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8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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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精编“三个规定”落实回应公平正义心得感想9篇附目录(一)
“三个规定”落实回应公平正义心得感想9篇附目录 目录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1 1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 2 4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3 8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4 11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 5 14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6 16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7 17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8 19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9 21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1 “三个规定”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更是拒腐防变的“护身符” “五一”假期刚过,最高检便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体现了最高检对检察机关高标准执行“三个规定”的决心。最高检高标准要求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并非“一时兴起”,而是基于对“四个意识”“两个维护”不打折扣的落实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遵守,更是基于对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平正义需求的积极回应。 个别党政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是一个时期以来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顽疾。2014年,被人们称为“法治里程碑”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就这一顽症开出药方,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此后的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先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统称“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举措,需要检察机关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政治站位去遵守执行。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机关所应达到的价值目标,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并希望的“海晏河清”司法大环境的必然要求。实现这一目标就要落脚到公正廉洁司法上。 一段时期以来,少数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请托后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老乡、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干预,严重干扰司法人员秉公办案,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三个规定”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力手段。 “通过落实‘三个规定’,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可以让检察人员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从而提高案件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如此一来,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说,有了严格的记录报告,有人再想问案子就得考虑“我是不是会被记录”,久久为功,不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氛围就有了,过问或不过问都一样依法办理就会形成共识。 检务督察局的一项调查也从侧面体现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 2018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与前5年同期平均值相比,均有所上升,而利用检察权违纪违法案件中,绝大多数都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的6起典型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凡是违反“三个规定”未如实填报记录的检察人员均被追责,所办案件质量也因此受到影响; 而严格执行记录报告规定的检察人员则有效保护了自身司法安全,所办案件也未受到干扰影响。 正如最高检党组所认为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氛围中,执行“三个规定”是司法工作环境的“净化器”,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安全阀”,更是帮助检察人员拒腐防变的“护身符”。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 2 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案件属个别现象,“三个规定”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认可 “三个规定”虽然重要,但要想做到全国四级检察机关都一以贯之执行遵守,并非易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责任要求,做好制度建设,强化督促落实。 “三个规定”在执行之初,部分检察人员存在“怕得罪人”“怕担责”的顾虑,加之大家普遍对这项工作没有深刻理解认识,执行落实情况很不乐观。2018年,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在第一轮系统内巡视中发现这一问题后,要求相关部门尽快组织起草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配套办法。2019年8月,《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在全国检察机关印发实施,将报送制度规定为月报制,并在吸收“三个规定”要求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填报的基础上,将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挂职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等都纳入填报范围,填报内容也从单一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拓展至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此后,最高检检务督察局根据各地在具体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又对《实施办法》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最高检于今年4月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下称《工作细则》)。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介绍说,《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是对“三个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实化。“主要有6个方面的体现:一是记录报告主体范围扩大至借调、临聘等人员在内的全部检察人员; 二是记录报告对象范围增加熟人、亲属、同学、战友等,实现记录报告对象全覆盖; 三是记录报告事项涵盖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职权; 四是要求‘逢问必录’,不管是违规过问干预插手还是一般性过问了解,全部记录报告; 五是将记录报告时间段由季报调整为月报; 六是规范报送程序,严格保管责任,明确查阅审批流程,最大限度打消填报人思想顾虑。” 2019年8月,最高检党组要求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所有检察人员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开展集中填报。 集中填报中,最高检领导和各厅局主要负责人不仅带头填报,引领示范,对于一些填报较少或者“零报告”的厅局,分管院领导都进行了督促检查。“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张雪樵当时都对分管厅局的‘零报告’进行了批评和退回,并要求‘破冰’。”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说。 “落实‘三个规定’首先要从检察长做起,如果检察长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办案组就能做到。”最高检的坚决态度很快传导到各地。一些填报较少的省份甚至被通报到“大检察官微信群”,还附上了张军检察长代表最高检党组提出的要求:“对照最高检学习文件,开展自我批评、自我剖析,重新填报。”而后,最高检还专门派出督察组对部分省份进行专项督察。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景海对那份“非正式”通报至今记忆深刻。虽然此前山西已经按要求进行了填报,但对照最高检党组的要求,杨景海表示“做得还不够”。“我们马上组织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推进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再动员、再学习、再宣传,省院领导班子带头填报,再逐一和分管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督促落实。”杨景海说。 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冯键也表示,看到通报很震撼。“省院党组立即召开党组扩大会再次逐条学习张军检察长批示要求,并召开全省三级院全体检察干警参加的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将最高检精神一一对照传达,着重在讲清填报意义、消除顾虑上下功夫。省院班子带头、内设机构负责人带头,同时重点抓市、县两级院,层层部署,再次组织填报。” 宁夏、山东、天津等地检察机关均通过电视电话会、部分约谈、专项整改等方式对标最高检要求,重新组织学习和填报。 在此后的工作中,最高检多次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答疑会、培训班等方式直接面向四级检察院干警讲解“三个规定”有关问题,还指导地方检察机关运用动漫、微视频、微讲堂等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浙江省检察院制作的“三个规定”宣传漫画,在被人民日报、最高检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转发后,阅读量超过百万。