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5-1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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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问责条例专题讲座模板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专题讲座 0 0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02 第二条:指导思想 03 第三条:问责原则 04 第四条:问责主体和对象 05 第五条:责任划分 06 第六条:问责情形 07 第七条:问责方式 目录 CONTENTS 08 第八条:问责决定 09 第九条:问责执行 10 第十条:终身问责 11 第十一条:授权规定 12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13 第十三条:实行日期和法律效力 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依据 2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 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 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 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条:指导思想 3 党的问责工作 应当坚持原则 第三条:问责原则 依规依纪 实事求是 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 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 分级负责 层层落实责任 4 问责主体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 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 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 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 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问责主体和对象 问责对象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 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 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 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5 全面领导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 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 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责任划分 重要领导责任 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 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 责任 6 第六条:问责情形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 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 7 1.党的领导弱化 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 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 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 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8 第六条:问责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 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 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9 第六条:问责情形 2.党的建设缺失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 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 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第六条:问责情形 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 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 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 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 恶劣影响的。 11 第六条:问责情形 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 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 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12 第六条:问责情形 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 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①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②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③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七条: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 13 ①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②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③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 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第七条:问责方式 对党的领导干部 ④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追究纪律责任 14 第八条: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 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 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 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 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15 第九条: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 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 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 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 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 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 完毕相应手续。 16 第十条:终身问责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 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 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17 第十一条:授权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 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 规定。 18 第十二条:解释机关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19 第十三条:实行日期和法律效力 20 2016 07 08年 月 日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结 束 21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