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题党课范文: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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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专题党课范文: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2020年专题党课范文: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  同志们:‎ ‎ ‎ ‎  今天我以《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为题,给大家共同交流一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关问题。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内涵十分丰富。下面,我主要从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党内监督的内容和特点、充分把握党内监督、如何落实党内监督等四个方面,和大家谈一些看法和意见。‎ ‎ ‎ ‎  一、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 ‎ ‎ ‎  党内监督,就是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依据党章和其他重要的党内法规相互监察、相互督促的活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就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作出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长期执政条件下,党要实现肩负的历史使命,带领人民坚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不断强化自身监督,始终保持赤诚初心和旺盛斗志。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意义,这里就不再多讲,下面,我重点讲一下党内监督的发展历程,使同志们有个清晰的认识,希望大家能够站在政治和历史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党内监督。‎ ‎ ‎ ‎  (一)国外党内监督的发展变化 ‎ ‎ ‎  党内监督的思想,早在1847年6月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被提出来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其中“监视”一词,就是监督的意思。1864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简称第一国际)撰写的章程和条例中,强调了总委员会具有一个基本功能,即“加以干预时能一致行动”的党内监督功能。国际工人协会关于“加以干预”的党内监督思想和功能,与共产主义者同盟所作的“加以监视”规定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 ‎ ‎  到了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列宁时期,党内监督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并得到广泛、有效贯彻执行。苏共党章规定,中央委员会要“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领导它们的活动”。1917年7月,苏共建立了中央检查委员会。中央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之下,监督党的中央机关是否迅速和正确地处理事务,中央书记处是否正常地进行工作等。由于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只是隶属于中央委员会的一个内设机关,不可能有效地对整个党中央特别是对党的高层领导实行检查监督。因此,列宁在1920年9月苏共九大上决定,“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并提出“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够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的同志组成”。1921年3月,苏共十大专门作出《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监察委员会分中央、区域和省三级,分别与本级党的委员会平行行使职权,并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1922年3月,苏共十一大又进一步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强化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至高无上的监察职能。‎ ‎ ‎ ‎  除了党的监督机关外,在苏联国家机构中也设有政府的监督机关。1917年11月,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后设立的3个人民委员部中就有国家监察部。1920年2月,国家监察部改组为工农检查院,并在1923年4月召开的苏共十二大上成立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联合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院两家合署办公,开创了一种新的监督模式,可以同时加强对党政工作及其党政干部的监督。在列宁执政期间,得益于强有力的权力监督,尽管政治险象环生,苏联“经历了世界上从来没有过的灾难、贫困、牺牲”,但苏共党内民主生机勃勃、民主监督与民主决策有力有效,并取得了夺取政权、保住政权、巩固政权的一系列胜利。‎ ‎ ‎ ‎  斯大林成为领导人后,苏共党的监督委员会的职能逐渐缩小,独立性也逐渐丧失。苏共十七大把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归属中央委员会领导,这在领导体制上局限了对党的执行机关本身及其领导人实行有效的监督。同时,为了集权的需要,斯大林对列宁创设的监督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变,逐步建立、发展起一整套权力高度集中的党内监督运作机制,党内监督机制中的“集中”功能被极端强化,而监督本义上的“民主”功能则被极端弱化,由此给苏共乃至其他国家工人阶级执政党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 ‎ ‎ ‎  斯大林之后,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苏共领导人深刻感受到苏共政治运行中的严重问题,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并未把完善党内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向前推进,导致在苏共党内和苏联社会上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成了普遍现象。1985年3月戈尔巴乔夫上台后,虽然从形式上恢复了列宁时期的监督体制,但此时苏共的威信严重下降,已无法对国家实施有效的领导,监督体制也已无法发挥任何作用。1991年戈尔巴乔夫建议苏共自行解散,这一建议被苏共中央书记处接受,苏共就这样无声无息地消失了。‎ ‎ ‎ ‎  苏联共产党1898年3月成立,1917年11月开始执政,最多时拥有2000万名党员,但却于1991年12月丧失政权,同时苏联解体。这与苏联共产党由早期注重加强党内监督,到后来党内监督制度不断弱化乃至于形同虚设的嬗变,造成干部任用失去监察、领袖专断司空见惯、个人崇拜蔚然成风、官僚特权阶层逐步形成不无关系。惨痛教训令人警醒。‎ ‎ ‎ ‎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发展历史 ‎ ‎ ‎  回顾我们党的历史,可以清楚看到,党内监督是我党一贯高度重视的政治任务,并与党的建设一直相伴相随。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共15条,其中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就有2条:“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的党员人数多时,可以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最严格的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927年,党的五大建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第一个党内监督专门机构。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专列“党的监督机关”一章,明确党员的监督权利,并具体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产生的办法、任务和职权。延安整风时期,我们党创立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团结—批评—团结”公式,已成为党内监督的有效方法之一。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党内监督思想和制度,为党执政后开展党内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 ‎ ‎ ‎  我们党夺取政权在全国执政后,更加重视党内监督作用的发挥。1949年11月,建国后的第一个月,党中央就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制度。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将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的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高级干部的监督工作。1956年9月,党的八大确定了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体制”。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同年,邓小平同志作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的重要论断,并在1980年更加深刻地提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这“两个最重要”的论断,使全党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 ‎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开始探索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党内监督工作奠定了重要组织基础。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重新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规定,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设置、职权、任务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2003年 12月,党中央制定和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制定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成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的里程碑。‎ ‎ ‎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xxx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探索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强化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xxx系列重要讲话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新时期的党内监督指明了方向。党中央注重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中央政治局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内部监督。