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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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大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  在提高企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发动职工开展技术革新,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具体,执行认真,检查经常,达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第一条 协助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推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酒店具体情况,健全群众性的安全管理组织。‎ ‎  第二条 负责制定酒店和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定期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认真做好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记录。‎ ‎  第三条 组织、协助制定或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条 认真做好新职工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工作,每季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的培训、复训、‎ 换发证工作,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操作制度。‎ ‎  第五条 定期对酒店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协助解决问题,特别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各种机械设备作重点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 ‎  第六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因工工伤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和处理,同时要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按期实现。‎ ‎  第七条 做好季节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并按规定督促职工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发放保健食品;认真做好防汛防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  第八条 做好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安全协议的签定工作。‎ ‎  第九条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  第十条 及时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通报上月奖罚和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情况。‎ ‎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贯彻落实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精神。‎ ‎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第十二条 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开展的情况。‎ ‎  第十三条 酒店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配电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冷冻机房、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进行重点检查。‎ ‎  第十四条 对检查出的隐患及不安全因素,应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如发现重大的事故隐患,检查人员有权指令停止生产(或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按店规处理。‎ ‎  第十五条 对酒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劳动部门规定,做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送审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认真做好基建过程中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  第十六条 针对酒店的特点以及季节变化情况,对安全用电、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防寒保暖等工作,进行预防性的季节大检查,并参加节日前的安全保卫检查。‎ ‎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  第十七条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查制度、查隐患为内容,依靠职工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防范措施。‎ ‎  第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 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人为的事故隐患发生。‎ ‎  第十九条 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加以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一般要求当天给予整改,凡事故隐患或苗子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  第二十一条 事故隐患整改要及时,整改率达到100%的部门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整改不及时或低于100%的则给予一定的处罚。‎ ‎  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  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的基本定义:‎ ‎  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  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坠落高度基准面。‎ ‎  3、最低坠落着落点:在作业位置可能落到最低点fdcew.com,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着落点。‎ ‎  4、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中心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 ‎  第二十三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 ‎  1、高处作业高度在2m~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  2、高处作业高度在5m~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m~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  第二十四条 高处作业的种类和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 ‎  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特殊高处作业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  1、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  3、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  4、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  7、在无立足点或无单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除特殊高处作业外的高处作业,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  第二十五条 审批手续和要求 ‎  在登高作业前,必须按分级管理要求,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并填写登高作业审批表。高处作业前必须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分级管理部门要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作业。