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预警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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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预警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灾害预警气象应急预案范文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气象灾害预警流程,提高气象灾害的预警能力和综合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平安**”。依据《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温州市气象灾害预警方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应急预案》和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2.2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1.2.3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2.4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2.5气象灾害预警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 ‎1.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本市管辖的海域气象灾害的预警工作,也作为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应急预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 市突发共公事件总体应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地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工作 ‎2.2气象灾害预警中心 市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中心),预警中心主任由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业务领导、气象台台长担任。预警中心主要职责是:‎ ‎(1)负责确定本责任区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及时向当地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进行汇报,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决策建议;‎ ‎(2)负责各类气象灾害等气象信息的监测、采集、预报、分析、管理;‎ ‎(3)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4)气象灾害的调查、收集、评估、鉴定;‎ ‎(5)负责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工作。‎ ‎3气象灾害的定义、预警级别和划分标准 ‎3.1气象灾害定义 气象灾害是指受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天气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灾害。‎ ‎3.2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标准 按照气象灾害影响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序号灾害类别预警级别和图标灾害标准 一热带气旋一般(Ⅳ级)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较重(Ⅲ级)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 暴雨 较重(Ⅲ级)6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已达100毫米以上,并可能持续。‎ 三高温严重(Ⅱ级)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特别严重(Ⅰ级)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四寒潮一般(Ⅳ级)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较重(Ⅲ级)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五大雾较重(Ⅲ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200米≤能见度<500米的浓雾,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50米≤能见度<200米的浓雾,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50米的强浓雾,并可能持续。‎ 六雷雨大风一般(Ⅳ级)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并可能持续。‎ 较重(Ⅲ级)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七大风一般(Ⅳ级)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较重(Ⅲ级)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严重(Ⅱ级)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或者已经出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的大风,并可能持续。‎ 八冰雹严重(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特别严重(Ⅰ级)2小时内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的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严重雹灾。‎ 九雪灾较重(Ⅲ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影响的降雪。‎ 严重(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较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特别严重(Ⅰ级)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严重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林业有严重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十道路结冰较重(Ⅲ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严重(Ⅱ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特别严重(Ⅰ级)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道路结冰。‎ ‎4预警信息的报告、通报和播发 ‎4.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报告 预警中心在预报责任区内,预报或监测有气象灾害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的,应当立即填写气象灾害预警报告表,由预警中心领导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及时迅速上报当地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影响时间、地点、范围、强度、预警级别、未来变化趋势和决策建议。‎ ‎4.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通报 应急机构在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分应急机构通报。‎ ‎4.3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 ‎(1)市气象台利用小灵通短信、**农网、“96121”等渠道及时迅速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2)市广播电视台接到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采取即时插播和滚动播出等方式,以图标和文字的形式,及时迅速向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其他公众媒体接到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短信、电话、报纸、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5预警响应 ‎5.1Ⅳ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 ‎5.1.1预警中心 ‎(1)预警中心值班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组织与上级气象部门和有关县(市)气象局的天气会商;‎ ‎(2)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指挥决策系统,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监测系统每6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强度演变情况;预报预警系统每6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预报分析产品;‎ ‎(3)12小时一次向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汇报气象分析情况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当地应急机构应急响应工作;‎ ‎(4)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及时传送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向社会发布;并适时利用小灵通短信、**农网、“96121”等渠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5.1.2应急机构 ‎(1)应急机构接到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预警中心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5.1.3其他部门 有关新闻媒体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播发频度每小时不得少于一次。有关部门根据各级政府的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5.1.