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3-3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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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PPT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新增四项征收·新增四项免征·取消两项免征·新增四项免或减征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从明年即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届时,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废止。[前言] [目录]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第二章《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第三章最新《契税法》全文 《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第一章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1、税率没变;2、新增四项征收、新增四项免征、取消两项免征、新增四项免或减征;3、交税由事后改为事前,交了税,事有变,可申请退税;4、新增法律追责总纲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税率没变01[原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规定,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现在正在适用的政府给出的利民优惠政策,就如同现在针对小微企业给出的所有优惠政策一样,在规定的期间内执行,到期后,到底是继续优惠,还是恢复原税率,要再据实而定。所以,自己要内心明镜一般才可以,税率没变。解读1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税率没变01如果你手头有房子,有好多套房子,那现在就得琢磨一下,如果2021年9月份,优惠真得取消了,那这个契税,谁来拿。讲真,这一条出来,确实影响房价了,不管是二手房,还是未办证的新房,特别是未办证的新房,要速度了,看看是不是把家里那些没办证的房子,把证先办了?解读2 赋予了地方政府权利,可因地制宜的实行差别税率,本身这一条在实际工作中,也如此执行,就如同土地使用税一样,不同位置,定会有所区别,较为合理。解读3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税率没变01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新增四项契税征收02[现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但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四)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新增征收范围)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新增四项契税征收02本条新增,明确了以往实际中,一直纠结不定的事项,中国税法是列举制,明确了,就有执行依据了,照办即可。解读1提醒涉及到的双方,在商务谈判中,此税费的影响,明确承担主体,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前提,不要因为税费问题,引起不愉快,合同条款中,要明确了。解读2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免税范围扩大03[原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保持不变)(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取消)(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保持不变,现为第七条)(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取消,细化)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免税范围扩大03[现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原规定)(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新增1)(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新增2)(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新增3)(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新增4)(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原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新增)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免税范围扩大03[现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新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原规定)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免税范围扩大03新增四项免征、两项原免税规定取消;解读1同时新增四项免征或减征,其中由国务院裁定的三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定的一项。解读2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纳税申报发生变化,先交税。04[原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现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纳税申报发生变化,先交税。04实际执行中,这一条早就如新规定所讲的,已经开始实施了,非常的方便,不需要再折腾;当然,必须先交契税,不缴完税,后面所有的事情,办不了。解读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新增退税规定05[现规定,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士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因为先交税了,万一,半中间出现变故,交易取消,就会涉及到退税,所以,增加了第十二条,这也是人之常情,有征有退。退款手续怎么办,无需纠结,办税窗口一问便知,你只要知道可以退,就可以了。.解读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新增四部门联网协办规定。06[现规定,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一条,在税款缴纳前置的情况下,作用弱化了。除非你不办手续,不办过户,但想想看,对方花了钱,不办过户手续?不能吧?解读 第一章《契税法》结合实际深度解读名称有变07以前为《暂行条例》,现在为《法》,这可是升级了,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新增追责条款08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第二章 第二章《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契税法》 第二章《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契税暂行条例》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契税法》 第二章《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三条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完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角定差别税率。第三条《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 第二章《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第四条(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第四条(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曾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也、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介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 第二章《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土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室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开、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更,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人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第六条下列情形之-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 第二章《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J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R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二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地、房屋权属;《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 第二章《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 第二章《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对照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法》 最新《契税法》全文第三章 第三章最新《契税法》全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一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二条 第三章最新《契税法》全文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三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第四条 第三章最新《契税法》全文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第三章最新《契税法》全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七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第八条 第三章最新《契税法》全文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第十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一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二条 第三章最新《契税法》全文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三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新增四项征收·新增四项免征·取消两项免征·新增四项免或减征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