政府领导率队赶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对灾区进行以下紧急支援:‎ ‎(l)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省军区: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省武警总队: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震抢险工作。‎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救治点,抢救并组织运送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经贸部门:迅速组织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经贸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总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总队:增加兵力,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灭火,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经贸、煤炭、建设、信息产业、民航、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审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件须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17)接受外援。‎ 民政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省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8)涉外事务。‎ 外办、外经贸、海关、旅游、外宣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我省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外办对申请来我省的外国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海关等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专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省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省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责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自动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的全面工作(详见苏政办发〔2001〕20号)。省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省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省军区负责同志 省计委负责同志 省经贸委负责同志 省民政厅负责同志 省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二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水利厅、省外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外办、省人防办、省广电局、省出版局、省药监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武警总队、省科协、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南京海关、省民航局、南京铁路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省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及时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汇报本省区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5.必要时提出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 ‎6.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省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四)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宣布的预报区即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省辖市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预报区人民政府做好临震应急反应。‎ 五、其他事项 省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及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的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对没有破坏而强烈有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布置抢险救灾外,应等同于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本预案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1997年制定的《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苏政办发〔1997〕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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