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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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2020年殡葬和公墓管理政策解答明白纸宣传资料
2578+ 2020年殡葬和公墓管理政策解答明白纸宣传资料 1、殡葬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2、殡葬服务收费有哪些政策性规定? 答: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①基本服务是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服务。基本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②延伸服务是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整容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礼仪乐队服务等。重要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具体延伸服务项目,由各地根据本地区民俗习惯与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遗体特殊处理等特需殡仪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3、哪些对象能够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答:四类对象四免除。即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四类对象,可以免除普通车辆遗体运送、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遗体消毒等四项费用。 4、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 5、群众是否必须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或只能选择某种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答: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不是硬性要求,而是鼓励和引导群众逐步接受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安葬理念,进而理解、支持和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在火葬区,推广倡导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立体安葬和选择节地型墓位、撒海、撒散等安葬方式;在土葬区,倡导选择节地型遗体墓位、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同时,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6、哪些地区禁止建造坟墓? 答: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①耕地、林地;②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③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 ④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7、公墓如何分类,各有什么不同? 答: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安放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经营性公墓是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为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8、公墓是否可以预售? 答:原则上不可以预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严防墓地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9、埋葬骨灰的公墓建设面积有哪些规定? 答: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10、经营性公墓建设和审批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1个县(市、区)范围内,只允许建1处经营性公墓。 11、什么是农村公益性墓地? 答: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 12、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有何要求? 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布局,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建设。 13、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墓地,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倡导墓碑平卧或小型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式占有一定比例。在公墓区内建造立式墓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14、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审批有哪些规定? 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15、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村民代表会议决议;③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④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⑤公墓建设规划方案;⑥经费筹集方案;⑦其他相关资料。《申请书》的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制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据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实地察看后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 16、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筹集有何规定? 答: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上级主管部门可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17、农村公益性墓地提供服务的对象有哪些? 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葬(安放)服务。 18、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否能够开展对外销售? 答: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承包、转让、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 19、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收费有哪些规定? 答: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示。 20、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经费收支有哪些规定? 答:应当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经费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建墓材料成本和维护管理费标准,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专款专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