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2Ⅲ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 ‎5.2.1预警中心 ‎(1)预警中心负责人进入工作岗位,做好应急指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组织与上级气象部门和有关县(市)气象局的天气会商;‎ ‎(2)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指挥决策系统,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监测系统每3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强度演变情况;预报预警系统3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定时、定点、定量预报产品;‎ ‎(3)每6小时一次向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汇报气象分析情况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当地应急机构应急响应工作;‎ ‎(4)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及时传送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向社会发布;并适时利用小灵通短信、**农网、“96121”等渠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总结。‎ ‎5.2.2应急机构 ‎(1)应急机构接到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预警中心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5.2.3其他部门 有关新闻媒体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播发频度每小时不得少于二次。有关部门根据各级政府的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5.2.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3Ⅱ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 ‎5.3.1预警中心 ‎(1)预警中心领导进入一线工作岗位,指挥预警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预警中心与上级气象部门和县(市)气象局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进行天气会商;有关人员立即取消休假和外出;‎ ‎(2)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指挥决策系统,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监测系统每1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强度演变情况;预报预警系统1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预报分析产品;‎ ‎(3)每3小时一次向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汇报气象分析情况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当地应急机构应急响应工作;‎ ‎(4)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及时传送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向社会发布;并适时利用小灵通短信、**农网、“96121”等渠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研讨、总结。‎ ‎5.3.2应急机构 ‎(1)应急机构接到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视情况启动响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预警中心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5.3.3其他部门 有关新闻媒体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播发频度每小时不得少于三次。有关部门根据各级政府的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5.3.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4Ⅰ级气象灾害预警响应 ‎5.4.1预警中心 ‎(1)预警中心领导进入一线工作岗位,指挥预警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预警中心与上级气象部门和县(市)气象局保持密切联系,随时进行天气会商;有关人员立即取消休假和外出,就地待命;‎ ‎(2)启动气象灾害预警指挥决策系统,雷达、卫星、自动气象站等监测系统每30分钟一次提供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强度演变情况;预报预警系统1小时一次提供气象灾害预报分析产品;‎ ‎(3)每1小时一次向应急机构和上级气象部门汇报气象分析情况和天气实况,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参与当地应急机构应急响应工作;‎ ‎(4)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有关规定,向新闻媒体及时传送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向社会发布;并适时利用小灵通短信、**农网、“96121”等渠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研讨、总结。‎ ‎5.4.2应急机构 ‎(1)应急机构接到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报告后,视情况启动响应级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预警中心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工作;‎ ‎5.4.3其他部门 有关新闻媒体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播发频度每小时不得少于四次。有关部门根据各级政府的部署,履行相应的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5.4.4社会公众 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5.5预警变更 预警中心要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演变情况,并依据气象灾害影响程度,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向应急机构汇报,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视情况调整相应级别响应机制。‎ ‎5.6预警终止 ‎5.6.1气象灾害预警终止 灾害性天气过程影响结束后,预警中心及时填写气象灾害预警终止报告,由预警启动签发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报应急机构,终止各级预警。‎ ‎5.6.2预警评估 预警中心应当对气象灾害预警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本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 ‎6保障措施 ‎6.1队伍建设 ‎6.1.1市气象灾害预警中心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气象业务人才教育培训机制,为气象灾害预警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1.2市政府应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把预警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定期对预警应急队伍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培养和引进预警应急管理人才。‎ ‎6.2技术保障 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和管理能力。‎ ‎6.2.1加快我市气象灾害综合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整合监测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要在我市已建成中尺度自动站和卫星接收等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站网的建设,增加我市中尺度自动气象站数量,增加观测项目,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实现气象、水文、地质等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形成高时空高密度的立体综合探测系统。‎ ‎6.2.2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以数值预报为基础,建成天气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定时、定点、定量预报预警系统,实现对灾害的精细、准确和及时预报,为各级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2.3建立集地理信息系统、预警管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决策及评估系统为一体的气象灾害预警指挥决策平台,提高气象灾害的预警效率和决策水平。‎ ‎6.2.4加强气象灾害信息传输和服务系统建设。在已有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基础上,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公共服务系统,建立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设备、公共场所显示屏、城市公交移动电视等实时信息发布平台,并在主要交通干道、旅游景区、繁华地区以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设施,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 ‎6.3运行保障 ‎6.3.1市信息办、省电信**分公司确保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气象台、预警中心的网络、通信畅通。‎ ‎6.3.2市供电局确保预警信息发布期间气象台、预警中心的用电。‎ ‎6.4经费保障 政府要加大对气象事业的投入,市财政要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传输、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并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6.5宣传、演练 ‎6.4.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公众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宣传。提高全民的气象防灾减灾意识,使社会群众了解气象灾害特征,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6.4.2预警中心应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气象灾害预警演练。‎ ‎7附则 ‎7.1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气象灾害预警应急专项预案。‎ ‎7.2市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已另行制定。‎ ‎7.3本方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7.4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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