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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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三)

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依法处置的原则。 1.5突发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Ⅳ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突发动物疫情和Ⅰ级突发动物疫情四级,具体分级标准为: 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县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县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县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县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5)市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 ‎ (4)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1个乡镇或5个及以下养殖场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同时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市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i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县内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有2个及以上乡镇或5个及以上养殖场发生疫情。 (4)县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动物疫情。 2、应急指挥体系 2.1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县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政府也要设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应急工作。 2.2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协调解决突发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落实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部署扑灭突发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承担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4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 ‎2.4.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价,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参与执行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有关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2.4.3县交运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运输保障。配合县公安局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2.4.4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 ‎2.4.5县自然资源局:要切实落实野外巡护责任,对发现的野生动物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 2.4.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对上市畜禽及产品质量监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和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严把食品生产加工原料关,防止将染疫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加工原料;负责做好活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休市和定期消毒工作。 2.4.7县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2.4.8县工信局:及时掌握市场动物及其产品流通情况,适时组织市场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2.4.9县发改局: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农业农村局抓好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2.4.10县财政局:负责保证全县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4.11县民政局:负责对农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 ‎ ‎2.4.12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内突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的排查、监测,强化产地检疫及畜禽移动监管工作,做好物资储备及应急值守,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疫情动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另外,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乡镇畜牧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全部到位,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5县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组建县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等方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2监测与预警 ‎ ‎ 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景泰县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并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乡镇政府、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及其所属机构,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程序 ‎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各级突发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至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突发动物疫情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 3.3.3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Ⅲ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确诊后,各乡镇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i级四个级别。 4.2响应程序 达到iv级突发动物疫情标准时,由县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报告。 达到Ⅲ级突发动物疫情标准时,由市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 达到ii级突发动物疫情标准时,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ii级响应建议,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全国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报告。 确认发生i级突发动物疫情,或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极为严峻,可能或已波及周边省区的,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请全国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响应措施 4.3.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要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4.3.2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 4.3.4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 4.3.5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 ‎ 4.3.6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 4.3.7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 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4.3.8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3.9加强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4.3.10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4.3.11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4.3.12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4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响应结束 ‎ ‎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善后处理 5.1灾害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同时报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5.2奖惩 县人民政府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景泰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5.3灾害补偿 ‎ ‎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4抚恤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根据各种突发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 ‎ 县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运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 6.2.5物资保障 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 财政部门要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微信、qq群、电视、报刊、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附则 7.1预案制定 乡镇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乡镇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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