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之定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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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之定作的人

定作的人 ‎1.按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如果订单由订购方提供,订货方应按照合同提供材料。‎ ‎2.支付奖励。如果合同中约定,该人必须支付的报酬和材料及其他费用的标准,应按约定的金额支付;如果合同中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按照通常的标准支付。所谓的一般标准应该是当地交付工作结果时同类工作的一般薪酬标准。‎ 订货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如果没有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或协议未知,则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如果仍然不确定,订货方应在承包商交付工作结果时支付部分工作。 (《合同法》第263条)。如果承包商完成的工作不需要交付,例如,如果订购人员对墙壁进行涂漆,则订购人员应在完成工作时支付工作费用。如果订购方推迟支付报酬,则应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如果订货方未向承包商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包商应对已完成的工作留有留置权。‎ 订货方应向承包商支付报酬和材料费等费用,如果承包商不能支付理由,定制人员可以存入报酬或材料费。 [1]‎ ‎3.协助义务。为使承包商能够及时完成工作,订货方应按照协议并按照诚信原则积极协助承包商。如果订货方未履行协助义务,承包商有权延长履约期限,并有权在订货方拒绝对不合格原材料和图纸进行更正时终止合同。由与合同有关的书籍提供。‎ ‎4.接受和接受工作结果。发货人应当及时检查承包商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并在符合协议要求的情况下接受工作成果。如果在约定的时限内收到固定作物,则订购人员应对延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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