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工作条例》逐句精解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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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党组工作条例》逐句精解讲稿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逐句精解讲稿 ‎(红底白字为条例标题,黑色字体为条例原文,蓝色字体为解读部分)‎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解读:第一条说的是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依据,上文中红线之前的是目的,红线之后的是依据。‎ 目的有四个,分别是——‎ ‎①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如果您把所有党内法规放在一起横向比对,很容易就会发现“第一条”基本上全部都是目的和意义,但“为了”之后的第一句话各不相同。如在《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为了”之后第一句是“坚持和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为了”之后第一句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但是在本条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放在了第二句,第一句是“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这说明,对于党组工作来说,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这一点如果做不到,那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也就成了空话。请注意,“规范和改进”不同于提升、增强等动词,它们本身就包含着在以往工作中还不够规范、不够完善的含义,而制定本条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这些没有到位的问题。‎ ‎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第一句话就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党对各领域、各方面的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部分。‎ ‎③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的第十三部分,题目就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其中明确指出了党内存在的三个不纯的突出问题和四大风险,将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的主线,进一步要求我们 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并相应指出要增强的八方面本领。‎ ‎④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章总纲部分明确指出,“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请注意,此处的主语是“党”,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同级各种组织”,发挥的作用是“领导核心作用”。我们在党章及其它党内法规中可以读到,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等等。这些,都是在某一领域某一层级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的作用,而在整体上统一是“领导核心作用”。‎ 依据只有一个——《中国共产党章程》。好,那我们就打开党章,其中的第九章专门阐述了党组这一组织形式。这一章的三条内容,就是编制本条例的唯一基础。没错,是唯一的。我们在其它条例中可以看到,多数写的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但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依据只列出了党章,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本条例的根本性、头部性。‎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 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解读:第二条是对党组的定义,虽然这一段很短,但是深藏了很多值得探究的内容。我们按照逗号,用红色竖线把该段分为三个部分——‎ ‎①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读起来很长是吧?好,那咱们精简一下,这句话可以这样说——党组是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还长?那继续精简——党组是领导机构。这下看清楚了吧?那咱们一层一层倒推。‎ 首先,党组是领导机构。什么是领导机构呢?比如党的十九届中央领导机构,指的是中央委员会(含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通常来讲,领导机构大致指的是指挥中心、决策中枢。‎ 其次,党组是哪里的领导机构。如上文,党组是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也就是说,党在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其他的领导机构,但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领导机构就是党组。好像有点儿绕是吧,咱们说完下一段之后,您在回头来看就清晰了。‎ 最后,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指的是什么?如文中所提,指的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如果进一步延伸,包括工会、农会、作协、政协、共青团等部门机构。‎ ‎②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这句话非常非常重要。关于党组的作用发挥,十九大修订的新党章中,明确指出“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新党章的修订是在2017年,本条例的颁布是在2019年,关于党组的作用从领导核心作用变成了领导作用。我们发现,针对本条例,无论是中央办公厅负责人答记者问,还是人民日报社论,用的都是最新的“领导作用”,但对于为什么在两年之内出现了这样的修改却没有任何解释。相对于领导核心作用,领导作用更加全面,我们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的落实,领导作用任务更重、要求更高、责任更大。‎ ‎③党组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本段第一句话已经提到,党组是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既然党是领导一切的,并且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那么党所领导的,除了党组织,必然还包括非党组织。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党组,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作出的重要组织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独特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解读:第三条说的是党组工作的总要求,即必须坚持的四个方面——‎ ‎①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章总纲部分第二段指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由此可以看出,党组工作是把以党的行动指南为指导列在最前面。‎ ‎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句话说的就是“两个维护”。在2019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最重要的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 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两个维护”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权威,一个是核心,两个关键词紧密相连。维护权威必须认同核心,认同核心就是维护权威。‎ ‎③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在第二条中我们了解到,党组是领导机构。作为领导机构的党组开展工作,当然首要的就是围绕“领导”二字做文章了,此处从领导职责、领导作用、领导水平三个方面提出了要求。看似简单的一句话,其实仔细品味也是一篇文章,比如某个党组在年度述职时,完全可以从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自身建设三个方面来谋篇布局。‎ ‎④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两个确保”之间有一定的递进关系,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是前提,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是结果。关于“两个确保”,我们参考人民日报评论员《牢牢把握党组工作的重大政治原则》一文,其中提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党组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原则,也是最重要的政治纪律。