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2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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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669+ 2020年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2669+ 2020年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本县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水土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土填和成土母质。 第三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城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水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进行水土流失普查; (四)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发放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参加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负责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六)指导、检查、监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处理水土保持纷,查处水土流失案件; (七)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和预报,保护和管理水土保持设施; (八)开展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第五条 县水务局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水务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第八条 县政府要将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年度安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并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水土保持专项经费; (二)征收的水资源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三)依法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收取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四)其他用于水土保持的经费。 第九条 荒山、荒沟、荒滩、荒坡、荒沙水土流失的治理开发,实行统一规划,采取生物和工程等多种措施,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坚持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由区或者各镇、场统一组织治理。 第十条 现有陡坡耕地和禁耕地,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具体治理规划。对禁耕地要限期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 第十一条 在山区、丘陵区修筑公路、水工程及开办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大中型企业等新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由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单位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所建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沙、采石。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尾矿、尾渣,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定点合理堆放,并采取修筑拦渣坝、围渣堰、覆土造田或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占用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和其它治理成果。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依照x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不得缓交或减免。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采矿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以暴力和威胁方法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并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或者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同题,由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x县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了加强规范全县水土保持管理。 一、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管理水平。 二、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x年12月20日开始执行。 五、文件内容的重点、重要关键词的诠释、理解的难点、落实的措施要求 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及其它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所建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