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编办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路径探索”的交流发言

申明敬告: 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文档介绍

县编办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路径探索”的交流发言

县编办关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路径探索”的交流发言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中央政府“约法三章”,本届政府内,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政府治理需要有适应性变化,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成为必然要求。‎ 新常态下实名制管理,需要把握以下原则:基于职权法定的依法办事原则,着眼节约成本的严控总量原则,体现简便可行的规范程序原则。‎ 对具体的机关、事业单位来说,“核定编制”完成后,要保证正常运转,就必须进入常态化的人员补充、退出循环,编制部门通过“控编审核”、“定编到人”等管理动作,参与机关、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人员补充”)、跨单位人员交流(以下简称“人员流动”)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充和人员流动,涉及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需要上述部门在特定程序基础上,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只有明晰上述部门相关管理事权,才有可能建立有效的部门间协调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及中央、省、市两办《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队伍建设;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管理政策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干部、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保证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对按规定程序增(减)人员核拨(销)有关经费。‎ 据此,可以给出人员补充(流动)部门间协调运行的优选路径如下:用人单位提出使用编制和人员补充(流动)申请;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两条路径办理,一是涉及本系统内人员流动的,对在编制范围内及符合人员流动资格条件的,办理流动后,向编制部门报备入编,向组织(人社)部门报备。二是人员补充、跨部门(系统内逆向)人员流动的,向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向组织(人社)提出任免或人员补充(流动)申请;编制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控编减编及用编计划管理的要求,初审后,按《编委会议事规则》明确的路径核准用编;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实施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对流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对拟招录(聘)人员、流动人员联合确认后,提请本级编委审批列编;编制、组织(人社)根据审批结果出具相关手续,补充(流动)人员到岗到位,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财政部门核拨经费。‎ 上述优选路径中,“控编审核”是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编制范围内核准使用空编,主要目的是控总量、控编制结构、控队伍年龄结构,基层编办机构单列后,经中央、省、市三级《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反复强调,业已成为实名制管理的标准动作之一。“定编到人”采取了“多部门联审确认结果、编委会列编审批、编办办理入编”优选模式。实践中这一模式会受到诸如程序复杂、效率低等质疑,有关部门更希望采用“组织(人社)部门确认结果、行政首长审批进人、编办办理入编”模式。‎ 事实上“定编到人”的优选模式,符合实名制管理依法办事、严控总量、规范程序等原则。从职能配置上看,党委、政府设置同级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编委会,统筹管理编制人事工作,从体制上避免了政府审批党委部门进人的情形。从运行机制上看,组织(人社)部门对人员补充(流动)的程序、人员的资格条件以及结果负责;编制部门对人员补充(流动)结果是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是否符合列编条件负责。此情形下的列编审批,编委会需要承担的人事、编制两个方面的责任,已经分别由责任部门承担,审批责任人的审批事实上是对部门责任的再确认。从历史经验上看,在人事编制合署时,我县及周边县人员补充(流动)就是由编委会审批入编的,2010年编制部门机构单列以后,由实体操作部门主导逐步演变成如今的增人审批,本质上已经抽掉了审批的核心和灵魂。从风险控制上看,优选模式实行两级风险控制,确保未按规定程序核准用编、未按已核准用编计划实施的人员补充(流动),无法进入列编审批环节,从而规避了编委会列编审批的责任风险。‎ 实名制管理优选路径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充、人员流动后,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往外地、辞职、辞退、退休以及其他退出情形,实行一张表联办联签,即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编制部门核对、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如此,就实现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全路径优化。‎
查看更多

相关文章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