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2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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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精选例文【三篇】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一】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 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 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 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 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 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 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 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 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 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 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 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其首要的行为准则当是知法懂法守法,以法律约束行为,以法律 认知行为,以法律辨别是非。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少不了全民的参与,需要全民认识到自身 行为的重要性,提高社会和谐健康水平。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二】 按照司法部、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和省律协的安排布暑,自 7 月起至 12 月底在全国律师 队伍中开展全面依法治国教育活动,汉中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制定并转发了《关于开展全 面依法治国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活动的第一阶段是动员学习阶段。汉 钟律师事务所将集中组织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先后进行了四次统一学习。通过集体学习和自 学,我对党的十八大精神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 合律师工作实际,体会如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 标。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 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的总目标。在这个总目标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我们描绘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为我们绘制出路线图,指明了具体路径。两者有机统一,缺一 不可。 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较好地解决了法治和人治的问题,否 则就跳不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人治怪圈。这是历史给我们的深刻启示,只有法治是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只有法治的方式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 才能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全会公报的这一重 要表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突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必须依据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人民权益的切实维护, 依法治国就背离了根本。因权利而有法治,为保障权利而实行法治。人民的权利权益既是社 会主义法治的出发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着力点。宪法确立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是 各个部门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的源泉。保障民权,首先应当从宪法中寻找依据。部门法规定 的公民的各种权利,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展开。贯彻落实宪法,就要求全面 落实部门法所规定的各项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则和制度,完善权利保障的体系和机制。同时, 法律中如果存在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足或者不当限制的情况,必须依据宪法予以纠正。行 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侵害和妨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只有严格依据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才能够让宪法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确保党依宪治国执政,这是实行依法治国的 关键。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 管党治党。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前提是坚持“宪法至上”,“法 律至上”。一方面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宪法法 律来治国理政,以确保国家政权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序化。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最近中央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清理,检验的 就是我们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的问题,凡与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的地方,需要修改和废止,以保证党规与宪法、法律的一致性。做到党规与宪法和法律相一 致,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是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的要求。只有让党规既符合党章又符合 宪法法律,才能保证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我国是一个坚持*领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国家,是*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既要按照党章、党规办事,更要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就体现了 党性与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明确了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健全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是四中全会的亮点。我国现 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权利,但以前都是没 有激活的。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 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对宪法监督机构提出的一项非常重要而具有现实意义 的要求,侧重点就在于规范建构对具体法律、法规具有监控和审查意义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使宪法具体条文及其整体精神能够贯穿进宪法以下的法律、法规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宪法有 效实施和法律、法规合宪,保障行政、司法行为符合宪法。只有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机构真 正担负起捍卫宪法的神圣职责和义务,才能为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提供最可靠、最根本的保障。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结合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规定,建构出具 有明确法律地位、运行程序、管辖规则和行为效力的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的具体机构及其制 度安排,以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此项职权的具体化、机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