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之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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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之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法院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调研报告 我院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了调查,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案件数量太少而且案件价值太大。在过去三年中,朝阳法院共审结了125起此类案件,占所有刑事案件的比例很小,仅占1.39%。此类案件属于轻微案件。但是,就案件价值而言,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案件数量一直在稳步上升。案件价值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最高案件价值近800万元。‎ 其次,有更多的共同犯罪案件。在结案的125起案件中,有226起被告,联合刑事案件的比例很大。在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数最多为8人。联合犯罪分子密切合作,合作,涉案金额巨大。它不仅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涉及的产品和侵权犯罪相对集中。涉及的产品主要集中在烟草和酒类,名牌袋,高尔夫产品,盗版CD等消费品上,占所涉及产品的90%以上。涉及的犯罪集中在版权侵权和商标犯罪上。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签订案件中,侵犯着作权和商标犯罪占70%以上。‎ 第四,犯罪手段复杂,多为智能犯罪。涉及此类案件的产品的技术含量很高,一些假冒产品的质量,外观和真实性非常相似。犯罪被隐瞒,经常使用单线联系。经常更换手机和书房很难抓住主犯。很难彻底了解案件的价值。犯罪分子通常使用假名,虚假账户或不做账户。‎ 五是持续犯罪和跨区域犯罪现象更加突出。近三分之一的被告因侵权或销售假货而受到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一些被告出售侵权产品和销售假标志,一人犯下若干罪行。为了逃避袭击,犯罪分子经常选择组织生产,组装成品并在不同地区销售。‎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一般问题:‎ 首先,缺乏定罪和量刑的具体量化标准。在定罪标准上,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和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和假冒专利罪是“严重情节”,侵犯着作权罪是“大量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严重的情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权利人的重大损失”等。定罪和量刑标准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现有的定罪和量刑数量受到监管。所涉金额的大小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重要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高于一般财产犯罪的数量,不利于有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定罪和量刑数量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非法业务量”,“销售额”,“非法收入金额”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个概念。这些概念的内涵和扩展是不同的,它们的定义如何受到监管。‎ 第三,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实际上是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而被定罪和处罚。主要原因是法律竞争的存在。因此,司法统计只有依照知识产权侵权罪才能真实反映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准确把握工作动态,反映司法实践。‎ 第四,很难掌握知识产权侵权与非犯罪之间的界限。侵犯知识产权首先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案件达到一定程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达到严重程度,则构成犯罪。因此,知识产权侵权与一般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违规行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竞争,客观上增加了判决犯罪和非犯罪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朝阳法院提出了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及时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并以案件告知他人。深入开展企业事业单位,宣传法律法规,完善管理制度,完善预防机制,提高企业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二是加强立法,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制度。修订和完善刑事立法的一般和简单规定,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不同理解的现状。司法解释具体的量刑标准和犯罪客观要素的情节,知识产权法律词汇的定义等,使其明确,具体,易于实践,弥补立法缺乏的原则。‎ 三是同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除了利用法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外,还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企联系中的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四是整合资源,完善防范和维护知识产权犯罪的协调机制。加强法院,公安,检察,工商,烟草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案件转移协调制度,开展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区域间信息沟通,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作网络,提高打击和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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