进一步说就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解读:第四条说的是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共列了五个原则——‎ 简单说,第一个原则说的是讲政治,第二个原则说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第三个原则说的是民主集中制,第四个原则说的是依规开展工作,第五个原则说的是领导方式。‎ ‎①什么是讲政治?习近平总书记曾深刻指出:“讲政治最根本就是要讲党性,在思想政治上讲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在行动实践上讲维护党中央权威、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讲政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补钙壮骨、强身健体的根本保证,是我们党培养自我革命勇气、增强自我净化能力、提高排毒杀菌政治免疫力的根本途径”。从总书记这三段讲话中不难看出,讲政治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予以部署。作为党组来说,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条工作原则,也就很好理解了。那么,怎么样才能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呢?本段后面的内容其实就是答案。‎ ‎②我们知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更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中继“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之后的第二句,在党章中也有专门的要求。关于全面从严治 党,本原则的内容恰好与2020年2月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相对应,作为党组,承担的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如何履行主体责任呢?当然在《规定》中有详细的部署安排,但总的来说,其实就是其后的“两个坚决贯彻落实”。‎ ‎③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作为这一整体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党组自然也要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对应到党组的工作,党组成员要形成合力、切实发挥作用,那么在其内部就要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④关于依规开展工作,主要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依照党章党规开展,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决不能突破党规国法办事用权。‎ ‎⑤关于正确的领导方式,其实与上面提到的依规开展工作密不可分。要真正做到依规开展工作,切实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必不可少,具体来说就是建立健全党组领导体制机制、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以上五个原则,先是指明了方向,接着明确了责任,继而构建出局面、划出边界、点明重点。可以说,五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本条其后的各方面内容都能在这里找到“原点”。‎ 第五条 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解读:第五条理顺了领导关系。第一段从两个方向对领导关系提出了要求,一是加强,二是服从。‎ 加强对党组工作领导的,是“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请注意,这个范围并不大,如果我们提前看本条例第二章的内容,就会很明显地发现,有权利批准设立党组的,其实就是“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 再看另外一个方向,党组要服从其领导的,是“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这里有两个关键点要注意,一是服从两个字的深意,此处用服从而不是接受等其它动词,本身就带有“无条件”的意思,即必须无条件服从、不能因某种原因而不接受上级的部署;二是服从的对象是“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而不是其他对党组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这在尺度上是有巨大差别的。‎ 本条的第二段先是明确了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的与党组工作相关的具体工作,即设立审核、日常管理。既然有“设立审核”四个字,那么,此处说到的党委组织部门,以及下一句话中的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自然都是“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的相关部门。‎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解读:第六条明确了设立党组的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二是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对于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在后面第七条中有详细的拆解和说明。在满足这两个条件之后,要设立党组还有一个批准的程序。对于由谁来批准,后面第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两个概念,一是对于党组来说,是“设立”而不是“成立”或其它动词,这个一定要使用对;二是设立党组有两个“尺度”,即一般应当设立和经批准可以设立,前者是没有特殊情况必须要设立,后者则是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第七条 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解读:第七条列举了一般应当设立党组的单位。其中,第六类是“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给本条例在执行中留有了一定空间,可以结合实际来确定。其它五类,描述的也都比较清晰,此处以举例子的形式来说明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青海省政府党组、全国政协党组、上海市闽行区政协党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山东省妇联党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党组、百里杜鹃管理区管委会党组,等等。‎ 第八条 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解读:第八条说的是可以设立党组的单位,一共有两种情形,且都要经党中央批准才能设立。其中,第二类单位等于给设立党组留出了一定的执行空间,具体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对于第一类单位,首先我们要弄明白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包括什么,以下是百度百科中的解释可以参考一下——‎ 文化组织,是指人们为了实现一定的文化目标,按照一定的规范,互相协作结合而成的从事文化管理、生产、传播等工作的社会集团,比如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等等。‎ 社会组织,是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制度、系统建立起来的共同活动集体。它有清楚的界限、明确的目标,内部实行明确的分工并确立了旨在协调成员活动的正式关系结构,比如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等。‎ 对于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满足“全国性”和“重要”两个条件下,经党中央批准,是可以设立党组的。‎ 第九条 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 ‎(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 ‎(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五)共青团组织;‎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解读:第九条列出了7类不设立党组的单位——‎ ‎①对于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情况。我们不能单纯地将其理解为党组成员不足3人所以不能设立,因为后面第十四条规定了“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所以,如果某单位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是2人,然后再找3个重要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党员负责人,以此设立党组且党组成员是5人——这种做法是绝对错误的,因为本条规定已经明确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就不能设立党组。‎ ‎②对于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情况。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主要指各级党的委员会及其组成部门,组成部门如党委办公室,各局、部、办、委,以及部门管理的二级办事机构。比如某单位的办公室与党委办公室分设,那么在符合上面第七条、第八条条件的情况下,该单位办公室可以设为党组;但是,如果是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比如该单位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就不能设立党组了。‎ ‎③对于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情况。