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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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做好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本单位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  4.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及时、如实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5.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6.单位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7.单位如果终止生产经营,则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8.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申报情况的抽查和监督管理。  9.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具体由办公室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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