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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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四)

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 ‎ 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 生产技术部部长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协调工作。下面是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欢迎参阅! 生产技术部部长岗位职责与责任追究 生产技术部部长是煤矿安全生产调度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矿生产、安全调度协调工作。生产技术部部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2条 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调度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3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各部门落实。 第5条 随时掌握煤矿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采取相关措施。 第6条 负责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 ‎ 第7条 负责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 第8条 负责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调度。 第9条 负责事故情况的汇报和汇总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0条 负责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 第11条 负责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 第12条 负责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值班以及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 第13条 负责各类生产报表的报送等工作。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监督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对现场职业防护设施设备、个体防护进行检查。 第16条 参与分管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技术措施编制、审定等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 ‎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生产技术部科长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生产技术部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不认真负责,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煤矿各类调度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不准确,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 ‎ 第25条 在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进行安全隐患整改调度,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抢险的综合调度、应急救援的协调中出现错误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不能保证煤矿生产通讯系统的畅通,影响安全生产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发现煤矿监控系统有异常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监控系统各类信息的汇总、报告不准确的,生产技术部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生产技术部部长对各类生产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技术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技术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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