“三个规定”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认可。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告诉记者,2019年以来,张军检察长41次对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批示,更是逢会必讲、带头填报。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截至目前,最高检机关共记录报告444件,其中最高检院领导共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95件。 “‘过问’未必都违规,但违规一定要担责。从填报数据可以看出,真正属于违规插手干预案件的是极个别的,过问案件的占多数,主要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案件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检察人员通过主动报告,可以在消除报告‘空白地带’的同时,做好合规风险防控,也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检察办案的监督。”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说。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3 特殊情况下检察人员可将记录情况直接向最高检检务督察局报告 在严格记录报告制度之初,部分检察人员还存在思想负担,有的甚至还存在侥幸心理,每个月底需要有人催促才能够按时上交《记录表》。随着制度实施的不断强化,越来越多的检察人员正在养成主动记录报告的习惯,每月初报告上个月的记录情况,检察人员正在从“他律”走向“自律”,由“要我填”变“我要填”。 5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是潘毅琴担任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后首次出席发布会。潘毅琴告诉记者,这种从“要我填”变“我要填”的转变,得益于四项制度的支持。 “一是抽查制度,我们要求各级院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看填报是否全面如实。二是督察制度,上级院检务督察部门每年要对下级院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察。三是通报制度,上级院每月要向下级院通报本地区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必要时,还要向社会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执行‘三个规定’情况通报,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四是问责制度,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对组织开展工作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对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开展不力,导致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高发的各级院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倒逼‘三个规定’落地落实落细。”潘毅琴说。 检务督察局负责人也向记者透露,检察人员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将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不如实记录报告的,记入廉政意见函,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检察官入额、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即将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规定,对如实记录报告者可以在倒查司法责任时免除或减轻责任。 “我们对不需要记录报告的情形也进行了明确,一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通过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众来信、舆情信息后作出批示的; 二是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反映检察机关的情况和问题要求核查或反馈的; 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正常渠道交办转办的案件; 四是因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不需填报。” “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1.5版和2.0版中,研发嵌入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强制填录界面,要求检察官在案件办结前,必须全面如实填报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及不当接触交往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建立专人保管制度,设置严格的查阅审批程序,设置直报制度,检察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将记录情况径直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直至最高检检务督察局报告。” …… 哪些行为需要记录报告?如何与督促指导等正常履职行为进行区分?如何加大填报人员的信息保护力度?针对“三个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检察人员反映的增加电子填报、加大信息保护力度、加强成果运用等意见,5月6日的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均一一进行了回应。 “既然不能托关系、找熟人向检察人员了解案情,那么,群众能通过哪些途径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呢?”发布会上,一名记者提出疑问。 “人民群众可以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了解案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将违规过问或插手、干预案件的‘后门’牢牢堵死的同时,也把人民群众正常监督反映问题的‘前门’充分打开。这实际上在传递一种信号:检察机关对于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行为坚决说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则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我刚才介绍的规范渠道了解案件、反映问题,没有必要托关系、找熟人过问、打听案件,而且不管是否有人过问,检察机关都一样会依法办理,欢迎大家来监督我们。”检务督察局负责人回答道。 “禁微则易,救末者难。”检察机关坚持抓好“三个规定”落实,不仅是为了贯彻执行好中央有关精神,更是为了通过监督和约束从源头防控司法腐败的发生。潘毅琴最后指出,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坚持不懈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深入持久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司法公正就有了保证,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海晏河清”司法大环境就会形成。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4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山东、山西、上海等地纪委监委也发布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勇,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巡视员王志刚,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任湧飞,均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或取消退休待遇,其涉嫌犯罪问题均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在以上通报中,均有“违规干预司法活动”“违规干预插手有关案件、徇私干预司法活动”或“违规过问案件”的表述。这些受到处分的干部本应守护司法公平,却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其行为性质严重,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体推进,多次强调维护司法公正。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守职责使命,切实加强政治监督,严格日常监督,坚持反腐败无禁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但是,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高压惩腐的大环境下,仍然有少数领导干部背弃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不仅没有恪尽职守,反而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这其中有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所为,也有非司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利用职务影响违纪违规。如,青海省海北州委原常委、门源县委原书记白顺兴“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肖军“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和执纪执法活动”,等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曝光的案例中也可看到,更有甚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规干预司法活动。对于这些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必须坚决予以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公开通报曝光,形成震慑。 维护司法公正,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扎紧廉洁司法的制度笼子。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2015年,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在内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党内监督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也明确要求记录、报告。这些制度规定,就是要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建立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落实好“三个规定”,对受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集中填报,月报告、月通报等做法都要继续坚持下去、落实到位。