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5篇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感悟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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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5篇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感悟5篇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5篇与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感悟5篇《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心得体会5篇【篇一】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到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作用,助力保障党员权利。作为中共党员的我们,更应乘“权利保障”之风,借助维护自身权利之便,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破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杂症”,共筑国家富强这一伟大蓝图。 以权利保障为稳定器,助力平稳前行。当前,部分党员干部由于基本权利得不到维护,只尽义务却得不到应有权益,面对工作极易产生疲惫心理,个别党员便降低了工作完成标准,难以推动工作高质量发展。《条例》细致具体地规定了党员的权利行使、保障措施、职责任务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如条例指出党员可按规定召开各项具体的、具有实际意义的会议,保障了党员学习讨论、议事决策的权利。《条例》的修订无疑不是一针强心剂,让党员干部自我加压,保证工作高质量完成,推动工作平稳前行,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党员干部应借此机会充分调动自身工作积极性,主动自我加压,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高效、高标准完成自身工作,推动工作平稳前行。以权利保障为垫脚石,推动工作进程。在完成自身工作使命的道路上,不仅仅需要常思初心信念,提升工作能力,更需要中共中央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坚定的后备支撑力量。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更有魄力、前行得更远。如若缺失对于党员基本权利的保障,那么不能够正常履行自身权利以及被他人侵害自身权利的时候,我们唯有“忍气吞声”,选择错误的维权之路,也成为了我们自身工作开展的阻力。保障好了我们作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基本权利,我们更应做好自身义务工作和自身负责的工作内容,更应有魄力选择一条全新、未知、亟待探索的道路去开创、探索、挖掘,更应为这个社会贡献属于自己的力量,不断添砖加瓦。 以权利保障为破冰点,解决工作难题。面对部分同志存在的工作僵局,以《条例》为破冰点,将僵冻已久的工作难题突破掉。通过维护党员权利,有利于党员更好行使自身权利,提升自身积极性,积极追求个人进步,全方位提升自身素质,提升自身工作能力,突破工作中存在已久的难题。如若没有维护党员权利的条例,党员权利很难得到正确的使用,党员的责任感难以发挥,工作态度、效率、水平均难得到提升,工作实际效果差。正是因为有了这一有利条件,我们更应把握住机会,提升自身工作积极性,锻炼自己解决难题的工作能力,彻底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杂症”,推动工作有序进行,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双赢局面,实现国富民强的宏伟志向。【篇二】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法规将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明确细化,划出权利行使的边界,有利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激活新时代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的“新动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拥有9100多万名党员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尊重广大党员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党员权利,才能永葆生机活力。广大党员干部在这其中如何发挥主体作用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把牢政治方向,坚定政治忠诚。修订《条例》以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为根本目的,把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要求。广大党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要坚定对党忠诚,才能把牢政治方向。党员干部要把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绝对忠诚于信仰,忠诚于党组织,忠诚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条例》规定的每一项权利和保障措施,都是基于党员权利的政治属性,无论是党内知情权,还是接受教育培训权等其他权利,都能够帮助党员全面了解和知悉党内事务、提高为党工作的本领,更好地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促进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好主体作用首先要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政治素养,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 把牢时代方向,做好与时俱进。《条例》的修订是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守正创新,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发展,才能更好地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修订后的《条例》不仅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同时也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党员干部在学习和使用中要注重对于创新部分的学习和研究,才能更好地运用起来。无论是新时代新的发展要求还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新要求,都要求党员干部要与时俱进,必须要结合时代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真正地把握住时代发展对加强新时代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条件,更好地和自身工作结合,把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项建设有机融合,才能真正地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把牢细节方向,明确行使界限。在权力保障工作中,党员干部要发挥主体作用必须要明确好行使边界,真正地把握好各项权利的内容和边界,要注意一系列“应当”“前提”“不得”等党员行使权利的“硬杠杠”,还有各种行使权利的程序和方式,只有明确好边界才能更好地行使好权利。同时面对修改后的变化也要注重对细节的把握,对于修改的部分和保留的部分都要认真对照学习,把牢细节方向,才能掌握修改的深意。【篇三】 党员是党组织的肌体细胞,唯有党员这个肌体细胞充满活力,党组织才能保持旺盛战斗力。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强调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取得重要成效。广大党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激励党员在新征程上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鼓励党员大胆探索、勤勉敬业,敢于担当、踏实做事,既要以上率下,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上立标杆、作示范,又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激发党员投身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障党员合法权利,让党员感受到党组织的关心关爱,增强集体荣誉感和归属感,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制度优势,激活党员主体作用,把全体党员凝聚和团结在党中央周边,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磅礴力量。维护党员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篇四】《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明确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保障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把全体党员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党员拥有八项权利和义务,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力的前提,行使权力是履行义务的保证,二者是一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也是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关系。每位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纪,坚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这是党员为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前提。