‎ ‎  第二十六条 高处作业审批范围和权限 ‎  1、登高在石棉瓦、纤维板瓦、玻璃钢瓦、油毛毡屋或棚以及长期被酸雾腐蚀和年久失修的房屋,登高二人以上(含二人),或登高 5m以上(含5m)必须经店领导批准。‎ ‎  2、登高一人在5m以下,由工程部领导批准。‎ ‎  3、电工登高一人在5m以上,由电工主管批准;夜间登高,由酒店夜间经理批准。‎ ‎  4、审批者必须对安全负责,应深入现场落实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指挥或监护。参加作业的人员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外,应互相配合协调,避免坠落事故发生。‎ ‎  5、登高作业审批表由安全管理人员签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一式二份, 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一份留底备案。‎ ‎  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不准进行作业:‎ ‎  1、作业人员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症、严重贫血、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缺伸张僵直及视力低差(近视600度)等禁忌症者;‎ ‎  2、未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审批表的;‎ ‎  3、露天遇雨、雷电、大雾、严重冰冻、下雪和6级大风的天气;‎ ‎  4、没带安全帽,没系安全带和无人在场监护的;‎ ‎  5、脚手架、梯子、跳板等登高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6、穿皮鞋、塑料底鞋、拖鞋及携带笨重工具的;‎ ‎  7、平台没有固定防护栏,夜间没有足够照明的;‎ ‎  8、临时性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通道跳板没有足够的宽度和强度的;‎ ‎  9、石棉瓦、纤维瓦、油毛毡、玻璃钢瓦长期被酸雾腐蚀、年久失修等屋面,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  10、高处作业周围的电源线没有绝缘遮拦;被登高的大型机械设备、行车等没有切断电源的;‎ ‎  第二十八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做到的安全要求:‎ ‎  1、必须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  2、必须戴好安全帽,帽带必须扣好。不准酒后作业;‎ ‎  3、在离地面 2m以上(含2m),无固定栏杆的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电工调换照明灯、熔丝除外,但使用的梯子必须有人扶好);‎ ‎  4、作业面上下不准同时垂直作业;‎ ‎  5、未经检查的简易屋面、玻璃棚、屋沿口、墙顶不准攀、踏;‎ ‎  6、凡拆下的实物、需要安装的零部件和工具必须用专用工具传递,严禁任意抛上、掷下;‎ ‎  7、竹梯严禁两人同时攀登或站立作业;‎ ‎  8、高处作业地段,必须用红白旗或红白带划出禁戒线,严禁非工作人员入禁戒区内,凡有必要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  9、站在竹梯上操作时,梯子底脚应装置防滑垫物,梯子与地面的角度保持60度左右。‎ ‎  第二十九条 需要经常在登高操作中使用的机械设备、空中管道、仪表、阀门等,应设置固定扶梯或操作平台,不准使用移动梯子。‎ ‎  第三十条 使用竹梯和人字梯的要求:‎ ‎  1、梯子脚应有防滑装置(劳动车外胎包脚),人字梯中下梯档用8mm螺栓加固,上下用多股铁丝加固;‎ ‎  2、竹梯上端加一根牢固的备用绳,使用时要用绳子系紧,防止操作用力时上端滑动坠落;‎ ‎  3、梯子不能有缺档、开裂和霉烂、虫蛀现象,如有上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梯子要及时处理掉;‎ ‎  4、人字梯中间两侧应有长铁钩钩牢,防止突然张开或收拢;‎ ‎  5、梯子长度不够时,不能用凳子、台子、箱子、桶等作为垫具使用,也 不准将两只竹梯接长使用;‎ ‎  6、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度为宜,两脚受力面必须均匀;‎ ‎  7、竹梯子必须专人扶牢,扶梯子的人不得离开岗位;‎ ‎  8、梯子必须实行分级管理、编号、登记、造册、落实专人负责,不准到 处乱丢乱放。‎ ‎  动用明火作业的审批管理制度 ‎  第三十一条 为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确保宾客和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酒店必须制订和落实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  第三十二条 在禁止区域动火,必须提前24小时向保卫部门书面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  第三十三条 保卫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派专职人员到实地安全检查,并要有书面记录。落实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才能批准动火。‎ ‎  第三十四条 动火期间保卫部门要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并随时注意各种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阻止动火。‎ ‎  第三十五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劳动局下发的有效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制度。‎ ‎  第三十六条 二、三级动火,保卫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向酒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汇报,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动火审批手续,并指定2人以上专职人员现场监护。‎ ‎  第三十七条 凡未经保卫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在酒店动用明火者,一律视为违反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造成重大隐患事故者要处罚。‎ ‎  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三十八条 酒店工程、基建、动力等部门在发包工程项目的同时必须签订酒店装修改造工程安全协议书和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  第三十九条 协议书一式五份一份送酒店工程部一份由承包单位留存一份报工程经理室一份送所在区劳动部门另一份存档 ‎  第四十条 发包部门应对承包单位进行店纪、店规和安全生产教育 ‎  第四十一条 发包部门要督促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挂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  第四十二条 承包单位因工程需要动用明火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间双方必须要有监护人员监护 ‎  第四十三条 承包单位要严格贯彻酒店装修改造工程安全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和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条款 ‎  第四十四条 其他事项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  第四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主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腐蚀品、放射物品、氧化剂等五类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时必须指派专门车辆、司机和随车押运人员装卸时应妥善包装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摩擦、撞击、重击、重压和倾倒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同车装运夏季装运应尽量安排在早晨或夜间进行 ‎  第四十七条 所有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区别性质科学分类合理储存 在非燃烧材料建成的干燥、阴凉、通风良好并具有防晒、防火、防潮、防高温的专用房屋内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把油漆、酒精等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在自己部门内任何地方;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通知酒店保卫部得到同意后才能存放但应受时间和数量的限制 ‎  第四十八条 管理、保管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应严格执行验收手续发现标志脱落包装缺损、不严或重量误差等情况应立即上报部门领导妥善处理 ‎  第四十九条 库房使用明火检修设备时必须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还必须会同保卫部等部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  第五十条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必须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  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 ‎  第五十一条 为了教育员工遵章守纪,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奖罚制度。