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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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doc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首先, 点击左侧“增值税” 税种, 在图示展开的子菜单中点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货物, 也使用本表。填表说明:‎ 主表 ‎1.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 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 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 月 、 日。‎ ‎2. 本表“所属行业” 栏,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 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 ,仅填写行业代码。‎ ‎3. 本表“纳税人名称” 栏, 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不得填写简称。‎ ‎4.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 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 ‎5.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 ‎6. 本表第 1行“(一) 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 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之和, 应等于《附表一》 第 7行的“小计” 中的“销售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7. 本表第 2行“应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 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 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 第 5行的“应税货物” 中 17%税率“销售额” 与 13%税率“销售额” 的合计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8. 本表第 3行“应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之和, 应等于《附表一》 第 5行的“应税劳务”中的“‎ 销售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9. 本表第 4行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 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 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部分, 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 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 数”  栏数据之和, 应等于《附表一》第 6行的“小计” 中的“销售额” 数。 “本年累计”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10. 本表第 5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包括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 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之和, 应等于《附表一》 第 14行的“小计” 中的“销售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11. 本表第 6行“其中: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 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 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 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 栏中反映。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 应等于《附表一》 第 13行的“小计” 中的“销售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12. 本表第 7行“免、 抵、 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 抵、 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13. 本表第 8行“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 但不包括适用免、 抵、 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 应等于《附表一》 第 18行的“小计” 中的“销售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14. 本表第 9行“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 但不包括适用免、 抵、 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 应等于《附表一》 第 18行的“免税货物” 中的“销售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15. 本表第 10行“免税劳务销售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 。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 应等于《附表一》 第 18行的“免税劳务” 中的“销售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16. 本表第 11行“销项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 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之和, 应等于《附表一》 第 7行的“小计” 中的“销项税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17. 本表第 12行“进项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 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之和, 应等于《附表二》 第 10行中的“税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注: 第 11行和第 12行与附表一、 附表二的关系必须相等, 不允许有误差, 有误差的调整附表中的明细数据。‎ ‎18. 本表第 13行“上期留抵税额” 栏数据, 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数,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借方月 初余额一致。 网上申报填写时, 这部分数据直接从征管软件中读取, 不允许企业修改。‎ ‎19. 本表第 14行“进项税额转出”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 但不包括销售折扣、 折让, 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本期进项税额的数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之和, 应等于《附表二》 第 11行中的“税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20. 本表第 15行“免、 抵、 退货物应退税额” 栏数据, 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 抵、 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21. 本表第 16行“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 填写本期税务、 财政、 审计等部门检查后下达的处理决定文书上注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入库税额。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22. 本表第 17行“应抵扣税额合计”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23. 本表第 18行“实际抵扣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24. 本表第 19行“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25. 本表第 20行“期末留抵税额” 栏数据, 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 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借方月 末余额一致。‎ ‎26. 本表第 21行“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 应等于《附表一》 第 12行的“小计” 中的“应纳税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27. 本表第 22行“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 数”  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  栏数据之和, 应等于《附表一》 第 13行的“小计” 中的“应纳税额” 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28. 本表第 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本年累计” 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29. 本表第 24行“应纳税额合计”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 “本年累计” 栏数据, 应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30. 本表第 25行“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栏数据, 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 网上申报填写时, 这部分数据直接从征管软件中读取, 不允许企业修改。‎ ‎31. 本表第 26行“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 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而多缴的增值税款。 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 数据填列。 “本年累计” 栏数据, 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32. 本表第 27行“本期已缴税额” 栏数据, 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 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本年累计” 栏数据, 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33. 本表第 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网上申报填写时, 这部分数据直接从征管软件中读取, 不允许企业修改。‎ ‎34. 本表第 29行“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 网上申报填写时, 这部分数据直接从征管软件中读取, 不允许企业修改。‎ ‎35. 本表第 30行“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 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 栏数据, 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36. 本表第 31行“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 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 栏数据, 为年度内各月 ‎ 数之和。‎ ‎37. 本表第 32行“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 ” 栏数据, 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本年累计” 栏与“本月 数” 栏数据相同。‎ ‎38. 本表第 33行“其中: 欠缴税额(≥0) ” 栏数据, 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 ‎39. 本表第 34行“本期应补(退) 税额” 栏数据, 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40. 本表第 35行“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栏数据, 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 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 “本年累计” 栏数据, 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41. 本表第 36行“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 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 该数据与本表第 25行“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栏数据之和, 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 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数。‎ ‎42. 本表第 37行“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 包括:1。 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2。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 “本年累计” 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 数之和。‎ ‎43. 本表第 38行“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栏数据, 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该数据与本表第 32行“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栏数据之和, 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 “本年累计” 栏与“本月 数” 栏数据相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 填表说明 ‎44. 1、 本表“一、 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部分各行数据, 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 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45. (1) 第 1行“(一)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46. (2) 第 4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应等于第 4行至第 8行之和。‎ ‎47. (3) 第 5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填写本期纳税人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包括税率为 17%、 13%的进口货物。  “税额” 栏应等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税款金额” 栏合计数。‎ ‎48. (4) 第 6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填写本期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 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49. (5) 第 7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填写本期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 按照税法规定依据普通发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税额” 栏应等于《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抵扣清单》 “计算抵扣税额” 栏合计数。‎ ‎50. (6) 第 8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填写本期纳税人因购进、 销售货物, 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货物运输发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税额” 栏应等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栏合计数。‎ ‎51. (7) 第 12行“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应等于第 1行、 第 3行、 第 11行之和。‎ ‎52. 2、 本表“二、 进项税额转出额” 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 但不包括销售折扣、 折让, 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本期进项税额的情况。‎ ‎53. (1) 第 19行“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应填写本期税务、 财政、 审计等部门检查后下达的处理决定文书上注明的多报的进项税额。‎ ‎54. (2) 第 13行“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应等于第 14行至第 20行之和。‎ ‎55. 3、 本表“三、 其他” 中“代扣代缴税额” 行指标, 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 填表说明 ‎56. 1、 本表“一、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和“二、 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开具普通发票” 、  “未开具发票” 各行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 视同销售货物、 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 抵、 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 财政、 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 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57. 2、 表“一、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 行数据应填写本期税务、 财政、 审计等部门检查后下达的处理决定文书上注明的不报、 少报的销售额、 销项税额。‎ ‎58. 3、 本表“二、 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  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 行数据应填写本期税务、 财政、 审计等部门检查后下达的处理决定文书上注明的不报、 少报的销售额、 应纳税额。‎ ‎59. 4、 本表“三、 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栏数据, 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 销售额和税额, 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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