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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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1 目的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 保安全生产。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单位。 3.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发生生产安 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按月考核安全生产按月考核 5.发生一至二人死亡或重任三人以上的事故,解聘事故相关责任人的 领导职务,按事故所在车间的在籍人数人均罚款 30 元到 100 元;对 事故相关责任人罚款当年总收入的 10%到 40%及风险抵押金;对造成 事故的直接责任给予开除留用或者开除;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有关 人员,视责任大小给予 500-4000 元罚款,降级或者解聘。 6.发生责任事故,解聘事故车间的领导的职务,按事故车间的在籍人 数人均罚款 20 到 50 元;对事故车间的领导罚款当年总收入的 20% 及风险抵押金;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 500-4000 元罚款。 7.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责任车间罚款 500 元,对责任车间领导罚款 200 元;凡发生二次以上轻伤事故或隐瞒事故不报的加倍罚款。 8.违章指挥每人次罚款 100-500 元;违章操作每人次罚款 50-100 元, 严重违章罚款 100-500 元;一般违章罚款 10-50 元;并对相关车间负 责人给予相应处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法律 责任。 9.对不执行安全指令,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罚款 100-300 元,并追究车间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按发生重大事故程 序报告、调查、分析、处理、按车间在籍人数人均罚款 25 元,给予 车间领导 500-1000 元罚款,对其他负有一定责任的有关人员视责任 大小给予 300-500 元罚款。 10.发生安全事故处理的全部费用进入单位成本中。 11.对安全工作有以下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1.1 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能及时制止;对发现事故征兆,能立即 采取措施或及时上报,因面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 11.2 对故意隐瞒事故不报进行举报者; 11.3 抢救事故有功者; 11.4 对提出有价值的安全技术方案、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改革并有成 效者。 12.对重视安全生产、落实隐患整改、无违章、无事故的单位,由安 全负责人提出,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加奖。 13.安全生产全年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评比,由安全负责人提 出奖励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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