这句话不是很好理解,从便于开展党建工作的角度来看,近年来“委托代管”成为了一个创新方法。比如某单位成立了一个人很少的咨询委员会,按照机构编制来看这也是一个独立单位,但是该单位单独开展党建工作困难很大,所以由该单位的机关党委来代管,这样就可以结合实际灵活地开展工作了。在这个例子中,这个新成立的咨询委员会就不能设立为党组了,因为代管或管理它的是该单位机关党委,而不是某个纯行政部门或单位。‎ ‎④对于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情况。在第七条中我们知道,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应当设立党组的。但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不同的情况,如果不是直属事业单位而是其他事业单位,那就不能设立。要把握好这一点,就需要对哪些是直属哪些不是直属有清晰的界定。‎ ‎⑤对于共青团组织的情况,这个比较特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管辖。从最高层级的共青团中央,到各个省市的如共青团北京市委,再到各个领域的某某单位团委、团支部等。共青团的组织和党的组织既有不同也有很大的关联,所以共青团组织是不能设立党组的,也包括共青团的内部机构,比如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党委。‎ ‎⑥对于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首先,中管企业都是党组,其下属企业无论是什么层级都不能再设党组。地方国有企业指的是省属、市属、县属国有企业,是地方政府机构出资办理的国有企业,这一类企业是不能设党组的。‎ ‎⑦对于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在第八条中我们专门解读了什么是文化组织和社会组织,但是,可以设党组的文化组织与社会组织是全国性的且重要的,对于地方的,比如某市诗词学会是不能设党组的。‎ 第十条 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解读:第十条说的是机关党组的设立,请注意本条的前两段,一个是应当设立机关党组的情况,另一个是可以设立机关党组的情况,前者在没有特殊情况之下是一定要设立的,而后者是根据工作需要来决定的。如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中共政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机关党组等。最后一句话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前并没有级别限制,只要在这一范围内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有了这一条内容,也就和第七条中的相关内容不再冲突。‎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解读:第十一条说的是分党组的设立,且在最后说明了分党组之下是不能再设分党组的原则。对于四类经批准可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写得都比较清晰了,咱们举例来看吧,如——‎ 自然资源部督查北京局分党组、政协专委会分党组、经济委员会分党组、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分党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武汉东湖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 第十二条 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解读:第十二条是党组设立的审批。由谁来审批呢?党中央或本级地方党委。党中央比较好理解,本级地方党委是什么意思呢?比如某单位是厅局级的,该单位要设立党组,那么就由所在 地的市委(除直辖市外)审批;比如某单位是省部级的,该单位要设立党组,那么就由所在地的省委(或直辖市委)审批。‎ 第二句话可以这样说,管委会的部门设立党组,由管委会党工委负责审批,但审批前要先由本级党委对管委会党工委进行授权。这句话中比较容易弄混的一个概念是“本级党委”,这个本级,当然不会是管委会部门的本级,而是和管委会党工委平级的本级。‎ 第一段的最后一句是一个设立原则,即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这不是说党组之下不能再设党组而是审批权限。这句话是对党组设立的专门规定,因为党委之下是还可以审批党委的,在实际情况中,党总支、党支部偶有这种情况。‎ 对于分党组的设立,程序是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比如某单位党组是厅局级,其下属的一个县处级单位要设立分党组,由谁审批呢?是由和该单位党组同是厅局级的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审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级党委组织部门”,“本级”对应的是“党委”而不是“组织部门”。‎ 第三段说的是新成立单位如何设立党组,文中给出了两类程序:一是由上到下直接作出决定;二是由下到上先提出申请,再由上面审批。‎ 第四段对于变更、撤销党组的情况,说明了作出决定的主体,即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说白了,就是由谁批准设立,就还由谁负责变更和撤销。‎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牌子。‎ 解读:要彻底弄清楚第十三条的意思,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概念。我国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团体,是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政协)组成单位,即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8个单位 ,另外也泛指作协、新闻工作者协会、对外友协、外交学会、贸促会、残联、宋庆龄基金会、法学会、红十字总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黄埔同学会、中华职教社。‎ 以上列举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按规定不设立工作机构,也就是没有“XX党组XX部门”的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首先是要经过批准,谁来批准呢?此处没有说明,结合本条例其它部分内容,比较靠谱的是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来批准;批准了之后,也不是什么部门都能设立,只能设党组办公室,而且是在有关内设机构加挂牌子,比如某单位办公室(党组办公 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处很明确地指出了是“党组办公室”,而不能自行根据自己级别用“党组办公厅”等其它名字。‎ 第十四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总经理担任。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副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请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9人。‎ 解读:第十四条说的是党组成员的设定。第一段意思比较明确,党组书记是一定要设的,设党组副书记的条件是“必要 时”,也就是结合实际判断必要性来决定。举个例子来说,从2016年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后,中管企业普遍设专职分管党建工作的党组副书记,那段时间在国资委网站上经常能看到某某企业设某某某为分管党建工作的党组副书记,目前设党组副书记的企业已到达多少多少家这样的新闻,由此可见,将设分管党建工作党组副书记作为加强国企党建的重要手段,这是结合国企党建实际问题的重要判断。‎ 第二段首先说了党组书记的设定,在一般情况下是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一肩挑”;这是一般情况,那么非一般情况呢?什么是非一般情况?接下来这句话给出了答案,一共有三种非一般情况,一是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二是主要负责人由上级领导兼任,三是主要负责人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在这三种情况下,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社。我们从整个这句话中可以很明确地读出一个意思,就是在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下,党组书记是主要负责人“一肩挑”的,而不能没有任何理由地分设。‎ 第二段的第二句话说的是党组其他成员的构成,主要包括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这也是一般性的配置,只有在“必要时”,才能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说白了,就是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派驻的纪检组长是一定在党组成员范围内 的,至于部门和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是不是党组成员还是要结合本单位情况来确定。请注意,党组不同于其他类型党组织,无论是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都是按照本条规定任免的,而不是选举产生。‎ 第三段对国企党组成员的构成进行了说明,党组书记分为两种情况确定,一是设董事会的,二是不设董事会的。设董事会的,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肩挑”;不设董事会的,党组书记、总经理“一肩挑”。对于党组其他成员,是要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来担任的,这个范围就是“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其他的比较好理解,咱们说一下“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此处为什么要加一个括号呢?