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心得)之论国外体育法立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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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心得)之论国外体育法立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体育论文之论国外体育法立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 体育论文之论国外体育法立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 体育论文之论国外体育法立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 体育论文之论国外体育法立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 论国外体育法立法趋势及对我国的借鉴 东莞市大岭山中学  周国戈摘要:现行《体育法》是我国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对体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立法所依托的社会环境的变化,《体育法》暴露出一定的缺陷。本文通过对国外体育法制的考察,总结其发展趋势,并借鉴其有益经验,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体育法体系的思路。 随着我国的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体育事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示出来。我国于1995年颁布实施《体育法》,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走上法制轨道。但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进程的深入,需要法律调整的体育社会关系日益增多,现行法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愈来愈不能满足体育事业发展对法的需求。而一些发达国家体育法发展较早,如1941年巴西的《1941年体育法》、1961年日本的《体育振兴法》、1984年7月,法国颁布《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等,虽然各有其优势和特点,但整体上都表现为内容精当、可操作性强以及权利义务明确的发展趋势,值得我国借鉴。因此,作者希望通过对国外体育法发展的考察,对完善我国体育法、振兴体育事业进行有益的探讨。一、我国体育法发展概述   我国体育法的制定过程曲折,历经25次重大修改。1980年首次提出制定体育法的设想,1983年国务院批转原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的请示》,1984年许海锋收获我国第一枚奥运金牌,推动了体育法制定步伐,1988年成立体育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与1992年、1994年两次将草案呈报国务院,终于在199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体育法的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体育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是我国体育事业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该法阐述了国家发展体育的基本态度,提出了体育工作的方针、任务、基本原则和重大措施,确立了群众体育工作的基础地位,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社会各行业系统、企事业组织、群众性体育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参与体育活动和发展体育事业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尽管《体育法》具备了这样一种精心制定的包容性规则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日益表现出其对体育活动规范的不足。如对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特别是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种类、幅度未作明确规定;部分法律规范结构不完整,原则性规定太多,具体性规定太少以及仲裁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取得了迅猛的发展,职业体育、职业体育俱乐部、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等都发展成相当规模,现行《体育法》已经不能完全解决体育发展中的问题,其局限和缺陷日益暴露出来,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二、国外体育法立法趋势体育法规的形成是通过立法而形成其外部表现形态。由于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因素的不同,各国的体育法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但是整体上仍有共同之处和一定的发展趋势:首先,注重对体育社团的设立规则的设计。以1998年巴西《体育法》为例(也称“贝利法”),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是其中三大内容之一。该法第20条及其五个附属条款对体育社会团体的设立进行了规定。该条款允许各体育俱乐部自由组织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社会团体可组织国家性及区域性的体育竞赛,所有体育俱乐部都自动成为该体育项目的国家级体育社会团体的成员,体育社会团体也具有法人资格,但体育社会团体只能是私人主体,为维护竞争公平,政府不能组织体育社会团体。体育社会团体可代表其成员对外就赛事赞助,广告宣传以及广播电视转播合同等事项进行谈判,所有体育社会团体必须在巴西国家体育管理机关(简称NSAE)登记,但所有社团登记完毕后即独立于NSAE"由于体育社团具有独立性,政府被禁止干预体育社团私人事务,但不受NSAE干涉,并不意味其不能参与NSAE主办的赛事,事实上,巴西法律规定体育社会团体成员既能参加体育社会团体本身组织的体育赛事,也可以参与政府主办的体育竞赛。其次,重视体育法体系的完善。体育法是体育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其规定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但具体权利义务的明确仍有待于通过相应配套法规的补充。以日本为例,《体育振兴法》中仅提到使体育馆、游泳池和其他政令规定的体育设施(包括体育设备)达到政令所规定的基准。但日本的《城市规划法》、《城市公园法》和《学校设施设备指针》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体育设施规格、数量的详细规定。另外,如《体育协会法律行为》、《日本奥林匹克委员会法律行为》等体育法规、1992年成立了日本体育法学学会及其所编辑出版的《日本体育法学会年报》等都对体育法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对体育法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第三,相对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体育奖惩问题。