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2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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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度范 文 【仅供学习参考,切勿通篇使用!】 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制度范文 为增强我市电子商务企业法偉意识和诚信意识,提升市场竞争 力,推进商务信用建设,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我市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一、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估制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应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 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透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 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 个月以内被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部门行政处罚 3 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 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 个以内被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3 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 12 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 3 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 12 个月以内被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3 次以上的; 8.制作、发布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 误导消费者,12 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诫或行政处罚 3 次 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有不真实的利已 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12 个月内被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3 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 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 声誉,12 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3 次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抔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 个月以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行政处罚 3 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 4 项至第 11 项中多项行为,12 个月以内合计被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3 次以上的。 二、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一)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 (二)在立案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过程中,拒不配合调 查、谎报瞒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 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 管职责行为的。 (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 他人发布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 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3 年内被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处罚 2 次或 2 次以上的。 (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 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 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 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 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 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 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 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 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 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 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 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商标侵权行为 5 年内受到 2 次行政 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5 年内受到 2 次行政通报或者其他 严重情节的。 (十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 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直销违法行为 2 年内受到 3 次行 政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 为提供便利条件 2 年内受到 3 次行政处罚的。 (十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 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 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 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0 天内无法联系到经 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五)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社 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六)电子商务食品经营经营主体 1 年内 3 次受到警告以外 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 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食、 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三、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制度 (一)抽样 第一条【抽查方案】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抽查计划, 制定电商抽查方案,将电商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 检验机构。电商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方式;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抽查覆盖的电商平台企业名单或范围。 第二条【样品购买】电商抽查应组织专门的抽样单位或抽样人 员,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买样费用及其使用方式需符合 财务管理要求。 第三条【神秘买样】抽样单位应确保购买样品所需的电商平台 帐号、与卖方的沟通记录、收货地址等信息不会体现监督抽查工作 性质。 第四条【样品查验】收到样品后,需拆包查验样品是否符合抽 查方案的要求。 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重新封存, 寄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相关信息、网络交易过程、拆包查 验、封样等过程信息采取电子手段进行取证并留存,取证后的电子 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抽查检验结果确认及后处理的依据。 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视情況采取退货、拍卖、捐赠、销毁 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样品处置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其中如发现 厂名厂址等主要生产信息缺失的样品,不得退货、拍卖或捐赠,需 将相关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样品可视情况移送或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条【抽样文书】针对有效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 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 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样品确认】抽样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抽样文书、监督抽 查通知书、买样情况等信息书面寄送至相应电商平台,委托电商平 台协助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 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在抽样文书上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二)检验 第八条【样品核查】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 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 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九条【样品保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 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十条【检验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 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 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十一条【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 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 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 数据、结果。 第十二条【报告寄送】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 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況报送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国家监 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样品处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 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 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抽样单位,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決。 (三)附则 第十四条【样品无法确认】电商抽查中,如无法联系被抽查产 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和检验结果确认, 在公布电商抽查结果时,应公布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1 日起施行。 二、结果处理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违法失 信黑名单;违法失信黑名单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场监 督管理局提出批准后认定。 (三)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后,将在 10 个 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 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四)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 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 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终方式向社 会公众在线消费警示,向网站各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 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 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 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內,止其法定代表 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 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 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 4.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5.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