因为对国企党组层面来说,有的是自己设立了纪检监察组,有的自己没有设立而是上级派驻了纪检监察组,加一个括号就把两种情况同时囊括其中了。‎ 最后一段说的是党组成员的人数,一般情况下是3到7人,也就是说,3、4、5、6、7这几个数字是都可以的,此处没有说必须是单数,但在实际情况下一般为了民主决策是尽量配置为单数的,只不过有时没有合适人选或其他原因,就是设为双数也没问题。‎ 最后一段的后两句是两种特殊情况,比较有意思,您观察一下句子结构——第一种情况在已经说了最多不超过9人之后,进一步说明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第二种情况说的是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9人。这两句话有很大的不同,第一句话是允许超过9人的,第二句话是不能超过9人的,相应对应着不同的层级范围和批准主体。‎ 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的任免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的任免由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解读: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党章规定,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党章中所规定的的党员各项义务,同时,党章规定了六个方面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样是六条,与党章的规定完全一样,因为篇幅过长,此处不再引述。除了这六个方面基本条件外,对于党组成员,本条例还提出了党龄的限定,即应当有3年 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第二段说的是党组成员、分党组成员由谁任免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来决定党组成员任免,这就比较好界定的,最简单的依据是批准设立党组的文件是谁发的,那党组成员就是谁来任免。‎ 对于双重领导的单位,前些天我们在解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时有过类似的情况,当时的情况是按照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这样的话,一旦党组织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属不同的上级单位管理,那么就都要执行。本条例中关于党组成员的任免就比较清晰了,就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谁有对本单位的干部任免权谁来任免本单位党组成员。‎ 对于分党组成员,是由上级单位党组任免,这个比较好理解。对于企业党组成员,此处直接说的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党组成员,无论该企业党组的设立是有多复杂的情况,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 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解读:第十六条说的是党组的作用发挥,以及具体落实的职责。第一句话非常非常重要,明确提出了党组发挥的是领导作用,而且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请注意,在句式上,“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是对领导作用的修饰;在理解上,我们可以将“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看作是发挥领导作用的途径。‎ 第二句说的是职责的履行,即“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前面是领导作用,这里是领导责任,这和党组作为领导机关的基本属性是完全一致的。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党组的领导责任,不仅是要履行,还要全面履行,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对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的落实。‎ 在明确了发挥的作用、履行的责任之后,具体应该怎么做呢?具体做法其实就是本章之后第十七条至二十二条的内容,但总的来说是三句话,即其后的加强、推动、确保。‎ 如果细细拆解,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领导,对应的是第十七条;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对应的是第十八条;“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则贯穿始终。‎ 第十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解读: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答记者问中,对于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其负责人指出——“将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原来的7项调整为12项,新增了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重大改革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等内容。”通过这些新增内容,进一步压实了党组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责任。‎ 对于上述12项重大问题,最重要的是结合实际细化,比如——‎ 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哪些举措是重大的?哪些举措是一般性的?‎ 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重要规范性文件都包括什么?其中的重大事项都有什么?‎ 哪些改革事项是重大的?多大额度算是大额资金?党的建设哪些事项是重大的?……等等等等。‎ ‎——要理清这些,绝对不能拍着脑袋直接写清单,还是应该把现有工作从头梳理一遍,比如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你就需要把所有的党的建设方面的工作事项全部都开列出来,再结合当前的最新要求进行丰富和完善,之后,再从中找出哪些是重大事项、哪些不是,否则很容易遗漏的。‎ 另外,本条规定的最后一句话也非常重要,就是要对清单动态调整。每一个单位都是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的,面临的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可能会变化,遭遇的困难和风险不可预知,所以,给清单设计一个机动的调整机制非常重要。‎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解读: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答记者问中,对于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其负责人指出——“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理论武装、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加强作风建设、加强纪律建设、抓好制度建设等八个方面,对党组全面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从而履行好对本单位党的建设领导责任。‎ 以上八个方面,对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政治建设是(一)和(二),思想建设是(三),组织建设是(四)和(五),作风建设是(六),纪律建设是(七),制度建设是(八)。总要求中的反腐倡廉在(七)中有一定体现。所以,这八个方面职责就是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的落实。‎ 倒数第二段进一步明确了党组与党的机关工委的关系,规定党组要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咱们具体拆解一下,前半句“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这句话的主语是“党组”,谓语是“领导”,宾语是“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也就是说,机关和直属单位 党组织的工作,是由党组来领导的。除了领导关系,第二层是支持与配合的关系,第三层是反过来接受对自己指导督促的关系。‎ 最后一段说明了在抓党建工作方面的职责,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是“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解读:第十九条强调了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党章规定,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的基层组织分别对开展群团工作也有明确要求。党组作为一级领导机关,这也是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条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和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符合,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解读:第二十条对两种特殊情况下党组履行职责的说明。‎ 第一种情况是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这是什么意思呢?对于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往往是这样,一重领导是地方党组织,另一重领导是上级单位党组织,二者的领导权限不可能完全相同,一般都会有主有次。本条本段中所说的就是后者。