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常委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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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地方人大常委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一、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抓住结合点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应该紧紧围绕人大职能,找准抓住最佳结合点。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具有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法律和工作监督的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就是在履行上述职权中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系列化、具体化,在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加以贯彻落实。《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就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要把履行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推进发展的根本保证,人大工作应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决定重大问题应请示报告,审议重要事项应体现党的意图。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是人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形式,这种监督不是包办代替,而是既监督又支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以确保国家机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因此,创新人大工作,只有不断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紧迫性,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找准人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正确道路,才能加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效。‎ ‎  二、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性,找准着重点 ‎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必须找准着重点,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  一是议定大事,为科学发展夯定坚实基础。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运用自身的政治资源、社会资源和信息资源,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决定重大事项,对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建设关系重大。因此,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着重点。用科学发展观审视人大在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上,应高度关注发展的均衡协调。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是发展,离开发展就无所谓科学发展观。“发展才是硬道理”,这是全党的共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必须一切为了发展、一切保障发展、一切推动发展。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这在重大事项决定中首先应得到体现。我们要坚持做到“三性”:第一,协调性发展。随着政治经济结构调整的改革深化,出现城乡二元化经济结构突出、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快速发展对环境资源的压力不断增大等诸多矛盾。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发展,是统筹兼顾的协调发展。这就要求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关注发展的整体协调和发展要素的有效整合,正确处理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使“五个统筹”落实到各个方面,真正实现协调发展。第 ‎  二,全面性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发展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此必须坚定不移。发展又不仅仅只是经济发展,同时也应是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经济发展较快,社会发展滞后,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此,地方人大审定重大事项,必须统筹平衡,促使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三,可持续性发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高度重视人口、资源、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各项发展都要顾及环境资源的影响,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  二是选贤任能,为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法律规定人大具有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实质上是人民把国家权力交给了可以信赖的“公仆”。一个地区究竞能不能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关键是把人选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不负人民的重托,把“一府两院”的领导成员选好,为科学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人大选举任免工作,必须加以改进和创新。当前,改进的主要之点是如何把对上对下负责更加一致起来。为此,第一,进一步扩大推荐权,让更多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推荐,由少数人选人变为由多数人选人,充分尊重民意,防止和改变“眼睛向上的人上了,眼睛向下的人下了”的怪现象,真正把那些群众认同度高的想干事、能干事的人选拔出来。第二,进一步改进任免办法,真正做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推荐人选,人大应与党委组织部门同时介入;任命之前,应进行任职法律知识考试;任命之时,应由被任命人发表任职演讲承诺,并在国徽下宣誓。总之,选举任免工作应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第三,进一步完善任职考评监督机制,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权民授”意识和服务责任感,激励其真干事、干成事、干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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