如秘鲁的体育奖为“秘鲁体育桂冠奖”,西班牙体育法专门设立了“体育惩戒”一章,对观众、运动员、体育官员等主体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包括扰乱体育活动秩序的行为、各种徇私舞弊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等,并针对具体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惩戒手段,包括警告、暂时取消资格、解职、罚款等,该法对处罚的期限或数额也做了详细的规定。阿根廷《发展和促进体育法》具有“体育犯罪”‎ 一章,其中规定:凡是本人或通过第三者赠送礼品或者许诺付给报酬,企图以不正当的方式在体育比赛中取得不寻常的成绩,但没有其他更严重罪行的,将被判处一月至三年徒刑,凡向参加比赛的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麻醉品以提高或降低比赛成绩,但没有其他更严重罪行的,将被判处一月至三年徒刑,同时,运动员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白俄罗斯、日本、乌克兰等国家都对违法行为者,承担国家法律的、纪律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予以规定。第四,针对某一领域推出单行法规,如美国的《业余体育法》主要规定了国家奥委会和各运动项目的全国管理机构的地位和职责,瑞士的《联邦体委组织和任务法》等。从国外的体育法制建设实践,可以看出,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已愈来愈专业化。因此,呈现出一种发展趋势,即以《体育法》为核心、建立体育法规体系为目标进行配套体育立法。虽然各国立法所依托的基本条件不同,但在应对各种问题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依然可以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提供一种模式的参考。三、完善我国体育法的思考通过对国外体育法发展现状及其趋势的考察,为我国体育法的完善以及体育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笔者认为目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体育法制约和激励机制。1993年经全国体委主任会议通过后正式颁发的《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当前我国体育改革的趋势,是改变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单纯依靠国家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办体育的高度集中的体育体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国家调控、依托社会的、充满活力的新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现代体育法律机制的建构与完善的思路是:以有中国特色体育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我国体育市场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对体育产品的质量和价格加以监控,防止粗制滥造或质次价高的各类体育商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体育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我国体育市场发展实际的各项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和其它相关政策,让我国的体育市场健康地!良性地循环和发展。一个比较完善的体育管理制度,必然要并重制约、激励机制,并维持二者的平衡。在我国,体育法内部机制的完善应从以下方面,即制定物质与精神惩戒规则;制定物质与精神奖励规则;协调制约与激励,实现体育法律制度的平衡;规定体育主体与社会主体的平等性,实现体育主体与相对方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就体育法外部制约与激励机制构成上,笔者认为,应以外部体育行为作为重点调整对象,将内部激励因素与制约因素最终转化为外部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其次,我国体育法应防止行政执法中职权的滥用,同时规定相应行政救济。《体育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行政处罚的条件规定得很含糊,如第53条,“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中的“ 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意思不明。因为如笔者前文所述,我国《 体育法》对体育活动中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未做 必要的规定,那么行政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硬性的标准,执法者很可能凭自己的心情、喜恶随意执法,而产生行政权力的滥用。第 52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相对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而且又尚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 刑法》,体育行政部门难道要听之任之,任其藐视国家和法律的权威性或者违法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了,但没有其他的行政处罚,未免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以杜绝下一例违法事件的发生。行政救济制度是对行政管理进行立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体育法》中没有规定相关内容,这将使体育行政相对方在合法权益受到体育行 政 主 体 具体 行 政行 为侵 害 时 ‎ ,不知、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方式纠正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冤屈无处申诉,就会使民众对政府不满,行政争议引起矛盾激化,社会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体育法》应对行政救济制度做出详细的规定。第三,应加强《体育法》的配套立法。进一步完善以《体育法》为核心的配套立法,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法规体系,是有效贯彻《体育法》的重要手段。如加强运动队伍和体育竞赛管理立法。越来越多的运动项目已经从传统的运动队转化为俱乐部制,另外,场外的幕后交易和违法赌博问题也日益严重,已经困扰和阻碍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应法规予以规范。对于配套立法,笔者认为还应该重视体育设施建设和保护立法、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体育经营与市场管理的立法以及加强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立法等。法是一制度体系构成中最具有刚性的部分,对于体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体育法制的发展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正如日本学者千叶正士所言:“一个法律制度尽管具备了这样一种精心制定的包容性规则体系和吸纳挑战机制,它还必须面对更为激烈的社会现实的挑战,这种挑战往往超出其规范能力” 。本文考察了国外体育法的发展,并就我国体育法的完善提出思路,但体育法理论尚待系统化、具体化,尤其是需要大量的实践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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