对于这种情况的党组,除了第十七条讨论决定的事项之外,还可以讨论和决定的是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所以,如果您所在单位党组是这种情况,那么在编制讨论决定事项清单时,请务必把这些内容也放进去。‎ 第二种情况是国有企业党组。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有两点要求,一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与公司章程相衔接。请注意,“相符合”与“相衔接”是不同的。“相符合”有遵照执行的意思,“相衔接”相对宽泛一些,只要对的上、不矛盾即可。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此处明确了两个必要程序,一是经党组研究讨论,二是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请注意,前者是研究讨论,讨论通过后进入下一个环节才能决定,是绝对不能党组直接研究决定的,也不能不经过党组研究讨论直接就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解读:第二十一条说的是党组成员各自的职责。‎ 首先是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此处特别指出了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请注意,党组会既要召集也要主持。对于党组书记与行政领导分设的单位,“召集和主持”可以更好地确保党组工作的顺利开展。‎ 党组副书记和其他成员负责什么工作、履行什么职权,首先要根据党组决定,其次要按照授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对党组书记权力的强化,和其它类型党组织有明显区别。‎ 在党组书记空缺时,由谁来主持党组日常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指定而不是其他途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解读:第二十二条说的是党组、党组成员的自身建设。关于自身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不同场合的讲话中一再强调。2013年6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中央政治局自身建设、提高中央政治局工作水平,从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善于观大势谋大事、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等5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①坚定政治信仰。对于党组及其成员来说,要加强自身建设,第一位的就是坚定政治信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名干部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站位就高了,心胸就开阔了,就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到‘风雨不动安如山’。”政治信仰是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态度等方面的综合反映。政治是统帅,是灵魂。对于党员干部来讲,政治信仰始终是第一位的,决定着其他能力和素质的性质和方向,必须“风雨不动安如山”。‎ ‎②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后,关于“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和“两个维护”的说法逐渐形成,‎ 而将这三者以这样的形式放在一起提出,从能够查到的公开报道里,应该是在2018年12月25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在当时的报道中,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总书记对中央政治局同志的要求。2019年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对党员领导干部4次提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要求。自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逐渐成为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要为之奋斗、努力达到的目标。‎ ‎③严肃党内政治生活。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性基础工作,是全党的重大任务。要坚持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做起,形成以上率下的浓厚氛围。党组作为领导机关,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容,也就很好理解了。‎ ‎④严守党的纪律规矩。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的讲话中指出,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从2016年开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大党规开始施行,更加明确了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 ‎⑤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强调,我们要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抓起,从高级干部抓起,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使党的作风全面好起来,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强调其在作风建设方面的带头作用是必须有的。‎ ‎⑥不断提高领导本领。对于领导本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了八种本领,分别是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⑦敢于担当负责。这些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多次指出,责任担当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并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敢于担当给出了更加具体的解释,他说,党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 ‎⑧自觉接受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 ‎⑨三个表率。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2019年,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总书记指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冲在前、干在先,是我们党走向成功的关键。近年来,无论是出台党内法规还是印发文件部署工作,对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都有专门要求。其中,在《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对机关基层党组织提出的“三个表率”,与本条例的“三个表率”在表述上几乎完全一致。我们当时在解读中专门列举了“三个表率”的提出过程,并且得出初步结论,就是“三个表率”是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织的专门要求。现在,“三个表率”出现在本条例里,其实我们可以做一个思考,就是党组作为领导机关,是和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织作同等要求的。‎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 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解读:第二十三条是对党组及其成员提出的政治要求,我们首先了解一下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四个词的具体含义——‎ ‎①政治立场。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政治立场事关根本。全党必须始终坚定马克思主义立场,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 ‎②政治方向。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在《求是》杂志刊发的重要文章《增强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中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坚守的政治方向,就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就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③政治原则。党的根本政治原则也就是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④政治道路。政治道路可以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 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在《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本领,文中指出,“要在大是大非面前态度鲜明、立场坚定,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本条规定的第一句话是对党组及其成员在提高政治本领上提出的要求。那么,这条要求如何具体落实呢?该段之后的文字给出了答案,就是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和“两个维护”。