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扶贫资资金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_精准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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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扶贫资资金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_精准扶贫

全市扶贫资资金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_精准扶贫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全市扶贫资资金产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_精准扶 贫 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 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12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 将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扶贫资产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曲扶办发〔2020〕10 号)予以公告(详 见附件)。公告文件相关情况如下:文件名:市人民政府扶 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文号:曲扶办发〔2020〕10 号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 件发文年度:2020 年联系电话:08743319117 市人民政府扶 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开区管委会:为 加强全市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管 理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研究制 定了《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附件: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扶贫 开发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25 日附件: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扶贫资产管理,切 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 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 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资金 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 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 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基础 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 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 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 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 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 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 分工、权属确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和责任 追究等。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第五条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 办公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扶贫开发领 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 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各行业、部 门抓好县域内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 责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 等工作。第七条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 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 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 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 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 整;(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 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 产管理动态信息;(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 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 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负责用于对 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扶贫资产收益;(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办法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权属确 定第八条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 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 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第九条扶贫资产实行产 权登记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办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定期开展资产 清理、核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历年 形成的扶贫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组织进行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 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办理。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 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 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 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 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资产产 权登记。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 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 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上 一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必要时 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 章 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 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 对外有偿使用。单位将占有、使用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对外 有偿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审批,并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 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第十三条扶贫资产对外有偿 使用取得的收入,按其所有权性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 体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归集,后分配 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收益分配,必须经过 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集 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主要用于补充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 和扶持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第十四条扶贫资产 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 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 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 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 整。扶贫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 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扶贫 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实现对扶贫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 态管理,全面、及时掌握扶贫资产管理信息。第十五条对于 人畜饮水、生产用水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设施扶贫项目,可 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 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第五章 资产 处置第十六条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 以依法进行处置。(一)闲置资产;(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 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 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 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第十七条扶 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 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扶贫资产处 置收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 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 属集体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集体收入依法进行 管理、使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各级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 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条 扶贫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对 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 报告。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 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二) 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 损失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四) 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五)其他造成 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各县(市、 区)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细则,报市人 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 日起 30 日后施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 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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