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学校秋季开学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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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学校秋季开学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保卫制度

疫情期间学校秋季开学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保卫制度 ‎1、 食堂由专人负责管理,厨房及其他加工、销售场所,闲 人不得入内。‎ ‎2、 仓库重地指派专人保管和检查,未经仓库保管员同意, 他人不得随意出入,出、入库物品必须登记签字。‎ ‎3、 每天检查食堂内水、电、燃油的使用情况,及时维护相 关设备,下班前切断所有水、电、燃油的供应。‎ ‎4、 厨房、餐厅、库房每天下班前必须关好门窗,并按规定 上锁,严防他人进入。‎ ‎5、 上班后要首先检查安全防范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向校长 室汇报。同时,仔细检查食品原料、餐具、工用具是否受到污染。‎ ‎6、 长假期间做到有人值班、巡视。‎ 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1、 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各级岗位责任明确的岗位责任网络 图。‎ ‎2、 各级管理人员重视职业道德,积极钻研业务,提高管理 水平。‎ ‎3、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承包制度,各级管理人 员严把责任关。‎ ‎4、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造 成师生食物中毒的各级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的危害性等具 体情况,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和后果特别 严重的,将责任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 处置过程中,处置不当的各级行为人、责任人事后根据情节和后果 追究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处理。‎ 注:学生在校园内往返途中均由相关老师全程监管 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 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 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 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制。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必须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 ‎ 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 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 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四条各餐厅负责人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 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 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 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 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 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健康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 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即到 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 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 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 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 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员的责任:‎ ‎1、 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 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 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 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 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 影响的;‎ ‎5、 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 不主动配合饮食管理中心及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 自查的;‎ ‎2、 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 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 不及时传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 现失误的;‎ ‎4、 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5、 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 果的;‎ ‎6、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供货方负责人及配送人员责任:‎ ‎1、 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 食物:‎ ‎2、 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 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的责任:‎ ‎1、 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3、 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 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 ‎ 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经理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 ‎3、 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 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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