‎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 ‎(一)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分别接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二)政府工作部门党组、政府派出机关党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三)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党组,接受部门党组的指导督促;‎ ‎(四)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宏观指导,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履行对中管企业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职能,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履行对中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 解读:本条说的是领导或指导的关系,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四种情况中有的是领导、有的是指导督促,这是完全不同的。在领导关系中隶属方(即领导方)可以命令、指挥和监督被隶属方(被领导方)的工作,在指导关系中上级主管部门享有业务上的指导权和监督权,但没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直接命令、指挥权。‎ 本条的最后一段专门说明了中管企业的指导关系,前面我们曾经学过,中管企业是包含在应当设立党组的范围内的,中组部负责的是对包括中管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宏观指导,并会同国资委履行对中管企业的具体指导,而国资委履行中管企业的日常管理职责。这看起来有点儿绕,捋一捋——‎ 咱们打个比方,中组部就好像某个学校的教导主任,负责对所有班级宏观指导;同时这个教导主任也是中管企业这个重点班的责任人,那么就和国资委这个班主任一起,对这个班进行具体指导;而国资委这个班主任同时还要对这个班进行日常管理。‎ ‎——这么捋一捋是不是清晰多了?不过比方就是比方,并不十分严谨,只为了让您更好理解。‎ 第二十五条 分党组应当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上级单位设立机关党组的,还应当接受机关党组的指导。‎ 解读:第二十五条理清了分党组与党组和机关党组的领导和指导关系。没有设机关党组的上级单位,分党组只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设了机关党组的上级单位,分党组在接受上级单位党组领导的同时,还要接受上级机关党组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解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详细规定了请示报告主体、事项、程序、方式等内容,明确适用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主体是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这在第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对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请示报告的主体是本级党委。比如说某市政府党组,要向本级党委也就是该市市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解读:第二十七条一共两句话,第一句话相当于是对践行群众路线提出了要求。就在最近几天,习近平总书记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为‘十四五’规划建言献策,切实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十四五’规划编制中来,齐心协力把‘十四五’规划编制好。”我们能够看出,无论是党中央,还是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在对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充分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是我们党能够成功的重要法宝。‎ 第二段说的是党务公开。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解读:第二十八条说的是集体领导制度的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 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2016年,新华社曾经撰文专门介绍集体领导制度,非常精彩。我们摘取精华部分列出,便于您理解——‎ 第一,处处以大局为重。按照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党组)的决策权属于集体,班子成员的责任就在于努力为集体形成科学的决策,同时保证集体决策的有效贯彻执行。班子每个成员都应自觉以大局为重,时时把自己作为集体领导的一员,主动将自己分管工作纳入全局工作来考虑,主动将自己分管领域的重大问题提交班子集体讨论,而不能只想到自己那一块工作,不能只当分管领域的代言人,不能为了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 第二,认真行使决策参与权。集体决策的质量取决于班子成员发表意见的质量。班子每个成员在酝酿、讨论时都应谈自己的真实想法,敢于发表独立见解,努力为集体决策贡献智慧,而不能人云亦云、随声附和,不能趋炎附势、看他人脸色行事,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能局限于分管领域想问题、发表意见。‎ 第三,坚决执行集体决策。决策的目的是为了执行,不执行的决策没有意义。按照集体领导制度,党委(党组)作出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抓好落实。这包含3层含义:一是班子已经形成决定,不管自己的意见是否被采纳,都要自觉服从、坚决 执行,不能讲价钱、搞拖延;二是在执行中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事,不得离开决策另搞一套,不能因为执行有困难、有矛盾就不抓落实,不能因为执行会影响自己分管领域的利益就随意变通落实;三是自觉服从组织的分工安排,不得挑肥拣瘦,不得只做自己想做的事。‎ 第四,共同维护集体领导权威。在集体领导中,固然需要有个人的威信,但更需要有班子集体的权威。只有集体有权威,个人说话才更有分量。“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班子成员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提醒、相互帮助,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第二十九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解读:第二十九条相当于第二十八条要求的延伸,通过对党组名义文件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报告、党组成员发表文章、著作、言论及意见的硬约束,进一步体现大局意识。‎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三十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解读:党章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六项基本原则中的第五项,就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很显然,这是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落实。‎ ‎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就是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换言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要求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草案拟订、决定和调整的全过程,是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科学决策,也称理性决策,是决策者凭借科学思维、利用科学手段和科学技术所进行的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 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民主决策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和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依法决策要求按照法治思维和方式进行决策,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第三十一条说的是党组决策程序,第一段给出了3个基本程序,即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很显然,这都是讨论前的程序。这3部完成之后,接下来的程序就是讨论决定,而讨论决定绝不能个人“一言堂”,而是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段对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专门作出了要求,强调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好,那我们看一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如何规定的,简单说,是按照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几个主要步骤进行的。‎ 党章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这与第三段的前半句话几乎完全一致。其中,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处分党员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定比较好理解。