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20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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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关于建立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制度的通知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关于建立制度的通知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关于建立制度的通知,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建立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为深入贯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从基本国情和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际出发,遵循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作为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第一步。加快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明确各级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加大调剂力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二)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通过实行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统一调剂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明确责任。实行省级政府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责任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和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调剂基金)进行补助,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一政策。国家统一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统一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等,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全国统一。 稳步推进。合理确定中央调剂基金筹集比例,平稳起步,逐步提高,进一步统一经办规程,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中央调剂基金筹集。 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 某省份上解额=(某省份职工平均工资90%)某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 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为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各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暂以在职参保人数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企业就业人数二者的平均值为基数核定。将来条件成熟时,以覆盖常住人口的全民参保计划数据为基础确定在职应参保人数。 (二)中央调剂基金拨付。 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确定拨付资金数额。 某省份拨付额=核定的某省份离退休人数全国人均拨付额。 其中:全国人均拨付额=筹集的中央调剂基金/核定的全国离退休人数。 (三)中央调剂基金管理。 中央调剂基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中央调剂基金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资金按季度上解下拨,年终统一清算。 各地在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之前累计结余基金原则上留存地方,用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余缺调剂。 (四)中央财政补助。 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保持不变。中央政府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拨付中央调剂基金后,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担。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完善省级统筹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并建立地方各级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 (二)强化基金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进一步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硬约束,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 (三)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严格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落实等情况列入省级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业绩好的省级政府进行奖励,对出现问题的省级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建立全国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查询系统、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监控系统以及全国共享的中央数据库。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有效监控在职应参保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及时掌握和规范中央调剂基金与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防范风险。 四、组织实施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顺利实施,同时抓紧制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时间表、路线图。 国务院 关于建立制度的通知 东关街道重点工作双月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交流沟通,做到各项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及时、有效决策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决定建立街道重点工作双月例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参加对象 街道各班子成员、各办公室(中心)主任。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二、时间安排 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会议议程 1.办线主任汇报交流办线上月工作情况,当月重点工作安排; 2.讨论研究需要主要领导牵头协调解决的重要工作事项,以及涉及多个办线参与的工作方案; 3.研究协调其他有关事宜; 4.主要领导部署当前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四、会议要求 1.精心准备。各办线要准确把握各自分管工作情况,提出具体问题和针对性思路,准备好需提交研究的内容。提倡说短话、开短会,发言要精炼,不谈与会议无关紧要内容。 2.严格要求。参会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确实无法出席会议的须向街道主要领导请假,同时向党政综合办报备,指定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3.督办落实。强化督办落实,凡会议决定的事项,均应按分工抓紧办理,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人大工委、纪工委负责统筹检查和跟踪督办。 五、其他事项 1.党政综合办负责会议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 2.各办线主任负责每月底前将书面材料报送党政综合办,由党政综合办汇总印发。 东关街道班子成员每月例会制度 为加强工作协调,督促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特建立班子成员每月例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每月例会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原则上每月末或月初召开。 二、参加对象 党工委、办事处、人大工委三套班子成员参加。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会议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2.通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和本月工作安排情况; 3.研究解决上月工作中存在问题,安排部署本月或近期工作。 4.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5.主要领导部署当前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四、会议组织 1.会议召集: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议题收集和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加强落实执行的内部督查。 2.会议议题:会议前一天各分管领导将提交资料报送党政综合办,由党政综合办汇总印发。 东关街道办线每周例会制度 为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顺利开展,加强办线内部人员之间的联系交流,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实行办线每周例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例会组织 例会由各分管领导组织,本办线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办线同志参加。 二、主要内容 1.各工作人员汇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周工作计划; 2.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4.分管领导部署当前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三、有关要求 1.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参会,如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批准。 2.例会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为主,汇报人简要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分析工作中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少谈成绩、少搞总结、少走形式。 3.对例会布置的事项,各办线主任要抓好落实,分管领导要强化落实,明确责任,跟踪进度,有力推进各项工作进展。 关于建立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政务公开,提高政务信息新闻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言人 设1名新闻发言人,围绕全局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新闻发言人代表市医保局,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回答记者提问等方式,经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部门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 (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重大事件、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 (四)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五)其他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吹风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部门有关工作会议;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组织 (一)办公室负责做好信息采集、选题报送、发布会活动的准备; (二)一般情况下,部门综合性的信息,由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 (三)涉及部门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文件、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经局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集体商议后发布; (四)涉及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市分管领导批示进行。 附件:扬中市医疗保障局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扬中市医疗保障局查看更多