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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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_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_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职工福利费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政发〔2020〕5号)、《**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托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第四条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原则 (一)依法合规。福利费开支项目、标准和程序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预算控制。职工福利费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各单位按公司 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内容制定本单位职工福利费计划,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优先保障。各单位应在本单位预算额度内, 优先满足职工基本保障性、政策性补助支出和福利设施支出,再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列支其他福利支出。 (四)核算规范。职工福利费应按规定的列支范围使用和管理,严格区分职工福利费与其它费用、支出的核算界限,不得核算非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得挤占职工福利费、逃避职工福利费预算控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计划财务部(以下简称公司计财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公司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采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工作餐补助、托儿费补助、探亲假路费、医疗医药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标准和相关管理; (三)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部门)做好职工福利费管理工作; (四)负责职工福利费的财务核算、审核; (五)负责职工福利费年度预算编制及使用额度总控制; (六)负责将职工福利费作为专项预算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丧葬补助费用、抚恤费、女职工卫生费、职工安家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标准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上述项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 (三)配合做好上述项目公司年度使用额度控制。 第七条公司综合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工报销的上下班通勤费用、计划生育及独生子女费、单身职工住宿补助、节日福利费、退伍军人慰问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标准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上述项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 (三)配合做好上述项目公司年度使用额度控制。 第八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工体检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标准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上述项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 (三)配合做好上述项目公司年度使用额度控制。 第九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职工疗养费、慰问费(职工结婚、生育、生日、退休、生病住院慰问费)、困难补助和救济类项目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标准和相关管理; (二)负责上述项目公司年度预算编制; (三)配合做好上述项目公司年度使用额度控制。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二级单位是本单位(部门)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本单位职工福利费; (二)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本单位(部门)年度预算编制; (三)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厂级职工福利费项目支出额度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托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公司职工福利费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福利费管理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福利费预算的编制、核算及管理。 第三章 职工福利费开支规范 第十二条 职工福利费列支项目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福利等支付的各种现金补贴和非货币 性福利,主要包括: 职工体检费:指为职工安排健康体检和女职工专项健康检查等一般性常规体检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职工职业病健康体检等不属于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疗养费:指为保障职工身心健康,为职工休假疗养提供条件,组织职工休假疗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医疗医药费:指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无法报销,按企业内部规定可以报销的职工医疗等费用。工伤人员超过工伤保险报销范围部分,不属于福利费“医疗医药费”开支范围。 计划生育及独生子女费:指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予相关职工的奖励、补助,以及支付的计划生育医疗、药具等费用。 女职工卫生费:指为改善和提高女职工卫生保健水平,发放给女职工的卫生保健费。 采暖费补贴:指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冬季供暖费用补贴。 防暑降温费:指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防暑降温费用。 工作餐补助:指由所在单位为职工在岗工作期间提供的工作餐支出。 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就餐,可按规定标准从福利费列支。 (二)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项目,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池、理发室、医务室、托 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购置费、折旧费、维修保养费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劳务用工费等。 (三)困难补助、救济类项目,主要包括: 职工困难补助:指按相关规定发放给困难职工的补助。 长病人员困难补助:指对长病列编外职工中生活困难人员的补助。 医疗救济金:指对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的专项。 工残救济金:指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残职工的救济费用。 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其他救济费以及基金支出。 (四)其他职工福利费项目,主要包括: 通勤费用:指企业因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所发生的有关通勤费用。职工报销的上下班通勤费用纳入福利费核算,各单位因生产保障为职工上下班提供的统一用车费用不纳入福利费核算。 因应急工作需要加班,如单位不能提供交通工具接送的,可据实报销交通工具费用(非公交运营时段等特殊原因,可选择出租车等其 他合理的交通方式,不纳入职工通勤报销标准限制范围),从福利费列支。 丧葬补助费用:指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发生的必要性费用支出,主要是企业承担的部分丧事费用支出。 抚恤费:按有关规定需由企业承担的抚恤费。 职工安家费:指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给高校毕业生等职工的安家费用。 托儿费补助:指企业为职工的适龄子女入幼儿园、托儿所给予的补助。 职工住宿补助:指企业为异地职工提供住宿场所的费用支出,主要是集体宿舍费用支出。因公长期在外工作,由单位统一租房发生的租房费用不属福利费开支范围。 探亲假路费:指企业按有关规定为职工享受探亲假期间报销的费用。 节日福利费:指企业为职工发放节日慰问品的费用支出。 慰问费:指对职工进行走访、慰问的费用支出。 福利性质的商业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女性安康险等。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工作餐补贴等,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福利费列支项目,鞍钢集团或攀钢集团有统一标准的,按照统一标准执行;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攀钢集团分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职工福利费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区分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本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或非本单位承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以本单位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要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第十七条扣除“通勤费用”、“探亲假路费”和支付职工食堂的“食堂服务费(食堂补贴,不含支付的职工统一供餐支出)”三个福利费核算事项支出后,其他福利费事项年度开支总金额不得高于当年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9.5。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列支职工福利费,不得擅 自设置职工福利费项目。 第十九条 职工福利费核销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职能部门未要求审批的项目,公司机关由部门行政领导审批,各二级单位、子分公司由单位行政领导审批。各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各二级单位职工福利费按公司级福利费、厂级福利费分别管理,公司级福利费由公司计财部按规定统一管理;厂级福利费由公司计财部于每年1月份制定下达(遇特殊情况,可进行调整),各单位在规定的指标、开支范围内控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单位不得超出计财部下达的指标额度开支职工福利费,确需追加职工福利费的,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上报计财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追加使用。 第二十二条职工福利费年末不得保留余额,如有余额,子分公司、托管单位自行冲回,其它单位余额由公司计财部统一冲回。 第二十三条严禁以下使用职工福利费的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列支职工福利费项目的; (二)用职工福利费为职工购买任何形式的购物卡、代金券,以及搞请客送礼等活动的; (三)用职工福利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四)用职工福利费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高档消费的; (五)用职工福利费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的; (六)用职工福利费违规设立“小金库”的; (七)职工福利费使用方案未履行民主程序的。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司计财部、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党群工作部、安全环保部、企管部、纪委等负责职工福利费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于未执行本办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和出现第十六条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者调整岗位、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单位检查发现的,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公司检查发现的,按职责分工,由公司对应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