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工作和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一个合格的党员应该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言行一致、克己奉公。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危难和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司马迁曾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作为一名党员,我们时刻要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新时期新阶段,发光发热,有所贡献。【篇五】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党员权利保障补充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是从严治党体系的补充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内容体现了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党员权利保障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等内容;明确了党员有哪些权利、怎样行使权利,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保障党员权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 《条例》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细化,增加到13项权利。且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每项权利都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述权利的内容。同时《条例》对正确行使权利做出了明确规范,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在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害方面,《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更加充分全面、有力有效。明确了责任分配,让党员权利从此有“专人”维护,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将保障党员权利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还突出强调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要求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抓好工作落实。从此,党员除了强大了党组织作为依靠,《条例》成为党员维护权利的重要利器,侵犯党员权利,或者党员权利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以后会逐渐消失。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感悟5篇 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感悟5篇【篇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强调:“要选派一批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把乡村振兴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广大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力量,应主动挑起时代大梁,扛起责任担当,深入乡村振兴一线,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擦亮思想底色,彰显实干本色,描绘创新亮色,努力为“绘就乡村振兴壮美画卷”奋力“着色”。擦亮思想“底色”,筑牢脱贫攻坚成果基本盘。当前,脱贫攻坚已经圆满收官,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松劲松懈。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敢打敢拼的信心、决心和恒心,激发昂扬向上的斗志,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而接续奋斗。要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和新发展格局下“三农”问题的新特征和新内涵,明确“稳住农业基本盘、守好‘三农’基础”是应变局、开新局的“压舱石”,把为“广大农民谋幸福”作为重要使命;要深刻理解“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的重大战略意义,在过渡期内紧盯“两不愁三保障”和易地扶贫搬迁巩固情况,加强对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动态化监测;要理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发展乡村振兴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确保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确保工作不留空档、不留空白。 彰显实干“本色”,用好乡村振兴政策指挥棒。广大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要坚持实干为先,压实责任,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要克服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多做惠及“三农”的实事、真事、小事,久久为功,以涓涓细流汇成磅礴之力,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向纵深发展;要争当乡村振兴“排头兵”“勤务员”“战斗员”,敢于直面乡村振兴路上的痛点难点问题,攻克一个个“桥头堡”,啃下一个个“硬骨头”,为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开创良好局面;要全面落实“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确保权责统一,确保不折不扣地贯彻“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等重要决策,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讨论稿)》《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落实到乡村振兴的实际工作中,保证各项政策平稳落地。描绘创新“亮色”,蹚出乡村产业振兴新路子。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增强造血能力的重要法宝。因此,党员干部应培育创新思维、提升创新能力,推动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要培育创新思维,在依法依规、结合当地实际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改革攻坚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地方应建立容错机制,鼓励党员干部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推行乡村产业改革试点,党员干部应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创新农产品直播带货、乡村生态旅游、乡村文化产业发展等乡村产业发展模式,推动形成雁头效应和规模效应,为乡村产业创新发展持续赋能添彩。 在2021年新年贺词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还要咬定青山不放松,脚踏实地加油干,努力绘就乡村振兴的壮美画卷。”征途漫漫,惟有奋斗。我们要以思想底色、实干本色、创新亮色奋力绘就乡村振兴壮美“画卷”。【篇二】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法规立足于党章,对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不仅勾出了广大党员行使权利的界线,而且也细划了广大党员不可碰触的红线。新修订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教育圈”、收紧了“监督网”、激活了“动力源”,为严管厚爱充分赋能加持,有效保障广大党员积极行使权利,并通过激活广大党员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促进新时代广大党员积极干事创业。 扩大“教育圈”,在强归属感中提升整体素质。加强广大党员的教育和培训,不仅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提高广大党员的归属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有效保障广大党员跟上新形势、适应新形势,通过提升其政治素养、党性意识、业务本领,增强干事创业的能力水平,且有利于广大党员带好家风、促进家庭和睦。《条例》为推动党内教育从少数向多数拓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第八条提出广大党员有享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并对党组织安排教育培训的范围和形式作出规定。此外,第二十二条则是对各级党组织教育培训党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教育培训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受处理、处分党员的教育引导方面,第三十六条在原来的基础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提出党组织应对这部分党员跟踪回访、教育引导,并强调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条例》明确提出了以教育手段帮助受处理、处分的党员回到正轨,亮出了不抛弃、不放弃每一名党员的鲜明态度。收紧“监督网”,在严的氛围中规范权力运行。