下列对象应受表扬和物质奖励:‎ ‎  1、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  2、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发生者。‎ ‎  3、同违章行为作斗争或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者。‎ ‎  4、事故发生后,奋力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者。‎ ‎  5、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连续半年以上无事故的集体或个人。‎ ‎  第五十二条 下列对象应受到处分和罚款 ‎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部门、班组及有关人员。‎ ‎  2、发生轻伤、重大险肇事故的部门、班组及有关人员。‎ ‎  3、瞒报事故者,谎报事故者。‎ ‎  4、无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操作者和违章指挥者。‎ ‎  5、违章操作者和违章指挥者。‎ ‎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生产过程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应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进行调查、登记、统计上报,不得拖延隐瞒。‎ ‎  第五十四条 凡轻伤事故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者,必须按规定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及时报酒店工程部经理室。‎ ‎  第五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  第五十六条 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保持现场,并立即报告酒店领导,同时配合有关人员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处理。‎ ‎  第五十七条 虽未造成重大事故,但已构成险肇事故,应组织进行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操作制度,不遵守有关规定而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  员工工作时间考勤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  第五十九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  第六十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并按照劳动部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  第六十一条 妥善安排好职工休息休假,做到劳逸结合。‎ XX大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1) 客房服务员、清洁员同时也是保安人员,要掌握旅客情况,在作好服务和清洁的同时要保障安全。‎ ‎  (2) 客房内必须标有安全疏散指示图,并在房内摆设公安部门颁 布的《宾馆、旅馆旅客须知》。‎ ‎  (3) 严格执行进房清洁时将房门敞开,并用工作车挡住房门,严禁翻动客人的物品,做完清洁离房时必须关闭房门,进出客房分别填写进出时间。‎ ‎  (4) 旅客退房离店时,及时进房检查,发现遗留物品及时归还旅客,客人已离店应将遗留物品上交,并登记备查。‎ ‎  (5) 掌握旅客情况,发现长时间挂有“请勿打扰”牌的客房和旅客住宿不登记及时查明情况,并及时上报酒店的领导。‎ ‎  (6) 客房区域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岗位环境,明确安全出口的方位和消防灭火器材的设置,以及正确地使用方法,并保持安全信息畅通,发现安全疏散指示灯故障及时保修。不得擅自挪用消防灭火器材。‎ ‎  (7)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首先要保持镇静,迅速报告,讲明地点,燃烧物及火势情况,并及时疏散周围旅客,就近取用灭火器进行扑救,有人被困采取先救人再救火。‎ ‎  (8) 严格执行公安消防部门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烟花爆竹等各类危险物品不准带入酒店。‎ ‎  (9) 客房内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和电加热器具。‎ XX大酒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财务室安全管理 ‎  (1) 财务室门窗应装置安全栅栏,门窗坚固。有条件的应安装与110联接的防盗红外线报警装置,严格按规定进行布防,防止撬窃。‎ ‎  (2) 存放现金必须使用保险箱,并专人保管,保险箱的钥匙与密码同时使用,下班时拨乱密码,钥匙随身携带。财务人员调离岗位密码应及时调换。‎ ‎  (3) 现金存放不得超出银行核定限额。解款、提款必须二人同时,金额大时应专车接送。‎ ‎  (4) 支票、票证和凭证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支票和印章应分开放置在保险箱内,严禁使用空白支票。‎ ‎  (5) 财务室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严禁烟火,防止火灾。‎ ‎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  (1) 仓库门、窗应有可靠的防护装置。房顶和地下管道层不得于其他的房间相通,防止火灾和小动物侵害。‎ ‎  (2) 仓库内敷设的电线应有铁质护套管。‎ ‎  (3) 严禁使用荧光照明,一般物品物料仓库使用白帜灯加防护罩,危险品使用防爆灯,仓库内无人时应关闭电源。‎ ‎  (4) 仓库严禁烟火,并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存放物品按防火要求堆放整齐。‎ ‎  (5) 仓库存放的各类物品应建立帐册,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  (6) 仓库应有专人负责,门钥匙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 ‎  (7) 有危险品的仓库应保持干干燥、阴凉、通风,并做好防晒、防潮、防高温等各项措施。‎ ‎  (8) 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出入仓库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和发放手续和严格控制存量。‎ ‎  住宿登记安全管理制度 ‎  1、 总台接待员负责接待旅客住宿登记工作,每天24小时当班服务。‎ ‎  2、 所有中、外旅客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登记合格率100%。‎ ‎  3、 对零散旅客实施登记时必须做到“三清,三核对”。‎ ‎  “三清”即:字迹清、登记项目清、证件检验清。‎ ‎  “三核对”即:核对旅客本人和证件照片是否相符,核对登记年龄和证件的年龄是否相符,核对证件印章和使用年限是否有效。‎ ‎  4、 旅行团体客人的住宿登记可由旅行社陪同或销售代表代办填报。‎ ‎  5、 VIP客人可先领进房,在房内办理登记手续或由省、市接待部门代为登记。‎ ‎  6、 接待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  7、 旅客资料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通缉协查对象应及时输入电脑准确无误,以便核查。‎ ‎  8、 接待员在办理住宿登记的同时,应提醒旅客贵重钱财,证件可免费保管。‎ ‎  9、 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访客须登记,访客时间不超过23点。‎ ‎  贵重物品保险安全管理制度 ‎  1、 贵重物品保险箱由专人保管。‎ ‎  2、 旅馆需使用保险箱时,必须是住店旅客方可办理使用手续,‎ 填写保险箱使用卡,并在卡上亲笔签名,然后将使用箱号的钥匙交给旅客,由旅客亲自将需保管的贵重物品放入箱内后上锁,保管人锁另一道锁。‎ ‎  3、 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  4、 旅馆丢失保险箱钥匙,应立即报告酒店店长,按规定请旅客填写打开保险箱委托书,在旅客面前当面撬开,损失请旅客赔偿。‎ ‎  5、 严禁私自配制保险箱钥匙,空的保险箱钥匙应集中存放妥善保管,并做好保险箱的使用说明。‎ ‎  6、 严禁存放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  7、 严禁总台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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