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关于社保的三大误读加常见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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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关于社保的三大误读加常见七问

疫情下关于社保的三大误读加常见七问 ‎  疫情之下,国家果断出台多项关于社保费“免”“减”“缓”政策,受到各界强烈关注,企业获得感非常强。但是,我们也看到,近期政策十分密集,专业性很强,有很多企业、HR甚至包括媒体、一些专业人士都有些误读。这里,尤其对突出的三大误读特别说明一下,希望能真正帮助到企业以及HR朋友们。‎ ‎  误以为所有企业 ‎  都要申请“缓缴”‎ ‎  这是被新闻媒体连篇累牍宣传的一个政策,也是误解非常多的一个政策。甚至有些HR被老板质问“有国家政策你不去执行?!”‎ ‎  实际上,我们要注意到,“免”“减”“缓”政策中,减免是普适性政策,而缓缴是条件性政策,缓缴是有前提条件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针对减免政策是使用的“各类参保单位”这种无差别普适性用语,针对缓缴政策是使用的“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也就是说,后者是需要申请审批的。‎ ‎  那何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  我们可以看看一些地方的具体实施办法,例如湖南,根据湘人社规〔2020〕3号文,明确条件为“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 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具体经办时需要提交《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批表》、累计亏损月份财务报表以及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的缓缴协议,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州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而且,缓缴对员工来说还有一定的风险,一是缓缴期间个人账户不分配入账,当下这个非常时期医保、公积金个人账户等不打钱,这肯定会影响到员工体验(将来补缴后会补支,不影响连续);二是缓缴期间个人社保缴费部分仍然会按月随工资代扣代缴,但单位申请缓缴后相当于个人社保代扣部分先压在企业了,而缓缴是明确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条件的,理论上所有能通过缓缴审核的企业多多少少会有些经营问题,那么将来万一出现在规定期限内无力补缴等情形,可能会造成非常棘手的个人权益问题。‎ ‎  总结:‎ ‎  减免是普适性政策,全部企业都可以享受;‎ ‎  而缓缴是条件性政策,必须符合“经营严重困难”这个前提条件。‎ ‎  如果本来经营正常的企业是不应该去申请的。政策导向上看大部 分企业可重点关注普适性政策,另外建议经营困难的优先关注住房公积金降率,这是真金白银的减少负担而不是缓缴。‎ ‎  误以为减免社保费 ‎  是“完全不用缴费”‎ ‎  本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力度空前,所以政策传播得非常广泛,但是很多人并没有仔细阅读文件,只是看到“减免社保费”等新闻标题,误以为减免社保费是完全不用缴纳。加之很多地方社保征收系统来不及改计费,直接先暂停收取,更加剧了政策误读。‎ ‎  尤其是关于“是不是接下来完全不用缴”类似的咨询,甚至还有人“是不是最近离职也可以等到三个月后再操作”之类的疑惑,让众多从业者误以为增减员等也不用经办操作了。‎ ‎  人社部发﹝2020﹞11号文写得非常清楚,减免针对的是“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是不予减免的。为了避免企业忘了这回事儿,第五条还专门明确指出“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 ‎  总结:‎ ‎  减免社保只针对涉及险种的“单位缴费部分”,不是针对全部险种的全部缴费。‎ ‎  企业一定不要忘记每月还是要代扣代缴个人社保费,如果有增员减员也要及时正常经办操作。‎ ‎  误以为医保减半征收 ‎  适用于“全国所有地区”‎ ‎  2月18日国常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时,其实当时会议上只明确提出了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并没有提及医疗和生育保险。‎ ‎  2月20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各地可按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决策,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在确保待遇支付的条件下,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 号)提出了阶段性减半征收措施。‎ ‎  医保发﹝2020﹞6 号文明确指出要根据地方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来实施。原则上当地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可实施,小于6个月的要看情况。而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费单位费率的既可继续执行也可调整,但不得同时执行。‎ ‎  总结:‎ ‎  医保能否采取减半征收措施需要看地方情况,这不是一个普适性,具有地方差异性。‎ ‎  有些当地基金结余不多的有可能就不会采取减半征收措施;而且当地有的已经采取阶段性降率的,也不能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  常见问题汇总 ‎  社保减免政策常见7问 ‎  2月20日、21日,人社部、国家医保局分别联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  为大家整理了一张图,从企业认定,地域,以及险种上做了区分对照。‎ ‎  1、哪些企业能够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 ‎  条件一: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所有企业 ‎  条件二:按照企业员工的社保参保地和企业规模大小,减免幅度和减免期限不同 ‎  条件三:根据条件直接决定减免,无需另行申请 ‎  2、哪些社会保险费用能够减免?‎ ‎  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减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  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免,需要正常缴费 ‎  请注意,以上所有文件都明确强调,“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  3、医疗保险有减免吗?‎ ‎  根据国家医保局的文件,基本医疗保险的减征政策同样仅针对单位缴费部分,也不包含个人缴费部分。具体细则仍在等待各地出台。‎ ‎  4、可以减免的幅度是多少?‎ ‎  基本医疗保险:国家医保局发布“指导意见”,实际由各地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自行确定,且并非所有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会按照减半征收执行。“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  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分地域执行。‎ ‎  湖北地区参保企业: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单位缴费部分均实行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  湖北以外参保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可享受的三险减免幅度和期限则有所差异。大型企业,按照减半征收执行,最长不超过3个月;中小微企业,按照三险单位缴费免征执行,最长可到5个月 ‎  5、如何区分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 ‎  人社部的通知中,对企业规模的划分依据做了明确,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上述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人社部的通知中明确,“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可理解为一般不需要各企业另行申报或提供材料。‎ ‎  6、相关政策何时能够实施呢?‎ ‎  目前的发布顺序,是国家和部委层面制定原则性意见(其中,国家医保局发布的是“指导意见”),然后经由各省级政府出台意见,再由各省级人社、医保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分别组织实施。‎ ‎  截止2月24日,湖南省对外首个发布了有关社会保险三险费用的减免政策,医疗保险是否减免尚未明确。预计3月5日前,各省级层面的意见会陆续出台和发布。我们将与您一起保持关注。‎ ‎  7、社会保险费用减免或延期缴纳对员工权益有没有影响?‎ ‎  各部门此前已多次明确,社会保险费用的减免或因企业经营困难导致的缓缴,不影响员工参保连续性,不影响员工日常的社会保险待遇。‎ ‎  但是,缓缴单位的员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入账时间会延至缴费完成后。如果单位办理了公积金缓缴,公积金个人账户分配也会收到影响。‎ ‎  各地针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缓缴申请手续有所不同,如您的公司确因疫情原因需要缓缴,建议您提前做好员工的解释说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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