同时,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制度和方式,加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特别是党委监督和纪委监督,推进巡视全覆盖和派驻全覆盖,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试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不断增强党内监督实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提供了顶层设计,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法规,将党内监督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正因为一贯重视党内监督,我们党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对此,大家一定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持之以恒的决心和行动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 ‎ ‎  二、党内监督内容和特点 ‎ ‎ ‎  党内监督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把握党内监督,首先要把握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共8章、47条、6600余字,内容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主要明确了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分别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四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了规定。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强调各级党委要支持和保证其他监督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对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协调衔接作出程序性规定,并就分类处置、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监督者和监督对象的权利保障等作出规定,对党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条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需要我们重点理解和把握。‎ ‎ ‎ ‎  一是突出尊崇党章,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也是开展党内监督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18处提到“监督”,对坚持民主集中制、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等提出原则要求。《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相关要求细化具体化,突出强调党内监督的政治性,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情况强化监督,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问题。‎ ‎ ‎ ‎  二是突出“两个围绕”,强化担当精神。“两个围绕”,即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目前,党内监督存在的各种问题同监督责任没有落实有很大关系。《条例》坚持权责对等,以监督责任为主轴,依据党章对党的工作主体的划分,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尤其是专章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突出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等等。同时,还规定了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职责。《条例》对监督发现问题和线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着力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机制。这些规定构成了党内监督的严密体系,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监督保障,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扛起主体责任,瞪大眼睛、伸长耳朵,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 ‎ ‎  三是突出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当前,民主不够和集中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按照从严的要求,把民主集中制真正严格起来、执行下去。强化党内监督必须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条例》通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总体要求,既强调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要正确集中,强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责任;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民主监督作用,实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 ‎ ‎  四是突出“关键少数”,重点盯住一把手。这是由领导干部所处的位置决定的。作为“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在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们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将会对所在地方或部门产生良好引领带动作用。反过来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对党造成的损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条例》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强调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因此,在《条例》中,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 ‎ ‎  五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务实管用。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党中央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地总结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有效实践和成功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上升为制度规定。如,《条例》第五条明确,“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在监督方式方法上,强调加强党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同时,在监督成果的运用上,强调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要求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责,以督促更好履行党内监督责任、督促监督发现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 ‎ ‎ ‎  当前,《条例》需要理解和把握的内容、重点还很多,由于时间关系,我主要阐释以上几个方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一方面要深刻学习领会,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领导带头学、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准确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重点内容、主要任务、重要举措,准确把握党中央的意图,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一方面要深度宣传释义,围绕《条例》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开展专家解读、媒体宣传、干部宣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真学、真懂、真用。‎ ‎ ‎ ‎  三、充分把握党内监督 ‎ ‎ ‎  抓好党内监督,关键是贯彻执行好《条例》,决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从严贯彻执行《条例》,真正让铁纪发力、禁令得行、规矩生威,坚决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内监督要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离不开科学的路径。《条例》针对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党内监督作出47条规定,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既注重治标又强调治本,我们要把握好关键环节,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 ‎ ‎  一要认真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条例》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新理念新经验,提出党内监督要运用“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第一种形态“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是监督方式上的重大创新,是党内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四种形态”就是四道防线,步步严管、层层设防,实现惩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决不意味着执纪宽了、松了,而是更严了、更紧了,用纪律这把尺子管全体党员,形成的是经常性、可持续性的高压态势,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体系,关键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体现在日常,做到动辄则咎、防微杜渐。重视第一种形态,并不意味着忽视或放弃后三种形态,没有后三种形态的处理,第一种形态也难以落实。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下,对党内监督中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不敢”氛围,讲纪律就有人听,抓纪律就有力度,“四种形态”的效果才能得以保证。‎ ‎ ‎ ‎  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它正确规范了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制定和执行的科学、合理、有效率的制度。总体上看,我市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单位片面发扬民主,导致工作开展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有的片面强调集中,存在家长制、“一言堂”现象,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要认真落实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要求,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集体决策制度,集体讨论时畅所欲言、不遮不掩,决定作出后坚决执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敢于担责、善于集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一抓到底,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要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 ‎ ‎ ‎  三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2016年,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召开了两次民主生活会(党风党纪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民主生活会)。