对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落实不力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要继续严格监督执纪、强力震慑,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 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让党员干部因制度而“不能”; 加强思想教育、弘扬新风,让党员干部因觉悟而“不想”,推动共同形成风清气正廉洁司法的良好生态。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 5 “案件一进门,请托找上门。”一个时期以来,极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具体个案、干预司法办案的问题,成为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的顽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相继出台,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通报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发布6起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案例; 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负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打招呼求办事多来自熟人 2017年1月,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某接受请托,找到该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某,让其帮忙使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追诉,争取缓刑。田某随后找到案件公诉人高某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二人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使得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被判处缓刑。2018年12月,田某、高某某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后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2015年10月,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吴某明知道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但他却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接受吃请并收受贿赂,私自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检察建议》,称“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导致吴某发一案被撤案处理。2018年9月,吴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后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从最高检公布的这6起案例来看,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无论是过问案情,还是请托办事,大都来自“熟人”。有的过问、请托来自上级或同级领导,有的来自同事、下属,有的来自同学、朋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中的涉案者大多是“关键少数”,有的是检察长、副检察长等领导干部,有的是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负责人。这些人身处关键岗位,手握司法权力,更容易成为熟人拉拢甚至围猎的对象。面对他人的请托,一旦丧失了原则和立场,往往容易滑向司法腐败的深渊。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6 “捞人”“抹案”严重者可追究刑责 据最高检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这表明过问的占了绝大多数,其中更多的是当事人陈述情况、了解进展、担心对方有人过问而不能公正办理,或者认为处理不公进行反映、举报,等等。“我们认为这也很正常,体现了社会各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监督。”最高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潘毅琴表示。 但不可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比如将过问、了解、反映情况等作为人情顺水推舟,甚至徇私枉法,试图“捞人”“抹案”。那么,领导干部及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插手和干预案件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梳理发现,在6起案例12名违纪违法人员中,被给予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的就有8人,其中有5人还因为涉嫌犯罪被判处刑罚。比如,2015年至2018年期间,某直辖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先后多次接受请托,收受他人贿赂,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帮助他人减轻或逃避处罚。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从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到身陷囹圄,其教训十分惨痛。 公正廉洁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司法腐败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人员如果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 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 筑牢干预司法防火墙7 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18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8 2020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三个规定”落实心得感想9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及组织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的情况。 “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如有违反规定的,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德爱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国乐说:“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检察机关依法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的主动自我加压行动,是对自身司法责任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负责。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非常高的期待,但不可否认也发生了一些有损司法公正的事情。检察机关通过‘三个规定’很好地为司法公正装上了‘安全阀’。”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既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检察案件,也有检察人员过问司法办案,与当事人、律师不当接触交往的; 既有因为违反“三个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面案例,也有按照要求记录报告免除责任追究的正面案例。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三红辣椒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谭建兰认为,最高检向社会发布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体现了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这相当于检察机关‘自曝家丑’,把违反‘三个规定’的内部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向社会表达了一种担当和决心,所以一定要把这项制度执行好。” 落实“三个规定”对今后司法办案将会起到哪些积极作用?缪国乐代表认为,一方面,检察机关带头落实好“三个规定”首先保证了案件在进入检察环节后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地办理。另一方面,这种氛围和理念将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极大地推动整个社会风气好转。“如果每一个人都不去托关系打招呼问案子,我们就一定能建成习近平总书记说的海晏河清的司法环境。”缪国乐代表说。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同仁县自来水公司员工夏吾卓玛表示,“三个规定”是党中央对公正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带头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体现了一种政治自觉和法治担当。“如今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和期待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个关键时期,任何一个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而导致的冤假错案,都可能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从这个意义讲,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是给我们的司法人员披上了拒腐防变的外衣,能够有力帮助司法人员免受外部环境的干扰,对于检察人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办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夏吾卓玛代表说。 “此前大部分人对‘三个规定’并不了解,但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认可这项规定。司法办案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公开、阳光、透明。有了‘三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拒绝过问插手案件时更有底气,那些企图插手干预案件的人也会考虑自己可能会被记录,进而打消过问插手干预案件的念头。久而久之,人人都不去过问案件,案件自然就能依法公开公正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首发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养护管理中心工段长李俊丰表示,他对“三个规定”充满期待,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带头贯彻落实好。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