这里面的难点是发展党员重要事项——‎ 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或者预备党员转正,应当提前报党组(党委)讨论决定。机关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或 者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党组(党委)审核把关后,报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是党组及党组性质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审批预备党员的应该是基层党委或机关工委;二是党组及党组性质党委是要讨论决定、审核把关的。也就是说,审批权限不在党组和党组性质党委,但这个事儿还是要上会讨论一下的,讨论中是有审核把关职能的,讨论后要决定这些入党积极分子是否能够成为预备党员,以及这些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然后告诉基层单位或机关工委我同意了、你批吧。‎ 第三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解读:本条及之后几条,虽然看上去内容较多,但都非常容易理解,为您大概梳理一下吧——‎ 第三十二条说的是决策形式,即党组会议,召开次数是每月1次,有重要情况时可以随时召开,也就是说,党组会议每年的总次数是多于等于12次的。‎ 第二段说的是议题的提出方式,有两种,一是“党组书记提出议题——会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二是“党组其他成员提出议题建议——党组书记确认——会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解读:第三十三条的意思依旧很简单。第一段首先说了召开党组会议的到会人数比例,一般情况下半数以上可以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时则要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接下来一句,党组成员不能到会的要请假,其意见以书面形式表达。这句话看起来简单,但其实暗藏玄机。首先,可以请假的是党组成员,请注意,可不是党组书记。党组书记是要主持会议的,如果来不了,那么会也就开不成了。其次,如果来不了,是要请假的,又不来又不请假是绝对不行的。最后,因故不能到 会的党组成员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这句话代表了讨论事项可以提前告知无法到会的党组成员,并由其提供书面意见。请注意,如果是涉密事项,或者在公开前严格保密的事项,那么在告知以及传输书面意见的过程中,也要严格保密。‎ 第一段最后一句明确了回避情形。第二段说的是党组会议的列席人员。并不是所有党组会议都必须要有列席的,如果有,那一定是三个范围内的,一是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二是由会议召集人指定的与议题相关人员,三是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派员。‎ 第三十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解读: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讨论和表决的要求。首先,讨论要充分。既然提出了充分,就不能简单表个态就不吱声了,比如干 部任免事项吧,对某个干部的思想境界、担当作为等各个方面都要有比较深的讨论。‎ 第二段说的是表决,有四种表决方式,即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具体选用哪一个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惯例来决定。其实,党组成员的人数是有上限的,列席人员不进行表决,所以,参与表决的人数对于选用哪种方式是有决定性作用的。‎ 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可以在充分讨论的环节提出,但在表决时不能计入票数。表决既然实行会议卡主持人末尾表态制,那么,口头表态、举手表态都应该是主持人最后发言或举手的。即便是投票,也应该是最后一个去投。‎ 对于会议研究多个事项时,绝对不能所有议题都介绍完了之后,再“下面对第一个议题进行表决,……下面对第二个议题进行表决……”;而是应该第一个议题结束后马上表决,然后再进入第二个议题。‎ 第三段对会议纪要提出了要求,首先是要有专人如实记录,而不是每次随便找个人就记了;其次是决定事项要编发会议纪要,也就是说,会议纪要的内容不用提谁谁都说了什么,而是直接捞干的,说一下经会议研究讨论,形成了以下事项,一是什么二是什么……。会议的记录、会议的纪要都要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解读:第三十五条说的是党组决策的执行与落实。党组决策作出后是要坚决执行的,绝对不能选择性执行或不执行。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组决策,首先是本单位领导班子及时全面落实,其次是党组成员职责范围内认真抓。‎ 第二段相当于对党组决策的执行设计了一个闭环,即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督查,就是要对执行效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在这个过程中会掌握真实情况,可能有成绩也会有问题,那么就需要客观评估一个结果了,然后再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执行党组决策的主体,以促进整改。‎ 第六章 党组性质党委 第三十六条 党组性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 党组性质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 解读: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党组性质党委的概念和设立方式,第一段是概念,第二段是设立方式。‎ 要弄明白党组性质党委的概念,首先要弄明白什么是集中统一领导。什么样的部门或单位才算是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呢?一般来说,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就是实行统一指挥或协调行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针、原则。比如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等等。‎ 党组性质党委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党委,后者是选举产生的,而前者是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的。那么自然,党组性质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和其他成员也都不是选举产生,而是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 第三十七条 下列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 ‎(四)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 ‎(五)金融监管机构;‎ ‎(六)中管金融企业。‎ 地方国家机关设立党组性质党委,一般应当同中央国家机关对应。‎ 解读:‎ ‎①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无论是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还是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这一类国家工作部门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直属、直管的单位较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符合其后的“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特点。比如,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国资委设的都是党委。对比一下,纯粹机关性质的部、委、办设的都是党组,如教育部党组、财政部党组、发改委党组、国防科工委党组。另外,再多说一句,中央直属机关部、办不设党委、党组,如中组部、党史办等。‎ ‎②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最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机构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在工商、税 务、海关、质监、交通、司法、国土资源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逐步实行了垂直管理。以海关为例,2018年,中央批准海关总署党组改设党委。在当年11月召开的全国海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海关总署署长、党委书记倪岳峰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刻认识到,党组改设党委,与海关垂直管理体制更加匹配,与准军事化纪律部队的特点更加契合,抓党建、强党建的机制更顺畅了。”‎ ‎③金融监管机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一行两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我们已经查阅过,这三个机构全部设的是党委。‎ ‎④中管金融企业。我国的中管金融企业目前共有27家,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我们逐一查验过,全部设的是党委。‎ 本条的最后一句话,对地方国家机关设立党组性质党委提出了一致性的要求。仍然以前面提到的海关系统为例,海关总署署长、党委书记倪岳峰在讲话中提到,“中央组织部批复同意海关总署党组改设党委,对海关系统各级党委设立、审批要求、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这说明,设党组性质党委,上下要一致,‎ 既然海关总署从党组改设党委,那么各省市海关凡是设党组的,都要改设党委。