总体来讲,这两次民主生活会开得很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紧密联系班子和自身实际,扎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了预期目的。敢不敢批评、能不能接受批评,反映了一名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胸怀境界。要坚持把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为每名党员干部的必修课,领导干部要带头,班子要作表率,上级对下级多指导、多帮助,下级多学习、多实践,让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好用。‎ ‎ ‎ ‎  四要切实发挥巡察作用。巡察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巡视工作在市县的拓展、延伸和探索,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201X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巡察制度。201X年市委开展了X轮对X家单位的巡察,发现并反馈“六项纪律”方面问题X个,移交问题线索X件。依据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督促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X项,完善机制制度X项,立案X件,处分X人,移送司法机关X人。我市巡察工作定位越来越精准,作用发挥越来越明显。巡察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此一定要有正确认识。要坚持政治巡察定位,扎实推进巡察全覆盖,增强巡察成果运用的严肃性、时效性,促进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唤醒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意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高度信任、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巡察工作,切实增强接受巡察监督的自觉性和责任感,通过巡察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 ‎ ‎  四、如何落实党内监督 ‎ ‎ ‎  强化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全党动手一起抓,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员领导干部乃至每一名普通党员都要按照职责要求,将党内监督这份沉甸甸的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党内监督全方位全覆盖。‎ ‎ ‎ ‎  (一)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中具有牵头管总作用。各级党委(党组)要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来认识,把强化党内监督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 ‎ ‎ ‎  一要把党内监督放在首位。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首先来自于党的组织,党委(党组)监督是第一位的,这是沉甸甸的政治责任。要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把问题导向具体化,紧盯违纪行为的蛛丝马迹,注重日常、较真叫板,形成强化党内监督的鲜明导向。‎ ‎ ‎ ‎  二要落实全面监督的各项要求。全面从严治党的“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具体来讲,在政治领导上,要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在决策部署上,要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在工作落实上,要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经常过问、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督促检查上,要抓好各项监督制度的督促落实,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报告,让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 ‎ ‎  三要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主体责任只有细化实化、层层压紧、层层落实了,党内监督工作才有实实在在的支撑。要构建具体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一级压一级、一级带一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要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下面的书记,确保责任落到实处。领导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既要抓好自身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 ‎ ‎  (二)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一字之差,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如何履行专责责任?‎ ‎ ‎ ‎  一要深入转职能。纪委是监督纪律执行的,维护党的纪律是根本任务。在监督上,认真处理党员群众信访举报和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及时找干部核实,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在执纪上,重点盯住“三方面人员”,对监督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依规依纪执纪审查;在问责上,对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力、管党治党责任缺失、巡视整改不落实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 ‎ ‎  二要用心转方式。善于抓细节、抓具体,无论是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还是执纪审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纪委的政治水平、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比如,要站在政治的高度看问题,对一个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作出判断,把“树木”与“森林”关系研究透彻,运用多种方式处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又比如,对犯了错误的同志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使其从内心深处发生积极转变,主动承认错误,真诚向党忏悔。‎ ‎ ‎ ‎  三要持续转作风。认真落实《条例》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干部,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坚决克服监督缺失、执纪不严、问责不力的现象,坚决纠正能力不足、作风不实、律己不严的问题,坚决查处执纪违纪的人和事,勇于清理门户,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 ‎ ‎  (三)党的基层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基层党组织是每名党员组织关系、工作、活动的基本单位,比较容易和方便了解广大党员的所思所想。只有基层党组织的监督抓严抓实抓细了,党员干部才能感到身边就有一把戒尺。《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基层党组织的3项监督职责,各基层党组织一定要按要求抓紧抓好抓到位。‎ ‎ ‎ ‎  一要加强引导。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对发挥党内监督作用的意义认识不清,担心参与多了怕越权越位,监督多了怕影响同志关系等,监督的积极性不高。这种现象一定要克服。要加强对党员的监督意识教育,充分发动全体党员共同履行监督职能。‎ ‎ ‎ ‎  二要抓在日常。当前,基层党组织在党内监督上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日常管理监督不够,必须在这方面下大功夫。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近距离接触、观察党员干部,多同其交流谈心,多关注其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力求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 ‎ ‎ ‎  三要营造环境。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需要好的土壤、好的氛围。要注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搭建保障党内监督的平台,畅通党内监督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创造条件让每名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切实培厚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的沃土。‎ ‎ ‎ ‎  (四)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党员民主监督是党内监督中具有普遍性质的监督,也是其他各种党内监督形式的基础。党员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出来了,党内监督整个局面也就活了。当前,广大党员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总的看是好的,但还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每名党员都要认识到,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发挥民主监督是权利、更是义务。要牢树自觉意识。按照《条例》要求,不仅自己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而且要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领导干部负责的态度,勇于揭发、检举各种违反党纪的行为,敢于同形形色色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把党员民主监督的责任真正记在心中、扛在肩上,不做被动者、旁观者。要牢树规矩意识。党员反映、批评他人的问题,要有事实根据,不能歪曲真相,更不允许诬陷、捏造。要按组织原则和程序,通过党内正常途径,依纪依法进行监督,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不诬告陷害,不散布小道消息,不散发匿名信等。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明确监督的目的、任务,熟悉党规党纪,切实做到正确监督、善于监督。‎ ‎ ‎ ‎  同志们,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xxx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探索强化自我监督的有效途径,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巩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和信赖,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 ‎ ‎  今天我就讲这些,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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