无论是新明确的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还是新规定的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无论是新要求的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还是新提出的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条例》都在以明文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在干部选拔任用、日常工作、领导干部履职、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发挥监督作用,该《条例》与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具有较强的连贯性,通过推进制度创新,既扩大了党内基层民主,又畅通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渠道,让广大党员成为监督的“移动探头”,进一步收紧了“监督网”,强化了党内监督,规范了权力运行。 激活“动力源”,在严爱分明中推动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条例》新增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并提出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严管厚爱结合,才能管出战斗力、凝聚力,才能育出向心力、创造力,《条例》既体现了严管,又彰显了厚爱。时至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际,新修订的《条例》为广大党员干事创业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尤其是党员干部要深刻体会到严管的刚度、厚爱的柔度,以《条例》为“护航利器”,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牢牢把握“国之大者”,锚定党中央擘划的宏伟蓝图,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作为,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篇三】保障党员权利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而且不断创造条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新修订《条例》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将保障措施作为重点内容,系统规定了20项党员权利保障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党务公开、党的组织生活、党内民主监督等多方面制度,实现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相互衔接,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为广大党员正常行使党员权利丰富了载体、畅通了渠道,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更好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有力抓手。 新修订《条例》在设计保障措施时,充分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实现党员各项权利与保障措施之间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一是注重增强针对性,确保每一项权利都有相应措施予以保障。二是注重增强协调性,做到各项措施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三是注重增强可操作性,力求各项措施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执行。新修订《条例》立足于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具有统领性作用的法规定位,注重做好与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设计好制度接口,对其他党内法规已有专门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既保障党员的权利,同时也促进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的整体贯彻执行,形成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合力。新修订《条例》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细化,规定党员享有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等13项权利。新修订《条例》还对权利表述方式作了创新,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述权利的内容。新修订《条例》在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正确行使权利的相关要求,指出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制度最能管根本、管长远。2004年9月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时代发展和党员队伍建设新需求,与时俱进修订,有利于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进一步激发党员投身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民主平等。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必须从全体党员在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党纪党规面前人人平等做起。现实生活中,个别基层党组织在维护平等、一视同仁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从纪检机关和巡视巡察工作通报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不经常;有的基层党组织对流动党员联系不及时、管理不严格,对年老体弱党员、困难党员的关怀力度不够,等等。要开展经常性党员义务和权利教育,抓好学习宣传,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与权利、责任与担当、行使权利与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行使权利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切实增强党员意识和党性觉悟。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及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创新搭建履行权利与义务、发挥作用的平台载体,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充分体现我们党的领导制度优势,发挥党员主体作用,进一步筑牢了制度保障。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向来是我们党的鲜明态度和生动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逐步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推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取得重要成效。然而,也要看到,随着世情党情国情的不断变化,对保障党员权利提出了新的要求。个别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忽视党员主体作用发挥,片面强调党员应尽义务、忽视党员应有权利,党员维权渠道不畅、权利保障不力等的现象。究其因,既有制度执行不力,也有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和民主意识缺乏的制约。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消解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进而贻误事业,甚至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党员正确行使权利,才能激发党员活力。条例依据党章,明确了党员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和各方职责任务,违反《条例》的责任追究,为《条例》能在实践中得到实打实的贯彻执行增添砝码,给那些在实践中缺乏平等观念、不尊重党员民主权利、搞“一言堂”“家长制”的组织和个人先打上一剂预防针,为党员行使权利,维护权利,救济权利拓宽渠道途径,强化制度刚性和约束力,增强了广大党员对党的归属感和荣誉感,也必将激发出广大党员自觉履行义务,充分行使权利,投身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无限热情。 新时代呼唤新担当,新征程需要新作为。条例明确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也规定了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和为党员澄清正名,旗帜鲜明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崇尚实干,鼓励探索,为敢担当者担当。这就为广大党员立足岗位职责,努力推进改革,全力推动发展,大胆进行探索性试验解除了后顾之忧,必将推动形成广大党员尽忠竭智,党员队伍活力迸发的良好局面。当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保障广大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是监督指导党员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遵守纪律和规矩的框架内,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带头贯彻落实《条例》,带头为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创造良好政治生态,以权利的充分保障引领活力的充分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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