‎ 第三十八条 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党组性质党委,根据党中央授权可以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党组性质党委根据需要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可以设立工作机构。‎ 解读:第三十八条说的是审批权限。对于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审批的是党中央或本级地方党委。请注意,这只是绝大多数的一般情况,当然还有特殊情况,比如第二段。‎ 第二段专门针对“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党组性质党委”,明确了在党中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说的是“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党组性质党委”,如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不是下属单位而是其它有关单位,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是都不能授权审批的。‎ 第三段说的是党组性质党委设立工作机构的要求,很明显,是不能自行设立工作机构的,而是要先审批。由谁审批呢?这里没有说。但结合上文的意思,应该也是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工作机构如何设立呢?是不是也如第十三条规定的那样最多只能在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的牌子呢?既然没有详细规定,那么我们从实际情况来倒推。我们找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的工作机构,包括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显然,对于党组性质党委设立的工作机构,设什么、设几个、如何设并没有严格规定,结合实际设立即可。‎ 第三十九条 党组性质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和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解读:很显然,党组性质党委的职责是在包含了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有更多的职责。之所以更多,和其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是分不开的。既然党组性质党委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那么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也在讨论和决定的范围内。我们在编制党组性质党委的职责清单时,这一块千万不能漏掉。‎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建立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 实行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可以由上级单位党组(党委)会同地方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党组性质党委及其成员,由上级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求地方党委意见。‎ 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解读:前面第六章的内容是党组性质党委,然后从第七章开始,每条规定的主体有之前的“党组”变成了“党组(党委)”,那么,这里的“党组(党委)”显然指的是“党组+党组性质党委”。‎ 第七章的主题是监督与追责,一共两条内容,第四十条说的是监督,第四十一条说的是追责。在第四十条中,通过建立两类制度达到监督的目的,一个是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另一个是党组(党委)成员履职考核制度。‎ 对于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是由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听取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请注意,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是“根据需要”,二是“听取”。“根据需要”说明并不是所有由自己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都要听取其书记报告履职情况,挑选一部分即可;“听取”说明是现场报告履职情况。所以,第一段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那么所有的党组(党委)书记都要书面报告履职情况,在这其中,会根据需要选择部分党组(党委)书记现场报告履职情况。‎ 对于党组(党委)成员履职考核制度,负责考核的是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参与考核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说白了,要对党组(党委)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发起这项工作的名义上肯定是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而考核组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构成的。‎ 第三段说的是一种特殊情况,即实行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的考核,由谁来考呢?由 上级单位党组(党委)会同地方党委组织开展考核。这里面值得注意的是一个词“会同”,用大白话来说,由A会同B去做什么事儿,意思就是这事儿由A牵头,但具体干的时候是A约着B一起干。‎ 第四段说的是另一种特殊情况,即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党组性质党委及其成员,由谁来考呢?由上级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同时也要结合工作需要征求地方党委意见。‎ 最后一段是很有点嚼头的。首先明确了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三方面的监督,第一方面是纪检监察机关,第二方面是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第三方面是党员群众,这个比较好理解。其次明确了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纳入巡视巡察范围,这也比较好理解。关键是最后一层意思,也就是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一直以来,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是否参加党员民主评议一直不好拿捏,按照规定,每名党员都要参加党员民主评议的。那么问题又来了,党员领导干部是在本人组织关系所在支部参加党员民主评议吗?按规定应该是这样。但在实际情况下,很多党员领导干部对本支部的某些普通党员并不熟悉,如此进行的评议是否准确?如果不在所在支部参加党员民主评议,那么领导班子单独组织一次吗?好像找不到制度依据。在本条规定中,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内容,这 在支部层面与其他党员共同开展是不可能实现的,唯一可以实现的途径就是对班子单独进行评议。在具体落实中,可以设计一张党组(党委)及其成员的党员民主评议表单,其中的打分项包含落实本条例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第四十一条说的是追责。首先看第一段,可能会被追责的都有谁呢?包括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追责情形分为两种,一种是违反本条例的,另一种是涉嫌犯罪的。后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可,前者的处理方式主要有 八种,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二段明确了对党组(党委)书记的追责,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二是在其他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 党组(党委)重大决策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如出现失误,追责比较严厉,将对参与决策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但是在集体决策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党组性质党委、机关党组、分党组的设立和运行等,除本条例有专门规定外,适用党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办公厅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2015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第四十二条对党组性质党委、机关党组、分党组的设立和运行进行了强调。我们向前翻,第十条规定了机关党组的设立,第十一条规定了分党组的设立,第六章共四条内容明确了党组性质党委的概念、设立、职责等。但是,对于党组性质党委、机关党组、分党组来说,要落实的绝不仅仅只有这几条,而是本条例中对党组的各项要求都要落实,党章以及其它党内法规中有关党组的规定也都要落实。‎ 第四十三条是对本条例的“本土化”提出要求,在本条例印发后,要根据本条例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出台《XX单位党组(党委)工作规则》,如果以前起草过也要进行完善。‎ 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比较好理解,就不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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