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3-2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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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市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方案范文
市区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方案范文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全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涉及重大动物疫情(包括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已被国家列入的动物一类传染病和已被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列入的A类传染病)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三、处置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二)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农牧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三)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四、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指挥系统成立庆阳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府协调农口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农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卫生局、交通局、工商局、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兽医局等单位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兽医局,市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乡(镇)也应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杀预备队,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由指挥部统一指挥,按分工各尽其职,落实各项应急措施。(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农牧部门(1)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制定紧急疫情处理方案,组织本系统技术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2)做好疫情的监测和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迅速做出全面评估。(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8)提出处理疫情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扑杀补贴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9)组织对防疫人员,参与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10)负责监督落实省设六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出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2、宣传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群众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做好疫情处理和免疫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分配紧急防疫专项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4、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5、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6、工商部门 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加强对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封有关产品并协助销毁。7、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三)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小组工作职责1、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2)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决策重大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3)协调安排指挥部和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活动;(4)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宣传活动。2、协调督查组:组长由市政府协调农口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农牧、财政、公安、监察、工商、经贸、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主要职责:(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县(区)、乡(镇)指挥部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和渎职行为; (3)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物资储备的到位和使用情况。3、信息情报组:组长由市兽医局负责人担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2)经授权通报疫情信息;(3)向指挥部报告疫情处置动态和进展。4、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担任,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3人以上),受指挥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委托,主要职责:(1)对疑似疫情进行会诊; (2)制定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3)为指挥部领导决策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提供咨询和参谋;(4)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的疫源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5)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技术攻关。5、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副局长担任,市发改、物价、农牧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1)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2)制定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监管防控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6、扑杀预备队:市、县(区)两级建立应急扑杀预备队,市扑杀预备队队长由市农牧局分管畜牧兽医的副局长担任,抽调公安、武警、工商、农牧、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1)疫点、疫区的封锁;(2)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3)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4)疫点、疫区的消毒;(5)疫区内与扑灭疫情有关的治安维护。 发生疫情的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人为扑疫预备队临时成员,负责辖区内上述工作的落实。五、疫情的分级确认与报告(一)疫情分级1、Ⅰ级疫情(高度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Ⅰ级疫情管理:(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新城疫、羊痘、炭疽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10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1000头以上,家禽在10000只以上);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小反刍兽疫等,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3)本市己消灭的动物疫病,如牛肺疫、牛瘟、马传贫、马鼻疽等;(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如炭疽杆菌病、狂犬病等;(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Ⅰ级疫情管理的。2、Ⅱ级疫情(中度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5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且呈流行态势的;(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产生的重大动物疫病;(3)本市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5)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3、Ⅲ级疫情(一般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入Ⅲ级疫情管理:(1)在I、Ⅱ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2)在I、Ⅱ级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3)在本市已经消灭又重新发生的动物疫病;(4)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上述疫情级别按照农业部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二)疫情确认 1、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兽医相关资格人员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2、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3、省级或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时,认定为确认病例。4、疫情确认期间由市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督促对疫点进行封锁、消毒、隔离。5、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人畜共患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群众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部门和农牧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情况。(三)疫情报告 1、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重大办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同技术专家组人员赴现场会诊,确认为疑似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2、省级及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病例的,在接到省上的确诊通知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通知疫情发生县区,并上报市政府及同级卫生主管部门。3、对当地群众和各种渠道反映的信息,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48小时内必须进行检查,确保不漏掉任何可疑情况。4、技术专家组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对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5、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六、疫情应急处置(一)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肋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它易感染动物扑杀、销毁的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和紧急免疫接种。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相应等级采取控制措施。1、Ⅰ级疫情的应急反应Ⅰ级疫情发生后,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及时上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紧急组织专门人员,迅速调拨资金、物资等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并督促指导疫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2、Ⅱ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Ⅱ级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Ⅱ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对疫病控制工作进行部署,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工作,督促指导疫区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3、Ⅲ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集病料,送有条件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认,必要时请有关专家到现场诊断。确认为Ⅲ级疫情后,疫区农牧(畜牧兽医)部门必须迅速按照省农牧厅制定的《省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Ⅲ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向同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同时,将疫情按规定程序迅速上报。 疫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召开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由疫区县(区)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力量迅速扑灭疫情,并安排好疫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地疫情和所属疫区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请求,对本地疫区作出应急反应。(三)疫情反应中的其它事项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应急处理规定执行。七、疫情监测预警与防范(一)疫情监测预警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市动物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和封锁解除的风险评估、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分析、防治技术指导、疑难疫情的确认等工作;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向市兽医局及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定期向有关防治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国和省上疫情通报,周边疫情发生的情况以及本市动物、动物产品流动情况,对疫情发展态势作出评估,提出预警公告和对策措施。根据市政府决定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其它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二)疫情防范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预防,紧急预防在Ⅲ级以上疫情时开展。l、一般预防措施 (1)市兽医局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市疫病流行的动态制定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市政府督促县(区)、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2)各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对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理。(3)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4)工商、卫生、技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配合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经营和使用。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2、紧急预防措施 (1)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2)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3)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通。(4)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八、疫情管理各级指挥部都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菅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市、县(区)都要建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器械库等),物资要经常储备充足,满足疫情发生时调运,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安全保险的地方。(二)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安排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的物资储备资金,以及扑杀病害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随用随补。(三)技术保障。市、县(区)要加强完善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的建设,使之能快速、准确地诊断动物疫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接受国家和省上动物疫病诊断机构的指导。各县区应建立相应的诊断机构,接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 (四)人员保障。市、县(区)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都要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预备队,承担本地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必要时可申请上一级调配其它地区的预备队集中扑疫。十、其它事项(一)各县(区)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二)应急处置采取的技术措施,按国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法律责任书有关条例处理。(四)本预案由市农牧局负责解释。(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